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晓法师文集
《正理点滴论》讲记之五
此随其所应构成之差别、有十一种:
我们要说一个事物不存在,则肯定是曾经经验过的事物。如果是没有经验过的东西我们是没有办法判定的,说有说无都是没有意义的。我们说一个事物存在,就是指这个事物被我们觉知,我们说一个事物不存在,就是说这个事物现在不能被我们觉知。只要这个事物在现在不能被我们感知,我们就可以说没有,这就是否定判断。来否定一个事物,可以有十一种情况。不过呢,这十一种情况也不是死板的,根据开合的不同,可以有所不同,在法称论师的几部著作中,数目也不相同。
一、自性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眕。由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
第一种是自性不可得因。这种情况是最常用的,不过咱们在用的时候,通常只说结果不说原因,因为这原因太熟悉了,张嘴就来,根本用不着思考。虽然说咱们没有说出来原因,但实际上包含有原因,要是没有原因的话,咱们知道,无因则无果。法称论师举的例子是,“此处无眕。由依成为所缘之可觉知不可得故。”就是说,这个地方没有烟,因为要是有烟的话,我们就可以看见它,烟又不是可以藏起来的东西,只要有我们就一定可以看见。这就是根据看不见烟否定了烟的存在。
二、果法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由无眕故。’
第二种因是果法不可得因。这个也好说,比如说咱们都知道,要是有电的话灯泡就会亮,有电是灯泡亮的果,要是说我一拉开关,可灯泡却没有亮,我就说没有电。这就是凭果不存在,来推出因不存在。当然了,由果来推因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实上来说,比如麦种是麦苗的因,但是它得有助缘才行,要是没有水、阳光等助缘,麦种是长不出麦苗的。咱们要是只凭现在没有麦苗就说没有麦种行不行呢?不行!就是说这种情况咱得考察一下。另一种情况是从认识上来说,比如说咱们看见有烟就知道有火,但是没有看见烟却未必可以确切地判断火到底有没有,要是我们因为没有看见烟就说没有火好象也不行,要是人家烧的是电炉,这不出烟的。啊?电炉不是火?那咱就说烧的无烟煤,这总可以了吧~~法称论师说的是“此处无有眕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就是说此处没有烟的生起因功能、对碍,“生起因功能、对碍”就是生因的必由因,就是指“冒烟的火”,注意,一定得是冒烟的火。在这里法称论师就是说,我可以立这样一个量式“这里没有冒烟的火,因为没有烟”。你要是立成了“这里没有火,因为没有烟”就不对了。
烟的生起,说得有两个条件,一个是积极条件,一个是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正面的生起烟的主因必须存在,就是说“火(体)”必须存在,这个叫“能作因”;消极条件是反面妨碍烟生起的其他因素,象水之类,这些因素一定不存在,这个叫“不障因”。能作因和不障因都有了,烟才能生起。这个就是“生起因功能、对碍”。
三、能周遍不可得。喻如说言:‘此处无有沉香木。由无树故。’
这是第三种因。就是以能遍不存在推断所遍不存在。咱们前边儿说过的,所谓能遍就是指树,所遍指沉香树,这好象上位概念、下位概念一样,上位概念是能遍,下位概念是所遍。能遍指属,所遍是种。如果能遍不存在,则所遍必然没有。比如说这儿没有树,我就可以推断出这儿没有沉香树。我就可以说,“这儿没有沉香树”,因为这儿没有树。
四、自性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火故。’
在前边儿三种是从事物的正面不可得而作出的判断,其实也可以从这件事物的反面现象来判断,就是因为事物的反面现象有而推出这事物没有。这第四种就是。
自相相违可得因就是说,我以事物相违的自体为因,推出事物不存在。法称论师的例子是,“这里不冷,因为有火”,这就是我看到了火,就可以判断出不冷。火给冷是相违的。都知道,相违法是不可同在的,咱们不是常说“水火不容”么。
五、相违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冷触。由此处有眕故。’
这个相违果法可得因就是说,我以与一个事物自体相违之果法为因,推断出事物不存在。比如说,“走,咱们到那山凹里烤火去,你看那里有烟”。也就是说,我虽然没有看见那里有火,但我看见了那里有烟,烟是冷的相违法“火”的结果。这是间接相违因。也就是说,这一个说法实际上里边儿包含两个式子,“因为有浓烟,所以那儿有火”,“因为那儿有火,所以不冷”。
六、相违周遍可得。喻如说言:‘事体已生起、决定不成为灭。由观待他因故。’
这第六种的说法咱来看法称论师举的例子。“事体已生起、决定不成为灭。由观待他因故。”就是说,比如这张桌子,我们就说它有,因为我是看着做成这张桌子的,我看见了工人把这张桌子做成,我就可以说,“这儿多了张桌子”,为什么可以这么说呢?因为事物都是因缘和合的,要想这张桌子没有,就必须得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有才行,现在这张桌子坏掉的因缘还没有,所以我就说这儿有这张桌子。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韩老给加了一个注,“此成立因不如理。即非大乘极成。由说诸行灭不待因故。”就是说,这个说法有违大乘教理,在大乘教理中是生起现行是要有因缘和合的,但生起就灭,而且灭不待因。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很显然不合大乘教理。李润生先生说,法称论师这儿举的是“实在论者”的主张,不是大乘自宗的教理。
按照剧宗林先生的说法,他说法称论师认为,事物的灭与不灭要有两个条件,一个是观待自因,一个是观待他因。观待自因就是内因,就是主要因素;观待他因就是我们常说的外缘,次要因素。两个条件都具备了才行,我们知道,“灭”也是一个果,它是“生”的果! 有自因而无他因,事物“灭”这个果是不会生的。法称论师的这个说法是把内因和外因割裂开了,有些顾此失彼。不过按胜义来说,事物本无自性,没有什么生灭可言,生、灭只不过是遍计执而已。法称论师在这里把“事物灭”和“事物未灭”看成一对相违法,说事物灭,法称论师的意思是说灭的内因有和外因也有;说事物未灭,法称论师的意思是灭的内因有外因没有。这里只说外因,事物灭是灭的外因有了,事物未灭是说事物灭的外因还没有。法称的这个相违周遍可得,意思是说,我通过桌子灭的外因没有就可以说桌子没灭。灭的相违是未灭,“相违”就指这个。这里的周遍指所遍――外因,不是能遍――因。“观待他因故”就是“灭的外因还没有”。
“相违”这个词吕澄先生有个说明,说相违得注意理解。比如说用火来反对冷,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但如果是火柴头的火,这也解决不了冷的问题,火柴头的火是火的所遍。这个“相违周遍可得”就是用火柴头火来否定冷。
七、果法相违可得。喻如说言:‘冷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无有。由此处有火故。’
这是第七种因。法称论师的例子说,“这里不冷,因为这里大火”,原论文中的“冷之生起因功能、对碍等”就限定了必须是大火,不是火柴头的火,当然也不能是火灾那么大的火。所以这果法相违可得就是指:用与果法相违者为因来否定事物的存在。不冷是冷的否定,我现在要否定冷,我从有不冷的果的角度来说明。大火是不冷的果。剧宗林先生还举了一个例子,说我看见了商朝出土的铜锄,我就可以否定商朝无冶铜术的说法。
这个就是说:有了和这个事物的结果相违的法,就可以否定这事物。
生起因与成立因得区别开来,在韩老的译文中可以区别,在以前只是笼统地译为“因”,“果法”是从顺从于生起因而说的,在以前也是只笼统地译成“果”。这还是两步才推出来的。
八、能周遍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霜触。由此处有火故。’
这是用相违能遍者为因来否定所遍存在。没有能遍的话则肯定没有所遍,就是说我只要说肯定这儿没有树则绝对不会有沉香树,我规定马不准出城,你公孙龙的白马就不准出城!咱看法称论师的例子,“无有霜,有火故”。只要有火,一定不冷,不冷就不会下霜,霜不是夏天下的。我说霜没有,霜的相违就是不冷,有火就不冷了。这是分两步推出来的。
这个就是说:有了和一个事物能能遍相违的现象,就可以否定那个事物。
九、生起因不可得。喻如说言:‘无有眕。由此处无有火故。’
这是以因不存在为因来否定果的存在。没有火就不会有烟,我要想说没有烟,我直接说没有火,凭没有火我就可以否定烟的存在。生起因与成立因注意区别。
十、生起因相违可得。喻如说言:‘无有所谓毛竖等差别。由邻近能炽热之差别故。’
这是用有与事物的因相违者的存在来否定这个事物。果是由因生起来的,没有因的话则果就肯定不会有,要是有与这事物的因相违的事物存在呢?结果会怎样?法称论师的例子中的“毛竖”就是打哆嗦的意思,就是冷得打哆嗦。为什么你毛竖,因为你冷,“邻近能炽热之差别”就是说你的边儿上有一只火炉。这个例子就是说,“你在这儿不会打哆嗦,因为这儿有只火炉”。因为火炉是“打哆嗦的因――冷”的相违法。这个就叫生起因相违可得因。法称论师的这个例子也是分两步推出的。
十一、违反生起因之果法可得。喻如说言:‘无有具有能说毛竖等差别之人。由於此方有眕故。’
这是用与事物的因相违的果有来作因,以之否定事物的存在。只要有果就肯定有因,因只要存在,与其相违的果也就没法子存在了。法称论师举例说,“这儿有烟,为什么呢?因为没有打哆嗦的人”。咱们看,人为什么打哆嗦?就是因为冷,当然了,你要是害打摆子病也哆嗦,不过这儿是说的冷。因为你冷,所以你打哆嗦,你要是不冷你就不打哆嗦了,因为现在你没有打哆嗦,所以我说你不冷,怎么才能不冷呢?烤火就不冷了,要想烤火就得有火才行,火还不能太小,象《卖火柴的小女孩》中,小女孩划火柴取暖,一划火柴倒是有火了,但火太小,结果小女孩儿还是冻死了。一有火,就有烟了。这是内在关系。有烟肯定有火,有火就不冷,不冷你就不打哆嗦了。我们靠这种内在的关系,可以由此及彼。这是不是啰嗦?是啰嗦!另外,山里的人有时候会这么干:薰獾――獾跑进小洞中不出来人抓不住,人就拿半干不湿的草点着,因为草半干不湿,所以很大烟但就是不怎么有火,人就拿这烟往獾藏身的洞中扇,于是獾就被薰得窜出来,就被人抓住了,象这样的火、烟,能够烤吗?根本不能――因为尽是烟没有什么热度,这能够使人不打哆嗦吗?不能的!这是另一回事儿。这个例子是分三步才推出来的。第一步从有烟推出有火,第二步从有火推出不冷,第三步说因为不冷所以不打哆嗦。
法称论师的这个例子是比较别扭的,这里边儿涉及到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关系,咱在说的时候规定了火柴头儿这么大的火不行,但在法称论师的例子中是看不出来的,所以说,从没有打哆嗦的人是不一定能推出没有烟的。象人抽烟,在屋中抽烟,我没有打哆嗦,但仍然有烟。不过法称论师时代是没有人抽烟的。
虽由有他义及由遮止等随应构成不同,但由间接为门,此果法不可得等一切十种不可得随应构成、均当为自性不可得内部所摄。
前边儿一一列出了十一种否定判断的情况,实际上呢,可以说只有两种,一种是“有他义”,一种是“遮止”。“有他义”的“有”是指表现出来的,“义”还是境界、道理;“遮止”是指没有表现出来。剧宗林先生是译为“他事现现”和“他事不现现”;杨化群先生是译为“他物之存在及否定”,这意思都是一样的。
这一句话是说,虽然说我列出来了十一种,但实际上只有两种,一种是他物表现出来,一种是没有表现出来,“但由间接为门”就是我们稍微绕一下子来看,我们动动脑筋来看,“此果法不可得等一切十种不可得随应构成、均当为自性不可得内部所摄”是指,从第二种情况果法不可得到第十一种相违生起因之果法可得,这总共是十种情况,这十种情况只不过是用了不同的方式而已,实际上都是从第一种情况自性不可得中开出来的,就是说,第一种是基本的,后边儿的十种都是第一种的附庸。
由当了知我自体亦依惯习观见、随应构成而如是辨别故,於自悟比量中、亦显示其差别。
刚才说的这十一种情况,“依惯习观见”,就是说经常运用、不自觉地在运用,就是说成了思维习惯、思维定式,几乎是不用怎么刻意地动脑筋立马就可以做出判断。在我们刚才一一说明的时候,好象是导人,导人就该是为他比量,但因为我们自己也不由自主地自己运用,也就成了一套我们自己来做否定判断的定理,所以也可以作为为自比量。
於一切此等不可得能成立为无有之言语中、亦由自性相违等可得、及生起因等不可得故,所有解说为遮止者、亦当知均为依所缘之所觉知为可得及不可得。由於其他中相违反、及生起因与果法有无、不成就故。远隔离境界不可得之现量、及比量所有能相、即是疑惑之生起因。虽违反能量,亦不成就为无义故。
一句句地来。“成立为无”就是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咱们知道,要想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有两种情况:“自性相违等可得”,这是第一种情况,就是说这事物的反面事物存在,“自性”就是这事物自己,这个“等”字儿,表示或者说果体存在,或者说所遍存在;“生起因等不可得”,这是第二种情况,就是说生起这事物的因不存在,这一个“等”字儿,表示或者说能遍不存在,或者说果不存在。
根据这两个原因,我们就可以判断出:应该显现却没有显现的事物就不存在;应该显现也确实真的显现了就可以说这事物的相违事物不存在。再没有其他的情况了。我们这样来作否定判断,是一目了然的,要是不这样的话,就没有必然的结果了。“远隔离境界不可得之现量、及比量所有能相、即是疑惑之生起因。虽违反能量,亦不成就为无义故”是说,我们要否定一个事物的存在,这个事物必须是你所能够见到的,要是说这个事物你从来就没有见到过,或者说根本就不可能见到它,那么,你就不可以对它作否定判断。你要是本来就无能力见到这个事物,则你就不能够因为现在没有见到这个事物而判断它现在不存在,你要是非这么来作一个量式,或现量或比量,都是疑惑不定的,错误的识体或者是有局限性的识体,既不能立“有”,也不能立“无”,你非要立出来那也没有意义。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一下,说过否定了咱就得知道几点:一个是否定(遮止)必须以现量为依据,就是说只能否定曾有过经验的。比如说我说这儿没有杨树,那么我必须对杨树有过经验才行,我根本不认识杨树,我怎么否定杨树?只经验过还不行,还得是记着而没有忘记的,比如说我想说这儿没有瓶子,可我得了失忆症,我根本不知道瓶子是什么,这也是不行的;第二个是不准玄论,就是说别否定些不沾边儿的内容,那都是不可经验的,永远不能被现量感知的。这些不可经验的只是犹豫因,在两可之间,你否定它也没有价值,实际上你也否定不了,因为这只是个信仰问题而不是学理问题。
问:如果有人说他看见过佛菩萨呢?
他看见就看见吧,你没必要否认他,因为要否认的话,得是现量为依据,你自己没有看见过,就不曾现量经验过,所以没法子否认。再者你去否认他不是自找不自在吗?惹那闲气干啥?
第二品就完了,这第二品的重点儿是三因说:无所缘因、自性因、果法因。这是法称论师首创的,在陈那论师那儿没有这种弄法,法称论师的这种弄法,既有他的过人之处,但也有其不足之处,现在咱们是学人家的东西,按说不该说法称论师的不足之处,但咱们既然是学佛小组,我就也说一下他的不足之处让大家知道一下。
从来源上说,知识只有两类,一类是我们亲自的经验,这是现量;一类是推理得知,就是比量,所以我们的陈那论师就用现、比二量统摄一切正确的知识。现量就不说了,比量呢,必须用语言来构成判断,通过一定的方式(比如归纳、演绎等)才能够使之成就。判断只有两类,一类是分析判断,一类是综合判断,法称论师就依这两类判断建立了两种因――自性因、果法因。可是法称论师在立自性因、果法因的同时又建立了一种无所缘因,他把这三种因并列称为三因说,但这么一来出现了混乱。自性因与果法因本来就括尽了一切,现在出来了一个无所缘因,无法放置他的位置。咱再看一下法称论师把无所缘因分的十一种,我挑两个说说就完了。比如第一种“自性不可得”,法称论师的例子是说:此处没有烟,因为见烟的因缘都具足可是却没有见烟。这个例子的“无烟”与“见烟的因缘具足可是却没有见烟”实际上是具因果关系的,把它归入果法因其实是很恰当的。再比如第三种“能周遍不可得”,法称论师举的例子是“这儿没有沉香树,因为根本没有树”。这个例子中的“没有树”和“没有沉香树”指的是同一自性,不是在“沉香树”外另有“树”的自体,这完全可以归入自性因之列。其他的也都可以这么来,象“相违果法可得”、“果法不可得”等都可以划入果法因,“自性相违可得”等都可以划归自性因。所以我们可以说无所缘因只是自性因、果法因的附属而已,它根本没有资格与自性因、果法因平起平坐,也就是说法称论师把三类因并列称为“三因说”不大完美。
法称论师在这个《正理点滴论》中把无所缘因分成了十一种,我们审察一下法称论师的分法,讬一下子,我们就可以把自性因、果法因弄成自性所缘因、自性无所缘因;果法所缘因、果法无所缘因。
法称论师说,要成立一个判断(即肯定比量),可以用自性因或果法因,要否定一个判断(即否定比量)可以用无所缘因,这种说法值得推敲一下。比如说“你在这儿不会打哆嗦,因为这儿有只火炉”,这是法称论师所举的十一种无所缘因的第十种“生起因相违可得”的例子。这个例子实际上是果法因。李润生先生有一篇文章,叫《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见于《法相学会集刊·第三辑》),他在这篇文章中还举了八个例子来成立自性所缘因、自性无所缘因、果法所缘因、果法无所缘因。大家可以看看。
接着是第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