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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论释义 破神品第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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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论释义破神品第二(3)

甲六 综合破一切神

  嘉祥说:山中旧云此下是勒沙婆外道出来辩论。勒沙婆此云苦行仙,诵《尼犍子经》,此翻无结,亦名离系,是苦行外道,主张亦一亦异。勒沙婆人见数论和胜论等人各偏执一边皆有过失,便谓亦一亦异没有过失,故出来立有神义。山中又云:此是一切有神论者群出立有神义,论主便随立而破,所以是综合破一切有神论者。
  就所破义类不同凡有六章,总括有神论者的理论与以破斥,可谓立的广泛破的周详。第一章外人举苦乐知觉证明有神,第二章外人举诸根各取自境证明有神,第三举异根情动证有神,第四用宿习念证有神,第五以左见右识证有神,第六章举念属神证有神。《涅槃经》说:“是诸外道,计神不同,终不离于阴界入”。今此章外人所说的神,皆不离五阴相。以五阴是有为法,有为法有相状可以用来证有神,无为法无相状,难以用来证有神。第一章外人举受阴相证有神,第二举色阴相,第三举想阴,第四指行阴,第五指识阴,第六还举想阴证有神。《成实论?身见品》说:粗思惟者计受是我,以木石中无受,故知有受是我。中思惟者说想是我,苦乐虽过,犹有我相。细思惟者说行是我,以瓶等相虽过,犹思我妙。深思惟者执识为我,知思亦粗,是思虽过,犹有识我心故。若依次第,计色是我应是最粗,因为色阴在五阴中最粗显故。

  乙一 破受阴是神
   丙一 若恼亦断破
  外曰:定有神,觉苦乐故――修妒路
  若无觉者则无觉,身触不能觉苦乐,何以故?死人有身不能觉苦乐。如是知有身者能觉苦乐,此则为神,是故定有神。

  外人说:一定有神,若没有我没有神,便不有感觉痛苦和快乐,人们能感受痛苦和快乐,当知有我有神。身体是物质的东西,它不能感觉苦和乐,死人也有身体,为什么不能感觉苦乐呢?因为神我离去了,由此可见,有身者能觉苦乐,有身者就是神我,故知一定有神我。
  内曰:若恼亦断――修妒路
  如刀害身,是时生恼,若刀害神,神亦生恼者,神亦应断。

  这是将神比身破,如以刀伤害人身,或断头断肢,这时人生苦恼;若以刀害神,神也感受苦恼的话,身既可断,神体也应可断!若言神体无形不可断,也应神体无形不可恼。
  外曰:不然,无触故,如空――修妒路
  神无触故不可断,如烧舍时,内空无触故不可烧,但有热。如是断身时内神无触故不可断,但有恼。

  “无触”的“触”是接触的“触”。指两种有形相的物体相接触。外人说:“以刀斩身,身有形有触可以斩断,神无形无触故不可斩断,只可令神生恼。引喻如虚空,如房舍被烧时,因为房舍有形有触所以被烧,房舍中的虚空就不被烧,因为虚空无形无触所以不被烧,房舍空中但有热。

  丙二 无去破
  内曰:若尔,无去――修妒路
  若神无触身不应到馀处,何以故?去法从思惟生,从身动生。身无思惟,非觉法故,神无动力,非身法故,如是身不应到馀处。

  论主破道:你说神无触如虚空不可断者,神也应无触如虚空不可能走动到别处去,今害身时,神便不能走动趋吉避凶,定要受害。走动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体能走动,二是思惟要走动。可是身和神各自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神欲动因无形不能动,身能动因无思惟不知动,这样,神和身都不能走动,那神没有趋吉避凶的意义,应永远是受害者。若神可以行动走去,则神应有身,也应可断。

  丙三 破盲跛喻
  外曰:如盲跛――修妒路
  譬如盲跛相假能去;如是神有思惟,身有动力,和合而去。

  眼睛看不见的人叫“盲”,腿脚不能走路的人叫“跛”。两个人一盲一跛都不敢行动,须要二人配合,盲人背着跛子,跛子指示盲人走平道。古昔战争年代,人皆逃走避难,这一盲一跛就是这样配合逃走的,今外人引来以救神能动。神无形不能走比如跛子,身无思惟不知走比如盲人,两者互相帮助相假而去。
  内曰:异相故――修妒路
  如盲跛二触二思惟故法应能去,身神无二事故不应去,是故无去法。若不尔,有如上断过。

  “异相”是说瞎子和跛子是不同的两个人,有两个身体,两人思想,可以协商互助,当然能走,身和神是一个身触一种思想,不同于二触二思惟,不能协商互助,故不能行走。“若不尔,有如上断过”,是说若神无身形也能走的话,那神也应有被斩断的过失。
  复次,汝谓空热此事不然,何以故?空无触故,微热遍空,身触觉热,非空热也,但假言空热。
  上文破其神能动,现在方破其如空的譬喻,又欲引发外人下文的救义,故作此说。虚空实在不热,神亦应不可断。虚空若可烧热,也应可断,空若可断,神也应可断。

  丙四 神常应无恼破
  外曰:如舍主恼――修妒路
  如烧舍时舍主恼而不断;如是身断时神但恼而不断。

  论主说明了虚空无触不可热不可断,外人比喻既不能成立,遂舍空喻又引舍主喻。外人说:如房舍被烧,舍的主人逃出来了可不被烧,只是苦恼,同样,身被斩断时神不断,只有苦恼。
  内曰:不然,无常故烧――修妒路
  舍烧时草木等无常故亦烧亦热,空常故不烧不热。如是身无常故亦恼亦断,神常故不恼不断。复次,舍主远火故不应烧,汝经言神遍满故亦应断坏。

  这是论主调笑外人不能正确认识神的常义以破其法说。外人说:房屋被烧,舍主生恼,这是符合常情的。正确的说法应是这样,无常的事物所以被烧,如用草木砖瓦造的舍屋,因为是有为故,所以被烧,舍主也恼,虚空是常法所以不被烧也不应热,神是无为常法如虚空,故不应断也不应恼,这才是神常的意义。而外人说:神是常法,又说“如舍主恼,这岂是正确认识神是常法。
  “复次”下是注文破神,如房舍被烧,舍主远逃他处可不被烧,你们外道经中说,神遍满一切处,这样便无法避免火烧,神亦应被烧断坏。这里有两个方面的矛盾,外人必须承受其中的一种,若神同虚空是常,便不应生恼;若“如舍主恼”。应是无常,则有被烧被斩断的过失,这二者必居其一。

  乙二 破色阴是神
   丙一 何不用耳见破
  外曰:必有神,取色等故――修妒路
  五情不能知五尘,非知法故,是故知神能知。神用眼等知色等诸尘,如人以镰收刈五谷。

  “必有神”这是外人建立决定有神,理由神能“取色等故”。“取色等故”“取”是缘意,五情即五根,指内五根能缘外五尘,如眼能见色,耳能缘声,鼻能取香臭,舌能缘味等。但外人认为:眼等五根都是物质的东西,故五根不能知色等五尘,只有神才能知五尘,如神用眼能见色,用耳能闻声等。神用五根知五尘,如人用镰刀收割稻麦一样。
  内曰:何不用耳见――修妒路
  若神有见力,何不用耳见色?如火能烧,处处皆烧。又如或时无镰,手亦能断。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内,所在能见。神亦如是,处处能见。

  普通人用眼见色,用耳闻声等,今外人说:五情不能知五尘,只有神才能知外尘,所以论主反驳说:若眼不能见色,只有神才能见色,那神何不用耳见色?若神不能用耳见色,只能用眼见色,这说明眼就能见,不是神见。假若神能用眼见色,无眼者神何不用耳见色?
  注文“如火能烧,处处皆烧”。火以烧为性,逢物便烧,比如神以知见为性,随根皆能知见,神何不用耳见色?又如收割五谷,或时无镰,手也能拔。“又如舍有六向,人居其内,所在能见”者,比如三间房屋共有六个窗口,人在屋中在那个窗口都能看见外面的事物。神也应当这样,人的六根,犹如六向六个窗口,神在身中处处都应知见,神何不用耳见色?若只是眼能见色,耳能闻声,这只是眼能见色,耳能闻声,而不是神见神闻。

  丙二 神盲破
  外曰:不然,所用定故,如陶师――修妒路
  神虽有见力,然眼等所伺不同,于尘各定故,不能用耳见色。如陶师虽能作瓶,离泥不能作;如是神虽有见力,非眼不能见。

  “所用定故”是说一切事物作用大都是固定的,眼能见耳能闻,这是固定的,举例陶师虽能制作瓶器然要用泥(选择一定的泥土作原料)方能作,离泥便不能作瓶。神也是这样,虽有能见的作用,但非用眼不能见用眼方能见。
  内曰:若尔盲――修妒路
  若神用眼见,则神与眼异,神与眼异,则神无眼,神无眼云何见?汝陶师喻者是亦不然,所以者何?离泥更无有瓶,泥即为瓶,而眼色异故。

  若神用眼就能见,不用眼便不能见,假若如此,这只能说是眼见,无关神见,神若不能见,便是盲者,故言“若尔盲”。又若神与眼是一体,你应言:是神能见,眼不能见。若神与眼是异体者,如人与镰异,那么,神则无眼,神无眼故是盲者,故言“若尔盲”。汝陶师喻不然者,陶师用泥作瓶,离泥无瓶,用眼见色,离眼有色,两者既不相同,何能相比?

  乙三 破想是神
   丙一 如盲破
  外曰:有神,异情动故――修妒路
  若无神者,何故见他食果口则生涎;如是不应以眼知味,有眼者能知。

  这是外人举想阴证明有神。“想”是种想像力,古德解释:取相名想。论主前文责难外人,若眼根不能见是神见者,神何不用耳见,令诸根通用?外人以所司各有定职回答,不得通用。论主便破定职使其定义不能成立。今外人吸取教训,也采取诸根通用义。此处外人明。一根知二境义。“异根动故”这是说一眼根既能见色,又能知味,即用此证明有神。这是说,眼见他人吃水果而此人口中流口水,这是眼见知味贪馋的表现,一般的情况,舌能知味,眼见不能知味,但眼见他人吃桃子,想像那是甜的,不觉自己便流出口水,这叫“异情动”。舌能知桃甜,今眼见别人吃桃便知桃甜,就是一根知二境。眼本不能知味,因眼见桃,神以想像力故知桃是甜,此想像能力是神所有,即是神知,即以此证明有神。
  复次,一物眼身知故――修妒路
  如人眼先识瓶等,暗吕虽不用眼,身触亦知,是故有神。

  这是说二根知一物,如人先眼见认识瓶子或者是盆,后来在暗中虽不能用眼见知是何物,用手足身分也可得知是瓶是盆,就可以证明有神。眼无知味之能,身无见物之义,然而眼见桃而识味,身触物而知瓶盆,这都是神的作用,由此故知有神。
  内曰:如盲,修妒路中已破。
  破中有二:第一天亲指前修妒路中的“若尔盲”破,第二“复次”下正破。所以说神是盲者,既言眼见他人吃果而口中生诞,则知神与眼各体,是眼见而不是神见故说神是盲。若言是神用眼见名为神见,神何不用耳见,不用鼻见,若神不能用耳鼻舌见,终是眼见而不是神见,故神是盲。
  复次,若眼见他食果而口生涎者,余情何以不动?身亦如是。
  此破外人前文二义即分为二:第一先破外人一根知二尘,如桃子具有色声香味触五尘,眼见桃子即知桃味令舌情动者,眼见桃时何故不能即闻香听声觉触,令耳鼻身三情也动?即不能令此皆动便知无神。“身亦如是”,第二破二情知一尘。瓶盆也有色声香味触五尘,身手暗中摸触能知是瓶者,身根何故不能听声闻香知味?令耳鼻舌三情也动?既不能令动,故知无神。

  丙二 火烧喻破
  外曰:如人烧――修妒路
  譬如人虽能烧,离火不能烧;神亦如是,用眼能见,离眼不能见。

  这是外人辨解上文“神盲”及“余情何以不动”的责难。意谓:如人虽能烧物,但必须用火才能烧,离火便不能烧;同样,神虽能见,要须用眼才能见,离眼便不能见;不得听说用眼见便谓神盲。救“余情何以不动”者,说人烧只能用火才能烧,不能用别的东西烧:人见只能用眼方能见桃,知桃好吃能令舌情动,不能令余情皆动。
  内曰:火烧――修妒路
  言人烧者是则妄语,何以故?人无烧相,火自能烧,如风动木相揩揩生火,焚烧山泽,无有作者,是故火自能烧,非人烧也。

  火性能烧,不是人烧;眼自能见,不是神见。若人有火就能烧,无火便不能烧,同样,神用眼时才能见,若无眼时不能用眼,神就不能见这只能说明是眼能见,并不能证明有神能见,也不能说明是人烧,只是火烧。

  丙三 意知破
  外曰:如意――修妒路
  如死人虽有眼无意神则不见,若有意神则见,如是神用眼见,离眼不见。

  前文胜论派言:“神情意尘合故知生”即是四种条件具务才能有知见产生。此处言“如意”者,外人意:神见不但用眼,还须要有意,活人有意,死人无意。要神情意尘四缘结合神才能见,你提婆不应难言,火自能烧,眼自能见,假若但眼就能见,死人有眼何以不见?
  内曰:若有意能知,无意不能知者,但意行眼等门中便知,神复何用?
  此是用意知破神,神便无用。若有意托于眼等诸根中就能见,无意在于眼等诸眼中就不能知见,那么,意便有知见的功能,神就没有用处了,神也不能知见。

  丙四 无穷神破
  外曰:意不自知,若意意相知,此则无穷,我神一故,以神知意,非无穷也。

  这是外人说:意虽能知但无自知之能,要有神知意,意不卯无穷过。若无有神谁知此意?若更有第二意知此意,复应有第三意知第二意,如此第四第五推下去便会有无穷的意聚在眼门缘一尘境,这是不应有的,名无穷过。如唯识宗说识有四分,有见分相分,见分能缘相分,还有自证分知见分,复有证自证分知自证分,案说应有第五分知第四证自证分者,如是第六第七推下去也就犯 无穷过。但唯识宗巧妙,令第三第四互知即避免无穷过。今谓:若自证分和证自证分能互相证知,同样道理,见分和自证分就可互相证知,有何必要再建立第四证自证分?诸经中只说心有能缘所缘,能取所取二者,不说三分四分。外道为避免意犯无穷过,故立一神,用神知意,既被论主所破,三分砗分也难成立。见分和自证分若可互相证知,见分和相分为何不可互知?这样,只须二分便足,不须四分,相分虽是所缘,但它也是识的一部分,不是识外所有,还是心法。又见分相分相依而有,离相分无见分,离见无相分,能缘所缘原是一心,二者不可分离,为何强要分开?识既以了别为义,不同于木石,见分的识成佛时可以转识成智,相分的识难道就不能转识成智?若言相分是所缘,无了别义,那么,就不能说识是了别义,也可说识无了别义,或者识半有了别义半无了别义,能这样说吗?
  内曰:神亦神――修妒路
  若神知意,谁复知神?若神知神,亦是无穷。我法以现在意知过去意,意法无常故无咎。

  前文外人说:“眼无意故神则不见,若有意神则见”。天亲破云:若有意就能知,这是意知,“神复何用”?外人答言:神能知意,避免意意相知犯 无穷过。神是主谛,以神知意不犯 无穷今论主破道:若须要以神知意,也应当另有神知此神,故言“神亦神。”若另有神知此神,也应当有第三神知第二神,如是神神相知,同样犯无穷过。这是论文破意。若言不须另有神知此神者,同样理由,那也不须要有神知此意,二者必居其一。识的四分义亦同此,若证自证分不须第五分知,可与自证分互相证知者,自证分也可与见分互相证知,不须要有第四。若自证分不缘相分只缘见分者,见分何须缘?故众经只说能缘所缘见相二分,无著天亲也无三分四分之说,应依圣言量,不应依凡情。
  “我法以现在意知过去意,意法无常故无咎”,这是佛法不犯无穷过的说明,佛教主张心是无赏,以后意知前意,心意识念念生灭,刹那相续,不断不常,既不犯无穷过,又无神我,是名正道。

  丙五 火是热相破
  外曰:云何除神――修妒路
  若除神,云何但意知诸尘?

  这是外人责问:为什么要除去神,但意能知诸尘?因为论主上文说:“若神知意谁复知神”?若更有神知此神者即犯无穷过,实际这就是破除神,所以外人这里反问论主,你为保破除于神,说意就能知诸尘?
  内曰:如火热相――修妒路
  譬如火热无有作者。火性自热,无有不热之火。如是意是知相,虽复离神,性知故能知。神知异故,神不应知。

  火以热为体相,无有造作者,火性自然热,没有不热的火。同样,意以知为体相,没驱使者,无有不能知的意,有意就能知,何必要有神。“神知异故,神不应知”是说:神和知体性不同,神不是知,故神不应知。这是借意以破神,神破不存意,不同他宗神而执意。

  乙四 破行阴证有神
   丙一 遍云何念破
  外曰:应有神,宿习念相续故,生时忧喜行――修妒路
  如小儿生便知行忧喜等事,无有教者,以先世宿习念相续故,今世还为种种业,是故知有神,亦常相。

  行阴的“行”是时刻活动,生灭无常,念念相续就叫“行”。其实就是“思”,总的心理活动就是“行”。“应有神”这是另外一派或另一个提出有神,理由是“宿习念相续故”,这是说:前生曾经习行过,忆念习惯相续以至今生,如人过去世多贪,今生也好贪,过去世多嗔的人,今生也多嗔,故言“惟先世宿习忆相续故,今世还为种种业。“若无有神主宰,谁能使其宿世曾习相续至今世。这如初生婴儿,生下来就知啼哭和欢笑,没有谁教,自然就会这样,这都是前世宿作业习惯势力相续的表现。前生是干什么的,今生还是喜于这行,所有这些都证明有神,神是常存的。
  内曰:遍云何念――修妒路
  神常遍诸尘,无不念时,念从何生?

  这是纵许神 是常遍,而破其念生。外人的神义是常是遍,常贯三世,遍及五道六尘。神既遍一切处,即应常知一切尘境,更无再生念的道理,故言:“遍云何念”?神既是遍常应常知一切法,无有不念时,念从何生。
  复次,若念一切处生,念亦应遍一切处,如是一切处应一时念。若念分分处生,神则有分,有分故无常。复次,若神无知,若知非神,此事先已破。
  上文论主纵其神遍,破其念生。今天亲纵许其念生,开二关批破;一是,外人神遍一切处,念也应遍一切处,若念遍一切处,念应一切时遍知一切处的事物,也无须念生,其实这是不可能的事。二者念若不能同时遍知一切处的事物,念若此处生则知此处事,彼处生则知彼处事,这叫“念分分处生”,“念分分处生”就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念知事物。“若念分分处生”,那么,神也应当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存在,神若有分,神则不遍,神若有分,神便无常,这样,就破坏了外人的神义是常是遍的主张。
  “若神无知,若知非神,此先已破”者,胜论师主张神和知各体,神体无知,神与知结合,神名有知。今天亲重提此义以破神。这两句话的意思是说:知自能知,神本无知,二者不同;也应念自能念,神本无念。“若知非神”意是说:神若能知,神便成知,不再有神;神若能念,神则成念,也无有神。前破胜论时及“如烟喻”中,多有此义,借前破后,故言“此事先已破”。
  外曰:合故念生――修妒路
  若神意合以势发故念生,何以故?神意虽合,势不发者则念不生。

  救上“遍云何念”,上破外人此言,偈本和注文凡有三难:第一难云:神是遍一切处的,既遍一切处,无有不念时,即遍一切处法,为何更要生念?今外人救云:神体实遍一切处,而更生念者,神于此事作意思量则生念,于彼事不作意不思量则不生念,所以神虽遍而还须生念,你为什么说神遍就不能生念?答第二难,前难云:神遍念也应遍,若念遍一切处,应同时念知一切处法,若念不能一时念知一切处法,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念知一切处法的,那么,神也应当是一部分一部分的存在。神若是分分的存在,神则不遍,神应无常。故今答云:念由缘发,不能与神齐等,神虽遍一切处,要待众缘具备才能生念,因为没有一切处众缘同时具备的原故,所以不能于一时遍念一切处法,神虽一分一分的念知一切法,念自有分,而神无分,故神是遍常。救第三难,前第三难说:神体无知,知自能知,无须有神;同样,神体无念,念自能念,也不须要神。今外人答道:神与知合,名为神知;神使念生,名为神念,神受念名,念不是神,也不是无神。
  注文:“以势发故念生”者,作意思量名为“势发。”神虽与意结合,若不作意思量当前事物为势不发,念则不生,若作意思量当前事物名为势发,念则便生,所以作意思量就是势发,就是生念的因缘。

  丙二 念知破
  内曰:虽先已破,今当重说:神若知相,不应生念,若非知相,亦不应生念。

  前文已开三破外人“宿习念”。外人虽有挽救,今当重破,更设二关责问:神若本性就是以知为体相,即自能知一切法,何须与意合作生念而后知?若神自体没有知觉相,那就等于木石冥顽不灵,又何能生念?从这两方面讲,神都不能生念,为什还说,神与意结合而生念?
  复次,若念知――修妒路
  若念生是时知,若念不生是时不知,应念即是知,神复何用?

  今“若念知”与“上文”遍云何念两处偈本破法不同,前夺破,就是否定外人神能生念的说法。言此文是纵破者,纵然许可神能生念而后知,正如天新所说:“若念生时知,若念不生是时不知,应念即是知,神复何用”。这明明是念知,说有神义有何用!

  乙五 破举识阴证有神
  外曰:应有神,左见右识故――修妒路
  如人先左眼见,后右眼识,不应彼见此识,以内有神故,左见右识。

  这是举五阴中的“识阴”证明有神。“识”是认识,了别为义。眼有眼识,耳有耳识,眼耳鼻舌身意皆能发识,佛法说识即能识。外人即以此六根六识证明有神,名为神知神识。外人认为:人有两眼,神用两眼见知外境。但左眼不是右眼,右眼不是左眼,既有两眼就有两眼所见的外境不同,假使有人右眼有病,因敷药蒙上沙布,暂时不能看东西,这时只有左眼能看东西,过几天右眼病好了,能看东西了,居然前几天左眼所见过的人物右眼也能认识。按理说:左眼见过的人物,右眼没有见过就不应当认识,比如张三和李四二人,张三认识的人物,李四没曾见过就不应当认识,左右眼也应当这样,不应左眼见右眼识,但人能左眼见右眼识,这是怎么回事?当知这是因为有神,是神能见能识,所以才能左眼见右眼识。
  内曰:共答二眼――修妒路
  以彼答此,一答答于二立,名为“共答二眼”。就是说:前文外人言:“合故念生”,神与意合作生念而后知。论主破道:“若念知”,是说:若念生就知,若念不生就不知,这应是念知,神有何用?今即用此“若念知”,既答上神意合故生念,又答此“左眼见右眼识”,用此一答,破外人两次立义,名“共答二眼”。答破前立,前文说:若念生就能知,念若不生就不能知,这应当说是念知,那里是神知?破“左眼见右眼识”同样可以这样说:因为有两眼,所以才有左眼见右眼识,若无两眼既不能见也不能识,这只能说明是眼见眼识,那里是神见神识,一答破于两立,故言“共答二眼”。
  分知不名知。复次若尔无知。复次遍云何念?复次若念知。复次何不用耳见?复次若尔盲。复次如左眼见不应右眼识。是故不应以左眼见右眼识故便有神。
  注文引前后六处偈本,加当门释破,称为七“复次”,即以七“复次”共答二眼。七复次分为三类:初二复次是用后文偈本,第二有四个复次引前文偈本,第三当门一释,破左见右识。
  第一“分知不名知“是破神分知,破意云:神既遍一切处而知只在一处,这只名分知,不能名为神知。所以然者,一切处多不知,只在一处部分知,应以少从多,多处不知故应名神不知,故言“分知不名知”。今左见右识也是这样,神既遍一切处,神的见识也应遍一切处,而今是左眼见右眼识,这只能说是一部分见一部分识,不能说是神见神识。若以少从多,多处不见不识,就可以说分见不名见,分识不名识。第二复次,“若尔无知”是说:若言一部分知名为神知者,其余有多部分不知,以少从多应名神无知。同样道理,若一分见一分识名为神见神识,其余有多分不见不识,应名神无见无识。此二偈本见在后文,天亲提前共破二眼。
  第三复次“遍云何念”?神既遍一切处,应无所不知,那有更生念的道理。同样,神既遍满一切,即应遍见遍识,岂应有部分左眼见右眼识的道理?第四复次“若念知”,若有念生起就能知,无念生起就不能知,这是念就能知,神有何用?同样,有眼就能见就能识,若无眼就不见不识,这是眼见眼识,神有何用?此二复次是前破行阴中的纵夺二文。第五复次“何不用耳见”?外人言:神用眼能见,如人用镰方能割麦。破云:“神何不用耳见”?同样质问,神用左眼见右眼识,神何不用左耳见右耳识?第六复次“若尔盲”,若言神用眼见眼识,神若离眼便不见不识,这岂不是盲神!此四复次前破色阴是神的偈本。
  第七复次“如左眼见不应右眼识,神亦不应此分见彼分识”这是天亲正破“左眼见右眼识。”破意说:神既遍一切处,应遍见遍识一切法,不应言神此分见彼分识,使神堕分。若神堕分便是无常。

  乙六 破重举想阴证有神
   丙一 分知不名知破
  外曰:念属神故神知――修妒路
  念名神法,是念神中生,是故神用念知。

  这是外人救上“若念知”的责难。上难云:若念生就知,若无念生就不知,这是念知,神有啥用?故今外人救云:念不自立,必有所依,念依神生,念属于神,神能用念,以念属神所有,故念知即是神知,神有有念的功能,岂是无用?这是前文外人举神意结合生念能知,论主即用“若念知”破神,当时外人理屈辞穷,还未来得及答救,这时另有外道发言,举左眼见右眼识证明有神,此时论主遂言:“共答二眼”,便双破二立。用“若念知”一义,既回答了上文外人神意合故念生,又破斥了左眼见右眼识,名“共答二眼”。嘉祥云:此第六破想阴“念属神”应接第四,这是外人救上“若念知”之难。论主破“念属神”以后外人才有“左见右识”的立义,论主便回以“共答二眼”,这应是此品最后文义。所以最后明“共答二眼”者,依五阴次第识阴在最后故。又外人立神,言虽有异而大意相同,恐外人立救没完没了,故最后通指以前诸 破以破“左见右识”。你虽有多种立义,道理总不出以前六门所破,所以天亲以前后中七复次以破“左见右识”,今“左见右识”在五者,或是梵文有误。否则或是译者之失。
  内曰:不然,分知不名知――修妒路
  若神一分处知生,神则分知,若神分知,神名不知。

  神体既遍一切处,念知生只在一处,名“一分处知生。”“一分处”者,三界、五道、六尘中一处知生。若只一分处有知生,神只能知一处尘境,多分处神无知不知故言“分知不名知”。

  丙二 无知破
  外曰:神知非分知,何以故?神虽分知神名知,如身业――修妒路
  譬如身分手,有所作名为身作,如是神虽分知神名知。

  这是外人强调,神虽在一处有知也叫神知;如人的手是身的一部分,名为“身分手”,若手有所作也叫身业作。
  内曰:若尔无知――修妒路
  汝法神遍意少,神意合故神知生,是知与意等少,若以少知神名知者,汝何不言以多不知故神名不知!又汝身业喻者,此事不然,何以故?分有分一异不可得故。

  你们外道法中说:神遍满一切处故是多,你们说:意、念、知局限在一时一处故是少,你若以多就少名神为知的话,更应以少从多名神为无知。“分有分一异不可得“,就是部分与整体皆不可得,此义第一品中已说,后文一、异两品中还要讲,既是无所有不可得的法,怎能用来作比喻!

  丙三 分烧不名烧破
  外曰:如衣分烧――修妒路
  譬如衣一分烧名为烧衣;如是神虽一分知名为神知

  此是外人欲救以多从少难。外人的意见:如一件衣服,被烧了一个窟窿,名为“衣分烧”,同样,神虽只有一分处知,也名为神知。由此可见外人立义已穷,没有什么新招,后所立义,大多与前雷同。
  内曰:烧亦如是――修妒路
  若衣一分烧不名为烧,应名分烧。汝一分烧故衣名烧者,今多分不烧应名不烧。何以故?是衣多不烧,实有用故,是以莫著语言。

  有责任中例证,一者按实际情况说:若一分烧应名分烧,不名为烧,若言衣被烧了,不加用简别词,这就意味着整件衣服全被烧了。二者若以一分烧名为烧者,更应从多分不烧名为不烧,故言分烧不名烧。一件衣服虽然烧了一个窟窿,虽然不甚美观,但还可以穿,还有遮体御寒的作用,就不能说这衣服被烧了,若是多分被烧,不能再穿,没有遮体御寒的作用,等于零了方可以说某件衣服被烧,应以今人开会投标表决为准以多数票为胜,今亦如是,应以少从多,不应以多从少,故外人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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