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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言因明论式的推理应用
林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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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言因明论式的推理应用

林崇安

(灵山现代佛教杂志,305期,2008)

一、前言

将佛法的主题配合因明的推理,可以深入义理,获得正见,累积「智能资粮」。因明论式有定言和假言二种。以下举出实例来探讨「假言因明论式」的出现,以及如何分解为假言三段论法,并如何以「权证量」和公设来成立「宗」(结论)。

二、假言因明论式的出现

先从定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看: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东方人故。

这一论式可以分解为:

大前提:凡是东方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东方人。

结论:孔子是人。

当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正确时,结论就会正确。今追问:上列大前提为何正确?为何必定周遍?西洋逻辑认为「凡是东方人都是人」这是当然的事实,而在因明学则上推一步,找出理由:

凡是东方人都是人,因为东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这一长的论式,便是假言的因明论式,其出现来自找出大前提的成立理由。这种假言因明论式的结构,前段的命题是宗(结论),后段的命题是因:

凡是东方人都是人,因为东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宗)(因)

假言因明论式的格式为:

「A是B,因为C是D故。」

共有四词:A,B,C,D。又可以简化为:

「Q,因为P故。」

共有二命题Q和P。

三、假言因明论式的分解

(1)假言因明论式:「A是B,因为C是D故」,可以分解为:

大命题:若C是D,则A是B。

小命题:C是D。

结论:A是B。

(2)假言因明论式:「Q,因为P故。」可以分解为:

大命题:若P,则Q。

小命题:P。

结论:Q。

可以明显看出,想要「结论」正确,必须「大命题」和「小命题」二者都正确。

【基本实例】假言因明论式的分解

(1)凡是东方人都是人,因为东方人是人的部分故。

大命题:若东方人是人的部分,则凡是东方人都是人。

小命题:东方人是人的部分。

结论:凡是东方人都是人。

(2)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因为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故。

大命题:若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则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

小命题: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

结论: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

(3)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因为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故。

大命题:若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则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

小命题: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

结论: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

(4)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因为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故。

大命题:若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则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小命题: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

结论: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四、因明辩经的问答

因明辩经中,攻方提出假言因明论式「Q ,因为P故」时,守方先依次分解出小命题、大命题和结论:

小命题:P 。

大命题:若P,则Q 。

结论:Q 。

接着,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认为小命题不正确或要证明。

(2)不遍:认为大命题不正确或要证明。

(3)同意:认为小命题和大命题都正确。

当小命题和大命题都错时,规定守方要回答:因不成,若答不遍,表示认为小命题为正确,大命题为错。

【实例】

攻方:孔子,应不是西方人,因为是东方人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应有遍,因为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故。

小命题: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

大命题:若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则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守方:不遍。

说明:守方要攻方成立大命题,也就是再追问:上述的大命题为何成立?答案是:

攻方:[若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则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应有遍,因为依据相违的公设故。

由此可知,上述大命题的成立,会追溯到基本的公设或共识(见下)。

五、因明的基本公设

(1)若A与B范围相等,则:

1名标A与定义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定义,则凡是B都是A。

例:若理性的动物是人的定义,则凡是理性的动物都是人。

2同义字A与B必互相周遍:凡A都是B;凡B都是A。

若B是A的同义字,则凡是B都是A。

例:若万物之灵是人的同义字,则凡是万物之灵都是人。

(2)若A是整体(母集合),B是部分(子集合),则:

凡B都是A;凡A不都是B。

1若B是A的部分,则凡是B都是A。

例:若东方人是人的部分,则凡是东方人都是人。

2若A分为B1、B2、B3等,则B1、B2、B3等是A的部分。

例:若人分为东方人、西方人等,则东方人、西方人是人的部分。

(3)若A与B是相违,则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若B是与A相违,则凡是B都不是A。

例:若东方人是与西方人相违,则凡是东方人都不是西方人。

(4)若A(果)与B(因)是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若有A则有B。

(5)佛法的经论和一般无争议的论着为「权证量」,属于基本公设或共识,守方对此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以上这些公设,攻守双方在辩经之初就要有共识,犹如上数学课,要先接受数学的公理和定理,而后才进行推理。

六、实例

【例一】引公设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则凡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依据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例二】引经论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的法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的法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刹那生灭的法,应是无常的定义,因为经论说:「无常的定义是刹那生灭的法」故。

守方:同意。

【例三】引经论和公设

攻方: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经论说:「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则色蕴是无常的部分〕应有遍,因为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七、结语

由上面所举的实例可以看出,当守方第一次「不遍」后,再一次「不遍」时,攻方就会引用「公设」来成立。当守方第一次「不遍」后,接着「因不成」时,攻方常会引用经论来成立。经由推理或辩经的不断引用经论,自然就会熟记并掌握其义理,这便是因明推理或辩经的一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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