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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著《集论》谈诸法事理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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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著《集论》谈诸法事理不二

唐仲容

一、略释论名

修大士行者,愿大力大,其所奉行之法亦大,能运载一切众生出生死海,到涅槃岸,与二乘之自度有别,故名大乘。阿毗达磨,具有对法、数法、通法、伏法四义:对观四圣谛理而对向涅槃解脱,是为对法;数谓分别,以于法相穷究分别,正确无误,是为数法;通贯群经,摄其要义,令法显了,是为通法;义理精微,辞语严正,无宗因等过,能胜伏外道邪说,是为伏法。集论者,具有等集、遍集、证集三义:此论所据诸经,是具有现观诸圣者等之所结集,是等集义;此论所明之理,遍摄群经之精华,是遍集义;此论之胜用,能令广大学人研习行持,证得出世道果,是证集义。

佛灭度后九百年间,北印度有无著大士起,神通广大,智慧卓越,根据大乘阿毗达磨诸经要义,造集论以阐明法相。觉狮子菩萨恐其词义幽微,不易为人受持,另作释文别行。后有安慧菩萨将集论与释论文配套融合,每一小段或某一句论文下,即附一小段或某一句释文,论文释文,间杂并行,合为一书,如杂花林,遂成《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此论之作,对圣教建承先启后之伟功,对法相起光大弘扬之胜用。此论与《成唯识论》相对并行,彼为成立唯识中道了义之宏编,此为显扬法相破迷开悟之要点,故学佛者,必须于此《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精研而细读之。

二、内容简介

《集论》篇首,即对此论内容作概括性的揭示,彼有颂言:“本事与抉择,是为有四种,三法、摄、应、成,谛、法、得、论议。”

《集论》在其文字篇章组织形式上有二分,即本事分和抉择分。本事分言一切事物的事相,也就是形成一切法的本质,因它能随起世出世间一切诸法,是世出世间法之基础,故名本事。抉择分是抉择分析世出世间一切法的正谛正理,为人天三乘穷究行持的准则。本事分以谈具体的事相为主,故第一品中即谈蕴、界、处三科而以三法命名。蕴、界、处三法,数虽唯三,而其所摄至广,有相、界、种类、分位、伴、方、时、一分、具分、更互、胜义十一所摄及依处、任持、同事、摄受、不流散、略集六所摄法,故第二以摄品命名。蕴处界三法名虽各别,而彼此贯通,互相融摄,相应无乖,故第三以相应品命名。蕴处界三法是一切法的基础,一切法以此为基础,在世间则有“有情世间”和“器世间”的成就,在出世间则有佛身净土等清净法的成就,若无此法为基,则世出世间诸法皆不成就,故第四以成就品命名。如是三法、摄、相应、成就四品显蕴处界义尽,故皆本事分所摄。抉择分以显诸法之正谛正理为主,故此分首言一谛(一真法界)、二谛(真谛、俗谛)、四谛(苦、集、灭、道),而以谛品命名。诸法谛理必以正法为依据,故第二以法品命名。依法修行,必得世出世间有漏无漏的善果,故第三以得品命名。自修正行,获得正果,自会弘法利生,教授学徒而有无倒论议,故第四以论议品命名。如是谛、法、得、论议四品显抉择分义尽,故此四品为抉择分所属。

以上所谈本事、抉择二分及其所摄八品事理,对《集论》具体内容已概括无余,于诸法相择焉而精,语焉而详,学人若能以此论熟读精究,慎思明辨,将不难于佛法之学修,达到“至广大而尽精微,极高明而道中庸”的境地。

三、主要精神

《集论》全书主要精神是什么?直切地说:不外“广显法相”。

所谓法相,就是说一切诸法皆从缘生,缘生之法但唯有“相”,相外无法;但依一切相,假说一切法。《瑜伽师地论》说:“唯相无法,唯法无我”,是法相义。

诸法之相虽无量无边,总其大纲,不外“自相、共相、假相、实相”四类。所谓“自相”,是指一切自有性相,自有业用,非由他物派生,亦非由多物合成之法,如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八种心法,五根、五尘十处色法等。所谓“共相”是指一切法共同所有,而与自相相对的种种相。此有二种:一是诸法共同的事相,如不相应行法中“得、同分、生、住、异、无常、流转、势速、定异”等法。二是诸法共通之理,如我法二空所显的真如无为法。所谓“假相”是指一切虚假不实之法,此有三种:一是分位、聚积、相续等假。诸有为法如色心等现行所有分位,如不相应行法中之种种法,无实体用,是为分位假;色法中许多聚积而成之物,如依土石等聚积成山,如水、沙、鱼等聚积成河,除能聚之法,别无自体,是为聚积假;心、心所法念念生灭,相似相续,自无实体,是为相续假。二是妄心计执假:第六、第七两识是能遍计,起妄分别,所执种种实我实法相,即是此假。三是言说施设假:此有二种:1、世间用语言施设诸法,如实、德、业等,本无实体,但由迷情假立种种名言,是无体施设假;2、圣教所说诸法,如蕴、处、界等,虽实有体,而法本离言,但为利他假立,是为有体施设假。所谓“实相”是指一切真实不虚而与假相相反诸相。此有三种:一是自有性相,自有业用,不待他成的种种自相;二是现观实证诸法性相的无漏慧,如缘真空本性的根本无分别智和善巧分别诸法自相共相而无执着的后得无分别智;三是一切法离言自性,如诸法但有幻相而无实体,远离名想言说的真如实性。以上四相用通俗语言说:自相是一切事物的特殊性,共相是一切事理的同一性,假相是一切事物的不真实性、不正确性,实相是一切事理的真实性、正确性。

《集论》讲法不外三科,而谈法相也主要是在三科上讲。蕴、处、界三科一一皆有自相、共相、假相、实相。切实言之,五蕴中色法有六根、六尘等;受、想、行三蕴是心所法,除行蕴中不相应行和相应行法中少部分;识蕴中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此诸蕴法皆各自有体性业用,都是自相;各各蕴中名言虽广,而各自成类,同一体性,是其共相;色、受、想、行、识诸名皆假安立,是其假相;五蕴皆属缘生,其性本空,远离名言分别,是其实相。至于十二处,五根、五尘各有自体,意根即末那识,法尘中一部分有为法,如是等法皆非他物派生,亦非多法合成,而是各有自体,是其自相;此十二处皆从缘生,皆是无常,皆如梦幻,是其共相;十二处中色法中某些有聚积相,意根属心法有相续相,是其假相;十二处法既皆缘生,自无实体,远离言说分别,性常清净,是其实相。至于十八界,六根、六尘、六识皆各有其自性,各有体用,是其自相;六根、六尘皆有色质,同属色法,六识皆能了别,同是心法,是其共相;十八界中各界之名皆假施设,是其假相;十八界法性皆无常,无有定法可得,性常清净,不可言说,是其实相。

《集论》二分八品,总的来说都是在显示法相,特别是三法品问答体性门,专门对蕴、处、界三科所具诸相有最明显、最详尽的论列,摄品中相摄、胜义摄对三科的自相以及实相等都说得非常明了。学人若欲求详,当取此论而细究之。

四、法相与唯识

本人常说“佛法是讲因果规律的伟大科学”。什么是因?什么是果?《瑜伽师地论》说:“因义是缘起义,果义是缘生义。”佛法中常常讲缘起、缘生这些名词,实质上就是讲的因与果。欧阳竟无大师常说:“约缘起理建立唯识,约缘生理建立法相。”既然缘起义是因义,缘生义是果义,那么,依缘起理建立唯识,也可以说是唯识重在讲因;依缘生理建立法相,则法相重在讲果。但是因必招果,果必有因,而法相与唯识就是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也就是因果规律,整个人生宇宙都是因果规律的纵横穿插,无量因果就是无量法的迹象;无量因果的相互关系,就是无量因果的发展规律。唯识是人生宇宙因果规律的总和,是世出世间因果规律的核心,而法相就是一切因果的迹象。据此可以直切地说,法相是一切因果的迹象,唯识是一切因果的规律;规律是形成因果之本,迹象是因果著外之标,而法相与唯识就是本与标的关系。

宇宙间森罗万象,有无穷无尽的事,也有无穷无尽的理;事属法相,理属唯识。但是理由事显,事融理中,法相与唯识的关系,也就是事与理的密切关系。

据上所述,可见法相与唯识既是因与果的关系,也就是因果迹象与因果规律的关系,更是一切事与一切理的关系。则应慷慨地说:法相与唯识相辅相成,不即不离,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在文献上一本十支,法相唯识双显齐彰,故穷究唯识必须精通法相,以博学而广知;精研法相,亦必须深达唯识,以守约而成道。若偏重唯识而轻法相,则不足谓为真才实学;若偏重法相而轻唯识,则不能有真知灼见。若能在义理上对此两学相提并论,在文献上相对合究,则学人如车有两轮,在弘法方面必能任重而道远;亦如鹏有双翼,在自修上自能凌空以翱翔。若能如是,则其用至广,而其乐无穷,岂不美哉!

五、法相与法性

一切诸法皆从缘生,缘聚则有相,缘散相自灭,故其相暂有还无,性是无常,故其性全空。有即法之相,空即法之性,任何一法皆有空有两面,也就是性相同时具有,而且两相含摄,相中有性,即相即性;性中有相,即性即相,而有空不二,性相一如。《心经》云:“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此中所说色、受、想、行、识五蕴,主要是说一切法相;一连串的空字,主要是说法性。说色等五蕴是空,空亦是色等五蕴,这正是说即相即性,有空不二。

既然一切法皆有空有两面,性相同时,而相即相摄;那么,这个最基本的法则是放之万法而皆准,贯通三际而不变的普遍法则,它就规定着人们的认识和行动的必然方式与方法,就是说因法之相有而不舍,因法之性空而不取。什么叫不取呢?就是我们在眼见色时知道眼识是缘生法,其性本空,其所见色境亦是眼识随因缘势力之所变现,其性亦空。既然能见所见皆无实体可得,则语言文字将何所施,分别执著将何所用,由是则见而无所见,内心清净,寂然不动,是为不取。但是人们是一个有生活有知觉的有情,绝不能沉空守寂,如枯木顽石般的痴呆,而必须当言而言,如理而言;当行而行,如理而行。时时刻刻以大雄无畏的精神度济众生,是为不舍。对眼见色时的不取不舍如是,其余在耳闻声、鼻嗅香、舌尝味、身触尘、意了法等各方面的不取不舍亦复如是。在见色闻声等对境方面,自当不取不舍,而在行住坐卧的活动上、衣食住行的受用上其不取不舍,亦复如是。若然,则人们自能常常在相上见性,有上观空,而于生上见无生,灭上见无灭,证得无生法忍。同时也自能寂而常照,照而常寂,无挂无碍,证得自性涅槃。惠能六祖说:“于一切法不取不舍,即是见性成佛道。”正是此义。

学佛者在日常生活上自当因法相与法性的关系,形成一切法相有体无,而不取不舍,当然在弘法利生、讲学育才的工作上,亦当以不取不舍操作之。特别是在佛典的讲授学习上如《杂集论》等,其译文艰涩,义理幽微,涉及广泛,或讲或读都有一定的难度,更须本着佛陀所说“依义不依语”的准则来不取不舍地进行。这就是说,讲授者要认真为课,认真宣讲,不惮烦劳;而受课者亦当虔诚听讲,专心究读,是谓不舍。可是教者学者在心理上必须通达教典是有体施设假,语言文字是解脱相,讲授学习皆是缘生法,其性本空,而心不执著,安闲寂静,是谓不取。如是则讲授者知是幻人说幻法,度如幻的众生;而学习者知是幻人学幻法,接受如幻的教育。以前孔子云:“学不厌,教不倦,发奋忘食,乐以忘忧。”释迦云:“吾说法四十九年,未曾说一字。”正是在教与学的活动上真正做到了不取不舍,才会有如许微妙的生活境界。而今而后授佛学课者,当与济济诸僧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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