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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论》略解 八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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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论》略解(八)B

  “以说: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故。是故其因,与法之不错乱,先于余处显示极为应理。”“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是一个论式,当然了,应该是写作“彼处有火,现烟故”才标准。“以说: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故。以说:若处有烟,则彼处有火故。”因为你说的论式是“彼处有火,现烟故”。“是故其因,与法之不错乱,先于余处显示极为应理”,“是故”是“所以”。“其因”就是指因法,在式子里是“现烟故”、“烟”。“与法之不错乱”的“法”是指宗后陈,指式子里的“火”,“不错乱”就是指烟与火之间的关系是相应不相离的。“先”是指时间上的先前;“于”是“在”;“余处”是指除了现在说的地方之外的其他地方;“显示”表现出来;“极为应理”认识到了它的绝对正确性。通起来这句话就是说:因为你说的论式是“彼处有火,现烟故”,所以你式子中的因法“烟”与你的法“火”之间的相应关系,是先前在其他地方就确立的了。
  “故唯法,非是所立。系属亦非所立。所立乃以法简别之有法。”这是一个总结。“故唯法,非是所立。”这一句是针对前边儿35页上的“有说”而来的。再翻开35页,回顾一下“有说”。“有说”是说的“唯火是烟所比度”。“系属亦非所立”,这一句是针对35页上的“有余者说”而来的。35页上的“有余者说”说的是“唯彼系属是烟所比。”这两种说法都是不对的。那么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什么呢?“所立乃以法简别之有法。”这是正确的,应该是“以法简别之有法”,就是说是有法和法组成的完整命题。
  法尊法师的本子说完了,下边儿咱们就对应的看看吕澂先生的本子。
  “或说比余法,以因不乱故。”这是两句颂文,长行中解释说,“或有说言,以烟为因,得知与彼相属之火,非相应地,是故烟所比者,唯余法火。”这是第一种谬见。“或有说言”,就是有的人这么说。“以烟为因,得知与彼相属之火,非相应地”,凭烟可以推知的是火,而不是处所。“是故烟所比者,唯余法法”,所以烟所比度的,只是火。下边儿又是两句颂文。“或说比相属,二者并成故。”对应的长行解释说,“余复说言,宗中火、地二者世间共知,无容比度,但二者相属为烟所比。”这是第二种谬见。“余复说言”,另外有人这么说。“宗中火、地二者世间共知,无容比度”,火、地方都是世间共知的,不需要推度。“但二者相属为烟所比”,为烟所比度的是火、地方的相属关系。这里我们看法尊法师的本子不是甚为明白,倒是吕澂先生的本子更为明白。“且难初计”,先来驳斥第一种说法。颂文说,“若法已成因,因复何所比?”这是一个反问。长行说了,“余法火中烟已可得,今举烟因更复比何?”吕澂先生的本子是简洁明了。你前边儿已经说过了,“以烟为因,得知与彼相应之火”,可是你又举烟,你还想推出什么?再推也是火呀~~就是说,已经知道以烟可以知火了,既然已经知道了,你还举烟推火又有什么意义呢?按吕澂先生的本子给按法尊法师的本子,理解起来不大一样。咱们得知道,这是因为翻译不可避免地都带有译者自己的理解。按吕澂先生的本子来说,就是:已经知道凭烟可以推知火了,再举烟因就没有意思了。注意,这一品是自义比量,当然自己已经知道,就不要再废话了。按法尊法师的本子的话,就应该是:对于火来说,有烟因就可以了,烟因就起这个作用,起这个作用也就够了,不要指望它再捎带干点儿别的。吕澂先生的本子下边儿接着两句颂子说,“又何故不许,所比是有法。”吕澂先生的本子还是比较清楚的。长行中说了,“火与彼地相应,由烟可得,火为所比,彼地何故不许如火亦为所比。”有火肯定有着火的地方吧,这是必然的,是相应的,由烟其实也可以推知那个地方呀~~你把火当成所比,为什么不把处所也作为所比呢?总不能厚此薄彼吧~~心要均平才好,就是张国立的“作人要厚道”!以上就是针对第一种谬见而说的。接着是“又难后计。”就是针对第二种谬见进行责难。颂文说,“相属无二法”,什么意思?长行解释说,“云相属者,如云有烟处乃有火,此则可尔,无有与火或烟二法为相系者。”相属就是比如说有烟知有火,烟与火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这就是相属。但什么与火、烟二法皆相属呢?没有吧~~吕澂译文“无有与火或烟二法为相系者”中的“相系”不知道是不是“相属”印错了,下去我看一下《吕澂佛学论文集》中是不是与这一样。但不管怎么着,这不影响阅读的。下边又是颂文,“复应成六啭”。长行解释说,“又说相属,有所属者为火,应成第六啭声,谓彼之火。”就是说:要把火当成所属的话,就是第六啭声了,第六啭声就是“那地方的火”。但是呢~~现在不是第六啭声,而是第一啭声,吕澂先生长行的原话是“今云彼处有火是第一啭”,“第一啭”就是说火是主语、火自己。就是说,若是第六啭声的话,就是“那地方的火”,但现在人家是第一啭而不是第六啭。“若以为相属者”,明明是第一啭,如果你非要说是相属的话,会怎么样呢?颂文中说,“不说”,颂文中就这两个字儿,什么意思呢?吕澂先生译本长行中说,“如是未说与自相属者何,不成所比。”就是说,明明是第一啭声,你非要说是相属,这不成自己与自己相属了吗?这是不可以的。“若复”“依义故”,“依义故”这仨字儿是颂文,对应的长行说,“谓说彼有火言以义准知相属者,前举方便亦不能比。”这一句话是说,虽然说我说的是“那个地方有火”,但我的引申义是火与地方的相属关系,若这么说的话,按前边儿说的道理就可以知道,这也是不可以作比度的。为什么说按前边儿的道理它不可以作比度呢?下一句颂文说,“与因不相应。”长行对这句颂文有解释,“此不能显与因相应不离故。”就是说,你引申出来的“火与地方的相属关系”不能与因――烟――相应不相离,就是说,凭烟能推知“火与地的相属关系”吗?(重点语在关系)不能的!“显”就是表现出来以使认识到。“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今说相属何不亦尔。”我想,这一句话应该读成“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这样一来就给法尊法师的译本一致了。就是说,烟与地之间是没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的,凭烟是推不出地的,“没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也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不可以作为所比呢?前边儿外人说把火与地方的相属关系当作所比,这种说法已经被陈那论师说得难以成立了。这个说法不成立,外人就说了:那我把“‘烟与地之间没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这种关系当作所比”行不行呢?陈那论师回答了,“安立有异故”,“安立”就是建立,指建立的把“‘烟与地之间没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这种关系当作所比”这个说法;“异”就是异议,表示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何者?”为什么呢?为什么我不同意你的说法呢?下边儿是四句颂文来回答。“以因法决定,余处能显示,有此即可知,有法成就彼。”这几句颂文的长行解释是这么说的,“若於余处见火与烟曾不相离,次於余境惟见烟时,亦得说彼有火,如是成就彼处与火相应。”我是先在其他的地方见到了火与烟有一个相应不相离的关系,现在我在这个地方只看见有烟,于是我就说有烟的那个地方有火,这才成立了冒烟的那个地方与火的相应关系。“不尔,所立地烟皆各各别,如何可成。”要不是这样的话,地方、烟根本就是两回事儿,你怎么来建立你的说法呢?或者说,不然的话,怎么能够成立宗――“彼成有火”呢?“此依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故,以是因法得於余处显示决定。”这里的“共相”是规律,规律就是从单个的事实中总结出来的,这里指“无火则无烟”这个规律。我们根据“无火则无烟”这个规律说有烟就有火,再以烟这个因法确定成立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非唯法为所立,亦非相属”,这句话是针对前边儿的两种谬误作了个总结:不是火是所比,也不是火与地方的相属关系是所比。
  我再说几句,这里主要是反驳了两种错误的见解:一种是说凭烟推出的是火,另外一种见解是说推出的是火与处所之间的相应不相离关系。这两种错误见解针对的都是这么一个论式:彼处有火,现烟故。对于第一种见解来说,陈那论师是这样反驳的:我们是早先就有一个“烟与火不相离”的基本认识,既然这是一个基本认识,那么你要是说现在这个式子要推度的是“火”的话,这个式子就一点儿意义也没有了。再说了,与火相应的那个地方也是凭烟可以推知的,你为什么只把宗后陈――火――当成所比而不把宗前陈――处所、地方也当成所比呢?
  对于第二种错误的见解陈那论师这样反驳:我们只知道烟与火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但什么与火、烟二者皆相属呢?再说了,在这个式子中,本来是第一转声,你确是理解成了第六转声。人家是第一转声,你要是非说相属的话,就成火自己与自己相属了。你要是说可以引申出火与地方相属,那么凭因法烟是推不出“火与地方相属”的。但是事实上呢?我们从那儿在冒烟是可以推知那儿有火的。所以说你的说法是不对的。
  韩老的译本咱就不说了,他们之间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对大局无关影响。
  下边儿还看法尊法师的译本。接着的是释疑部分。
  于因随显法 余观察亦转 因于多法义 非了达一切
  这一上来就先是一个疑问,“若因能比度所立法者,是否能比一切法差别耶?”就是说,如果凭因可以推出所立法,那么,是不是可以推出所有一切的法差别呢?还拿刚才说的因烟知火这个例子来说,我们凭烟可以知冒烟的那个地方有火,但是火的燃烧程度,是旺还是不旺,是什么柴火烧出来的火等等这些,我推不出来。得,说着说着就说乱了,人家问的只是能不能推出火的燃烧程度、是什么在着而起的火等等。说推不出来是回答,就是下一句长行,“曰:不尔。”回答说,不能够推出。“彼因只能成立其关系不错乱者。”“彼因”就是指你举出的因,具体到刚才举的事实中就是烟,凭烟这个因只能够成立“其关系不错乱者”,“关系不错乱”就是确实有直接的不相离关系。“故因于所立法,尚须观察。”因为凭因只能推出与其有直接的相应不相离关系的法,所以你要对“因于所立法”认真地观察审视一番。“因于所立法”就是指因相对于所立法来说是不是真的具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以彼极成之有法,有多种法义。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别义皆能了知。”“极成之有法”,其中的“极成”是对有法的修饰,有法必须得极成,不极成是绝对不行的。这极成的有法呢,它“有多种法义”,就是有好多种性质,比如“声无常”,声就有好多的性质,象无常、无我,可闻等等。“其因非能成立彼一切差别义皆能了知。”凭因法并不能使其一切法义皆得成立,它能够成立的只是有法诸多法义中的一部分,是哪一部分呢?就是与因法有直接的相应不相离关系的那一部分。今天是怎么了,我老走神儿,又说到下一句去了。下一句长行是,“不了达何等?曰:如以烟比知有火时,不能比知火之燃烧情况及热度等诸差别义,于彼有错乱故。”前边儿说了,说,凭因并不能了知法的一切差别义。这一句长行就说了:不了解的有哪些呢?陈那论师是举例子来回答的,说比如说用烟来比知火这个事儿,不能了解的就是“火之燃烧情况”以及“热度”等这一些,为什么这些情况不能了知呢?“于彼有错乱故”,因为这些与烟来说不是直接的相应不相离关系,你燃烧得好是火,燃烧得不好也是火,你要是燃料好热度就好,这是火,你燃料不好热度不好,它还是火。“错乱”就是指不是直接的相应不相离。韩老是译为,“喻如火中虽有燃烧、强烈等多义,不能由烟了悟彼差异,如是即错乱故”。这是很明了的话。“若尔,能比知何义?”上一句是问不能比知的有哪些,这一句问的是能比知的有哪些。回答就是下面的颂文。
  决知所系属 能得离余法
  这两句颂文对应的长行是,“谓除所系属者外,余则非火。其实性、德性等,此等唯能得从非实等返。如火唯得从非火返自系属法。如是此亦于一切非火处不见,于余则见也。”陈那论师对于不能比知的有哪些是举例子来回答的,好理解得多,而对于能比知的则是论述了。论述的句子相对来说确实是有些拗口,死难缠死难缠的。“谓除所系属者外”,就是说,除了直接有相应不相离关系的,就是说与烟有直接的系属关系的,就只是火;“余则非火”,这个“余则非火”好说,上一句说只是火,“余”是其余的;除了火其余的当然是“非火”了。“其实性、德性等,唯能从非实等返”,在《因明入正理论》中咱们就知道一句话,“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就是说,“常”表示的意思就是“非无常”,“非所作”表示的意思就是无“所作”。就是说,常是对无常的否定,并不是真的有一个常;无常,也是表示对常的否定,并不是真的有一个无常等等,这一个咱们一定得记住。再说这一句“其实性、德性等,唯能从非实等返”,这一句话给“此中常言,表非无常”是一样的意思,“实,表示对非实的否定,德表示对非德的否定”,也就是说,“实,只能从非实中返回来,德只能从非德中返回来。”也就是说,从非实中返来的就是实,从非德中返来的就是德。“返”在韩老的译本中是“相反”。“如火唯得从非火返自系属法”,那么,火呢,也只能从非火中返来的。可是呢,若只是“非火”的话,我们以前还说过一句话,叫“表诠兼遮,遮不兼表”,就是说如果是遮诠的话,只是遮而已。现在你说“非火”,这是遮诠,我们通过“非火”只知道不是火,到底是什么?我们一点儿头脑也摸不着。于是这一句中间说了,说是“返自系属法”,这就告诉我们了了:是烟。因为与火有系属关系的只有烟而已。“如是此亦于一切非火处不见,于余则见也。”这给韩老是大差不离,韩老是译成“如是此于一切非火中是不见性,于其他中则可见。”非火中不见,当然得其他中见了,要是非火中不见,其他中也不见,那就是根本就没有了。这就了结了。
  由德香妙香 彼差别次第 遮其非实等 渐达青莲等
  这个颂子要读成“由德、香、妙香,彼差别、次第,遮其非实等,渐达青莲等。”咱还是得看长行中的解释。“其中由功德性,从非实返。”上一句已经说到了实性、德性,刚才没有说,这实性、德性是指事物本身、自己和事物的性质,事物本身就是实,事物的性质就是德。德就是非实,对实的否定。法尊法师在这儿有一个括号说明,“即遮非实,余亦例知。”就是这么个意思。“香性从非地实返”,这一句我还真弄不明白,上一句“德从非实返”和下一句“妙香从恶香返”我都能说清,但这一句“香从非地实返”我还真说不来,它怎么是从“非地实返”呢?我得再琢磨琢磨,咱就先不说。“妙香性从恶香总返”这倒简单。“妙香之差别,从非青莲等返”,法尊法师在这儿说了,“妙香之差别”就是殊特妙香,则这一句是说,殊特妙香就是对“非青莲”的否定。接着一句是“一一通达也。”就是说,这是一一对应了解得很清楚的。法尊法师又有一个说明,“此皆说明:比量等心,是遮余而缘境。”下边儿是,“若非尔者”,要不是这样的话,那会怎么样呢?

  若谓如现见 因由表门转 应一切不知 或应知一切
  看对应的长行解释。“若如于火见烟,后时亦如是转者,则终不能了达。”“于火见烟”,就是通过火认识到有烟,也就是说,见到火有冒烟的性质;“后时”就是以后;“亦如是转”,也想这样认识。“转”是生起,指认识的生起;“则终不能了达”,这是不可能的。这得给颂文前边儿的“若非尔者”联系起来就好理解了。根据前边的意思,妙香从恶香返等等就可以知道,火是从非火返,“若非尔者”就是说火不是从非火返的话,那就麻烦大了。火与非火构成整个论域,不从非火返就得是非火,我们看见了火会冒烟,“后时亦如是转”,现在是非火了,非火只能是无烟,你还要“如是转”,可能吗?当然不可能!“如是转”就是还生起烟的认识、有烟生起!一“非尔”就得这样。“如不见一切火,亦应不了达此火”,你见到了一切火的性质,也就是见到了这火的性质。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说,你想凭表相来认识某个境界,缘一则缘一切,认识了一个就认识到了一切,“一不缘则一切不缘”,要是有一个没有认识清楚就是连一个也没有认识清楚。“若如见而了达者,则于明了、猛利等差别,亦应了达也。”“见而了达”是指你看见了火,而且认识清楚了。“明了、猛利等差别”就是指火是明是暗,是很热还是不很热等等的不同。“亦应了达”,这些你就也应该知道。“若遮其非火,以总相转者,则表相门转,亦应以彼总相而观,非以别相观也。”你如果要说它“非火”,那么这得是从“总相”上“转”,这里的“总相”就是指总体、整体观念,这个“表相门转”在韩老的本子上是“所成立门”,但在吕澂先生的本子上是“能立门”,这就令我有点儿为难了,搞不清到底是哪门,搞不清咱就说或者是能立门或者是所立门,因为我们没法子判断究竟是谁的有问题。“亦应以彼总相而观,非以别相观也”,或者能立门或者所立门它也得是以总相观之,得是以整体的眼光来观之,而不能以别相观之。

  韩老是把这段话译成了这样,“又若喻如于火中观见有烟,后时亦能悟入者,则一切时当不了知。喻如未观见一切火,此火亦当成为不了知。若为已观见解了知者,则光明、强烈等诸差别亦当了知。若遮止非火由共相道理能悟入者,则由是故于通过所成立为门而悟入中当知,亦见即此道理,非是由于差别道理。”

  关于这段话,其中的第一句我得再体会一下,我心中还有迟疑。就是“若如于火见烟,后时亦如是转者,则终不能了达”这一句。
  若谓由总者 彼亦应成余 未见所依故 不见无异一
  “若谓离火,有余火性是为总者,彼且非有。”就是说,如果你把具体的这火认为是别相,把抽象的火性认为是总相,火性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就象咱们常说的,人民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是一个一个的具体人,要是没有一个一个的具体人,你说人民就是毫无意义的。在这句话的后面,法尊法师给加了个括号说明,“离火无余火性”,就是这个道理。“假使是有,亦无可见。”假如说有火性存在的话,也是不能被觉察的、不能被认识的。咱们知道,在唯识中说得很清楚,根本就不存在离识独存的东西,现在火性不能被认识,则就它根本就不存在。往下看。“以未见一切所依故,则由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必定非有。”“一切所依”就是人民所依的具体单个人,这里指具体的火;“多法所成之二等共法”法尊法师在后加有一个括号,里边儿是一个“总”字儿,就是说是指总相。这一句是说,具体的、各别的火认识不到,那就认识不到总相“火性”。“诸见总而取者与未取所依者,亦应相同也。”这句话呢不用我解释,法尊法师给用括号给解释了,说是,“未取别法所依,则必不取能依之总。”往下读,“若谓取一所依,亦即取一切者”,这一个很好理解,你只要取了一个,你就是取了全部。我记得有一次,给一个人输液,只输了半瓶,但是你得掏一瓶的钱。还有小孩子们的课本上,有算几只兔、几只鸡的问题,就是鸡兔同笼问题,你算出来肯定得是整数,要是算出来是分数,肯定是算错了。法尊法师在这儿还有一个括号,说“另本为:所一总依,即取一切”,法尊法师翻译所用的底本是持财护论师与雅玛参贾本,所以另本就应该是金铠论师与信慧译本。“所一总依,即取一切”是说你认识到了总相,也就认识到了全部的。假如说,我知道人体都是分为头、颈、躯干、四肢,我拉出来张三这个人,那么他就也可以分为头、颈、躯干、四肢,我再拉出李四、王二麻子等等这都是一样的,当然了,例外的也会有,比如象甲这个人,人家少一条腿,截肢了,那四肢就不完整,但这样的人很少。“彼如所依亦应成多。”刚才说了所依是多,“取一所依,即取一切”,这是刚才说的,既然“即取一切”了,你的所依是“一切”,你就也得是“一切”,“一切”就是多。也就是说,你应该象你的所依一样是多才对。“彼”应该是指烟,因为烟是依火而有,要是没有火的话,就没有烟。火的情况是多,就是猛烈程度不一样;炽热程度不一样;亮度不一样等这就叫多。火的情况多,相应地烟的情况也应该是多。燃烧程度大,烟就小;燃烧程度小,烟就大等等。“此复所比量者,唯由少分了达。”再往下读。
  如此少分理 不成于有因 彼法虽众多 余者是能得
  这几句颂文更麻烦,法尊法师首先就给咱们加了一个括号说明,“第二句按注释义,应为‘而了达有因’。‘不成于有因’不好解。”这就先给打了预防针。咱看长行解释。“谓烟唯少分,是从火不错乱。”“烟唯少分”是指因法烟的外延小于宗法火的外延。“从火不错乱”是说烟随火,这从来不会有误的,它一直是随火而有的,要是没有绝对不可能有烟。“烟性及灰色性等,是能得彼火者。”“烟性”就是烟的性质,“灰色性”是烟的颜色,有灰的,有黑的等等,这是烟的特别性质,就是别相;刚才的那个“烟性”是烟的总相。则“烟性及灰色性等”就是指烟的总相和烟的别其实是总相或别相,“是能得彼火者”,给上一句联系起来,就是说,烟的总相或者别相,是推出火的原因。也就是说,凭烟的总相或者别相,是能够推出火的。因为因法烟的总相也好,别相也罢,都小于宗法火,就是说因小宗大。“非实性等,有错乱故”关于这一句,法尊法师给解释了,说,“实性等宽,不能为因,证明有火。”“实”就是本体。“狭因能成宽宗,宽因不能成狭宗。犯不定过。”这个原则在《因明大疏》中就说得很清楚。

  韩老是把这几句颂子译成了“由如是部分道理,彼有因中不变易,即此之法虽众多,亦能获得另一端。”他的对应长行只一句话,“烟性及灰色性等者谓即此谓能获得,而非实性等,以错乱故”。看长行的意思是给法尊法师是一致的。

  下边儿对于这一段咱们看看吕澂先生的译本。
  一上来就是两句颂文,“因所显示法,审察复有余。”说实在的,你不能不承认吕澂先生的本子顺,比法尊法师的本子用语上通俗,即使不要长行解释,单看颂文也能看出个大差不离来。“因”指因法;“法”不用说,就是宗后陈。“余”指其他的性质。则颂文就是说,因法成立了法,然后我再经过审察,发现有法是有许多法的。长行解释说,“若因于法见决定者,与法相应有法亦成。”这长行就是说,因对于法来说是可以确定的,与法相应的有法也可以成立。下边儿又是颂文。“一义有多法,因非悉分别,唯定相属者,简别余得知。”吕澂先生在这儿与《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有个对照,说这个颂子对应于《因明正理门论本》的“一事有多法,相非一切行,唯有简别余,表定能随逐。”咱们知道,“事”就是宗有法,“相”是因法,说宗有法上有各种属性,但因不能比知各种属性。比如说“山有火,有烟故”,有法“山”就有很多的属性,象山上长有树、山上有老虎、山上还住有人等,当然,山上着火冒烟也是其中的一个,但因法并不能比知这众多的属性,只能比知其中的着火冒烟这一个属性。因法只有简除余法,而说因则所立法必有系属。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所作性因简除了常,就能表达无常与所作的不相离关系。或者说是,“事”表示宗法“火”,火有许多的属性,如燃烧的情况、热度等,但因法烟并不能在一切属性上同于火,只要有一部分属性上同就可以了,我们在安排论式时,就排除因法所不及的一些属性,去断定因与宗法之间的不相离关系。当时是那么说的,现在咱们看看《集量论》中的长行说明。“如火有热、焰等差别,非悉由烟所解,以不定故。”就是说,火有不少的性质,这么多的性质并不是凭烟因可以全得知的,因为它们与烟并没有一个绝然的不相离关系。“唯就彼相属者说,即诸实、德等为火所必具者。”我们只能说它们有直接相应不相离关系的那一部分,也就是火的必具特征。这里长行中说了“实、德”,是指火的本身和火的性质。“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别得成,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别得成”就是说,你必须把非实、德等这些特征给简别掉,方才能显示出必具的特征实、德。“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如是”是指上一句说的把非实、非德这些特征简别掉,这样就可以把一切非火给简别掉,这样就“得成为火”了。下边儿又是一个颂子。“由德、香、好香,彼殊胜、如次,简别非实等,了知优昙华。”这一个呢,一定得看长行,不然的话就看不懂了。“此中由德简别非实、非业,香简余德,好简余香,乃至殊胜简余非优昙华,由以各各简别能知。”前边儿有四个:德、香、好香、殊胜;后边儿对应的也得有四个:非实(非业)、余德、余香、非优昙华。对应起来就是说:德就是非实(非业),是表示对实的否定;香就是非余德(香是一种性质,令人欢喜;余德则是指其他的性质);好香就是非余香(余香就是好香之外的其他香);殊胜就是非“非优昙华”(优昙华就是青莲华,表示殊胜)。“由以各各简别能知”,这必须各自对应简别。还记得吧,在法尊法师的译文中,香性是从非地实返,就没有吕澂先生的译本好理解。不过韩老的本子也是“香体与非地实相反”,给法尊法师的译本倒是一致的。吕澂先生译本接着说,“不尔”,“不尔”的话会怎么样呢?接着是四句颂文。“若因如所见,方成能立者,应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长行解释说,“譬如於火见烟,后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别者,此决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后时不可得故。”因为你看见有火而冒烟,再以后你还想这样认识,这肯定是不行的。为什么不行呢?因为在上一个颂子已经说了,“以各各简别能知”,也就是说,火即“非非火”,即对“非火”的否定、简别,按法尊法师的译文方式就是,从非火返。说过“各各简别能知”之后,吕澂先生有“不尔”这两个字儿,就是说,如果不“各各简别能知”的话,就会出现“譬如於火见烟,后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别者,此决不成”。火应该是“非火”的简别,你一不是的话,那就成了非火。注意,火与非火构成整个论域。我们说的论式是“彼处有火,现烟故”,现在非火的话,就成了非火则无烟。这就对了!非火则无烟!长行中说“后时欲如彼转”,“后时”是以后,表示时间的变换。“如彼转”的“如”是象;“彼”还是指烟;“转”是生起。以后你还想看见烟!“乃得分别”是指认识,指对烟的认识。这当然是“此决不成”――因为“非火则无烟”,现在不是火怎么能有烟让你认识呢?你也可能会说,“烟”也是“非火”,直接见了烟怎么会生不起烟的认识呢?我就告诉你,烟只是“非火”这个集合中的一个元素,现在集合是“非火”,那么是烟的可能性只是有而已,这就决定了只是“可能成”而不是“决定成”!现在长行中说的是“此决不成”,就是“决定”是不可以的,只是可能,这就是犹豫。下边儿是“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后时不可得故。”因为是“无火则无烟”,那么“一切非火诸法”就是“无火”,“不可得”是指烟不可得、烟的认识不可得。接着吕澂先生长行中说,“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别法一切能知。”这一句是说,要不然就是火的亮度、热度等等一切情况你都能知道。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本来说火就是指对非火的否定,你现在“不尔”,那就是说的火自身,要是说火自身的话,你是觉察到了火自身,要是觉察到了,则就是指火的亮度、热度等都觉察到了。接着说,“然今但以共相简别非火而得了别。”这句话是说,可是现在我们不是说的火自身,火自身是别相,我现在是拿共相来说事儿的,是用共相来表示对“非火”的简别而已。咱们已经说过很多次了,我说常,并不是真的有一个常,而只是表示对无常的否定而已;我说无常,也并不是真有一个无常,而是表示对常进行否定。同样,我说火,并不是真的有火,而只是表示对非火进行否定;我说非火也并不是真的有个非火,而是表示对火进行否定……这就是唯识的道理。世间唯识而已。我说茶杯,并不是真的有个茶杯,而只是表示对“非茶杯”进行一个否定而已。这个呢一定得把握住。“以是当知能立门中所见相者皆非差别自相。”所以说我们知道能立中一切相都不是从自相上来说的,都是从共相上来说的。吕澂先生译本接下来又是四句颂子,“无有共相故,不成所余法。不见多依故,无异亦非一。”什么意思呢?长行说,“且火法外无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火法”就是火自身;“彼火共相”是指火性;“余法”还是指火性,因为火性是火本身之外的法,所以称为余法。这一句是说,火外没有火性可得。“又非见依一切故,无有二性相共。”这一句是说,没有各别的火被你认识,所以也就没有火性被你认识。这要是按唯识道理来讲就是很好说的。“但以相似而说,转一所依,亦转一切,实是多法。”这彻底是唯识说法了。“相似”就是《二十论》中说的“内识生时似外境现”,这个“相似”就是似外境,根本就没火,只是似火;“转”是生起;“一所依”是指“各别的火”,注意,是似火;“亦转一切”,也就生起了火性;“实是多法”的“实”是指我们认为是实在的。有一就得有多对应,所以是“多法”。这一句说了,说根本就没有火,我们认为有火,只要认为有火,就有了火性,我们认为这些是不一样的,是有差别的。所以说,“如是当知所比者唯有少分。”再看下边儿的颂子,“由此少分理,即彼诸多法,亦不越所相,能分别非余。”吕澂先生对于这个颂子给《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作了个对照,对应的《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中的文字是这样的,“如是能相者,亦有众多法,唯不越所相,能表示非余。”“能相”是因。“如是能相者,亦有差别法”就是说因也有众多的差别相。“不越所相”是指不超越宗法的外延。“非余”指不是因法的外延大于宗法。“唯不越所相,能表示非余”是指宽因不能成狭宗,但狭因是可以成宽宗的。比如说,所量、所知都是超出了无常的范围,外延太宽,就成了同品有异品有,所以不能证成“声无常”宗义。吕澂先生《集量论》译本中的长行是这样说的,“谓烟亦唯烟性焰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随逐,得成分别。”就是说,因法烟也有烟性、焰性等的性质,但它不能超越与宗法火的定相随逐性,也就是说,因不能超过宗的外延。“其实性等则非,以违越不定故。”因法烟是小于宗法火的外延了,但如果用实性来作因的话,就不行,这要犯不定过的。
  接着看法尊法师的本子。接着是两个颂子,这两个颂子其实就是对前边儿说的能比、所比的疑问的一个总结。
  诸有因系属 有因是所解 差别非所解 于彼错乱故
  有因随系义 所解非彼别 于彼了解者 了解错乱故
  对于这两个颂子来说,韩老的本子以及吕澂先生的本子,都没有长行解释。韩老的本子是译为了,“若彼有因随相属,此之有因所当知,差别非是所了知,以与彼等错乱故。与因随相属之义,是所当知而非是,有因差别由此中,知者之知错乱故。”吕澂先生是译成了“定随所相者,是因所了知,非诸差别法,於彼不定故。非因相随义,悉了别所相,亦见不定故,唯差别能知。”法尊法师的本子实际上也没有长行解释,但法尊法师给加了个括号说明,咱们读一下就行了。“有因即宗,彼之系属,即彼之总法,如实等,转宗犹宽。”这句话就是说,有因就有宗,它们之间有一个系属关系,系属关系就是相应不相离的关系。“即彼之总法”就是指宗的总相,也就是火的总相。“如实等”就是比如说火本身。“转宗犹宽”是指宗法的外延比较宽,当然了宗法的外延比较宽的这宽是与因法的外延比较起来而言的。“如是有因,是此中之所了解,即所比知法,其有因之差别,如火之热等,则非此因之所了解。”只要因法成立,宗法就随之而成立,“所了解”以及“所比知法”都是指的宗。“其有因之差别”的“有因”还是指火,因为只有火才有冒烟的性质;“有因之差别”的“差别”,就是不同情况,下边举例说“如火之热等”,这就不是凭因法烟所能了知的了。“烟因于彼差别法,有错乱故。”“彼差别法”就是指火的炽热程度之类;“有错乱”就是指没有相应不相离的关系。“第二颂义亦相同,有重复之过。”这句话不用说了。
“信慧释初颂说:有因之总,是因所了解;其差别,则非因之所解。”就是信慧本对于初颂解释道:凭因可以推知宗的总相,但推不出宗的别相。“次颂说:因所系属义,即因之总法,非能了解有因,即非正因”信慧本对第二颂解释说:凭因只能推出总相,不能够体现“宗无因不有”的,就不是正因。“如所作性之实等。其因之差别义,则是能了解之正因。”凭因的别相也是能够推知宗的。总之就是因小于宗,绝对不能大于宗。“初颂说宗之总别。次颂说因之总别。似较正确。”这不用说了吧~~

  在往下边儿呢,按法尊法师的本子是还有一段,是讨论和合系属的。但在吕澂先生的本子中给省略了,吕先生有一个注释说:次有五颂半释成因相与所相不离之义,后即广破异说,皆从略。“因相与所相不离”的“因相”是指因法烟,所相是指宗法火。吕澂先生把这一段给隔过去了,但法尊法师本子没有隔过去,韩老的本子也没有隔过去,所以,咱们还是给读一下。

  系属虽住二 是因有因俱 如所依能依 非如和合性
  得看长行的解释。“若谓系属,如和合性,俱与二者系属故。”“若谓”就是如果这样说,表示确实有人有这样的看法,当时陈那论师与很多人讨论过,在论辩的时候曾经遇到过这样的说法,但陈那论师在这儿并没有说是谁这么说过,但根据这《集量论》,我们猜想大概是指的胜论派人。“和合性”就是胜论派六句义中的一句。在《胜宗十句义》中间给和合下的定义是这样的,“和合句义云何?谓令实等不离相属”。咱们不说胜论派别的,只说与这一句长行相关的话。胜论派说道,你陈那说了半天系属什么的,我觉得你说的系属给我们说的和合性大差不离,要系属肯定得是双方的,是二,要是单方面的话,根本就不能系属。“有因之法,亦应为因,
因亦应为有因法者。”“有因之法”当然是指的火;“亦应为因”是说火也是烟的因,在论式中烟是因法,但在现实事件中则火是因,烟是果;“因亦应为有因法者”成了互为因法互为果法,在现实事件中火是因烟是果,但在式子中烟是因,火是果。这一个其实咱们也明白,和合性必须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和合,而相属就不一样了,相属是二者之间有一个属种关系、因果关系。就象美国与朝鲜关系紧张得很,那就在北京会面谈判。美国你再强大,人家朝鲜也是一个主权国家,这是平等的,这才能够谈判。陈水扁说他若当选,可以与大陆在第三地谈谈,这根本连门都没有!叫我我也不可能答应,你哪有资格与我谈判,我根本不承认你是一个主权国家,你只是中国的一个省,这是系属关系,根本就不是和合关系。下边长行就是,“曰:非尔。”陈那论师说:你这说法不对!为什么不对?“系属虽通二处,然因与有因俱时而住,是如能依、所依,各别决定。”说,虽然系属是二者之间的事儿,但“因”与“有因”是同时的,就象能依给所依一样,实际上它是两回事儿。“因”是指烟,指我知道烟是火引发出来的,现在有烟没有烟都是这样的,只要有火就有烟;“有因”是指当下有烟这个事实。“能依非所依,所依亦非能依。”能依与所依是两回事儿,这个我们一定要分清。佛教是唯能无所,能依本质上是依它起,但所依在本质上来说是遍计执。“唯由系属,非能成为所依、能依法,或与能、所依法相共同处。如是亦不成为因与有因也。”关于这一句长行,法尊法师有括号说明,那就不用我说了,法尊法师是说,“要是能依、所依之关系,方成为因与有因。余则全无成为因与有因之理也。”但和合性不是这样的,接下来的长行说,“其和合性,如与一法相系,与第二法亦唯如是相系,都无差别。故彼和合性与此系属,并不相同。”和合性是胜论派六句义中独立的一义。说这和合性如果与一法相系的话,则它就要与另一法也相系。也就是说,佛教说的系属是烟、火二者的相应不相离性,也就是火无烟不有(注意,可不是烟无则火不生),而和合则是和合性与烟的不相离性以及和合性与火的不相离性。也就是说,和合性是离烟、火之外另有实体的一句义,但系属只是一个假名,没有实体。所以说,系属与和合性是不一样的。法尊法师对这一句也有一个括号说明,说,“系属是:火无则烟不生,非烟无则火不生。再者,外道计和合性,是离所和合法,别有实体。佛教所说之系属,是依所系法尔不相离,假说系属,并无实体。”法尊法师这话是很明白的。

  因唯有有因
  对应的长行说,“谓因皆有有因之宗,即说因宗所随。”这在《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中都说过的,说因宗所随!因只要成立,宗就随之而成立。“无有无宗法之因也。”要是宗法没有的话,因也就有问题了,就是《因明正理门论》中说的“宗无因不有”。“其唯火所有之烟,亦能了解火之实等。”“其唯火所有之烟”就是指现在只觉察到了单单被火所有的烟;“亦能了解火之实等”是说:凭现在只觉察到的单单为火所有的烟,也就可以了解到火本身了、知道有火了;“火之实”就是火本身。“其火之光明与猛利等则非所了解。”上一句说凭烟只知道有火,这一句说对于火的具体情况,比如说火的亮度、炽热程度等,说这些情况就不是凭烟因能够推断得出来的。

  余唯有因有
  法尊法师说了,说这个颂文中的“余”指因法。“有因宗之外,则无彼因。无火则无烟,故烟唯属于火也。”前边儿的“有因宗之外,则无彼因”给后边儿的“无火则无烟,故烟唯属于火也”是一回事儿,就是烟除了是火的因,再不是别的因了。要是没有火就没有烟,所以烟只能与火有系属关系。
  因有因系定 彼违返而住
  长行中说,“又如烟性是能了因,其烟之灰相等亦是能了因。其实性等,则非能了。”咱们知道,因有生因、了因,这概念咱们以前也都解释过,这里就不说了。长行中的“烟性”是指烟的总相;“烟之灰相”就是烟的颜色,这里是指烟的别相。这句长行是说,我们凭烟的总相是可以推出来火的,凭烟的别相也是可以推出火的,但是凭“烟之实性”是推不出火来的,为什么呢?法尊法师括号解释说,“宽故”,就是说其外延太宽了,所以就不行。“其外计之和合性,则违反因与有因之系属决定,颠倒而住。”这一句就是说,我们凭烟的总相或者烟的别相来推出火,这都是因其系属性,但是胜论派
说的和合性呢?违背烟因与有烟因之火之间的系属性――无火则无烟,所以说就是不行的。
  “若谓因亦可为有因,如所作性与无常性者。”这一句长行是胜论派的一个辩解,说比如说所作性和无常性,因为所作和无常二者的外延相等,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不是可以的吗?下边儿陈那论师用颂子来回答。

  许因之周遍 彼分是有因 能遍非能了 如有角于牛
  还是看长行的解释。“虽亦有唯由少分成为因有因者,然非以彼因遍彼宗之理,成为因之支分。”“少分”“支分”就是个别情况、特例。这句长行是说,因法与宗法的外延相等这种情况只是个别的特例,虽然说它是“因有因”,但我们不把此因当作成宗的普遍之理,我们是把这样的因作为正因中的个别。这儿法尊法师还给加了一个括号说明,“不以此为因之条件。”“喻如有角虽遍于牛,非以彼能了解牛,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这是一个例子,比如说牛,“有角虽遍于牛”,虽然说牛都是有角的,但是,“非以彼能了解牛”,你不能根据角就知道是牛,你只凭角并不能了解牛,因为有角的动物不只是牛一种,羊也是有角的,经典中有“羝羊山”,“羝羊”就是公羊,“羝羊山”就是山象斗架的公羊一样。根据角你不能下断言的牛,但是,“而以牛能了解彼能遍也”,你凭牛却是可以知道角的。就是说,凭角推不出牛,可是你凭牛是能推出角的。长行中的“了解”是了知、知道的意思。

  插话:并不是所有的牛都有角。
  这我就不知道了,陈那论师说是我就这么说了,到底是不是,我也说不清,以后再问问别人吧。好象你说的也有点儿象,刚生下来的小牛犊是没有角吧~~咱现在不着力于牛是不是都有角的问题,还是接着往下边儿读。“何以故?”为什么呢?陈那论师下边儿还是颂子回答。

  所破各无乱 是观待系属 故因于有因 虽遍非作者
  咱们还记得,前边儿胜论派具体拿了一个特例来说话,就是所作性因与无常法。这一个颂子就是具体地针对所作与无常来说事儿的。还是得看长行。“所作性虽遍无常,然由破其常性而能了解。”就是说,虽然具备所作性的事物都是无常的,但无常其实是对常的否定而已,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无常”。“无常是无常,虽遍所作,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这个“无常是无常”应该读成“‘无常’是无‘常’”,就是说,无常是对常的否定。“虽遍所作”,虽然所有无常的事物都是所作的,“然由破其非作而能了解所作”,但是所作其实只是对“非作”进行否定而已,并不是真的有一个实在的“所作”存在。“由所作性遍无常义,则非有非所作位。”因为所作性普遍于无常,所以(无常)“非有非所作位”。“非有非所作位”就是没有不是所作的,也就是统统都是所作的。“故由无常于所作性,破非所作,成所了解,非是能了。”所以,无常对于所作性因来说,只是否定了“非所作”而已,只要否定了“非所作”,就可以成立无常,但是“无常”只是所了知的对象而不是能了知者。

  这一段因为吕澂先生的本子上没有,所以咱们就对照韩老的本子说一下。韩老的本子上去先是一段长行,“若相属者谓犹如实相属合是与二者相属故,有因之法亦成为因者,此非实有。”“若相属者谓”就是“若谓相属者”,意思就是有人这么解释相属;“犹如”就不用说了;下边儿的“犹如实相属合”我看起来很费劲,也可能是“犹如实相合”,手写本就是字难辩认,既然这一句认不清就不能多作解释。接着的“是与二者相属故”是很清楚的,给法尊法师的译本是一样的。意思就是说,你陈那说的相属,既然是相属肯定得是二者相属,若是一,那就没法相属了。“有因之法亦成为因”,“有因之法”就是火,这句就是说火也成了因。“此非实有”,这是不对的。下边儿用颂文来说明为什么是不对的。韩老的颂文是这么译的,“相属虽于二中存,因与有因为俱时,虽如所依及能依,而非如实相遇合。”应该来说,看颂文也能看出个门道,但陈那论师自己给作了长行解释,咱们就还是按长行读。“相属虽实于二中存”,相属虽然说必须得是二才能相属。“但唯由相属成为所依及能依之法或具有所依之能依法成为共同,无论何者故非实有。”我们知道,能依之法与所依之法是同时而有,而且咱们知道,唯识讲唯能无所,也就是说,只有能依没有所依,所依只是能依投射出来的一个虚幻影相,能依是依他起而所依是遍计执。“如是因成为有因或非是另外成为因及有因者,无论何者均非实有。”因与有因之间也是象能依与所依之间的关系一样,一个是依他起,一个是遍计执,依他起是存在的,但遍计执是一点儿影子也没有的。“当实相遇合时如其与()相属,如是亦与二相属,是故彼与此非是相同。”“遇合”就是和合句义。这一句是说,如果你胜论派非说相属与和合句义一样的话,则和合也得是二者有属种关系,这说法你胜论派当然是不承认的,所以,相属与和合是不一样的。接着韩老译本中是颂文,“因中实有有因性,另外有因体中有,因有因相属所有,比量乃相反安立。”长行中解释说,“是故因者谓于因中说实有性”,“因中说实有性”就是“因只要成立宗就肯定成立”,那么这一句“是故因者谓于因中说实有性”就是说,因就是能够保证“因只要成立宗就肯定成立”的法。“若彼唯于火中为有烟之实性等亦解了悟”,如果现在单单是觉察到了被火所有的烟(这要求烟的总相或别相都可以),“亦解了悟”,也能知道火(的本身)。“由非了悟光明及强烈等故,同于有因中非有。”(只凭烟)不能够知道火的光明度、强烈度等。“有因中非有”就是指因法烟与火的光明度、强烈度不是绝然的相应不相离关系。“是故由否则非为应理故,若彼如烟性亦非解了悟烟之灰色等,如是说非实性等。”“烟性”是总相,“烟之灰色”是别相。“非实性”是“不是实性(能起到作用的)”就是说凭烟可以推知火,凭烟的灰色也可以推知火,但是凭“实性”是不行的。“如是因及有因相属之决定印可乃颠倒安立。”胜论派说的和合性,违背了烟因与有烟因之火之间的相属关系――无火则无烟――所以你胜论派的和合之说是“颠倒安立”、是错误的。“又若谓是因亦成为有因,喻如所作性及无常性者”,论式是要求因狭宗宽,现在胜论派举出所作性因与无常宗,这是因与宗外延相等的情况,说你要求因狭宗宽,但实际上因、宗相等也是可以的。“则说颂云”,陈那论师下边儿就说了一个颂子来辩驳胜论派的说法。“亦许因之能遍理,虽依彼分是有因,能遍由分能了悟,非是如牛依有角。”长行中说,“唯由彼少分因成为有因,虽为有,然此中非由此依能遍道理趣为因之支分”,这给法尊法师的翻译几乎是一样的,就是因法与宗法外延相等只是特例,它没有普遍性,理论总是得有普遍性,只是特例是不能成为“定理”的。“喻如由有角性虽能遍于牛然非由彼能了知牛,但由牛却能了知即此能遍。”我们可以根据牛推知有角,却不能根据有角推知是牛。这是一个例子。“何以故耶?”为什么呢?下边儿颂子解答,“各自所遮不错乱,若由彼观待相属,即由此于有因中,因虽实遍非作者。”接着长行解释道,“由所作性虽已能于无常,但由遮遣常性,故能了悟,如是由无常能遍于所作性,亦由遮遣非所作性而能了悟。”无常是对常的否定而已,所作性是对非所作性的否定而已。“是故于无常义中由于所作性能遍性,而非所作性不容有故,于所作性中由无常遮遣非所作性成为所了悟,而非能了悟。”对于无常来说,能遍于所作性,根本就不存在一个“非所作性”,而所作性是因为无常遮遣了“非所作性”而得知的,也就是说,无常是所了知的对象,而不是能了知。

  下边儿还有几句颂子,这颂子是要对前边儿与胜论派的讨论来一个总结。法尊法师的本子是这么说的:
  所作遍坏灭 非是非所作 由所作义显 非遍于非常 
  有角遍于牛 遮于非有角 如有角遍牛 非速遣牛义 
  是中间二颂
  关于这几句颂文,在韩老的译本中并没有长行解释,因为它只是对前文的总结,意思与前文是一样的。但在法尊法师的译本中间有那么几句解释,但从行文中可以读出,根本不是陈那论师的语气。在对能比、所比的疑问辨析之后总结颂子后边儿法尊法师也是给作了几句解释说明,但在那儿法尊法师的译本中给加上了括号,让人知道是法尊法师自己的说法,可是这儿没有加括号,没加就没加吧,但这还是比较清楚的。法尊法师在译出这个颂文之后,又把信慧本中的这个颂文给译了出来,也是放在这儿了,这个倒是加了括号。说,此二颂信慧译为:作性遍坏灭,故非非所作,遍故所作义,未说非无常,有角遍于牛,能遮非有角,有角性遍牛,非遮非牛义。不管怎么着,咱们还是看法尊法师译本中的长行――法尊法师自己的长行理解。“所作性因与无常宗,宽狭相等,亦能遮遣无常中有非所作性”,“所作性”与“无常”,它们的外延完全相等,凭所作性是可以遮遣无常中有“非所作性”的。接着呢,法尊法师说,“‘由所作性义,非遍于非常。’‘非遍’二字似有误。信慧译为‘遍故,所作义,未说非无常。’”这是法尊法师对本子的疑惑,所以就用了信慧译本作了一个对比。韩老的译本是“周遍”,就是于信慧本一样。不过韩老所用的藏本与法尊法师用的藏本是一样的,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呢?法尊法师与韩老都去世了,我们只能找一下藏文本看一下原文。找到再说。“由所作性遍于无常,亦不显非无常。即说无常也。”因为所作性周遍于无常义,对“非无常”进行否定,也就是显示的无常。“第二颂末句,两译都通。由有角义宽,既不遮牛义,亦不能遣非牛义。更须研究。”“有角”的外延宽,既不能遮遣是牛,也不能遮遣不是牛,需要具体情况具体研究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这第二卷的申自宗部分到此就完了,下边儿该破异执了。根据咱们这样的进度,我估计到你们毕业的时候可能也读不完,所以下一次咱就直接进入第三卷,把破异执部分隔过去。若读完了可还没有到毕业时候,咱就回头再加几节,把破异执部分再说一下。今天到这儿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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