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记
本书即将出版,理当交代者有三事:一为研究本题的始未因由,二为对鼓励与帮助者以表谢意,三为略述宏扬律学的构想。
首先,交代因由。
作者之所以有志于佛教的研究,完全得自南公怀教授在十九年前的启示。先是,1977年间,作者在台北《民族晚报》写“古今汉律谈”专栏。越明年初,方有机会初谒怀师,自此更有幸时趋请益。怀师对拙作专栏常加勉强;在一次谈话中,并开示宜对佛教清规戒律加以深入的研究,当有无量功德云。按作者自1963年毕业于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研究所,便有意以学术为终生志事;且数年来,无论在政大等院兼课,或在报章发表文章,均为此志的具体贯彻。是故,怀师所示正符所愿。惟当时对佛律根本茫然无知,此开示无异振聋发聩;自此常记在心,遇有登载佛律文章则稍加留意。亦曾在法学刊物发表有关短文,但一直苦无机会作全面深入的研究。盖人生际遇多属无可奈何者,那次谈话后不久,作者即主持一政认刊物,从此身陷无边是非烦恼之中,倏忽浪掷了十余年,既远离了学术,尤有愧于怀师的期望。直到1994的初,又在怀师的帮助下,方有机会居留在香港;惟已年逾知命,历尽沧桑,不惮贾其余勇,重振夙志;藉修学位之便,幸能完成此书,亦不过图了却多年心愿而已。
其次,谨致谢意。
本书原为博士论文,题为:《中国佛教内外规范原理的探讨》(A study of the monastic code in chinese buddhism)。为适应出版的需要,略作文字调整,并改今名。论文撰写期间,蒙吴教授汝钧多所指导,尤其有关禅宗“无相戒”之提示,获益良多。论文审查时,蒙香港大学文学院教授何沛雄博士、能仁学院院长叶龙博士、能仁文史研究所所长梁天锡士皆给予最高的评价。谨此致谢。
本书得以完成,尚蒙多位大德、好友之鼓励与支持。如陈履安先生在计划撰写期间的协助与鼓励,前台湾中国佛教会理事长、现任台北县树林镇海明寺主持释悟明长老的热心支持,广东省开平县水井镇凤仪观光农场总经理洪汝诠史的大力帮助,澳门佛教文化研究会会长释法云在资料方面的协助,香港北角佛教图书馆主事者释宏忍负责繁冗的校正工作,凡此大德、好友,作者均应他们致谢。
十多年来历尽艰难,为作者分劳最多的是曾湘如女士。尤其我在港研究数年,凤仪农场全般工作均由她担务,以致积劳成疾,不幸于1997年初逝世。此乃何等沉重的挫折!今成书出版,望可告慰在天之灵。
当然,还应感谢内人陈元平女士。多年来,端赖她在台北张罗家计,令我无后顾之忧,方有潜心研究的可能。
最后,略述构想。
时贤常有“重振律宗”、“佛教规范现代化”、“重建大乘佛教伦理”之议,均不出戒律学范畴,兹事体大,但极为重要。作者的设想是:本书即称为《佛教戒律学》只是全部戒律学的“总论”性质,今后仍需从“分论”去着力,才可望构成“戒律学大全”的完整体系。按:此种构想来自世俗法律体系的构成模式。例如,公元534年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Justinian the Emperer)汇成的《罗马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又如,公元1441年中世纪天主教会编成的《教规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再如现代刑法释义性质的述著,亦分《总论》及《各论》(每一种犯罪形态的详细分析,如是构成了整体性的“刑法体系”)。将这些模式用到佛教戒的研究上去,方可望彻底研究既有的戒律及如何现代化。
所谓从“分论”去着力,指的就是深入到每一第戒条中去研究每种“戒相”;透过各种比较以确定其涵义,再以现代诠释学(Hermeneutics)等方法去作推陈出新的解释,以达到戒律清规适应现代社会之目的。例如“杀戒”一条,到底各部律规定有何差异?历来分析杀戒的“戒相”与世俗法(包括中国固有法、欧陆法、英美法等世界各大法系的规定)有何不同?如何取舍各种“杀”才是当今社会所需要的?如此一来,因为戒条数以百计(如以《四分律》为准,比丘戒有二百五十条,比丘尼或三百四十八条),第条又涵有许多“戒相”,这种工作当然就十分繁难庞大了。若完成此庞大工作,自然就构成了“戒律学大全”。
佛曰:“以戒为师”,又曰“毗尼久住,佛汉长在”,戒律关系列佛教的盛衰隆替。重振律学的工夫纵然极繁难庞大,依然是值得去努力的。只是这项工作恐非一人之力所能成功,必须靠有志者同发宏愿,分工合作数年的专心努力,方可期有圆满成果。这是作者的心愿,也是对着志者的诚恳呼吁。
劳政武
1998年12月13日于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