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种无我
二无我者,略有二种:一补特伽罗无我、二法无我。
一、无我:这是正显一切法无我之义。以于前面所游的五位百法之中,一一去推求,都找不到有此二种我相可得。 我者,主宰、自在之义。如果有我,则应能作得了主、应能自在,则人应能于自身心及一切法,作得了主,不受生老病死等无穷之苦,应能长生、常住不灭、来去自如。但实在的情况是:人对自己的身心及一切法都不自在(不能令它不病、不老、不死、不烦恼),都作不了主,故知「人无我」。乃至一切诸法,不论有情、无情,各个也都无法令本身离于生、住、异、灭,且都依于因缘,而在「生住异减」中流转。因此,一切法中亦皆无我,此即是法无我。
二、补特伽罗无我:此又称为人无我。补特伽罗,义为有情、或数取趣,因为一切有情皆「数数起惑造业,而取诸趣」,故称有情众生为数取趣。数数是屡屡、多数、经常不断之义。趣,六趣,即六道。人无我,即是从前面所说的五位百法中去推求,则我实为色法、心法、心所法等五蕴假合,其中无有凡夫所执的能自主、自在之我相可得,亦无外道所计执之种我可
得,故是「人无我」。若达人无我,即是「生空」;证「生空智」即解脱俱生我执。
二法无我:法无我即是法空。依于俗谛,而假说心:心所、色、不相应行等种种差别之法;然而以真谛究竟之理而观,则诸法毫不可得:一切法但自心现,如幻如梦,非有似有,有即非有。又对有为,而假说无为:有为既虚,无为岂实?譬如依空而显现狂华:而此华实非有生灭,则此空岂能舌有或无?空若是有 ,空即非空—空若是无,则无此虚空,岂再能言空华?因此可知五位百法,无一法而有实自体性,唯心现故,唯识性故,故说若能于五位百法中,通达二无我理,证二空智,即是得百法明门。
大乘百法明门论今注竟
——二oo二年一月四日完稿于台北•大昆卢寺
——二oo二年五月十二日二校于美国•遍照寺
——二oo二年七月廿四日三校于美国•遍照寺
◆ 回向愒
愿以此功德
庄严佛净土
上报四重恩
下济三涂苦
若有见闻眷
悉发菩提心
尽于未来际
修行无上道
大乘百法明门论令注
注 者:释成观法师
倡印者:大昆卢寺(台湾),遍照寺(美国)
发行者:昆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