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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两大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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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两大定律

周叔迦

第一章 因果循环律

佛教最重要的理论,就是因果循环律。但是其他的哲学及宗教也谈因果,只是他们所谈的,但说因果而不循环。所以他们所说的因果,只是片段的,而不能圆满究竟。我们日见的一切事物,可以说具足三种定律。

第一:没有无因而生果的。

第二:没有有果而无因的。

第三:没有果不成因而再生果的。

譬如一颗树开花,花结成果,果一定可以再长成树,树又开花,如此循环无穷。又如科学上热能生动,动能生电,电又可以生热,热还生动,如此也是转变相生,无穷止的。所以宇宙间的一切事物都是由因生果,果还成因,因又生果,如此循环。

佛教所说的因果是什么东西的因果呢?儒教谈因果是为善受福,为恶受祸。所以《易经》说:“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道教谈因果是祸福相倚,所以说:“塞翁失马,焉知非福。”佛教所谈的固然也是善恶的因果,但是这不是佛教根本的意义。佛教主要的因果循环律,是对于心理说的。佛教总分显、密二派:显教从理人手,密教从事人手。从理人手的主张“心理万能”“心遍一切”,可以说是唯心的。从事人手的,主张“离事无心”“事即是心”,可以说是唯物的。所以显教说“三界唯心,万法唯识”。但是心理的个体,当然是无从测知的。事业即是心理的表现。所以佛教所谈的,最注意在事业的因果。在平常人以为事业做了后,不过在历史上有一个痕迹而已,那事业的本体是等于虚空而不可得的了。俗话说:“作完算完。”不仅身体的作为是作了算了,那口中所说的也说完便算没有了。心里所想的更不成问题,只是等于风或影而已。佛教不然,他说身所作的、口所说的、心所想的,都是心理的表现,虽然表现的状况不一样,同是一种事业,事业即是能力的别名。心理既然是因果循环,这事业的功能当然是不灭的了。不过事业的成就必须种种条件完备。譬如走路,必须有立场、有腿,有路、有知识、有运动方能走,缺任何一件便一步也不能走。所以佛教对于一切身、口、意三种事业总名叫作“集谛”。谛是诚实不虚的意思。集谛在因果论上是处于因的地位。因为事业的成就由于心理的支配,事业的表现有时相同,而所以成就这事业的心理可以完全相反。所以集谛是含有两大部分:一是心理,二是事业。

由于心理及事业的因,便发生宇宙人生的果。但是人生宇宙,仍然是心理和事业而已。所以与集谛的心理事业不同的,那是可然的心理、可然的事业,这是必然的心理、必然的事业。一种思想,或一件事业,可以作,可以不作,或是本来不必作而竟然作了,这便是可然的心理和事业。这是因。在某一种环境之下,不得不如此想,如此作,这便是必然的心理和事业。这便是果。因为由于可然而后发生必然,在必然中又起了可然的心理和事业。这必然果又成因,因又生果。这必然的心理和事业,佛教中叫作“苦谛”,因为是不自在的。这苦谛的成分,是由于物质、感觉、思想、行为、情识五种总集成的。每一种之中,当然各含有多种的差别。

佛教对于世间的解释,只是由集谛的因生苦谛的果而已。要求超世间的受用,当然先要灭除因。因灭自然果灭。佛教是教人对可然的心理及事业有一定的修养及训练。这种修养叫作“定”、“慧”。这修养的方法就是定和慧的种类,在佛教中却是有很多很多的种类。也可以说一切佛教所谈的,无往而不是对于这两个字的发挥。这定慧二种修养是不可偏废的,或是畸重畸轻的。这总名叫作“道谛”。

由于道谛的因,得到灭谛的果。如何是灭谛?这是由于佛教宗派的不同,而所希望、所解释的不同。简单地说,一切苦灭叫作“灭谛”。或者是说,一切功德圆满了,一切过恶免除了,是“灭谛”。

佛教既然是根本求觉的,所以他最反对的就是不觉。他说世间的一切都是由于不觉而成的,不觉是一切的初因。由于不觉,所以有种种的活动,永远是迁流不息的。由于一切迁流的活动,所以有情知。由于情知,所以有心物的相依相待。由于心物的相依待,所以有身心的作用。由于身心的作用,所以有外事的接触。由于外事的接触,所以有感觉。由于感觉,所以有好恶。由于好恶。所以有趋避求舍。由于趋避求舍,所以有种种作为。由于作为,所以有生存。由于生存,所以有灭亡。由于灭亡,所以仍然是不觉。如此因果循环,在人一念心生、一件事业成就,都是完全由于这十二件因果的循环而不缺一件的。

将这一念一事的因果延长了,对于人的一生来解释也可以。由于不觉,所以有种活动。这是过去的一切人生及宇宙。由于过去的一切人生及宇宙,所以有今生自我的情知最初生起,即是受胎之时,受胎之后,便心物相依待,这是受胎后一个月内。心物相依待,所以有身心,这是受胎后一月至出胎。由于身心,所以有接触,这是从初生至三四岁时。由于接触,所以有感觉,这是从五六岁至十二三岁。由于感觉,所以有好恶,这是从十四五岁至十八九岁。由于好恶,所以有趋避,这是二十岁以后。由于趋避所以有作为,这是一直到老死。由于作为,所以有生存,这是由于现在的作为而成就未来的一切人生宇宙。有未来的生存当然有未来的灭亡。

这十二种因果循环在佛教中叫作“十二因缘”。他另有种种的专门名称。不觉叫作“无明”,活动叫作“行”,情知叫作“识”,心物相依叫作“名色”,身心的作用叫作“六人”,外事的接触叫作“触”,感觉叫作“受”,好恶叫作“爱”,趋避求舍叫作“取”,作为叫作“有”,生存叫作“生”,灭亡叫作“老死”。

联贯起来便是:无明缘行,行缘识;识缘名色,名色缘六人;六人缘触,触缘受;受缘爱,爱缘取;取缘有,有缘生;生缘老死。这无明及行是集谛,无明是心理,行是事业。识以至受是苦谛。爱取是心理,有是事业,这二种又由集谛。生老死是苦谛。所以十二因缘是由集生苦,苦又生集,集还生苦的理论。

至于那灭谛、道谛的出世间因果,即是“无明灭则行灭,行灭则识灭,识灭则名色灭,名色灭则六人灭,六人灭则触灭,触灭则受灭,受灭则爱灭,爱灭则取灭,取灭则有灭,有灭则生灭,生灭则老死灭”。这里的无明灭、行灭、爱灭、取灭、有灭是道谛,是因;其余的七种灭是灭谛,是果。佛教是主张超世间的;当然是以道谛为惟一所遵守的义务,便是如何能令无明灭以及有灭等等。换一句解释,佛教的修养是专门对治无明、行、爱、取、有的。这是佛教一切宗派种种方法惟一的作用。

第二章 不生不灭律

佛教虽然说因果循环,同时却又说不生不灭。这两种定律是相辅而行,缺一不可的。普通哲学及其他宗教谈到真理,即是人生宇宙的本源。虽然东方西方有若干的派别,但是总计起来不外乎两种不同的观念:一派主张万物是不断的生起;一派主张万物是相续的消灭。佛教认为这两种观念都是不彻底的。只见了生物的外表而未曾推测到生灭的所以然。因为万物由生灭而成,所以万物一定不是万物,便是生无可生、灭无可灭了。

于今先谈所以生的道理。普通哲学及其他宗教所说生的原因,不外乎八种:有说是上帝造成的,有说是天所生的,有说由一种和合的能力,有说由于时间的,有说从性命生的,有说由于变化的,有说是自然的,有说是由最小的点积成的。至于谈到因果相生的相状,也可以分为九种不同的学说:有说因就是果的,有说因果互异的,有说因中先有果的,有说因中先无果的,有说从自己生的,有说从别的生的,有说从自己与其他共生的,有说实在有生的,有说完全无生的。这些不同的解释虽然有极端相反的,但是他们的出发点却完全相同,就是认为因和果都是实有。于是揣摩推测这实的因果如何相生,便臆造出许多不符事实的理论来了。佛教为使人明了因果所以循环的原理,所以说不生不灭。因为假使那所生的果是实有的,他所以生的道理不外乎四条路:第一是从自己生自己,第二是从其他生自己,第三是从自己和其他合起来生自己,第四是无因而生了自己。但是都不可能。这第一,凡是事物不能从自己生自己。如何是从自己生?那主张因中有果的说:有布做衣服,实在是用衣服做衣服;由种生芽也实在是芽生芽。这是决不可能的。何以呢?若是先已有衣服,便不用再去做衣服了;若是先无衣服,又用什么去做衣服呢?况且用自己生自己,便应当不假外缘,如此那所生的自己还应生自己。一层一层相生,便应当一时生无穷的自己了。第二,凡是事物不能从其他事物生。如何是从他生呢?譬如用布做衣服、由种出芽。这也是决不可能。何以呢?从他生有两种:一种因灭果生,一种因不灭而果生。那因不灭果生,如由布做衣,但是布作成衣的时候,布仍然是布,并未曾生出如何特别的事物来。那因灭果生,如由种出芽,那已经烂坏的种,消灭了,无体性了,如何能有生芽的作用呢?第三,凡是事物不能从自己与其他共生。何以呢?自既不能生,他也不能生,当然自他合也不能生。譬如一盲不能见,二盲还是不见。第四,凡是事物不能无因生。假如无因生,那一切宇宙人生社会都不能成立,因为一切都杂乱了。然而事实上,一切都有条理,桃核一定长桃树,结桃子。既然四条路都走不通,然而事实上有事物发生,可见得那所生的事物决不是实有。所生的事物既然不是实有,便是无实体。无实体的生,可以算是生吗?所以决定是不生了。

于今再谈那能生的因。因就是所以生果必须的条件。这条件也可以叫作因,佛教中又叫作缘。但是一切事物心理生起所需要的条件,不外乎四种:第一是因缘。这是生果所需要的直接本质,而又是果所依附的。第二是增上缘。这是生果所需要的间接事物。譬如由种子生芽,种子是因缘,日光水土人工是增上缘。一切外界的事物只需要这两种缘。至于心理的生起,除了这两种缘外,还有两种。第三是等无间缘。就是由于前一念的心理消灭,所以后一念的心理才能生。如同前边的人走一步,后边的人方能进一步。这前念是后一念的等无间缘。第四是所缘缘。就是能生识,而在识中又有他的相貌。在普通,说色是眼识的所缘缘,声是耳识的所缘缘等。但是佛教唯识宗对于这一缘另有很深奥的解释,于今且不谈了。

我们于今研究所以从缘生的道理:第一,所生的果是实在吗?第二,若是实在,是从缘中生出来的呢,还是从缘外生出来的。第三,能生果的众缘是实有的吗?第四,若是实有,这缘中原来是有果呢,是无果呢?这四种情状都不可能。因为根本缘就不是决定的。由于看见了果,然后推测到他所以生的原故,便指定某某是缘。可见得缘的决定是要先有果的。若是无有果,对于什么说缘呢?既然果先缘生,当然缘不能生果了。若是说缘不是缘,只是事物,譬如种子日光水土等对于生芽,并无所谓缘,种子只是种子,日光只是日光,那是缘尚且不能生果。那不是缘的,彼此既无关系,更不能生果了。再者,缘中若是原来有果,那缘便无用了。因为果已经有在那里了。缘中原来无果,那对谁说是缘呢?

于今再详细将一种一种的缘来检查。因缘之中若是先有果,那便不是他能生果,因为果已经有了。因缘之中,若先无果,那便也不能生果,因为他与其余不是缘的相同了。因缘之中若是也有果也无果,那也不能生果,因为这叫作半有半无,就兼有上边有果无果二种错处。况且有无是相反的情形,不能在一缘中同时有相违反的事实。由此可见得因缘不能生果。

人的心理是前一念灭了后一念生。当前一念灭时,后一念是已生是未生?若是已生,便用不着他这次第缘。若是未生,对谁说是次第缘呢?再则,凡是有作为的事物,都是当时生当时灭的,所谓即生、即灭、刹那皆空的。那前一念有暂时的存在没有?若是没有,便不能成为次第缘;若是有,便不是有作为的生物了。那后一念心生时,前一念已经灭了。灭了的事物何以还能作缘呢?若是灭了还能作缘,便是常在,那便无有转变了。若是说正在灭时能作缘,那灭时是半灭半未灭,仍不出前边所说的范围。所以次第缘不能生果。

凡是能引生情识而情识上有他的相状的是所缘缘。但是佛教说一切真理非真理,乃至宇宙、人生、心物都是空而无想的。这理虽然现在来不及说,然而是极玄妙真实的。这空而无相的,如何能是有相的所缘缘呢?

假使一切事物有实体,可以说这事有了便有那事。但是增上缘事物的本身也是要从众缘生起的,从众缘生的便无实体。无实体便不是实有。既然不是实有,如何说这事有了便有那事呢。如此便无增上缘。可见,四缘的理论是对那凡人执着心物或有或无的,所以佛教说四缘生。说四缘生正是显假名不生。

因缘之中求果不可得,如何说果从四缘生?四缘中无果而有果生,如何不从不是缘的生呢?果是从众缘生,但是众缘在果未生时不是缘,在果已生后也不是缘,众缘便无自体。无自实体便是无有。无有的事物如何能生果呢?以上三问都不能回答。可见得果不从众缘生。是缘的事物既然无有,那不是缘的事物当然也没有了。所以果也不能从不是缘生。既然不从是缘生,又不从不是缘生,便是无有果。果既然无有,当然也无所谓是缘不是缘也。这便是一切不生的道理。

于今再谈万物相续的消逝是如何消逝的。万物的消逝是由于原来已经消逝而消逝呢,还是由于原来未曾消逝而消逝呢,还是在正消逝的时间中消逝呢?若是本来已经消逝,便不能再消逝了,因为是已经消逝了。若是本来未曾消逝,便也不能消逝,因为是无有消逝的可能。正在消逝的时间就是半逝半未逝,仍然不出乎上边两种理,所以也不能消逝。

在前边三时之中,普通都是以为消逝的时间中有消逝。因为凡是有作用的地方,便有消逝,而作用正由于消逝的时间,可见得消逝的时间中有消逝。这种理论有许多错误。第一,消逝是一件事,时间又是一事;时间并不含有消逝的意义。由于消逝的事实然后说消逝的时间。若是离了消逝的事实,便无有消逝的时间了。消逝的时间既然无实体,如何能说消逝的时间中有消逝呢?第二,若说决定是消逝的时间中有消逝,便是消逝的时间与消逝的事实是同时对立而各不相因的。如同牛的两角。事实上是不如此的。第三,若是消逝的时间中有消逝,岂不是有两个消逝的事实了吗?一是由于消逝而有消逝的时间,二是消逝的时间中有消逝。第四,若是有两个消逝的事实,便是有两个消逝的个体了。一件事物而同时要有两个消逝的事实,两个消逝的个体,这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得消逝的事实是在任何处觅不得的。

若说是有消逝的个体,也不然。第一,离了消逝的个体便无有消逝的事实。消逝的事实既然不可得,如何说有消逝的个体呢?第二,那消逝的个体是已经消逝而后消逝呢,是未消逝而后消逝呢?两者都不可能。除了这两种之外又别无第三种。第三,若是说有消逝的个体运用消逝的事实,这也不然。若是离了消逝的个体有消逝的事实,方可以说消逝的个体运用消逝的事实,但是离了消逝的事实便无有消逝的个体了。第四,若是消逝的个体运用消逝的事实,岂不是有两个消逝的事实了吗?一是由于消逝的事实成立消逝的个体,二是由消逝的个体再运用消逝的事实。第五,若是消逝的个体能用消逝的事实,便是消逝的个体与消逝的事实同时对立而各不相因的。并且先有消逝的个体而后有消逝的事实,也是与实情不相符的。

再说消逝的起端在何处?未消逝中不能有消逝的发端,因为是不消逝。已消逝中不能有消逝的发端,因为是已消逝。消逝的时间中无有消逝的发端,因为是半消逝半未消逝。再者,未有消逝的发端,当然无有消逝的时间及已经消逝,而只有未消逝。又在消逝的时间及已经消逝中,也不能有消逝的发端。这未消逝就是未曾发生消逝。既然未有消逝的发端。当然也无消逝的事实及消逝的个体。如此,这已消逝未消逝及消逝的时间都是不可得的。

若是说消逝由于有存在的事实及存在的个体,这也不然。这存在的消逝的个体能存在呢,还是不消逝的个体能存在呢?消逝的个体不能存在,因为未停止消逝,而消逝是与存在相反的。那不消逝的也不能存在,因为消逝的事实,息灭了方说存在,若是本来无消逝,当然也无所谓存在了。离了消逝及不消逝之外更无第三种可以存在的了。若是说消逝的个体能存在,这也不然。因为离了消逝的事实便无消逝的个体。消逝的个体既然在消逝的状态中,如何能存在?这存在与消逝是相反的呀。况且消逝的个体能存在,是在消逝的时间中存在呢,是在未消逝中存在呢,是在已消逝中存在呢?三处都不能存在。所以无有消逝,也无有存在。如此也无流行也无止息。那前章所说无明缘行乃至老死,便是流行;无明灭则行灭等等,便是止息。所以《心经》中说:“无无明亦无无明尽,乃至无老死亦无老死尽了。”

再说消逝的事实与消逝的个体是一个呢,还是不是一个呢?若是一个,这因缘的道理便错乱了。由于消逝的事实方有消逝的个体,由于消逝的个体方有消逝的事实。在相待之中这消逝的个体是常在的,消逝的事实是无常的。若是二者是一个,便应当全是常或全是无常了。若是二者不是一个,便是二者各自独立。有消逝的个体未必有消逝的事实,或是有消逝的事实未必有消逝的个体。这都是与实情不符的而且不可能的。由此可见,消逝的个体与消逝的事实是由一种事实而成立、或是由于两个事实而成立,都是不可能的。除此以外别无第三种可以成立的事实。可见得无有消逝的事实也无消逝的个体。

假定由于某一种消逝的事实而后证明这消逝的个体,这消逝的个体便不能用这某一消逝的事实。因为未有这消逝的事实的时候,无有消逝的个体,也无有消逝的时间及已消逝和未消逝,而这消逝的个体又必须要由消逝的事实而后成立,岂不是二者永无成立之可能了。假定由于某一消逝的事实而后证明这消逝的个体,这消逝的个体便不能用另一消逝的事实,因为一个体之中,不能有两个消逝的事实。若是本来实有消逝的个体,岂不是这消逝的个体不由于消逝的事实而成立,便是与这未消逝、已消逝、消逝的时间都无关系了。若是本来实无消逝的个体,只是由于消逝的事实而后有;那在先未有消逝的事实时候,什么个体能用这未消逝、已消逝及消逝的时间呢?若是先实有消逝的事实,不由于消逝的个体而成,这事实的未消逝、已消逝及消逝的时间岂不是与消逝的个体永无关系了吗?若是本来实无消逝的事实,那消逝的个体有什么作用呢?由此可见,根据消逝的事实而说有消逝的个体,根据消逝的个体说消逝的事实,根据此二者说消逝的趣向,都不能说一定有,也不能说一定无,只是一些假定的名字,如同影子相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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