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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七章 受戒贤的类别——在家戒 第三节 五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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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五  戒

  “三归”为入佛之门,“五戒”为佛教一切戒的基本。“三归”之后,若再受五戒,就是一位真正的优婆塞(夷)——虔诚的在家佛子了。
  “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是为五戒。佛戒的类别层级虽复杂,其实五戒构成了各种戒的基础。“八戒”、“十戒”或“菩萨十重戒”不过是五戒的稍有变化或添加。就算是最重要“比丘具足戒”,前四条重戒(波罗夷之罪)“淫”、“盗”、“杀”、“妄语”,与“五戒”的前四戒内容差不多,只在排列次序上及“淫”戒的范围大小上略有区别而已。总之,“五戒”在佛教是很重要的,其主要根据是《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11)。
  
  一、五戒的内容
  五戒的内容,如果涉及“罪”与“刑”(罚)概念者,既已在第六章各节中阐明,于此不赘。以下仅扼要说明五种戒条的基本问题。
  1.不杀生
  比丘戒“四波罗夷”之罪中,第三条为“不刹人”,而此“五戒”的第一戒为“不杀生”,其范围扩大甚多。即所谓“不杀生”,除了人之外,且包括“一切有形、蠢动、含灵,皆不得加害”(12)。具体言之,此戒的“生”字,乃指除了植物以外的一切“生灵”(动物)而言(13)。而且,此戒的“杀”字,亦多有扩张解释者,甚至包括食用家禽在内(即须吃素菜)。
  这样一来,此戒就变得相当复杂。因为“杀生”有种种不同的对象,又有种种不同的动机,犯戒后当然结果(报应)也不一样。如“杀人”为波罗夷的“性罪”,杀害虫蚁当然不应是同等的重罚了。这种种情形,在许多有关的著述都可看到(14)。于此不赘。
  由此可知,此戒表面简单,但若想持得圆满,着实不易。杀人的事极少有,杀家禽畜牲之事也可避免。甚至完全吃素也不难做到,且现代医学证明,有益健康。问题是连消灭微生物(如水中小虫)或害虫(如家内蚊蝇等)都在“杀生”之列,恐怕极少人能不犯戒了。这些问题,如何结合现代的“环保”观念,作妥当的解释,实有必要。
  2.不偷盗
  依佛经的通解,偷盗的定义是“不与(而自)取”就算构成了,这样就演成很繁琐碎细的种种态样。弘一大师认为“道俗诸戒中,以盗戒戒相最为繁密。僧祇律,释盗戒文有五卷。十诵律,四卷。善见律。三卷。南山、灵芝诸撰述中,述盗戒者,亦有三卷。盗戒戒相既如是繁密,若欲护持,大非易事。”故有《盗戒释相概略问答》一文之作(15)。
  如此世俗法的观念,“盗”虽然也很复杂,但不至如一些佛学论著般的纷乱。例如依现行刑汉规定,“盗”主要分三类:“强盗”(使人不能抗拒谓之“强”)、“抢夺”(使人猝不及抗拒谓之“抢”)、“窃盗”(偷)使人不知抗拒谓之“偷”),这三类财产性犯罪,统统是“盗”。此外尚有与此有关的“侵占”(如将他人托管之理,侵吞之),“贪污”(专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的机会取得非法财物而言。若非公职人员则可能的侵占,背信之类)。所有这些“盗”的“犯相”(态样)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这些财产性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个强烈的“意思要件”即:“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因此,凡不具备此要件的,即使有“不与而取”的外观行为,也不成其为盗。例如:
  (1)“盗人”只要两足离地,即成佛经上的“盗罪”。但因人不是物,不能为“所有”,故现代法律不构成“盗”。可能构成“妨害自由”罪。
  (2)营商而想办法减省税金(俗称合法凶税)。依佛经解释可能认为“盗”。但在世俗并不犯法,也是商场正当必然行为。
  (3)如纯粹破坏(毁损)他人的财物,在佛教中仍成“盗”罪。
  (4)如捡拾零他的遗失之物,依现代法律,经过一定程序(公告招领)无人认领者,可取得其物的所有权。如有人认领,亦可合法取得报酬。此种情形若在佛教,恐怕乃属不许可之行为。
  佛教的“盗戒”规定,凡价值超过“五钱”的财物而盗取之,即成不可悔(波罗夷)罪。这种价值是依佛陀在世时的印度法而产生的。故现代如何计算较为合理,也是一大问题。
  总之,佛教“盗戒”之条件:(1)他物(他人的财物),(2)他物想(明知属他人的财物),(3)盗心(意图为已所有),(4)值五钱(不足五钱为轻罪),(5)与方便(用种种方法,如强、抢、窃等),(离本处(离开原来的位置)(16);固庆遵守,但现代世法的有关理念也宜一体斟酌,方可期在具体事例中处理妥善;否则此戒便等于无法遵行了,对佛法的弘扬反而有害。
  3.不邪淫
  “淫戒”在出家人列为波罗夷的首要戒条,在此则移为第三戒。而且,出家人禁止一切的性行为,而此戒只禁“邪淫”。前者可谓“断欲”,此则为“节欲”而已,两者大有不同。
  何谓“淫”?《智论》云:“除已妻外,余诸男女鬼神畜生可得淫者,悉是邪淫。虽是自妻不犯,然须避于非处。谓非道及得妊已,亦禁之,恐伤胎故。”(17)
  按犯淫戒,须符三构成工件(三缘成),才成立“不可悔”的破戒罪(失戒),否则虽犯戒仍可悔(轻罪之故)。三构成要件为:
  (1)有淫心。“如饥得食,如渴得饮”的欲乐之心。反之,如觉得像“热铁入身,臭尸系颈”的感觉,即毫无乐趣,仍不构成犯戒。
  (2)是道。于人女、非人女、畜生女,三道行淫;人男、非人男、畜生男、黄门、二根,二道行淫;方足以当之。否则,于非道行淫,为轻罪。
  (3)事遂。谓“入如胡麻许”即为既遂,犯失戒罪。
  若在家优婆塞与“淫女”(妓)淫,不给代价者,犯不可悔罪。反之,若照价给钱者,不犯戒。这是《佛说优婆塞五戒相经》所说的(18)。
  4.不妄语
  妄语,即欺骗诳人之言。然而妄语有“大妄语”、“小妄语”及“方便妄语”的分别,差异很大,必须分清。
  “大妄语”专指编人自称成圣得道、有神通之类。其他的妄语,如不见而说见,不知而说知,不闻而说闻等,概属“小妄语”。至于“方便妄语”,相当于西方的“撒白谎”(White Lie),即无恶意的谎言。犯“大妄语”在比丘(尼)戒,是波罗夷重罪,在此也是不可悔罪(失戒)。犯“小妄语”为可悔罪。为“方便妄语”则不犯戒。
  5.不饮酒
  前四戒为“性戒”,唯有酒戒为“遮戒”,即其本性不是罪恶,只是佛教所不许可而已。“遮”亦有防止其他罪恶饮酒而生之意。
  在中国人看来,酒戒是很特殊的,因为在传弘中文化中,虽在《尚书》已有“酒诰”篇,但只是警告有国者不可沉湎于酒,以免有害政事而已,并不是禁止饮酒的。
  不过,佛教的“酒戒”,恐怕来源深远。如《摩奴法典》所载就有禁止婆罗门饮酒的规定(参第二章第四节“第十一卷·九十四条、九十六条)。至如伊斯兰教之严厉禁酒,尤属佛教只视为“遮戒”所不能比的(19)。
  佛教何故有此戒?很多经典记载一有趣故事:有位优婆塞,平时护持五戒,禀性仁贤。有一次口渴,误饮了一碗酒,即时便醉。其时邻家的一保鸡跑入屋内,他痴醉之下捉来杀了,煮熟即食之。不久邻妇来觅鸡,他一时淫心大起,乃予强奸即遂。随后邻人告官,审问时,他百般猾赖不认罪。于是,因为酒的缘故,其他四重戒,即杀生(杀鸡)、盗(偷鸡而食之)、邪淫(奸邻妇)及妄语(在官府猾赖)统统犯上了。据传这就是制“酒戒”的原因。
  佛经上尚有劝人莫饮酒的偈颂,从世俗经验的眼光也是很有道理的。例如《萨遮尼乾子经》云:
    “饮酒多放逸,现世常愚痴,忘失一切事,常被智者诃。
    来世常暗钝,多失诸功德。是故黠慧人,离者饮酒失。”(20)
  至于何谓“饮酒”?不论米粮或水果酿造之酒,只要含酒精能醉人的,即使吞咽一点点,都算犯戒。但如因病而须用酒作药而吞服,则不犯。若以酒作煮食的佐料,已失酒味,不能醉人,食此亦不算犯戒。(21)。
  
  二、五戒的性质
  “五戒”中的前四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可以说具有“自然法”(Natural Law)性质。这是同印度其他宗教规范,同西方基督教规范(十诫),同儒家的伦理规范(五常)作一大概比较,可得的结论。
  例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其中后五诫为:“勿杀”、“勿盗”、“勿淫”、“勿妄语”、“勿贪他人之所有”,都是同“五戒”的前戒相通的。
  又如印度的《摩奴法典》之五戒:“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非梵行(淫)”、“不贪瞋”,更可见与佛教五戒内容如出一辙。
  再如印度耆那教的“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妄语”、“不淫”、“离欲”,也是同佛教五戒差不多的。
  至于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性,论者向有佛家的“五戒”配“五常”的说法。即“不杀”配仁,“不盗”配义,“不淫”配礼,“不妄语”配信,“不饮酒”配智。但也有变动其配法的(除了仁、信二者之配不动外,其他三者有变动,“不盗”可配智,“不淫”可配义,“不饮酒”可配礼)(22)。
  所谓“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无论古念中外,基于人类普遍理性而产生的一些最高最基本的“法律原则”。用罗马大哲西塞罗(Marcus t.Ciceron106~43B.C.)的话说,就是:
    “真正的法律,乃是与大自然相符合的正理(Rightreason);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而永存的。它以其命令召唤人们负责尽职,以它的禁制防止人们为非作歹。它对好人下命令或禁制,绝对功不唐捐,虽然它对坏人丝毫无能为力。……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一切民族与一切时代。”(23)
  总之,“自然法”的道理,也正如儒家所说的“放之四海百皆准,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的普遍性真理,佛教的五戒有“五大施”之说,所谓“五戒法是三世诸佛之父,依五戒而出生十方三世一切诸佛”(24),五戒的重要性质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受戒的方式
  受“五戒”的方式,弹性很大。传统经典并未作特别仪式的规定,只需向师一说(如前述的耶伽父受三归即受五戒,向佛陀一说即成)。更有宽广的说法,自说自受也可以。而中国的祖师,如清初的读体所著《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授三归五戒八戒正范》,授“五戒”的仪式也同“三归”差不多。
  惟“五戒”的授受,有五个问题须注意者:
  1.必须先受“三归”,才可受“五戒”。
  此据道宣《四分律随机羯磨疏》及元照《济缘记》卷十,认为必须先受“三归”方得受“五戒”。若有人不受三归而迳受“五戒”,是不许可的(25)。
  2.唯人才可受“五戒”。
  受“三归”的范围几无限制,在六道(天、阿修罗、人、饿鬼、畜生、地狱)中,除了地狱道太苦无法接受三归之外,其他道,不论是人、非人、神鬼、畜生等统统可受三归。在“五戒”则不然,一些经典谓只有人才可受戒,另有些经典则认为龙、神之属亦可受戒(26)。
  3.受戒者有“遮难”的限制。
  凡曾犯“五逆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及“自破净戒”及“破他净戒”者,均不得受五戒。这就是现代法学上所说的“消极条件不存在”,方可受戒。
  4.“五戒”可以分受。
  “三归”不可分开来归依,这是因为佛、法、僧是“三位一体”的缘故。“五戒”则不同,通说是可以分开受戒的,如自信能守一条就受一条、二条、三条、四条均可,全受当然最好。受一戒,名叫“一分”优婆塞(夷);二戒,名叫“少分”;三戒,名叫“半分”;四戒,名叫“多分”;五戒即“满分”优婆塞(夷)。未受五戒任何一条的,只叫“优婆塞”。若受一戒为“一分优婆塞”,破了戒,则成为“无分优婆塞”(27)。
  5.随时可以舍戒。
  “舍戒”就是舍弃守城的誓言之意。佛教规定各种“舍戒”方式是非常宽松的,大抵只要向一人说出,便生“舍”的效力(参第十章第三节三项)。受“五戒”之后,如不能坚守,不妨随时向人表示舍戒。经过此程序,以前的持戒功德仍算数,往后行为有不端却不算犯戒(如犯世间道德之过或国法,是另一问题)。舍戒可以全舍。也可逐条的舍。但是否可将一条中的局部而舍?例如“杀生戒”,重大的杀生行为仍坚守,对害虫(蚊蝇蟑螂等)之杀生则“舍戒”,是否可以?有关著述从未见谈及此,依拙见应该是可以的。这是在不违佛教原则下推理而得的结论。
  
  四、五戒与十善
  一些律宗著述,常把“五戒”对摄“十善”,其用意是非常好的。因为谈“戒”,无非是“止持”——这事不可做,那事不可做,即属从消极面的修持。相对的,把五戒对摄“十善”,就有转化消极为积极的作用了。
  “十善”,又称为“十善业道”,是从五戒分化出来的十种行为,又分属于“身”、“口”、“意”三业,故称为十善业。修持十善业之行,故又称十善为道。
  惟应注意者,这“十善”不是“十戒”。沙弥有十戒,与十善有别。此之十善,只是从五戒分化出十种积极性的善行,仍属于五戒范畴。
  “五戒”摄“十善业”列表如下以明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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