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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十一章 戒体论 第二节 戒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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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戒体的种类

  唐·道宣的《四分律行事钞》(行事钞)卷五,分四门:“戒体相状”、“受随同异”、“缘境宽狭”及“发戒数量”,以阐明“戒体”的性质及有关问题(15)。宋·元照的《资持记》卷十六对道宣之文加以详细的解释(16)。道宣在《四分律随机新新接羯磨疏》(业疏)卷三中及下,又以更大篇幅阐释“戒体”,而元照亦以《济缘记》卷十五册再加解释(17)。单从篇幅及文字内容大概看,“戒体”问题是颇繁冗的,难怪《业疏》也说:
  “法体沉稳,非易言彰。经论所谈,深有远致。故诸戒论,盛显行途。至于业理,削而不述。”(18)
  这段话是说:“戒体”问题是很隐微难晓的,言语文字对它不太易阐明。这是关于“业论”的义理,在佛教的“经”及“论”藏中已有精到的阐发。所以,在一般的戒律典籍中,只说实践性(行途)的道理,对涉及“业论”的戒体问题,一向是削去不谈的。
  一、“作戒体”与“无作戒体”
  何谓“戒体”?其大概意义已如上节所述。但更准确说来,“戒体”是分为“作”与“无作”二种的,亦有经论称为“教”“无教”者。见《业疏》云(19):
    “体,谓业体,正是戒法所依本也。经论所谈善、恶业者,名也。今述作、无作者,业之体也。”
  它的意思说:“戒体”就是“业体”。不过,在“经”“论”中常说的“业”,多从其善恶的性质名称去立论;而此讲“作”或“无作”,却是从“业”本身的形态去立论的。
  然则,何谓“作”兴“无作”戒?《行事钞》云:
    “众生无量,戒亦无量等。今以义推,要唯二种:作及无作。二戒通收,无境不尽。”
    “所言‘作’者,如陶家轮,转动之时,名之为作。故《杂心》云:作者,身动、身方便。
    “所言‘无作’者,一发续现,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缘办。故《杂心》云:身动灭已,与余识俱是法随生,故名无作”
  《资持记》释:“从缘动作,名方便。”又释:“一发者,一犹始也。此句明业体初成,即第三羯磨竟第一刹那,与作俱圆,是体发也。作戒既谢,无作独存,相断不绝,故云续现。……此句明业体久长也。四心者,通举四阴;三性者,别示行阴;三阴唯无记,行阴通三性故;此句显非心也。”(20)上文“第三羯磨”,即指受戒仪式进行中须经“白四羯磨”的程序,按羯磨有“白一”、“白二”用“白四”三种,故称“白四”为“第三羯磨”。又“羯磨”程序的本身,就是一种“作为”,规定在各部“广律”的犍度篇(其详见第六章第四节三项),故谓“与‘作’俱圆,是体发也”。“四心”即“四阴”,乃五蕴在除去“色”蕴所余下的“受”“想”、“行”“识”四者。此四者中,唯有“行蕴”是通善恶、无记三性的;因而这段话实际是指“无作”这种戒体,既非“色”的性质,亦非“心”的作用。(21)。
  上引道宣及元照之文,义理实隐晦不明。其实综观其大意实甚简单:“戒体”可分为“作”与“无作”二种。“作”就是“持犯”观念上的“作持”,“无作”即同“止持”;“作持”,如对戒律所规定的”应作为”条文(如威仪、僧团制度等),必须照规定“去作为”才算守戒,否则便是犯戒;反之,在“止持”,即对戒律上所禁止的条文,必须“不去作为”才算守戒,若作为反成了犯戒(详见第十章第三节二项“持犯论”)。“戒体”的道理也是如此,在“无作戒”的戒体,它虽是因第三阉羯磨的一次“作为”而产生的,但它的性质是非色非心的,今后只要“不作为”(不去违犯禁止性的戒条),戒体就永久静寂地保持到人死亡,戒体自然丧失为止了。
  据此理解,下面道宜《业疏》之文便易明了:
    “心论云:第三羯磨一刹那顷,作及无作,是名根本业道。
    “所言作者,身、口方便,造趣营为,名之为作。
    “言无作者,身动灭已,与余识俱,是法随生,故名无作。
    “作斯两法,并有悬防禁非之义,齐名为戒。
    “如《涅槃》云:戒有二种,谓作、无作。是人唯具作戒,不具无作,是名为不具足。”(22)
  
  二、立二种戒体的理由
  为何必须分立“作戒”与“无作戒”?道宣藉二项问答,来凸显二种戒体的不同特性。此见《济缘记》卷十五载(23):
    “问曰:泛论戒者,可有几种?
    “答:略说三种。定、道二式,约心论业。别脱一戒,从缘发生。戒本防止非,非通万境。……今以义约,止为二戒,谓‘作’、‘无作’。”
  此文意为:“戒”原来三种:“定共戒”(又名禅戒)及“道共戒”(又名无漏戒),但这二种戒的戒体不是“缘受”得来的,而是在禅定修到一定程度,自然发生的。第三种“别解脱戒”,才是这里讨论的戒律规范。这种戒的戒体又有二种分别:“作戒”与“无作戒”。
    “问:何以不立一无作戒,及以三者?
    “答:事义相假,故唯有二。何以明之?若唯立‘作’,但一在念,非通一形,何能防也!一受已难,义非数作,故须‘无作’,长时能防。……若但‘无作’,不能自生,要由‘作’发。以作防非,则短;无作起无所从。二法缘具,作愿方遂。”
  此文意为:之所以不能只立一戒体,或立三戒体,这是因为二戒体在义理上有相互补弃关系的。具体言之,如果只立“作戒”。则不能起防非止恶的“无作”的作用了。如果只立一个“无作戒体”呢,却是不可能的,因为“无作”是要从“羯磨”的“作为”时生起的,凭空不能立一个“无作戒体”来。所以“作”与“无作”是相缘并生的。
    “问:既立二戒,何不三合?
    今解不可。以法唯二,名实互乘。废体论名,不无三合,今据实论名,故唯分二,不可合也:
    一、‘作’者是色心,‘无作’非色心。
   二、‘作’者初缘,‘无作’后业。
  三、‘作’是运动,‘无作’非故。
  如是长、短、强、弱,性不均通,理不三合。”
  这是进一步疑问:既然“作”与“无作”关系如此密切,而且是一齐在“第三羯磨”的刹那生起的;那么何不合并立一个第三类“作无作戒体”?在答覆文中,列出三点的不同,否定此种说法。尤其第一理由提到“色”、“心”二者,这是“戒体论”的性质问题,留待下节讨论。
 
  三、到底何者为“戒体”
  律宗的“戒体”理论,完全是由佛教的“业”论而来的;而“业”的学说,本甚复杂,各种经、论的讲法亦有歧异。据近代日人的研究认为,原始佛教中的“十二缘起”第二支的“行”,就是“业”)构成吾人的“五蕴”(色、受、想行、识)中的“行”即是“业”的功能。但“业论”发展下来,佛教的小乘部论,尤其《俱舍论》、《成实论》,以及大乘唯识法相宗等,对“业”的解释均有所不同;总起来说,“业”的意义变得极文泛,它既是指吾人的“行为”(造作),又是指主宰行为的“心之内容”,也是强调具有“动机”性质的“想”(意志)(24)。
  尤有进者,“业”可分为“表业”与“无表业”;一般讲法是,如在“十业道(身业三种、口业四种、意业三种。其详参第七章第三节四项“五戒与十善”),“身三业”及“口四业”为“表业”,即“表现于外在之业”的意思,而“意之业”则为“无表业”。但任何者、口的“业”,即外在“行为”(如身业之淫行,口业之恶语是),必受“意”的支配,是即任何“表业”的北背后亦必有“无表业”在主宰着的。再者,在“意三业”,是否只有“无表”性质,抑或也有“表业”的性质?这又是歧见的问题(25)。
  职是之故,律宗把“戒体”理论建筑在“业论”上,而所谓“作戒”与“无作戒”指的是“表业”、“无表业”,由是显得晦隐难明,也就很自然了。于是近代的有关论著,办把“无表业”认为是“戒体”(26);如是一来,于上引道宣所论“作”与“无作”,诚有未洽。
  也许可以这样解释“戒体”即是“业体”,在通称上戒体只有一个,但在功能上应分为“作”与“无作”二个“戒体”。惟“作”与“无作”,只是从犯罪论角度(即作为及不作为)立论的,未必等于“业论”上的“表业”及“无表业”的分别义。换言之,“作戒体”与“无作戒体”既指吾人心理上的一种功能(思、意志),当然教属与“无表业”了。但此解释是否妥当?恐怕不易定论,因为“业论”的本身歧见就是很多的。下节将从“戒体性质”角度去探讨,或对此问题有助进一步之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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