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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用逻辑看藏汉因明(张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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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语用逻辑看藏汉因明
 
作者:张忠义

  因明源于论辩,同时又为论辩服务,其本身就含有浓厚的语用色彩。而因明在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应成论式、三支论式和确立的“共许极成、违他顺自”等规则,以及“自悟、悟他”的宗旨都要考虑到使用者和语境,这些都与语用逻辑不谋而合。所以,从语用逻辑的视角看因明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藏传因明多是法称的佛教哲学认识论和逻辑的混合体,藏族学者称量学。它实际上也是相当注重语用效果的。由于应成论式是藏传因明中极具代表性而又独具特色的论式,因此这里我们将透过应成论式的语用来看藏传因明的语用。“应成”有两种释义,不结合语境很难弄清楚涵义,而“应成论式是以对方所肯定的因,来成立他所不承认的宗”就涉及到语言使用者和语境。作为一种答辩的规范论式,它重在“破”,但“破”而不“立”,应成论式既不同于印度逻辑的三支论式,也不同于西方逻辑的三段论,它省略了“喻”而由“宗”与“因”组成,例如“对承认声常住,常住者必非所作者而言,声有法,应非所作,是常住故。”[i]这是一个典型的应成论式,在这个论式中,一方立宗为“声常住,常住者必非所作者”,而另一方则对此“宗”承许,承许的理由是“声有法,应非所作,是常住故”,这是一个有的放矢的应成论式,因此是真应成论式,相反如果是一个无的放矢或者被对方驳倒的应成论式,那么它就将是一个似应成论式。应该说应成论式从产生之初就有着语用方面的意义,众所周知,应成论式是专门用于反驳的,而且只破不立,也就是说应成论式不是以立新“宗”为目的而建立的反驳论式,它的意图仅仅是想破斥对方的“宗”,至于破宗之后的其它事情并不再为应成论式所关注,从这一点上看,可以说应成论式是从语用的层面出发,通过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双方都必须遵循的答辩规则去实现破斥对方“宗”的目的,某种程度上说应成论式存在的意义也体现在它的语用方面,它设计出种种问难的方式与技巧,从而使对方的“宗”出现矛盾状况,以便驳倒对方的“宗”,所以应成论式很注重论证的语用效果。藏传因明有时又被狭义的称为藏传量论,藏传量论尤为注重知识论(认识论),它的主体论式就是应成论式,不管论证知识还是传习主张都不可避免的要在论辩中 “以方法申论主张,以主张传习方法”,这里的方法主要就是应成论式,双方的答辩过程也是集逻辑推理、语言修辞、论辩技巧的使用于一体的过程,通过应成论式的层层问难与环环解答既可以训练人们的思维又可以传习主张,具有浓厚的语用色彩,因此作为藏传因明的重要推论形式,应成论式本身的语用色彩同样也是藏传因明语用色彩的体现。另外,藏传因明的摄类辩论等也分别蕴涵着丰富的语用思想。
  大家都知道,因明在中国分为汉传和藏传两支,藏传因明与汉传因明相比产生要晚一些,但是它从古到今代代研习,经久不衰,究其原因在于藏区重视因明典籍的翻译和著作的撰写,还确立并发展了应成论式,因明被列为僧人的必修课,更重要的是注重实际训练,学以致用,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汉传因明虽然产生较早,并且因明研习曾一度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遗憾的是后来涉足因明的学者甚少,甚至很长一段时间无人问津,也曾一度处于亡绝的边缘。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人们没有认识到因明的社会功能,因明与社会生活脱节。鉴于此,我们要学以致用,把因明融入到实际生活中,而语用逻辑的研究则偏重于“用”的角度,考虑到符号的使用者,因此,我们从语用逻辑的角度去分析、研究因明,不仅能拓宽我们的研究领域,而且能让汉传因明不再是古董,能使它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不断增加它的魅力,让更多人了解因明、关注因明,最终普及因明。因为语用逻辑的基本对象是言语与逻辑的关系,而因明不仅能指导我们正确思维、有效推理,而且还能应用于交际,指导我们的言语。语用逻辑和因明内容上都讲言语和逻辑,二者联系紧密,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共同性。再者,言语是具体的、第一性的,而且还是动态的、无限的和开放的,从某种程度上讲,言语具有不确定性;语用逻辑重视动态的言语行为,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中研究语言,注重其在具体语言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的应用。
  语用逻辑也是以推理为核心的。所谓语用推理,就是指在推理中需要根据具体的语境因素补充或增加某些省略或缺失的前提才能得出真正的结论的推理。[ii]
  法称的论式就是这样的推理。其内容是:
  诸所作,皆无常。
  声是所作。
  声是无常。
  在谓词逻辑中有这么一条规则:
  -: xA(x)├A(y)
  这叫全称量词消去规则,这条规则反映出这样的演绎推理规则:如果已经断定了某个论域中的一切对象都有某个性质,那么任取这个论域中的一个对象,可以推知这个对象有那个性质。我们以因明例子“若是有烟,见彼有火”为前提,从中任取某一事物“此山”,就可推知“此山有烟,此山就有火”。即根据全称量词消去规则可由“若是有烟,见彼有火”这个前提推出“若此山有烟,此山就一定有火”,再加上“此山有烟”这一前提,根据假言推理规则就可推出“此山有火”的结论。
  因明家陈那等在假言命题的前面一般是不加量词的,但是陈那之后的因明家大概意识到加上量词更能准确表达,所以,他们在假言命题的前面加上“随便(哪)一处”或“随便(哪)一种实有事物”,我们以“随便哪一处有烟,那就一定有火”为例加以说明。因明三支论式所用的直言命题的前提就是因(此山有烟),它与“随便哪一处有烟”可以视为同样类型,即可看成全称肯定命题,因为“此山”可看成单称(或个体),从外延上看,是断定其全部外延的,所以也可以作全称处理,现在的逻辑教材也是这样处理的。“此山有烟”也必然被“随便哪一处有烟”所蕴涵,并且可由后者推出前者。因为前后的“有烟”是同一关系,而且“随便哪一处”当然包括“此山”在内了。同理可知“此山有火”与“那一定有火”亦然。
  如果纯粹从现代逻辑的观点写出三支论式的逻辑式就应为:
  x(S(x)→P(x))
  S(a)→P(a)(此步骤省略)
  S(a)                    
  ∴P(a)
  用因明的例子,即:
  若是所作,见彼无常
  若声是所作,则声是无常(此步骤省略)
  声是所作
  ∴声是无常。[iii]
  在这里,声相对于所作这一特性而言,就是一个整体,包含了所有声音的集合,与瓶、盆等这样的一个个的类相对,所以每一个类的名称在这里都是一个单称。因此,在全称消去过程中,仍然是以单称的成分处理。
  法称的论式在全称消去这一不言而喻的步骤上就采取了省略的措施。大概是考虑到既然全称都如此这般,那当然可知其中的每个个体都应是如此这般了,这一步是不言而喻的,自然就可以省略了。但是,我们在进行推理还原的时候,就要再加上这一前提,这样他的论式才能恢复庐山真面目。
  把法称的论式与前文提到的语用推理的定义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惊人的相似。因为考虑到语境因素而省略了一些显而易见的步骤,而在推理过程中又需要增加这些省略的前提才能得出理所当然的结论。这样的推理不正是语用推理吗?
  共许极成规则与同一语境原则。共许极成就是论辩双方包括见证人对论争中使用的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达成共识,继而为论辩提供一个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而同一语境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语言交流的时候必须在同样的语境当中,否则就失去了交流的共同前提。可以说,共许极成规则就是同一语境原则的古装版。
  违他顺自规则与合作原则。违他顺自规则中的“自”和“他”都是符号的解释者或使用者,语用学是研究符号与其使用者之间关系的理论,所以辩论推理应属语用推理。合作原则是一种会话原则。我们的会话、交际会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我们交谈的话语之所以不致成为一连串互不连贯的话,或者说我们的语言交流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在不同的阶段谈话人都遵循同一个或同一组规则,相互配合。因明的辩论推理是自然语言推理,这种推理含有辩论者的主观因素。[iv]实质上是一种在特定的文化背景下的思维对话,必然要在自身的文化特质基础上遵守合作原则。
  语用逻辑“必然地得出”的是合适的话语。这从五支作法可以得到更好的说明。“宗、因、喻、合、结”之“结”就是通过合理论证必然得出的合适的话语。而因明中合适的宗必须是宗依立敌共许、宗体违他顺自且不犯九种宗过的。
  “语用逻辑是关于语用行为的逻辑理论,它的主要对象是从形式上说明语用力量的逻辑性质。语用力量是在实际的自然语言的语法结构中实现的,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例如,语气、标点、词序、语调、重音,等等。”[v]在语用力量的诸多实现方式中,体现在语言上最具有实质性的是词序,而词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次序的问题。无论是古因明还是陈那改造后的新因明,都多处体现了语言的次序性,深深打上了语用逻辑的烙印。
  古因明典籍《方便心论》中讲“明负处品”时,有对于九种被击败论点的解释,第一个就是“颠倒,语言次序颠倒,令人不解”。在新因明中法称把三支论式中的次序变为“喻、因、宗”,这与西方逻辑亚氏三段论的次序基本相同,而且这种推理的顺序是线性的,这是明显的推理模式。我们再看陈那的三支论式,其顺序是“宗、因、喻”,这是明显的证明模式。因明最初来源于派系间的论辩,论辩不仅要体现自己的信仰,努力使自己所说的话是真实的,不说你相信是虚假的话,而且还要使论敌信服,这实际上就与现代的相信逻辑(是认知逻辑的一部分)相吻合。因明中宗的形式是断定式,断定式的要点或者目的是使说话人在不同程度上承认某事是如此这般,承认所表达的命题的真实性,其表现的心理状态是相信。[vi]“‘相信’是指:接受某种论断的人与他所接受的论断、命题和思想之间的关系。它是一种二项关系。[vii]”我们用B表示“……相信……”,用x表示某人,用p表示“因”,用q表示“宗”,法称的三支论式就可以表示成B(x,p)∧B(x,p→q)→B(x,q),这里先相信了“因”,而“因”与“宗”具有不相离性,即是(p→q),从而x相信p→q,最后推出x相信q。这正是相信逻辑的“极小推理能力”,并且假定了这个一般性原则是合理的:如果B(x,p),而且q是p的逻辑后承,则B(x,q)。因为x相信p,又知q是p所蕴含的后件,即“说因宗所随”,由B(x,p)∧B(x,p→q)最终就推导出x相信q(宗)。用另一个变式“宗无因不有”,加上因B(x,p)∧B(x,--﹁q→﹁p)同样可以推导出B(x,q)。
  “说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也体现了次序的不可颠倒性;因明的“合离规则”与现代逻辑的“分离规则”具有相似性,除了两者推理的方向不同以外,其实质是相同的。“说因宗所随”就是合作法,“宗无因不有”是离作法,在讲“合”(即“同喻”)时,先说与“因”同,再说宗与因随逐;而讲“离”(即“异喻”)时,则先说“宗无”,然后才能说“因不有”。如果不按照这个次序就会犯因明中“倒合”或“倒离”的错误,这显然是不允许的。我们可以看出,因明中的很多论证都体现了一种因果关系,只有先有因,才能引出果,或者根据果去探寻因,二者顺序不能颠倒。因此,在论辩中要想证成宗,必须遵循严格的逻辑次序。
  不仅在因明论证中要遵循一定的次序,而且因明的“宗”也具有鲜明的次序性。根据宗依所处的位置和作用不同,“宗”分为宗前陈和宗后陈;前陈为体,指事物,后陈则是义,指事物的属性;前陈要先说出来,后陈则要后说出来,顺序不能颠倒。因此,在《因明入正理论》中讲“差别性故”时,只能用法来分别有法,不能用有法来区别法,也不能理解为有法和法互相差别。
  因明的对话功能决定了他一定要遵循合作原则,而因明词序的不可颠倒性也正是语用逻辑中语用力量的具体实现。法称论式则几乎就是对于语用推理定义的一个例证。藏传因明的应成论式由于“破而不立”的性质使它主要用于实践,它的语用色彩更为浓厚。总体来说,因明中的语用逻辑成分是我们不得不重视的。
  [参考文献]:
  [i]黄明信.藏传因明的应成论式答辩规矩[C].因明研究,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291.
  [ii]胡泽洪.语言逻辑与语用推理[J].学术研究,2003,(12):69.
  [iii]张忠义.试论因明的三支论式[J].哲学研究,1989,(8):71-76.
  [iv]张忠义.违他顺自与辩论推理[J].宜兰:世界中国哲学学报,2001,(5):41.
  [v]蔡曙山.言语行为和语用逻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55-56.
  [vi]同上,41.
  [vii]崔清田.今日逻辑科学[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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