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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一章 绪论 第四节 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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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方法论

  本书既以佛教内外规范的“原理”为主要探讨对象,而之所以探讨之目的又已如上节所述;方法问题就显得很重要,因为“方法的应用即决定的路向,而直接影响研究的重心与成果”(48)。但此问题很复杂,兹分三人层次来谈:
  
  一、方法与西洋哲学  
  “方法论”(Methodogy)在西洋近代哲学上,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把研究知识(包括认识世界和改造、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切知识)的方法,专门地自觉地作为一门学科的分枝——,称之为“方法论”,开创者应为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他在《新工具论》书中提出著名的“四假相”说(Founridols),强调我们在认识真理之先,须排除迷惑心灵的四种虚假的形象,再以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去归纳出正确的知识(49)。而与培根同时代的笛卡儿(Rene Descartes,1596-1650)则倡理性的演绎,也提出四条方法为逻辑思辩的规则(50)。到了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他的庞大哲学体系,以批判的态度来考察人类理性的思维方法及认识世界能力的限度,实际上等于把整个哲学都变成了方法论。接着黑格尔(G.W.Friedrich Hegel,1770-1831)否定了康德的批判理性方法论,强调理念辩证法的方汉论,而把德国古典哲学(方法论)推上顶峰(51)。
  现代自然科学的发展,使得“方法论”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与重要。例如:“观察”与“实验”的关系,“归纳”与“演绎”的关系、“类推”与“概括”的关系、“假说”与“理论”的关系、“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系统”与“结构”的关系等等,都是重要的方法论问题。尤其本世纪卅年代兴直的逻辑实证主义,重视语言与数学的运用,是一种跨科际的方法论。此种不派的核心即所谓“维也纳学派”,亦影响及于佛学的研究领域(52)。
  总而言之,“方法论”的问题,在西洋哲学上,自古到今,都是个重要的课题。早在希腊的大哲阿里斯多德已涉及,其《工具论》和《形面上学》成为古代到中世纪西洋人研究知识的思想规范。到近代,经过康德等大哲,方法论更有取代整个哲学领域之势。而今天西方的流行学派,综括起来无非就是以方法论的重心。如数学方法,已日益成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乃至思维学科(如数理逻辑)等不可缺少的方法。如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等对许多学科都有“方法论”的意义。

  二、佛学研究的方法论
  现代佛学研究,自杨文会创“金陵刻经处”,欧阳竟无继之成立“内学院”,大倡唯识学以来,中国研究佛学有新的风气。大概受了现代日本人研究佛学的方法影响之故,如杨文会、欧阳竟无、梁启超、胡适、陈寅恪等学者,在重视“原典”(包括梵文、巴利文佛典)的前提下,依个的兴趣不同又可分为三个类型(53):
  1.经学型:重视佛教原典,基于“经以载道”的中国传统经学学者的大庭态度,站在“信而后考”的立场,对经典加以训市面上考证,希望“重视圣人之道”。这条研究方法路向者,可以欧阳竟无为代表。
  2.史学型:以“六经皆史也”的传统史学观念,来研究佛学。即把佛经看成了“史书”(史料),而考证春真伪,至于经内所载的义理为何,则非关心的对象。这种路向的研究,虽有破除迷信伸张研究自由的作用,但等于把佛教的精髓(义理、佛法)废弃,而将之与人类社会一般的经验纪录等同了。这类型的代表性学者如故适、陈寅恪、汤用彤是。
  3.哲学型:无论以西洋哲学或中国传统的哲学(如道家思想、宋明理学等)的“重义理”态度,支研究佛学者,均属这一类型。例如:梁启超就以康德哲学去参照佛学。章太炎且主张“佛法只与哲学家的同聚,不与宗教家为同聚”。再如熊十力主张研究佛学必须“精求义解”,所循路向则属宋明理学式的。而从哲学路向研究佛学者,最有成就应推牟宗三,他意力综合西洋哲学与中国儒佛道的义理去作研究。这从他的世著《佛性与般若》序文中一段话可以印证:
    “西方哲学主要地是在训练我们如何把握实有(存有、存在之存在性);而佛教则在训练我们如何观空,去掉这个实有。儒家训练我们如何省察道德意识,通过道德意识来把握实有,把握心体、性体、道体之创造性。道家则处于实有与非实有之间,道德与非道德之间,亦如庄子处于材不材之间;它只有‘如何’之问题,而无‘是什么’(存在)之间题。……它的‘如何’之作用亦可通佛学之般若。此所以以魏晋玄学为桥梁而可接近佛学之般若学也。此在初步吸收佛教上是一极大之方便,皆有其故也。”(54)
  以上所述,不过是以“方法论”的眼光去评判中国现代研究佛学的学者们大概的取向,并不是说这些学者就必有“自觉”地采用某种方法。到底,自觉地研究“佛学研究方法论”者,迄今为止仍甚稀少(55),吴汝钧及傅伟勋二位教授当为近年之佼佼者。
  吴汝钧著有《佛学研究方法论》专书。此书很完整地介绍了国内外佛学研究各个方向的理论与资料,而且还有系统地以实例来介绍了各种研究方法(包括“文献不方法”、“考据不方法”、“思想史方法”、“哲学方法”、“维也纳学派方法”、“京都学派方法”、“实践修行法”及“白描法”堪称是到目前为止佛学研究为法论的了完整著作(56)
  傅伟勋(1933-1996)近十多年来,发表了多篇有关佛学研究方法论的文章。他以深研西洋哲学、通晓日本佛不的根底,企图以东西方融会性的方法来研究佛学,其成绩斐然可观。例如:他一再提倡的以“报告的诠释学”来研究大乘佛学。又以现代伦理学的模型研究法,来重建现代化的戒律之尝试。又以结构主义及系经论等现代西方科学方法,尝试分析大乘佛法为二十门。凡此研究路向,都是前贤未触及过的(57)。
  
  三、本书的研究方法
  本书的范畴既不同于以经、论为对象的一般佛学研究,与一般西洋哲学亦多所相异,故上述西洋哲学的研究方法、佛学的研究方法,如为本书研究所需者,当然适用之。但为符顺本书之范畴与目的,研究方法自不能不有所偏重。所重者有三个方向:
  (一)法制史的研究
  本书研究的对象既为佛教传入中国后,其内部戒律等规范如何流变,以及历代中国朝廷法令对佛教如何管理的演变,这就是“法制史”的研究路向。更具体地说,本书第一篇定名为“史的探讨”,实系从中国佛教法制史的角度去作研究的。
  从史学来看,“法制史”是专史。而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中国佛教法制史”自又是专史中的专史了。故本书此部分的研究法,除循一般史不方法外,应依专史特有的方法。例如,除非有特别的必要,对于历史人物(如玄奘、惠能、智顗等)不予着墨,对于历史事件(如三开之祸、禅宗传衣钵过程、玄奘大规模译经等)不予叙述。反之,对于法规制度的探源索流,则力求详尽。
  还须强调者,就是本书对考据的态度。中国自清朝以后,学术界无论治经、治史,都重视考据。现代西洋及日本研佛学者,则重在原典(汉文、梵文、巴利文、藏文)的考证。无论考据考证,都是科学的研究态度与方法,有其大贡献在。但本书则不采这种方法。因为本书既非以史的探讨为主,而且佛教的《律藏》本来是真伪问题最少的(58)。至于涉及菩萨戒等大乘伦理的经、藏,如有真伪之辩(如《梵网经》的真伪问题),本书亦置面不论,至多以注脚释明其大概。
  (二)法律学的研究
  比较哲学或宗教各门的研究,法不的主要内容并不庞杂,如“正义”、“权利”、“义务”、“责任”、
“故意”、“过失”、“契约”、“行为”、“强制力”、“程度”、“公序良俗”、“拘束力”等概念均是。但对于这些概念的研究角度或界定方法,与研究者所信奉的“学派”的关系很大,这就牵涉到法理学(Jurisprudence)上去了,也就变得复杂了。
  自十九世纪以来,西洋法理学可分许多派,但主要的有五派;
  1.自然法学派
  这派认为宇宙中有种至高无上的规律,是人类一切伦理、道德、法律的终极标准,名之为“自然法”(Natural Law)。此派渊源极早,在古希腊的斯多葛(Stoic)哲学派已有相当成熟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与天主教神学相结合,自然法就相当于神的法律。欧洲文艺复兴后,此派学说独立于神学之外。尽管此派以模糊的所谓“自然”一词来解释法律师的本质及许多法律现象(例如戒律中的“性罪”观念,也可以用自然法观念来考量),而遭受到如大哲黑格尔等人的攻击,但法国及美国的大革合基于“天赋人权”理念为号召,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伦堡审判德国战犯、东京审判日本战犯,所依据的居然也是“自然法”,所以对此派的学说及方法不能轻估(59)。
  2.历史法学派
  代表人物为德国的沙维尼(F.Karl Savigny,1779-1861)及英国的法学家梅因(H.J.SMaine,1822-1888)。此派主要以历史观点及方法来研究法律。他们认为,法律的本质和现象要从历史过程来了才确当,法律在历史中有“进化规律”存在的。如沙氏认为,法律有三阶段的发展规律:初阶段为民族历史自然产生的“自然法”,二阶段为有法学者意识加入其中的“学术法”,三阶段为把习惯或自然法及学术法编在一起的“统纂法典”(60)。
  3.分析法学派
  此派是西洋法学中最重要的学派,其主要概念与方法,至今仍为东西方多数国家的法学界及法律实务界所奉行。
  此派的代表性人物为英国的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 )。他主张“法理不的研究的研究对象是实定法(Positive Law)”,真正的法律就是实定法,就是“主权者的命令”,除此之外不是实定法。他把“法律”分为四种:A神的法,B实定法,C实定的道德规范,D比喻性的法则(如自然律)。这样等于厘清了各种规范的界限了。这四种规范关系为:
  分析学派到了本世纪以后,又演变为下面二派。
  凯尔森(H.Kelsen,1881-1973),所创,又称“概念法学”。他主张法律科学只能以“纯粹的实定法”为研究对象,其他问题(如历史、道德、习惯等)均一概不问。在方法论上,他主张:“纯粹法学旨在从结构上分析实定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这是“在法言法”的论调,当然也会导出“恶法亦法”的结论来了。
  5.新分析学派
  英国的哈特(H.L.A.Hart,1907-)运用新的语言分析法来研究法律。他反对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认为这样等于把“义务”和“强制”混为一谈。他认为“某人被迫做一事,或有义务做一事是不同的”,法律虽有强制性,但其本质却是义务。他因百提出“二种规则”的观念:“第一种规则”就是设定义务的规则“指Positive Law”,这种义务虽有强制力为后盾,但是它的内容必须洽乎普遍人心的,人们遵守它不一定有压迫感。“第二种规则”是使“第一种规则”有“确定性”、“变化性”及“调整性”的规则,实际即指“经国家一定程序制定与颂布”、“立法机关得修正、废止”、“法官在具体案适用法律时有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如此两种“规则”的结合,就构成了国家法制的核心。由是,哈特就圆融地解决了实定法的固定性与弹性的问题(61)。这种法学理论,对现在佛教戒律以遭受到的两难(戒律应遵守,但戒律许多内容又与现实脱节)之局的解决,应是很有帮助的。
  此外,尚有目的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批判法学派、经济分析法学派等等,或则实际影响较小,或则与本书的研究无甚关系,故从略。
  以上五派对本书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应是关系密切的。如自然学派研究的方法与对象,其实就是哲学或神学的性质居多;佛教戒律有许多成分可看作自然法,而中国古代的“礼”更与自然法关系密切。又如历史法学派的路向,就与前文所言及的“法制史研究”密不可分了。又如对大小乘戒律内容(戒相)的分析,就是纯粹法学派所擅长的方法。至于戒律到底属何种性质的规范?神法乎?实定道德乎?比喻的法律乎?奥斯丁的分析方法,应该大有助于吾人厘清观念。而戒律如何现代化问题,佛门各派当今可说是见解南辕北辙,有主张佛制律藏绝不可变者,有的甚至主张(如日本的一些宗派)“无戒之戒”——切戒律统统可以不守的。这此些乱观念如何解决?哈特的新分析方法也许大有帮助于此问题的探索。
  (三)伦理学的研究
  佛教内部规范,与其称为“法规”或“戒律”,莫如视为道德规范为当。依上述西方分析学派的分类,戒律的性质尤属道德规范。而佛教的我规范,即中国历代政府对佛教的管理法令,固属真正的法律,但中国传统固有法律实在就是伦理道德的贯彻,所谓“出礼入刑”是。
  在西方哲学中,研究道德原理原则的学问为“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亦称“伦理学”(Ethics),自希腊大哲亚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3B.C)始,即成一个哲学的重要分支。
  惟伦理意识非西方独创,而是人类的共识。早于亚里斯多德创立“伦理学”此一学科以前,溯自周公制礼始,中国的伦理思想制度已灿然大备,到了孔孟以后更发扬光大,故中华文化传统实系一个以伦理道德为重心的传统(62)。事实上,中国伦理思想比西方发达得多,不过,两者发展的路向有别。西方伦理偏重个人道德行为的探究,而中国的伦理思想则偏重到政治上去,即从个人“修身”到齐家、治国、平天下,形成了整套有体系的从“内圣”到“外王”之道。另方面,古埃及和印度的伦理思想,也不遑多让;惟所偏重者在探讨人生意义的精神生活,常宗教混同而成为强大的道德力量。故从广义的伦理学观点,整个佛教无非是一个伦理道德系统,这从“七佛通偈”也可证明:“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历来西方伦理学的流派很多,例如有“实践伦理学”、“理论伦理学”、“分析伦理学”等,综其要旨莫非在强调个人的幸福,追求人的至善。近年更偏重在三种伦理学的研究,在方法论上对本书应有启发性的。
  1.科学伦理学Scientific ethics
  亦称为纯记述性伦理学。重要对社会(族群、社群)的规范意识、人伦观念的调查统计研究,以作为解释性学说的资料。
  2.规范伦理学Normative ethics
  研究自古以来各种伦理学说,解释比较其基本构造与内容,从中设法求得哲学的理论。
  3.解析伦理学Analytic ethics
  又称“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此种伦理学重在解答善、恶、正当、义务、正义、良心、动机、责任……等名词的意义及逻辑性问题,又重在价值判断能否论证、如何论证(Justify)问题(63)。
  综上所述,本书的控讨,在哲学方法上,当以道德哲学(伦理学)方法为主要的路向。
 
  附注
  (1)董仲舒《春秋繁露》卷十“深察名号”。又依《玉篇》:“谰,诬言相加也”。
  (2)参孙懿华、周广然编著《法律语言学》,90页以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初版。
  (3)“名身”为名词,“句身”为完整的句子,“文身”指单字或梵文中构成名身的字母。参韩廷杰《唯识学概论》202页。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初版。
  (4)《中论》观四谛品第十八偈:“众因缘生法,我说即是空,亦为是假名,亦是中道义。”
  (5)见《律宗概述及其成立与发展》(现代佛教学术丛刊88册),216页续明“戒律学概要”文。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
  (6)见黄建中《比较伦理学》,108页。台北正中书局1971年台六版。
  (7)在法律科学中,此法与彼法的效力高低,有确定的“效力层级”理论与实务的适用。其大意为:在一国家之内,效力最高者为宪法,其他一切法规与之抵触均无效。其次为“法律”,其他法规与之抵触均无效。再其次为各机关颁布的:“命令”(法规)。又中央法高于地方法,因公权力所订定的法规高于社会团体(如公会、商会、学会等)法。
  (8)“七佛通偈”散见于许多经典中,如《增一阿含》、《四分律》卷三十五,《有部毗奈耶》卷五十等。
  (9)王文贤多认为:“ 诸恶莫作”是止持门,亦即止恶门。“众善奉行”是作持门,亦即修善门。止持门是制止身口意之恶而行不杀不盗等。作持门是指受戒、说戒、安居、自恣……等二十犍度(Khanda)。见《戒律师之由来及其根本精神之研究》文,载于《律宗概述及其成立发展》书,3页。
  对王氏此见解,傅伟勋却大相同,傅氏认为此偈前二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是世俗伦理性 Secular Morality,而第三句“自净其意”则兼摄戒、定、慧三学,贯通三正道,可称为胜义谛伦理 Supreme morality。见《从传统到现代》,233页以下,台北东方图书公司印行。1990年初版。
  (10)见《五灯会元》卷三。按兴善惟宽是慧能三传弟子(755~817A.D.)
  (11)续明前揭,212页。
  (12)见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09-113页。台北正闻出版社1994年修订三版。
  (13)据日本学者平川彰认为,在原始佛教,“戒”Sila与“律” Vinaya或“律仪” Samvara是明显有分别的,“戒”重在个人决意,有自律意味;而“律”则专指僧团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有他律性质。故在中、日、韩的佛教只能你“戒律”,是没有语源根据的。转参傅伟勋《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236页。台北东大公司印行,1990年初版。
  (14)见《弘一大师全集》七册,89页。福建人发出版社1991年一版。
  (15)“比”是在既有法令没有规定情况下,把一些实例来推判决。汉朝这种“比”且编成专集,变成了实际的“法典”,如汉武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其庞杂可见一斑。参《法书》刑法志。“故事”,是以过去案例、地方习俗之类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如《汉书》马援传即记载有“马援故事”,乃以越地习俗或法规与汉律(中央法)矛盾问题的解决。
  (16)《大唐六典》刑部载:“魏武为相,造甲子科”。又载:“恶贾充等撰律令,并删定当时制诏之条为《故事》三十卷,与律令并行。梁易《故事》为梁《科》三十卷,蔡法度所删定。陈依梁。”
  (17)参焦祖涵编著《中国历代法典参辑》,1页以下。著者自发行,1969年初版。
  (18)唐律完整本见台北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唐律疏文》,唐.稀薄孙无忌编。
  (19)所谓“夏尚尚,殷尚鬼,周尚文”,周朝一改前代的简鲁诡异风尚,而大力提倡人文文化,这主要是周公制礼之功。所以孔子说:“周监于一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
  (20)礼有外表(仪式、形式)与内容(实质意义)之别,前者为“礼之仪”,后者为“礼之义”,宜分清。此问题可参马小红著《礼与法》,88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4月一版。
  (21)见《荀子》“五霸”篇。
  (22)见《宋大诏令集》“开宝五年正月乙卯”条。台北广文书局印行,1927年初版。
  (23)参《西洋哲学三百题》“什么是范畴”条。台北建宏出版社,1997年4月初版。
  (24)如台湾自日据时代逐渐兴起的“白衣佛教”(斋教),道佛合一的教派,儒佛道合一的教派等民音间信仰,实有很大势力。这些教派亦用佛教的一些戒律及一些较浅的理论(如轮回等),但其内部规范亦有自创的部分。参顾添春《台湾佛教史要》一文,载于《中国佛教史论集》915页以下。中华文化出版事来委员会1956年6月再版,中央文物供应社经销。又Quasi Buddhism“类似佛教”或“类佛教”一同系作者自创。
  (25)见牟宗三《佛性与般若》上册,4页以下。台湾学生书局,1993年修订五版。
  (26)以上所引对戒、定、慧之解释,见《佛学大辞典》“三学”条。
  (27)见《唐会要》卷十九。
  (28)北朝时魏太武帝、周武帝及唐朝武宗皇帝来厉排佛,在佛教史上称为“三武之难”。
  (29)见《大正藏》一O五三,274页中。研究佛教如何去研究文章、兵法、音乐、艺术、占候、医药、书法等“外学”情形,可参曹仕邦《中国沙门外学的研究——汉末至五代》一书,台北东初出版社,1994年初版。
  (30)此问题可参李世杰《佛教法律哲学的精要》文,载于《律宗思想集》,65页以下。现代佛教学术丛刊第八九册,大乘文化出版社1979年初版。
  (31)阿罗诃Arhat,佛的十号之一,义为“应供”,应受众生供养之意。见《佛学大辞典》该条。
  (32)《瑜伽师地论》卷六十一此段原文颇长,笔者已泽为语体,见《能仁学报》第四期,263页~285页。香港能仁研究所1995年12月出版。
  (33)转轮王的事理,古正美《大乘佛教孝观的发展背景》一文,可资参考。载于《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书,傅参考。载于《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理代社会》书,傅伟勋主编,台北东大公司出版,1980年初版。
  (34)亚里期限多德(Aristotle,384-323B.C.)的形而上学有著名的“四因说”,即把构成真实存在的事物的原因分为“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及“目的因”。例如一位雕刻师要雕一件艺术石像,首先要有适合的石块(质料因),他脑中有雕出什么样子石像的构想(形成因),他用各种工具动手去进行雕塑(动力因),他雕出来就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石像)(目的因)。至于西洋哲学的目的论( Teleolgy),是用某种目的或结果解释自然事物的学说,等于把“最后结果”当作“根本原因”,颇有宿命或神秘主义的色彩。例如中世纪神学(士林哲学)认为上帝是创造万物的第一因,即把整个有秩序的世界看成是上帝“有目的”地把杂乱无章的东西创造出来的。
  (35)此问题可参《法律的理论》,210页以下,英· Denis Lloyd著,张茂柏译。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3年初版八刷。
  (36)关于禅宗丛林制度,可南怀瑾著《禅宗丛林制度与中国社会》一书。以上引文见该书47、78、79、85、86等页。老古公司1992年台九版。
  (37)道源:《律宗之殊胜意义及其重要性》文,载于《中国佛教史论集(二)》,台湾中华文化出版事业委员会出版,1956年5月初版。
  (38)参释圣严《明末中国的戒律复兴》文,载于《从传统到现代——佛教伦理与现代社会》,145,页以下。台北东大公司,1990年初版。
  (39)杨惠南《从“十事非法诤”论戒律的方便性》文,载于上注书,见27页。
  (40)如台北“宋七力案”以佛法神通为号召,发生轰动一时的涉嫌诈财案。参联合报,1996年10月11日。同年又有数起轰动社会的“教案”。虽然此等案主事者未必属正信佛教,但彼等皆以佛法为号召之故,属于“类佛教”Quasi-Bmdhism (见(24)),社会大众无分别,仍认为属于佛教不守戒律问题。
  (41)见《五分律》卷二十二。大正藏二二,153页上。
  (42)见《四分律》卷五十四,大正藏二二,967页。
  (43)见《太虚集》27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44)见《印顺集》,20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一版。
  (45)印顺《以佛法来研佛法》文,载于《佛学研究方法》书,357页以下。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现代佛教学术丛刊41册,1978年一版。
  (46)傅伟勋《大乘佛教伦理现代化重建课题试论》文,同注(38)书245页。
  (47)同前收,263页。
  (48)吴汝钧《佛学研究方法论》,95页。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二刷。
  (49)培根所说的四种假相是:1.种族假相(人种假相):人认识事物总以自己主观(人性)为尺度,而不以宇宙事物本身为尺度。2.洞穴假相:人受个性影响(系教育、环境所形成),像柏拉图所说的“洞穴”,使自己认识发生歪曲,不能洞见事物真相。3.市场假相: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由于使用词语错误混乱而造成的空洞辩与无聊幻想。4.居场院假相:人们由于盲目崇拜权威,或受流行观念影响而在心中造成的偏见。参《西洋哲学三百题》“什么是方法论”及“培根提出的四假相是什么”二条。台北建宏出版,1997初版。
  (50)笛卡儿在其《论方法》一书提出四条方法是:
  1.普通怀疑:决不把任何未经我们明确认其为真实的东西当真地加以接受。即力求避免误断与偏见。
  2.化繁为简:把考察的困难问题,化成各小部分,来逐一解决。即不要把许多困难缠在一堆来思考。
  3.从易到难:使思想有秩序地,从容易的问题开始,逐步开展对复杂对象的认识。即有序地解决问题。
  4.综合全局:把问题所包涵的一切情况列出,普遍无遗漏地加以审观研究。即思想要照应全程全面。
  参前揭书,“笛卡儿提出了哪些重要观点”条。
  (51)参前揭书,“为什么说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条。
  (52)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 positivism),是本世纪三十年代流行于国际的分析哲学派别,即“科学哲学”,其核心是维也纳学派。至于研究佛学的维也纳学派虽与一般哲学的维也纳学派不一致,但应只是研究的范畴或对象不同,而非方法论的不同。参前揭书“什么是逻辑实证主义”条。又参吴汝钧前揭133页。
  (53)此种分类采自龚隽《近代中国佛学研究方法及其批判》文,载于《二十一世纪》杂志四十三期,香港中文大不中国文化研究所1997年10月出版。
  (54)牟宗三《佛性与般若》序文,台湾学生书局印行,1993年修订五版。
  (55)如吕徵、欧阳竟无、杨白衣、印顺等有这方面的文章,载于《佛学研究方法》书,现代佛教学术从刊四十一册。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8年初版。
  (56)即注(48)书。
  (57)参傅著《创造的诠释学及其应用》、《突破传统佛教,开展现代佛法》、《关于佛教研究的方法与迫切课题》等文。载于傅氏所著四本专著及所编的《从传统到现代》中,均为台北东大图书公司印行,1986年至1995年间出版。
  (58)律藏所载各种广律,学者公认是原始佛教中最可靠的。
  (59)可参《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一书,李日章译,台北联经出版,1992年四刷。
  (60)指“罗马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见前揭11页。
  (61)关于西洋法不派系问题,可参王果纯《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年一版。张乃根《当代西方法哲学主要流派》,上海复旦大学出版1993年一版。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台北联经公司出版,1993年八刷。
  (62)亚里斯多德创伦理学大约是西元前四世纪的事。周公制礼较早约六百余年(约西元前十一世纪)。
  (63)参伟勋《从西方哲学到禅佛教》,217~233页。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一版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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