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辩经课程介绍
林崇安,内观教育,2005
(A)因明论式与三段论法
〔举例说明〕
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结构是:宗,因故。
○对比于三段论法是:
大前提:凡是亚洲人都是人。
小前提:孔子是亚洲人。
结论:孔子是人。
此中共有三词:孔子是「小词」,亚洲人是「中词」,人是「大词」。
所以,因明论式的结构是: 小词+大词,中词故。
前陈+后陈,因故。
【实习】
于下列各式确认大前提、小前提: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用同义字作因)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剎那生灭的法故。 (用定义作因)
声音,应是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用体性相属作因)
声音,应是有,因为是无常故。 (用体性相属作因)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声音,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色故。
A,应是X,因为是Y故。(如,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B,应不是Y,因为不是X故。(如,桌子应不是亚洲人,因为不是人故。)
●规定:辩经过程中,当攻方(问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答方)只允许回答:「同意」或「为什么」。
〔举例说明〕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只能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守方a:[声音,是无常]同意。
守方b:[声音,是无常]为什么?(接下来攻方要给出理由,如: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规定: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只允许回答:
(1)「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
(3)「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
(B)因明论式小前提的成立与实习
【基本公设或共识】自身为一的公设:
●任何一法(任何一存在的东西)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举例说明〕
a孔子应是人,因为是亚洲人故;
b孔子应是亚洲人,因为是中国人故;
c孔子应是中国人,因为是山东人故;
d孔子应是山东人,因为是山东人中的孔子故;
e孔子应是山东人中的孔子,因为是与孔子为一故。
说明:今从亚洲人往下收敛,最后收敛至孔子本身,有最小的相同 范围。接着逆推:
f孔子应是山东人。
g孔子应是中国人。
h孔子应是亚洲人。
i孔子应是人。
【实习】
○桌子应是有吗? (为什么?)
桌子应是有,因为是常、无常二者之一故。 (因不成)
桌子应是常、无常二者之一,因为是无常故。 (因不成)
桌子应是无常,因为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故。 (因不成)
桌子应是色、知、不相应行三者之一,因为是色(蕴)故。(因不成)
桌子应是色蕴,因为是家俱故。 (因不成)
桌子应是家俱,因为是家俱中的桌子故。 (因不成)
桌子应是家俱中的桌子,因为是与桌子为一故。 *若守方:因不成。
桌子应是与桌子为一,因为这是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家俱吗? (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色蕴吗? (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无常吗? (同意)
(所以)桌子应是有吗? (同意)
●佛法的经论为「圣言量」:这些圣言量也都是基本公设或共识。
〔举例说明〕
「物质应是无常,因为经上说:『色无常』故。」 (同意)
说明:大命题:若经上说:『色无常』,则物质应是无常。(假言命题)
小命题:经上说:『色无常』。
结论:物质应是无常。
守方只允许回答:(1)「同意」:认为该论式无误。(2)「不遍」:认为大命题不正确。(3)「因不成」:认为小命题不正确。
(C)因明论式大前提的成立与实习(略述)
【基本公设或共识】
●若A与B范围相等,如: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同义字A与B之间,则A与B必互相周遍:凡A是B;凡B是A。
●若A与B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则部分必落入整体:凡B是A。
〔举例说明〕(名标与定义)
○攻方:瓶,应是无常,因为是刹那生灭故。
守方:〔凡是刹那生灭,都是无常〕不遍。
攻方:〔凡是刹那生灭,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故。
守方:〔若刹那生灭是无常的定义,则凡是刹那生灭,都是无常〕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名标与定义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实习】
(1)虚空,应是无实,因为不能作功能故。 (不遍)
〔凡是不能作功能都是无实〕应有遍,因为不能作功能是无实的定义故。 (不遍)
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名标与定义的公设故。(同意)
(2)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不遍)
应有遍,因为所作性与无常是同义字故。 (不遍)
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同义字的公设故。 (同意)
(3)瓶,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不遍)
应有遍,因为无常是色蕴等部分的整体故。 (不遍)
应有遍,因为这是依据整体与部分的公设故。(同意)
《佛法总纲》(略)
○无的公设:人我、神我、龟毛、兔角、石女儿都是无(完全没有)。
○存有的分类与定义:
(1)存有(=有)、存在、法是同义字。存有分二:常与无常。
存有的定义:以量所缘(以正确的认知所缘的东西)。
存在的定义:以量所成(以正确的认知所成立的东西)。
法的定义:能持自性。
(2)常、无为法、非所作是同义字。
常的定义:非生灭的法。事例:虚空、桌子的抽象概念、空性。
无为法的定义:不变坏。不能生住灭的东西。
非所作的定义:非已生的法。
(3)无常、有为法、所作性、事物(=实事)是同义字。
无常的定义:刹那生灭的法。事例:桌子、智能、人。
有为法的定义:变坏。能生住灭的东西。
所作性的定义:已生的法。
事物的定义:能作功能。
无常分三:色蕴、知觉、不相应行。或色、受、想、行、识五蕴。
(4)色蕴与物质是同义字。知觉、觉知、心识是同义字。
色蕴的定义:堪能为色。事例:桌子、声音、香、味、所触。
知觉的定义:明白而觉知。事例:智能、感受、眼识、意识。
不相应行的定义:非色非知的事物。事例:白马、乌鸦、人、佛。
(5)无实(=非实事=非事物)的定义:不能作功能。(含常及无)
【1a】定义A的定义:
A是自己名标B上的唯一定义,且与名标B互遍。
互遍=凡A遍是B,凡B遍是A。
【1b】名标B的定义:
B是自己定义A上的唯一名标,且与定义A互遍。
【2】A与B是同义语的定义:
A与B异,且互遍。
【3】A是与B相违的定义:
A与B异,且无共同部分。
无共同部分=凡A不是B,凡B不是A。
【4a】B是A的整体之定义: (B=整体=总=母集合)
凡A遍是B,且B内有A及其它部分。(B内有A等部分)
【4b】A是B的部分之定义: (A=部分=别=子集合)
凡A是B,且A外尚有B的其它部分。
【5a】A是与B体性相属的定义:(此处,与=于)
A是与B同一体性而异,且A是B。
【5b】A是与B缘生相属的定义:
A是与B质异,且A是B之果。
(有些定义可修正)
注:对「公设、定义」等也可进行「专题」辩论,得出更精致的公设、定义等,这是允许的,符合精益求精的科学精神。
(林崇安,内观教育,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