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
作者:刚晓
为自比量的过失,只有因的过失,有些著作中讨论了宗过,实际上是不妥当的,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为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的事物状况,经过自我的思考比度,并证实了想要知道的事物状况。也就是说,为自比量的立宗是“自己本不了知,却想要了知”的事物状况,它只是一种思维形式,不必用语言表达,它是未被语言表达出来的内心思维活动、判断,这一判断中所含的概念,也都是思维形式,是内心概念名言,是识名言而不是声名言。这是自己在给自己较劲儿,自己既是立论者,又是论对者,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这一立宗是否正确,对于一个有疑惑的命题,有什么正确不正确之分呢?为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但现在还不知道[1]的,是一个疑惑命题,由因来进行论证,得出决定解,这决定解可能是成立了所立法,也可能是否定了所立法,所以不会一上来就知道宗有无过失。所以,只有因的正不正,因正自然宗就正,因不正自然宗也就不正。在为自比量中,这一点儿特别重要,应该着意强调才是!因为在为他比量里,宗是绝对的、确实的,不可更动的。
《因明入正理论》中列出了立宗常犯的九种过失:现量相违、比量相违、自教相违、世间相违、自语相违、能别不极成、所别不极成、俱不极成、相符极成。即使按《因明入正理论》来说,里边儿列出的宗过,实际上有些也根本不是直接的宗过,而是后二支有过使得宗受了牵连而已。在为他比量中谈谈宗过还勉强说得过去(法称论师《正理滴点论·为他比量》中列了宗的四种过失)。
立宗要注意:一个正确的宗,必须是自己想要成立的,不能是随意想象,也不能把已知的当成论题。
因过分三类:不成过、不定过、相违过。所谓不成过,是指不符合因三相第一相的要求。《因明入正理论》中间说“不成过”因有四种:两俱不成、随一不成、犹豫不成、所依不成。两俱不成就是立论者与论对者皆不承认因法符合第一相规定,比如说,“声无常,眼所见故”,这就是两俱不成。随一不成是或立论者不承认因法符合第一相,或论对者不符合第一相。犹豫不成是对于因法是不是符合第一相有犹豫。所依不成是有法不极成而使得因法失去所依。法称论师的《正理滴点论》里列的与这是一样的,只不过所举的例子与《因明入正理论》不一样而已。
到了藏地,藏人把不成过给分成了观待义不成、观待识不成等情况[2]。其中观待义不成又分七种:
1、因无自性不成。就是因法本身就是根本不存在的,比如说,“因为兔角抵伤了我的腿,所以我不能跑步。”这一个因法“兔角伤人”就是根本不存在的。
2、有法无自性不成。这是因为宗前陈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使得第一相不能成就,比如说立“兔角无常,所作性故”。
3、所依与因不异不成。这是有法(“所依”就是有法)与因是一回事儿,所以使得第一相不能成立。比如说立“声无常,是声故”。
4、所立法与因不异不成。所立法要是与因是一回事儿,还成立什么呢?比如立“声无常,无常故”。为自比量的宗是自己想要知道而当下又不知道的,具体到这个论式中,就是说还不知道声到底是常还是无常,而因法“无常故”则是明确了“声是无常”。在宗上不知道声是否无常,因上知道声是无常,那么你到底知道还是不知道?
5、有法与所立法不异不成。比如立“声是声,所作性故”,这个论式的有法是错的,因为没有人只知道声音是所作的,但不知道声音是声音的。既然有法是错误的,当然第一相就无从成立了。
6、有法与因不成相属不成因。就是因在欲知有法上无,使得第一相不成立。象“声无常,眼所见故”。
7、有法上无因之一分不成。就是论式的有法上有一部分有因有一部分无因,也就是因法不能包含全部有法。比如“树有心识,夜间可以卷树叶睡眠故”。有些树夜间卷叶,但有些树夜间并不卷叶。第一相也不能成立。
观待识不成又分四种:
1、对因的自性犹豫不成因。比如说立“声无常,是鬼所缘故”,鬼到底咋样儿,我也说不清,那么,它到底是不是能缘到声呢?不过是听别人说能缘到而已。象这样,对因还犹豫,自然第一相就不能成立。
2、对有法自性犹豫不成因。比如说立“鬼的歌声是无常的,所作性故”,鬼的歌声到底咋样儿,还说不清,对这有法犹豫,因第一相就没法成立。
3、对有法与因的关系犹豫不成因。要是对有法与因的关系有怀疑,就说明对因三相的第一相有怀疑(第一相就是表现有法与因的关系的)。祁顺来先生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于三谷之中谷有孔雀,孔雀鸣叫故”,到底孔雀是三谷的哪一谷叫?是上谷、中谷、还是下谷?根本还没有认定,这时候有法“三谷之中谷”与因法“孔雀鸣叫”的关系就没法确定。
4、无欲知有法不成因。比如立“声无常,所作性故”,我自己根本就知道“声无常”,也知道“(声是)所作性”,既然知道“声无常”,则这样的为自比量论式(思维),就是多余的,因为我不会再来考虑“声”是不是无常的,这就是“没有有法”。
因无自性不成因
有法无自性不成因
所依与因不异不成因
观待义不成因 所立法与因不异不成因
有法与所立法不异不成因
有法与因不成相属不成因
不成因 有法上无因之一分不成因
对因之自性犹豫不成因
对有法之自性犹豫不成因
观待识不成因 对有法与因之关系犹豫不成因
无欲知有法不成因
不定因过是因三相的后二相不完备――前提是第一相具备。《因明入正理论》给分成共不定、不共不定、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俱品一分转、相违决定。“声无常,所量性故”,这是共不定,因为常、无常者皆可具备因法。“声常,所闻性故”,这是不共不定,因为常、无常者,皆不具备因法的性质。“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这是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因为同品中闪电具备因法无常性,但虚空不具备因法无常性,异品瓶等都具因法无常性。“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这是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声常,无质碍故”这是俱品一分转。相违决定则是立论者与论对者各举一个式子,皆符合因三相的规定,但结果互相矛盾。相违决定在因明中引起的争议很大,为自比量里不出现在这些情况。
藏传中给分成不共不定与共不定两种。不共不定分二种情况:
1、异品上无而未见,同品上有而无认定。比如“声无常,耳所闻故”,因法“耳所闻”在同品上有,但因为是为自比量,所以立论者既然还没有对“声无常”有决定解,自然也对“‘耳所闻’是无常”没有决定解。因法在异品“非无常”上无,自然未见。
2、同品上无而未见,异品上有而未认定。比如“声常,耳所闻故”。
另外,有人还列第三种情况:同品上有而未认定,异品上亦有而未认定。比如“所量常住,量识所知故”。这个人只知道所量是量识所知的,但不知道所量是不是常住,所以论式因法“量识所知”是否在同品上有他无法认定,在异品“非常住”上是不是有,他也无法认定(因为他还没法认定“所量常住”)。因为这一种情况实际上与前二种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所以一般不列。
共不定就是也分二种情况:
1、真实不定,也就是论式只具备第一相,而因法在论式同品、异品上确实二者皆有。分同品遍有异品遍有,同品遍有异品有非有,同品有非有异品遍有,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四种情况,也就是陈那论师九句因的第一、第三、第七、第九这四句因。
[1]“想要知道但现在还不知道”可以简略为“没有决定解”。
[2]藏传中还有观待论者不成,分三种,一种是观待立论者不成,一种是观待论对者不成,一种是观待双方不成,但放在为自比量中不大合适。故这里给略去。
2、具余不定。这种不定因是舍弃《因明入正理论》的“相违决定”而换上的。藏传给具余不定下的定义是:此因宗法性成立,在同品上有,但于异品上有无心生疑惑,或在异品上无,但于同品上有无心生疑惑。有正确具余不定因和相违具余不定因二种。
正确具余不定因就是认定因法在同品上有,但对异品上有无心生疑惑。比如“能言语的天授[1]非遍智,能言语故”。此论式的因法“能言语”在同品“非遍智”上有,但在异品“遍智”上是否有,心存疑惑
相违具余不定因就是认定因法在异品上有,但对同品上有无心生疑惑。比如“能言语的天授是遍智,能言语故。”
异品上无而未见,同品上有而无认定
不共不定因 同品上无而未见,异品上有而未认定
(同品上有而未认定,异品上亦有而未认定)
不定因 同品遍有异品遍有
同品遍有异品有非有
真实不定因 同品有非有异品遍有
共不定因 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
正确具余不定因
具余不定因
相违具余不定因
因过的第三类是相违因,法称论师说,“成就二律之颠倒者,即是相违因[2]”,相违因有三个特点:一,其宗是一个假判断,它所断定是事物情况不符合实际。如果其宗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则其因可能是正因,可能不定因或不成因,但绝对不能是相违因。
二,相违因论式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一定是成立的,如果第一相不成立,则一定是不成因而不能是相违因。
三,因与所立法的关系是“颠倒后遍”――即凡是因皆非后陈。如“声常住,所作性故”,“凡所作者皆无常”,因法“所作”与所立法“常住”恰好成一反对关系,因明称“互排相违”。当因法与“所立法的否定概念”是相容关系(即凡所作者皆非常住)时,说明论式的颠倒后遍成立。
相违因分二种情况:异品遍转相违因、异品一分转相违因。“声常,所作性故”就是异品遍转相违因,它实际上是陈那论师九句因的第四句。“声常,勤勇无间所发故”就是异品一分转相违因,这是九句因的第六句。
异品遍转相违因
相违因
异品一分转相违因
注意:中间有不少的表格乱了。
[1]天授,梵文devādattā,音译提婆达多、地婆达多,或调达,是古印度一个很普通的人名字。
[2]转引自《正理滴点论解》页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