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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九章 历代法会对佛教规范之分析 第三节 出家人身分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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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家人身分之取得

  出家人原则上既可免税役,历代法律自然对出家之僧、道身分的取得,加以一定的限制了。主要限制的方法就是由官方发给度牒(13)。
  度牒的制度,可能始于唐代以前(14),到了清朝乾隆三十九(公元1774)年谕令:“僧道度牒,本属无关紧要,而查办适以滋扰,著永远停止。”(15)从此纷扰千年的买卖度牒之类的秕政,方告终结。
  度牒制度存在期间,如出家人未领得度牒,则为“私入道”(详见下节),依法有罚。如何方取得此合法身分,约有年龄、家境、考试经文、人数等限制。以下就各种限制分项述之。

  一、年龄之限制
  我国历代法令对出家为僧、道者之年龄限制,颇有差异,事实上执行起来恐亦颇不彻底。且除有对出家之人的年龄有限制外,亦有对剃度(收留)其出家之师父之年龄加以限制者,即规定已领有度牒具有合法身分之僧、道,须在一定年龄以上方得收徒是。以下爰就自唐以后各朝法令之规定略述之。
  1.唐代:
  唐律之中,未有明文规定出家为僧道之年龄限制事项。尤其因唐朝姓李,与老子同姓,乃多优遇道教,故即在敕令中,亦无限制入道之事。巧夺天工皇室妃嫔亦常有入道为道士者,例如寿王瑁妃杨氏(杨贵妃)即曾奉敕为女道士(16)。而有关出家为僧尼之年龄限制,亦未如后世之详,文献中仅见二敕:
  (1)贞观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敕:“朕先知僧徒至弊,故须塞其源,不度人来。向二十余载,访闻在外,在二十已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县检责处分。”(17)
  由此敕可以推知,当时官方有禁止二十岁以下这人为僧尼之事。
  (2)开元十九年七月敕:“向二十载,访闻在外,有三十以下小僧尼,宜令所司及府县,括责处分。”观此敕语意,与上述贞观年间之敕并无大异,但却将年龄之限制提高为三十岁(18)。
  2.五代:
  后唐天成二(公元927)年六月七日敕中规定:“若有童子出家,亦须显有分据。”
  后周显德二(公元955)年五日六敕:“条流僧尼,画一如后:今后僧尼,不得私剃头。若有人志愿出家者,并许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史弟处分,候听许主家。其师主须得本人家长听文字,方得容受男年十五以上,念得经文一百纸或读得经文五百纸者;女年十三以上,贪得经文七十纸或读得经文三百纸者,方许经本州陈状,乞剃头。”可见五代之时,对出家为僧尼仍有最低年龄之限制,但比唐时降低得多,且又分僧、尼定有不同的标准,亦为其特色(19)。
  3.宋代:
  宋代对佛教是最宽容的时代,甚至有用朝廷力量去禁止酤酒、屠业靠近佛寺者。至对幼年出家入道,似未有任何限制。例如太宗太平兴国元(公元976)年诏:“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万人。”又真宗天禧三(公元1019)年诏,普度道、释童行,又大会沙门。是岁度僧二十三万百二十七人,尼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20)
  4.元代:
  《大元通制》第三七二条虽有规定:“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促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不定期俗。”但有关年龄未见限制。在《元典章》中亦未之见。
  5.明代:
  明律户律户役门第八十六条虽有禁止私度道之明文,亦无有关详细规定。但在其他条例敕令中却有空前严厉的出家年龄限制。
  如问弄条例规定:“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个月,并罪从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洪武六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许为尼姑、女冠。”又洪武二十年令:“民年二十以上者,不许为僧。”洪武二十四年却又有令:“不许收民间儿童为僧,违者,开儿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此两令一为二十岁上者不许为僧,另一又规定不许收养民间儿童为僧,似有矛盾,实则不然。因洪武十六年曾规定:“天下僧道……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道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曾出家而还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许寺、观住持容留,违者罪之。”惟与上述问弄条例之规定却又不免矛盾(21)。
  总之,明代出家,非但有最低年龄之限,尚且有最高年龄之限制,可为最严。
  6.清代:
  清代大抵沿袭明制,其中上述之明“问刑条例”规定民年十六以上者不许出家,更曾于乾隆五年加以删定,唯综观清代似未另有出家者年龄高低之限制,却有规定某些僧道年未及四十不准收徒者。此见乾隆二年定例:“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收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不止一个者,照违令律,笞五十……所招生徒,俱勒令还俗。”(22)。
  清代以上的限制,自乾隆三十九年停止发度牒以后,僧道遂无法考察,等于无任何限制,清末律家薛允升为此而叹息,认为古法不宜废(23)。其实,此种出家年龄限制,在佛教律制本自有的规定,即年未满七岁,不得为沙弥(尼),示满二十岁不得受具足戒为正式的比丘、比后尼,超过七十岁者不许出家;六十岁以上者只能受沙弥戒(详见第八章)。凡此,均在教内规定周详的,故历代政府为了税役原因而有年龄的限制,结果演成度牒的买卖恶风,乾隆斥为“适以滋扰”,诚有道理。

  二、家境之限制
  出家者之家唐人庭情况限制,大抵包括须获父母(无父母须得家长或其他尊长)之允许,及家廷人口多不必靠其奉侍养亲这两种条件。其作用亦无非在伦理精神之贯彻,以及国家税役财政上之考虑。
  惟此种限制,在现存之法令中,自元以后方趋于说明;元以前的唐宋则少的规定,较著者厥唯后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载:“今后僧尼不得私剃头。若有人志出家者,并许父母、祖父母处分,已孤者取同居伯叔父母处分,候听许家。”(24)
  《大元通制》第三七二条有明确规定:“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户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奉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促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又第四一九条规定:“诸妇人背夫弃舅姑出家为尼者,杖六十七,还其夫。”又《元典章》载武宗至大四(公元1311)年四月敕旨亦与上述通制条文一致:“……他每(们)替头里若有当差的、侍养父母弟史孩子每(们)呵,本处官司明白给据执照文字,教做和尚。……”(25)
   明代承袭元代,并更严其规定。兹列举有关条例敕令如下:
  1.问刑条例明文禁止户内不及三丁之人出家。
  2.太祖洪武二十七年令:“……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
  3.成祖永乐十六年定例:“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许陈告有司,行邻里勘保无碍,然后得投寺观从师受业。……若童年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及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
  4.代宗景泰六年令:“……本户丁多、不系军、匠、盐、灶等籍,里老保结呈县覆实,具申府司类呈该部,方许收度。”
  5.宪宗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见存无人侍养者,不问有无度牒,许令还俗养亲。”
  由上列五道例敕,可知明代有关出家入道之家庭限制甚严:一须家庭丁多,二须本人及父母同意,三须出身非军、匠、盐、灶之家。甚至取得僧、道身分后,若父母无人侍养也可令其还俗,可谓彻底贯彻了伦理主义。其严厉之程度实属空前。
  清承明制,大略亦如此。尤其上述问刑条例并经乾隆五年删定,一直沿用到清末。惟自乾隆废止度牒以后,此之规定无异成为具文(27)。

  三、考试经文之限制
  出家须经过官方的考试,始自唐代玄宗开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月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已十者,限诵二百纸经;每一年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不得以坐禅对策义试”(28)这敕令,一般认为是历代考试僧尼之始。此后又有更详细的补充规定。例如文宗太和年间所颁“条流僧尼敕”:
    “其僧尼,在城委功德使,其诸州、府委本任长吏,试经僧尼;并须读五百纸,文字通流免有舛错,兼数内念得三百纸,则为及格。京城,敕下后;诸州、府,敕到后;许三个月温习,然后试练。如不及格,便勒还俗。其有年过五十以上,筋力既衰,及年齿未至,夙婴痼疾,并喑跛臂,不能自存者,并不在试经限。若有戒律清高,修时坚苦,风尘不杂,徒众共知者,亦不在试经限。”(29)
  唐代对于僧、尼此种考试方法,其作用尚未不仅是出家之一次考试,且包括已经具有僧、尼身分者之“督责任”考试,一旦不及格,仍然强制还俗,实可谓甚为严格。
  唐代皇帝姓李,自称是道如李耳的后代,故对道教多偏袒。对同样是出家的道士、女冠,似不必考试即可取得其身分。通现载于《唐会要》及《唐大诏令集》之敕令,仅见穆宗长庆二年五月有如此之规定:“诸色人中,有情愿入道者,但能暗记老子经及度人经,灼然精熟者,即任入道。其度人经情愿以黄庭经代之者,亦听。宣令所司,具令立文状条目,限降诞月内投名请试,令年十月内试举。”(30)
  五代仍袭唐制,对僧、尼考试较严。后唐、后晋及后周均分别有规定其事。其中较详细为后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男年十五以上,念得经文一百纸或读得经文五百纸者;女年十三以上,念得经文七十纸或读得经文三百纸者,方得经本州陈状乞剃头,委寻事参军本判官试验经文,合敕条者,只仰闻奏。”(31)
  宋朝对僧道之抑制方法,似乎重在限制每岁出家人道之名额,故虽仍有考试,但不若前代之重视。此从真宗景德三年十一月戊戌诏可证:“能仁垂教,盖诱于群迷;老氏立言,实宗于众妙,方资善利,用广化枢。应两京诸路、州、府、军、监、县镇僧尼、道士,系帐行童,各于元额十人处更放一人。其寺、观院舍及住房僧、道,同行不及十人者,每院特放一人,并取系帐年深从上者度,勿试经业。委祠部即给文牒。”(32)
  既有“勿试经业”之句,显见当时仍有考试之制。
  僧、道须考试经文之事,在元朝虽可能仍有举行,但显甚松懈。通观《大元通制》并无明文规定,而《元典章》则有如此规定:“至元二十九年六月……僧尼披剃,近年多有,一等不谙经教,不识斋戒,不曾谙练寺务,避役之人用财买据,冒然为(?),未便议得。今后如有披剃之人,如是通晓经文,或能诗颂书写,或习禅,稍有一能,方本寺住持耆老人等保明申院,以凭给据披剃。”(33)
  明太祖朱元璋少时曾出家,深知沙门,又鉴于元代弛滥,故对僧道的考试亦严格起来。《明会典》载有许多这方面的敕令,今举二道可见其严的一斑(34):
  1.太祖洪武二十年令:“年二十以下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许三年后赴京考试;通经典者始度牒,不通者,杖为民。”出家须经有司直奏皇帝方准三年后赴说考试,不及格还“杖”为民,此确是前代所无地的严厉规定。
  2.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试,不通经典者,黜还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试。”这是对已具僧道身份者加在淘汰。盖令天下僧道俱赴京考试。经昔日路途限辛,亦属严厉至极矣。
  清初,尤其未入北京前,皇太极天聪六(公元1632)年已规定“设僧录司,总管凡通晓经义、格守清规者,给与度牒”,是时仍有考试之事,是可能的。廷都北京后不久(顺治六年),复规定每名纳银四两,即给度牒一张。顺治十七(公元1659)年准僧道度牒免纳银食(35)。自此更无考度的纪载。乾隆以后不再有度牒之事,当然更无考试问题。
  
  四、出家人数之限制
  如前所述,历代亦有以僧、道每年允许其增加人数以作限制者,尤其宋代多采取此方式。除前所引真衬景德三年十一月戊戌诏我,太祖开宝年间所颂“限数度僧尼诏”,亦可据以说明:“释门崇教,实自前主,岁试度人,宜有定数。苟诵持之未至,则行业以何观?特示明规,庶惩滥得。应诸道、州、府管内僧尼,自今后逐年据帐,每一百人只许度有经业行童一人。仍令尚未书祠部志切检点,如有额外度人者,并须退落。”(36)
  明代亦有明确的人数限制,如永乐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37)
  事实上,历代僧尼数字虽未必真确,而朝廷以法令的力量来限制出家人数,亦未必有什么效果。照汤用彤考证,堕代僧数达二十三万六千余人,唐玄宗时僧七万五千余人,尼五万余人,此等数字多不确(38)。如唐武宗排佛,还俗僧尼达二十六万五千人。早在北周武帝时排佛,还俗人数竟有二百万人,更为骇人了。又如清乾隆三十九年停发度牒时统计,礼部颁度牒为三十多万张,此还仅为领度牒的本僧,若每僧又准收一名徒弟(沙弥、沙弥尼)算,师徒合计当在六十万以上了。

  五、其他条件之限制
  固有法令对僧、道身分取得之限制,主要为上述四类。但除此之此,尚间有其他限制者,各朝法令规定虽无若前四类之一致性,但大体以:曾犯罪之人、逃奴、逃避兵役者不得出家,最为普遍。
  例如五代后周显德二年五月六日敕即规定:“曾有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祖父母、父母逃亡;如奴婢、奸人、细作、恶逆徒党、山林亡命未获贼喊捉贼徒、负罪潜窜人等,并不得出家剃头。如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僧,仰收提禁勘,申奏取裁。其地方巡司官吏不能觉察,仰概申奏。”又规定:“目前多有逃避军人,投寺出家。在所僧徒,不畏官方,便与剃削。自今后有向曾在军门,面带琨痕,逐外寺院辄取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邻房同住僧寺,仰密切收捉禁勘奏申。地方官所由,不能觉察,重行科断。”(39)
  类似规定,在明敕亦见之。如永乐十六年敕定:先曾出家而还俗者,再为僧、道则不许。又亡命黥刺之人亦不得为僧、道成被寺观所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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