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一‧二一五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极微实常,能生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疏翼】
第三别问别破所取非有之初,是外道别问别破。于中六破,第五已破二声论师,今为第六破顺世外道﹝梵文为「lokayata」﹞。文分为二︰一、叙计,二、正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于中有二:初、叙计,后、破之。此、初也。即是顺世外道所计。
此唯执有实常四大,生一切有情,一切有情禀此而有,更无余物,后死灭时,还归四大[1]。其胜论所计父母极微,此亦兼破。然此胜论更许有余物,顺世不然。执实、执[2]常、执[3]能生粗色,此是因也。
又胜论师及此顺世执所生之色,不越因量,量只与所依父母本极微[4]许大。如第三子微,如一父母许大,乃至大地与所依一本父母许大。本极微是常,子等无常,亦是实有。
色是德句,极微非色。今言「色」者,以自宗义说彼法体。然只地、水、火、风四有极微;余无极微,谓色、声等。
【论文】
一‧二一六 彼执非理。
【疏翼】
第六破顺世外道中,第二正破。文分为三︰一、总非,二、返诘,三、别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初、论主[5]非云︰彼非应理。
【论文】
一‧二一七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正破顺世中,第二返诘。
【述记‧卷六】
彼次返诘︰所以者何?
【论文】
一‧二一八 所执极微,若有方分,如蚁行等,体应非实。
【疏翼】
第二正破第十三外道顺世中,第三别破。文又分三︰第一、破能生四大,第二、破所生果,第三、合破二。初中分三︰一、有方非实难,二、无分不生难,三、能生非常难。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六】
下、破,有三︰一、破能生四大,二、破所生粗色,三、合破二。
初有三量︰一、有方非实难:顺世极微及与卫世皆无方分,唯有圆德。
然今设破︰「若有方分」,即立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彼许蚁行有方分、非实有,故以为喻。文中非次,准量应知。
又以佛法义,微[6]可有拟宜之方分,故「如蚁行等」。此即破实。
【论文】
一‧二一九 若无方分,如心、心所,应不共聚,生粗果色。
【疏翼】
第一别破顺世极微能生四大中,第二无分不生难。
【述记‧卷六】
次、第二无分不生难。
破能生[7]、又汝根本执无方分者。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法[8]。心、心所法亦不共聚生粗果色,故以为喻。此上[9]即有分及无分难。
【论文】
一‧二二○ 既能生果,如彼所生,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疏翼】
破极微能生四大中,第三能生非常难。
【述记‧卷六】
次第三、能生非常难。
汝之极微,应非常住。许能生果故。如所生果。「果」、即子微等。
上来初有方分,难父母实有。次、无方分,难能生粗色。后、能生果,难父母常。总破能生父母本极微竟。
【疏翼】
以上第一破极微能生四大讫。
【论文】
一‧二二一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应如极微,不名粗色。
【疏翼】
别破顺世外道中,第二破所生果。文分为二︰一、难果不越因量,二、难果实有。初中有四,第一、合破二外道师又分二︰一、果不名粗难,二、非色根取难。
【述记‧卷六】
下、破所生果。于中有二︰无常极成,故不须破。次下第一、难所生之果不越[10]于因量,至下文言「既多分成,应非实有」,第二、方是难果实有。初中有四︰一、合破顺世、胜论本计果量同一因微。第二、「量德合」下,唯破卫世粗德合救。第三、合破顺世、卫世遍在自因之救义执[11]。第四、合破顺世、卫世果多分合故成粗救[12]。
此中量云︰所生之果色,应不名粗。与本极微等故。犹如本极微。
又应返难极微应是粗。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名细。与粗量等故。如粗果色。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师果不越因中,第一以二量难果不名粗讫。
【论文】
一‧二二二 则此果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师果不越因中,第二非色根所取难。
【述记‧卷六】
又彼执地等所生粗果,眼根[13]等色根所取;父母极微,非色根取。以极微细,非色根取故。自下破粗果色,应非色根取。
量云︰所执实粗果色应非色根所得。与极微量等故。犹如极微。
若不言「实」,「色根所得」,即违自执。自执许色根得诸粗色果[14]故。
【疏翼】
以上合破二师讫。
【论文】
一‧二二三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非粗似粗,色根所取。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二唯破胜论粗德合救。于中分三︰一、唯胜论转计,二、破粗德合,三、返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此下第二、唯胜论师计。
彼转计言︰所生果色与量德合。即德句中量德有五[15],即微量、大量也[16]。有量德合故,虽与极微量等,非粗似粗,色根能取,然本极微非粗德合故。
【论文】
一‧二二四 所执果色,既同因量,应如极微,无粗德合。
【疏翼】
第二唯破胜论粗德合救中,第二破粗德合。
【述记‧卷六】
今[17]为量云︰此所生果色应无粗德合。与本极微体量等故。如本极微。
【论文】
一‧二二五 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疏翼】
第二唯破胜论粗德合救中,第三返难。
【述记‧卷六】
更返难之。
此中量云︰或应本极微有粗量德合。与粗果色处无别故。如粗色[18]果[19]。以量既等,即一处住,体相涉入,名「处无别」。「处[20]无别」因,意说相入。相入,即是量等子微之义。子微今以量无别为因,显父母亦得,父母以「处无别」为因,显子微亦得,互影显[21]也。
【论文】
一‧二二六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因非一故,可名粗者。
【疏翼】
第二破所生果破果不越因中,第三合破顺世、胜论果量同一因微,即破遍在自因之救义执。文分为三︰一、二师转救,二、果体非一难,三、果不成粗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此下第三子段、合破胜论、顺世二师。
谓彼救言︰前言果色等于因量,谁谓所生一色之果唯与一个极微量等?今云「等」者,等如二个父母极微,遍在二因之中。因既有二,果等于彼,故「可名粗」。
【论文】
一‧二二七 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
【疏翼】
第三合破二师果量同因中,第二果体非一难。
【述记‧卷六】
此、正述难。
极微[22]所生一果色,体应非是一,如所在因,父母极微[23]处各别故,如父母极微。此但应言,如二极微量。以三微果等因非极微故,但可总相言如因量[24]。
又文中少此意,欲显一子微居父母二极微之中。即在此者非彼,在彼者非此,云「如所在因,处各别故」。
量云︰所生色果[25]体应非一。在此东者,非西,「处各别故」。如所在因父母极微。
【论文】
一‧二二八 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疏翼】
第三合破二师果量同因中,第三果不成粗难。
【述记‧卷六】
既子微为二,如父母极微,还不成粗。由此,粗色如父母极微,亦非色根所取。此中二量,如次前说[26]。
【疏翼】
以上第三合破二师果量同一因,即破遍在自因之救义执讫。
【论文】
一‧二二九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
【疏翼】
第一合破二师果不越因中,第四合破顺世、胜论多分合故成粗救。
【述记‧卷六】
下子段第四、合破救义。
若彼遭难,复设救言:果色一一细分之时,即非是粗,多果色合故成粗者,今难之云︰即多父母因极微合时,足得成粗,及造成与色根为境,更用子果粗色何为?
彼执父母极微众多虽合,仍不成粗;果色不然,合即粗故。今主量云︰多父母极微合,应不成细。量[27]等粗果故。如粗果色。果色多合,应不成粗。量等极微故。如父母极微。彼说父母极微设和合时,亦非根之境,粗色相合,即成根之境。今令父母极微合成根之境,故言「足成根境」。
又立量云︰多极微合亦应成粗。许多合故。如粗果色。彼许多极微虽合,不成粗故也。多极微合,应成根境。许多合故。如粗果色。
【疏翼】
以上第一难所生之果不越于因量讫。即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一破能生四大极微讫。
【论文】
一‧二三○ 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疏翼】
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二破所生粗果色。
【述记‧卷六】
此下第二、破所生果,体是实有。
果既多分成粗,应非实有。多分成故。如军、林等。又汝所执前后相违︰前言果色子微一物虽合成[28]粗,仍量等彼一因之微。既被难已,云量德合。又复转言,量等二因微,乃至今言多分所成粗,元非一物,又多分成,复称实有。故是前后相违转执。
【疏翼】
以上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二破所生果讫。
【论文】
一‧二三一 又果与因,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疏翼】
别破顺世外道大文有三中,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粗色。文分为四︰一、应不同处难,二、牒救、破救,三、得一分得一切难,四、进退不成难。此即初文。
【述记‧卷六】
自下大文第三、合破父母及子。
又粗果色与因极微俱有质碍,亦应不得同一处住。如二极微。二极微有碍,即不得同处;如何因果二色俱有质[29]碍,遂得同处?「同处」者,即相涉入义。谓所生果色涉入因极微中,故为此破。
上来意尔。此中比量虽非次第,如文具有。
量云︰粗果与因父母极微应不同处。许有碍故。如二极微。
【论文】
一‧二三二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牒救。
【述记‧卷六】
若彼救言因果相受入,如一沙受水、艺石之药入于镕铜,沙得水而不增,铜得药而不长。即[30]水入沙腹中,药入铜里;因极微得果色,因不增大;如沙受水等,故无违者。
牒彼计也。
【论文】
一‧二三三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粗色中,第二破救。
【述记‧卷六】
今破之云「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此即不许沙体受水,但入二沙中间空处,不入一沙体之中也。亦应果色入二极微中间空处,不入一极微之体中。谓药入铜,亦复如是,即是造金艺石是也。谓药于铜中安[31]变成金时,药但入铜之空隙处,非入极微之中。是此宗[32]义。
此显不入义,下就宗难︰若果色入因极微中,应如沙受水而离。谓水入沙中,二沙即相远,不是水微入沙之中。
一、量云︰汝宗水入沙,应离,非一。许水入中故。如二沙中间。二、或子微入父母极微腹中,亦应离,非一。许入中故。如水入沙。三、又二微相触,如粗物相击,体不相受,遂即离散。汝若[33]言果色入因极微之中,因极微体应离散。为果微所触故。如粗物相击。
又药入镕[34]铜,入其间隙,二极微不相入。虽居间隙,药令铜极微变为金者,量云︰果色设许入因极微之间,亦应变彼因极微异本。许入极微腹中故。如药变铜也。
故论言[35]「应离变」者,是也。水入沙而离,或相击而离;药入铜而变也。沙离,故「非一」;药变,故「非常」。汝极微亦应尔,「非一、非常」。如铜、沙等。
【论文】
一‧二三四 又粗果色,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彼此一故,彼应如此。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果色中,第三得一分得一切难。
【述记‧卷六】
此中《二十论》[36]言:一应无次行,俱时至、未至,及多有间事,并难见细物。破卫世计,今亦同之。粗[37]果色是一,如得此一处、一分时,一切处、一切分亦应得。以「彼此一故,彼应如此」。论虽为比量,但举一边,亦应言此应如彼大乘以理,无实一物,乃至一极微亦无实一,是假立故,无不定失。今破实一也。
【论文】
一‧二三五 不许违理,许便违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疏翼】
第三合破极微及子微中,第四进退不成难。
【述记‧卷六】
「不许违理」者,谓若不许得此即得彼,即违彼此是一体之比量理也。若许,便违世间之事。「进」随自宗一实而[38]得,违事,不成;「退」随他宗[39]不得,违理,不成。此即近结。若远结者,「进」从于他,便违自教;「退」随自教,有违理失。
故是所执进退不成。但是妄情所计度也,结归唯识。就破外道中,上来别破十三外道法讫。
【疏翼】
亦即第一别问别破外道中,第一合十三种外道为六破文,第六破终。
--------------------------------------------------------------------------------
[1] 《广百论释论》卷二云︰
顺世外道作如是言︰诸法及我,大种为性。四大种外,无别有物。即四大种和合为我,及身、心等内外诸法。现世是有,前后世无。有情数法如浮泡等,皆从现在众缘而生;非前世来,不往后世。身根和合安立差别为缘,发起男女等心受用所依,与我和合,令我体有男等相现。缘此我境,复起我见︰谓我是男、女,及非二。
[2] 「执」字,《金藏》无。
[3] 「执」字,《金藏》无。
[4] 「极微」二字,《金藏》有,余无。
[5] 「主」字,《金藏》有,余无。
[6] 「微」字,《金藏》作「征」。
[7] 「破能生」,《金藏》有,余无。
[8] 「法」字,《金藏》有,余无。
[9] 「上」字,《金藏》、金陵本无。
[10] 「越」字,《金藏》作「粗」。
[11] 「执」字,《金藏》作「救」。
[12] 「救」字,《金藏》无。
[13] 「根」字,《金藏》无。
[14] 「色果」,应作「果色」。
[15] 《胜宗十句义论》云︰
量云何?谓微体、大体、短体、长体、圆体等名量。
[16] 《胜宗十句义论》又云︰
微体者,谓以二微果为和合因缘,二体所生一实微诠缘因,是名微体。大体者,谓因多体、大体积集差别所生三微果等和合,一实大诠缘因是名大体。
[17] 《金藏》作「今」,余作「合」。
[18] 「色」字,《金藏》无。
[19] 「色果」,应作「果色」。
[20] 《金藏》作「处」,余作「文」。
[21] 《金藏》作「影显」,余作「显影」。
[22] 「极微」二字,《金藏》无。
[23] 「如所在因。父母极微」八字,《金藏》无。
[24] 智周《演秘》云︰
言「三微」者,第三子微。果即第七。第七之因,即名为「微」,不名为「极」。所以总言「如所在因」,故不别言如所在极微。极微之言,不通微故。极微、子微,皆得名为所在因也。
[25] 「色果」,应作「果色」。
[26] 二宗以前因、喻证成。
[27] 「量」字,《金藏》无。
[28] 「合成」二字,《金藏》有,余无。
[29] 「质」字,《金藏》有,余无。
[30] 「即」字,《金藏》作「合」。
[31] 「安」字,《金藏》误作「要」。
[32] 「此宗」,指大乘。
[33] 「若」字,《金藏》作「若」,余作「何」。
[34] 「镕」字,《金藏》无。
[35] 「言」字,《金藏》作「云」。
[36] 即《唯识二十论》第十一颂。
[37] 「粗」字,《金藏》有,余无。
[38] 「一实而」三字,《金藏》有,余无。
[39] 「宗」字,《金藏》有,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