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一‧三四○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
【疏翼】
第二广破小乘中,第二破小乘所执不相应行。
【述记‧卷八】
自下第二、破不相应。于中有二︰初、总破诸部,后、别破异计。初中复三︰一、总非,二、却诘,三、量斥。此即初也。
「不相应」者,简非色、心,及诸心所,不相似故[1]。「行」简无为。
【论文】
一‧三四一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一总破诸部中,第二却诘也。
【述记‧卷八】
外、返诘也。
【论文】
一‧三四二 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
【疏翼】
第一总破诸部中,第三量斥。
【述记‧卷八】
下、以量斥。于中有三︰初、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二、合难体用,三、别难实有。初中有三︰一、举有法及难体因,二、举难用因,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此即初也。
「得非得等」,是有法。下文云「定非实有」法也。此初量云︰得、非得等,定非实有。非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有体可得故。如毕竟无。
《俱舍》云︰非如色等,现量可得。非如眼根等,比量可得[2]。既不如色等,故异色等,无别体用。其无为等,即色等性。举色、心等,以显无为。如色、心等现可得故,无不定失。又择灭等,非此所许,亦无不定。
【疏翼】
此即举有法及难体因也。
【论文】
一‧三四三 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
【疏翼】
第一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中,第二举难用因。
【述记‧卷八】
此、难作用。
其因[3]有别︰谓非异色、心,及心所等,现、比二量作用可得故。宗、喻,如前。真如与心等非一向异,亦无过失。
【论文】
一‧三四四 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疏翼】
第一难实有别举体相及作用因中,第三显其宗法以结于假。
【述记‧卷八】
举其宗法结归假也,至下当知。
【疏翼】
以上第三量斥中,第一难实有体相及作用因讫。
【论文】
一‧三四五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如色、心等,许蕴摄故。
【疏翼】
第三量斥中,第二合难体用。
【述记‧卷八】
即第二段合难体用。
「此」者,即不相应法也。量云︰此不相应定非异于色、心、心所,有实体用。许蕴摄故。如色、心等。
其真如等与色、心[4]等不一不异,不同彼宗不相应行一向有异;无不定失。又非蕴摄,即成异品,况非一向异于色、心等也!「许」言简过,准上应知。
【论文】
一‧三四六 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定非实有。
【疏翼】
第二量斥中,第三别难实有。文分二量。
【述记‧卷八】
下第三段、别难实有。有二比量,此第一也。
有法同前,故文不说。谓不相应行,定非实有,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毕竟无」者,即龟毛等。《瑜伽‧思慧地[5]》有五[6]种无[7],此即彼一。
前言「异」等,真如与心等,不一不异,故因不举「无为」,今言「非[8]实有」为宗法,故举「无为」也。简不定失。
【疏翼】
第一量讫。
【论文】
一‧三四七 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疏翼】
第三别难实有中,第二量。
【述记‧卷八】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许瓶等,不共许忿等。
今但总言︰汝不相应行,定非实有。除假以外,许余实法所不摄故。此中「余」言,显色、心等所不摄也。不言「许」者,随一不成[9]。
文外量云︰汝不相应行名[10]非有此实体。此余心等所不摄故。如瓶、忿[11]等。
《显扬》十八具广破此,不繁广引[12]。
【疏翼】
以上第一总破诸部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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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杂集论述记》卷九云︰
「不相应」者,不相似义。不与色、心等体义相似故,谓非有所缘,及性有变碍,名不相应故。
《瑜伽》卷五十三云︰
此是假想。于诸事中,为起言说。于有色等,二种﹝如得、非得,和合、不和合,诸相对者或不相对者﹞俱非,于有见等,二种俱非。
[2] 《俱舍论》卷四原文为:
谓所执得无体可知,如色声等,或贪瞋等。无用可知,如眼、耳等。故无容有别物名得,执有别物是为非理。
[3] 谓此所举作用与前量中之因有别。
[4] 「心」字,《金藏》有,余无。
[5] 即《瑜伽》卷十六〈思所成地〉。
[6] 「五」字,原误作「四」。
[7] 《瑜伽》卷十六原文︰
何等名为所观无法?当知此相亦有五种︰一、未生无,二、已灭无,三、互相无,四、胜义无,五、毕竟无。未生无者,谓未来诸行。已灭无者,谓过去诸行。互相无者,谓诸余法。由所余相若远离相,若非有性,或所余法与诸余法不和合性。胜义无者,谓由世俗言说自性假设言论所安立性。毕竟无者,谓石女儿等毕竟无类。
《略纂》卷十四解云︰
胜义无者,诸世俗言所说自性,依胜义谛皆非有故。
[8] 「非」字,《金藏》有,余无。
[9] 道邑《义蕴》云︰
意言「许」者,两宗共许实法即色、心是。若不言「许」,但言实法所不摄故,即有他随一不成,他许得等体是实故。
[10] 「名」字,《金藏》作「应」。
[11] 编按:「忿」字疑应作「盆」字。
[12] 《显扬》卷十八︰
问︰诸心不相应行皆云假有,云何应知?答︰由二种过失故:一、因过失,二、体过失。因过失者,若言生是生因,能生生故,说名为生。是即无别果生可得,此生为谁能生因故,说之为生?若言生是生体,是即从他生故,不应说为能生。如是余心不相应行,如理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