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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 三、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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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位

论:一切法者,略有五种: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应行法,五者无为法。

「略有五种」—大略而言,可分五种。这是指:若要细分,则可以有很多类;现在只是大致分类而已。

  「心法」:又称「心王」,也就是八种识。这心法也就是一切万法的本源,一切法皆从心法中生,故经云:「心生故一切法生:心灭故一切法灭。」而一切法,皆是心识之所变现,因此,唯识学中,称心识为「能变」,而一切法为「所变」。又,以一切法皆是心识所变现,故除了心识外,并无少法可得,一切法皆是自心现影像(自心之相分),故说三界唯心,万法唯识,这就是唯识学主要的宗旨:一切法,唯有识,皆识所变,并无实内外诸法可得。

    又,「心」有好几种分类及意义:

一、两种心:

1.肉团心——梵语汗栗驮(Hrdaya),又译为纥哩陀耶,略称为肉心。即凡夫肉身五脏中之心脏,乃意根所依之处,由八瓣肉叶所组成。

    据瑜伽师地论记卷一上载,阿赖耶识初受生时,其托处即为肉心:若识舍离肉心,人身即亡。于密教,大日经疏上说,由此肉团心观八叶莲花,以成毗卢遮那佛身,故将肉心解为众生之自性真实心。

2.缘虑心——梵语质多(,Citta),为八识心王及心所之总称,相当于五蕴中之受、想、行、识四蕴。一般佛经所说的心,多指此而言。

二、四种心(此依翻译名义集及三藏法数)

1.肉团心——即汗栗驮心,意如上说

2.缘虑心——缘持思虑之心,即质多心。此通第八识而言,谓眼缘色,乃至第八识缘根身种子器世间。

3.积聚精要心——谓诸经中积集一切要义,名为「文心」亦即心要之义;如般若心经为大般若经六百卷之心要。

4.坚实心——谓坚固真实,乃众生本有之性,诸佛所证之理,亦即第一义心。

三、六种心(此依窥基大师百法明门论解):

1.集起心——这单指第八识,以第八识能集诸种子,而起现行,故称第八识为集起心。

2.积集心——这指前七转识,以前七识能熏且积集诸法种子,故称前七识为积集心。(又第八识亦可称为积集心,以其能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3.缘虑心——以能缘自分境故。

4.识——或识心,即了别心,以识即了别之义。此指前六识,因前六识以能了别为主。

5.意——此指第七末那识,以第七识恒审思量,故名为「意」。

6.心——此指第八识。在佛经中,亦常以「心」指第八识,或称第八识心,而以「心、意、识」表示(或代表)第八、第七、及前六识。

「心所有法」:简称「心所」。「心」,即心王。「所有」,即所拥有。这一类法,是心王所拥有的法:亦即…心王是体,这些法是心体的作用。以作用是依于本体的,若无本体,则无法产生作用,因此说这些作用是「属于心王所有的」,而称「心所有法」,这是依主释。又:心王如主:心所有法如臣、如伴;如世间王之所至,群臣随之,心:心所法亦如是,心王所至,心所法必随之。国王以有群臣,故能有作用,能造作诸事业:心王亦如是,以有诸心所,故能起种种作用,造作种种事业。

  「色法」:指由能造的四大(地、水、火、风)与所造的四微(色、香、味、触)这八法共同形成的内五根(眼、耳、鼻、舌、身)、外五境(色、声、香、味、触)十种,再加「法处所摄色」,也就是「法尘」,共十一种色法(即物质之法)。这十一种色法,是诸识之所缘及诸识之所依;其中五根与五境这十种色法,是有质碍之色(「质碍」之义为:凡物皆各有实质,故其「体」相碍而不能相入,如木不能入石,以木与石皆各有「质」而相「碍」故。)有质碍色(有质碍之色法)亦称为「有对色」,以有实境对于根、识故。第十一种色,法处所摄色(法尘),即称「无对色」,因为法处色是意识取五尘落谢之影像,或是第六识自己所变现的相分,所以只有影像,而无实质与意识相对,故称法处色为「无对色」。

   「心不相应行法」:据大乘广五蕴论,行蕴有二种:一、心相应行,即是诸心所法,共有五十一法。二:心不相应行法,共有二十四法。亦即,不论其为「相应」或「不相应」,此二类法,都是行蕴所摄。「相应」之义极多,简单而言,即:相呼应,意指与心王相呼应,也就是:「心王一叫,它就应」,称为「与心相应」。因为诸心所法都是属于心王所有,为心王之从属,故时时兴心王相呼应。又,须有四方面相同,才能称为「相应」:「同时、同依、同缘、同事」。意即,「心所」须与「心王」同时起、同所依之根、同所缘之境、同一自证分体事、(同时、同根、同境、同自证分)才能称为相应。而「得」等二十四法因为:

1、它们本身「非能缘」,故不与心王相应;

2、因为「无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

3、因为「有生减」,所以不与无为法相应。

因此,所谓「心不相应行法」,不只是与心(心王)不相应,而是指它们与色法、及无为法,也都不相应。虽然与心不相应,但它们还是属于行蕴(心行)中的一种,只是这种行蕴不能与心王同时相应而起罢了。

「无为法」:「为」即造作义,亦即是生减、来去之义。故窥基大师说:「无为者,即不生不减,无来无去,非彼非此,绝得绝失,简异有为,无造作故,名曰无为。」(百法明门论解)。无为法共有六种。这「无为法」为五位百法中的第五位,前四位(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应行法)合为一大类,即是「有为法」。这四类所成的有为法、与这无为法,便涵括了一切法。而整个唯识学的目的,亦在令行者了一切「有为」,而证入「无为」,最后连「无为」亦不住,以无为是依于有为所显;是故既了无为,若住着无为,亦非究竟,仍是依他、徧计。又,有为与无为皆是自心现量、唯识所现,如是契入,名为现证「真如无为」之境。是故当知,唯识「百法明门」之意,即是将所有箭头都指向最后这一法:「真如无为」;是故「真如无为」为「百法明门」乃至整个唯识学最终之依归。这在本论及所有唯识论典中的架构及开示,都是十分明白地显示了:学者于此希留意焉。

论:一切最胜故,与此相应故,二所现影故,三分位差别故,四所显示故。如是次第。

「一切最胜故」:这是指第一类心法(心王),亦即八种识;众生由于这八识造善造恶,五趣轮转,乃至成佛,皆是此心所作,一切染净因果,依心而立,故此心在一叨有为、无为法中,最胜、最有力,故列为第一位。

「与此相应故」:这是指第二类的心所有法。  「此」,指八识心王。意谓:这类心所有法,因为与心王相应,不离心王,且属于心王所有,故与心王相比,心王较胜,而心所法较劣:先胜后劣,故将「心所有法」列为第二类。又,心王如体,心所为心王之用(作用),先体后用,因此在阐释心体之后,再阐释心体的种种作用、功能,故列「心所有法」为第二位。

「二所现影故」:这是指第三类色法。因为色法不能自起,是由心王及心所所变现的影像,因此,色法不能离于心王与心所而有;心王心所是「能变」、色法是其「所变」:先说「能变」,后说「所变」,因此在心王及心所之后,列「色法」为第三位。

  「三分位差别故」:这是指第四类「心不相应行法」,因为心不相应行,也是不能自起,要藉前面三位(心法:心所法、色法)的分位差别而假立。因为比较而言,前三类法是「实」,而这一类「心不相应行」完全是「假立」之法,不能离于心、心所、色法而有,故列于第四类。到此为止,便讲完了「有为法」的大分类。至此,亦可知,这四类法,从心王开始,此后,每一类皆依前而起(依前而立):心王是主,为一切之所依;其次,  「心所」依于心王;再其次,色法又依于「心、心所法」:接着心不相应行法又依于「心、心所、及色法」;真是层层相依。以此之故列「心不相应行」为第四位。

   「四所显示故」:这是指第五类「无为法」。无为法共有六种,而这六种无为法,其体性甚深,若不从前面四类法(心、心所、色、不相应行)去对照,即无法彰显其性,因此藉前面四类有为法的「断染成净」,来显示「无为法的体性」,所以要先说「有为」,后说「无为」,从「有为」的断证,来成就及显示「无为」之体性,因此列无为法为第五位。

「如是次第」:这是结语。由于上面所说的诸法有其「胜、劣」(心王与心所),「能变、所变」(心:心所与色法),「实法、假立」(心、心所、色法与心不相应行),「能显、所显」(有为与无为),因此依次而立诸法「五位」之次第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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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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