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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一冊 卷二 八、破假必依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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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二‧一二八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

 

【疏翼】

  大文第二广释第一颂前三句中,第二略释外难重净此三句。

 

【述记‧卷十一】

  自下第二、释外妨难重净三句,此[1]吠世师[2]难也。于中有三︰初、叙难,次、破斥,后、结正。初中有三︰初、总申难意,次、申理喻,后、结成难。此为初也。

  如上所言无实我、法,世间、圣教仍说有假,依何假说?不可假说牛毛而似龟毛,以其所似都无体故。

 

【疏翼】

  此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一总申难意讫。

 

【论文】

二‧一二九 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疏翼】

  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二申理喻。

 

 

【述记‧卷十一】

  下、申理喻中:初、申难,后、申喻。此申理也。

  谓立假者,必依三法方可说假︰一、谓真事,二、谓似事,三、共法[3]。

 

【论文】

二‧一三○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

 

【疏翼】

  第二申理喻中,第二申喻。

 

【述记‧卷十一】

  申喻有二︰初、别[4]指,后、例指[5]。此即初也。

  举世三事︰「如有真火」,名为「真事」。「有似火人」,即是「似事」。「有猛、赤法」,说为「共法」。火、人之上,俱有猛、赤,故名「共法」。

  此中难意︰既有所变色等能似之法,有善恶作用等共法。即于三中有似事、共法,明知心外有别真法名为真事!若[6]无真火,不可说人似于火故。然似事中有法,无我;我但有名,无相分故;法则不尔,依他性故。

  法,谓轨持[7],依他之中,有法;我谓主宰,依他之中,无我,法无主宰故[8]。若和合时,名假主宰,此即是我,无别种生依他假我,如瓶、盆等,不同于法[9]有别种生。设虽极微,亦名法故[10],我,则不尔[11]。

  又如婆罗门,其性猛、其色赤,犹如火。如世人说此婆罗门赤急似火。火是真事,人为似事。猛、赤是共法,可说婆罗门似火。三法缺一,假义不成。若无真事,即[12]似于谁?若无似事,说谁为似?无猛、赤法,如何似也?

 

【论文】

二‧一三一 假说牛等,应知亦然。

【疏翼】

  第二申喻中,第二例指。

 

【述记‧卷十一】

  此、例指也。

  即如有人负重形质,犹如于牛,亦复如是。等余狗等。

 

【疏翼】

  以上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二申理喻讫。

 

【论文】

二‧一三二 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疏翼】

  第一叙吠世师难中,第三结成难。

 

【述记‧卷十一】

  此、结成难。

  若有我、法,名为真事,识所变者[13],名为似事;所变者[14]上有不舍色等法之自相,名为共法;可说所变名为似法,说之为假。今无心外我、法真事,真事既无,故所说假,依何得有?以[15]无所说义假法故,其体[16]似法亦不得[17]成。似无依故,即义依体假[18]。

  又所变之似既无,能说之假不有。能说之假既无,所变之似不有[19],即有「体施[20]设假」[21];此似既无,如何说心似外境转?外境无故,心何所似?谁似于谁?谁为能似?是彼难也。世间我、法,标宗说无,故今但难圣教我、法。

 

【疏翼】

  以上第一叙吠世师难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有作是难︰若我及法不可得者,则假说亦不应有。假说者,必依三种而成,苟任无其一,则不得成。谓真事、似此余境,及此二共法。譬如已有真事为火,似事为婆罗门婴,及此二共法为赤及猛利,故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

 

【论文】

二‧一三三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

 

【疏翼】

  第二略释外难重净第一颂前三句中,第二破斥。于中分二。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22]破彼计:初、破外道,后、破小乘。破外道中,先破真事无,后破似事、共法亦无。此[23]破真事无。

  以说假我、法为能似,真我、法为所似,前破我、法中,已总破真我、法讫。此即不极成之真事,故指如前。

 

【疏翼】

  此第一破外道中,第一破真事无讫。

 

【论文】

二‧一三四 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疏翼】

  第一破外道中,第二破似事及共法亦无。

【述记‧卷十一】

  下、破似事及破共法。于中有二︰初、总非,后、别破。此总非也。

  前举火喻难中真火,论主非之,在于心外实法中破[24]。似事之中有依类,有[25]有依实说似。

  「类」者,性[26]也,即是同异。其大有句义[27]者,今不取之。何以知者?下破德与[28]类互相离,故知是同异。若大有为类,以是一法决定不相离故,即不成因,类是别义。

  「实」者,即是彼实句义,如地、水、火等。汝今所言,依于似事假说为火。所说假火,依同异类及火等实皆不成故。

  此即总非,依皆不成。

 

【论文】

二‧一三五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类有故。

 

【疏翼】

  第二破似事及共法亦无中,第二别破。

 

 

【述记‧卷十一】

  下、别破也。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29]︰初、德非类有破,后、德类相离破。此初也[30]。

  先破假依类不成。其猛、赤等实火之德,非是同异德故。

  彼宗计地有十四德︰谓色、味、香、触、数、量、别性、合、离、彼性、此性、液性、润[31]、行。水有十四德,前十四中除香,取重。火有十一种,水十四中除味、润、重性。风有九德,火十一中除色、液性。故色是火等德。而同异类,无德。今言「猛、赤等德」,非是[32]类有。「猛」,即行中势用作因,非念因也。亦名为利,即是火上猛利之势[33]「赤」是色德,此在于火,非是类德。

 

【论文】

二‧一三六 若无共德,而假说彼,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

 

【疏翼】

  第一破中,第二德类相离破。于中有二︰一、显非理,二、破相离无。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显其非理。

  「共德」者,即猛、赤也。虽有同异类,而无火德等,亦得说为火者,于水等中应得说为火,亦有同异类,无火德故,如似火人。以人例水,亦应不得说为似火,如汝所执[34]说人似火,似火应不依类。类无共德故,犹如水等。水等返覆可知。

 

【论文】

二‧一三七 若谓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

 

【疏翼】

  第二德类相离破中,第二破相离无。于中有三︰一、牒计非,二、出非理,三、总结。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破相离无。

  此[35]、牒计非。若彼宗言,「猛等虽非类德,而不相离,故可假说。以[36]人之类,必与火德猛赤等法不相离故,可说人为火。水中类离德,何得说为火」者,此亦不然。

 

 

【论文】

二‧一三八 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

 

【疏翼】

  第二破相离无中,第二出非理。

 

【述记‧卷十一】

  此、出非理。

  人类,及猛德[37]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如无猛、赤,调顺之人,但有人类,无猛等德。如火及彼似火牛中,虽有猛等,而无人类;岂非类、德,有互相离?又见贫人先无猛、赤,后富贵已,方有猛、赤,或复翻此。岂非相离?故不可说假依类得成。以其人类无猛、赤等德,不可说人定似于火,故知假说,不依于类。或复亦有有德,无人类,故不可以不相离救。

 

【论文】

二‧一三九 类既无德,又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假说,不依类成。

 

【疏翼】

  第二破相离无中,第三总结。

 

【述记‧卷十一】

  今总结之。

  「类既无德」,牒初破文[38]。「又互相离」,牒第二破[39]。「故知假说不依类成」,此总结非。皆有比量,思可知也[40]。

  就破似事、共法之中,上来已破依类不成。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此中,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者,或依类假说,或依事假说。然此二种假说,俱不得成。此中且说共法赤或猛利,非属火类。若无共法,于婆罗门婴,依类假说,不应道理,成大过故。

有谓:此类虽不具彼二法,然无此类,则猛性、赤性即不起。故于婆罗门婴,依类假说!虽无有类,于婆罗门婴,猛性、赤性亦现见故。若谓彼无,此亦随无,不应道理。纵许彼无,此亦不生,假说则无,以婆罗门婴亦应如火有其类故。是故于婆罗门婴依类假说,不应道理。

 

【论文】

二‧一四○依实假说,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疏翼】

  第二别破有二,第一破中,第二破实不成。

 

【述记‧卷十一】

  自下、复破依实不成。于中有二︰初、破,后、结。破中有二︰初、无共不成破,后、在人非德破[41]。此初初[42]也。

  「等」者,等取别性、此、彼等,随其所应。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此中总非,下显非共[43]。

 

【论文】

二‧一四一 谓猛、赤等,在火、在人,其体各别,所依异故。

 

【疏翼】

  第一无共不成破中,第二显非共。

 

【述记‧卷十一】

  此、显非共。

  若猛、赤等,体是一法,一头在人、一头在火。此猛、赤等可名共法,而是共有。既非共有,所依别故,依实不成。此猛赤德,在火,所依实人[44]等异;在人,所依实火等异;非是一德,而在二边,既无共法,故知假说亦不依实。

 

【论文】

二‧一四二 无共假说,有过同前。

 

【疏翼】

  第一无共不成破中,第三破救。

 

【述记‧卷十一】

  若外救言:无共假说,亦有何失?

  今论主非︰「无共假说,有过同前。」同前于水亦应名火等,以无共德[45]故。

 

【疏翼】

  以上第二破依实不成有二,第一破中,第一无共不成破讫。

 

【论文】

二‧一四三 若谓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疏翼】

  第一破中,第二在人非德破。于中分二︰一、牒计非,二、说火不在德。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一】

  下、在人非德破,此牒计非。

  谓彼救言︰水无赤德,故与火不相似也。人火虽复猛、赤,所依之实各别,以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

 

【论文】

二‧一四四 说火在人,非在德故。

 

【疏翼】

  第二在人非德破中,第二说火不在德。

 

【述记‧卷十一】

  世间但说人似于火,不说德似火。德似火时,应当猛似猛、赤似赤。德是实家德,可依实[46]假说。今不在德,唯在于人,乃言假依实说,此即[47]便依假人说实火故。若说火在德,德是实德,以德相似,名火依实,既说火在人,应人相似名为火,不说火依实。

 

【论文】

二‧一四五 由此假说,不依实成。

 

【疏翼】

  第二破依实不成中,第二结。

【述记‧卷十一】

  即总结也。

  此中有救,及如前解依类不成亦有救,破不异前也。

 

【疏翼】

  以上第二破斥外道小乘中,第一破外道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又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无共同法故。即彼火德猛利或赤,非此婆罗门婴所有。所以者何?彼此相异故,其差别乃与自所依相属故。若无火德,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不应道理。若谓人德、火德两相似故,说为类者,则应由相似故,于婆罗门婴猛利德及与赤德,假说彼火所有猛利德及与赤德;而以德相似故,于婆罗门婴假说为火,不应道理,以火名与德相似事不相应故。是故依实假说,亦不应理。

  智周《演秘》云︰

外为难云︰火有猛赤,火名真火;人有猛等,似彼名假;谁言其火而依于德,乃复难言火不在德?

应诘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异,既无共德,依何说假?无共假说,过如前说。以此等难,前已具明,故不举也。

问︰外若救云︰共,谓相似。如汝大乘,识变外器虽各不同,相似名共。不说一物贯于二处,方名为共!答︰略为三释︰一云︰火有猛德,人无其德。以人非是实句摄故。如何得言有于共法,而假说耶?﹝其一﹞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德相似名为共者,亦为不可。非为依实。一聚之中,通诸法故。﹝其二﹞二云︰以似名共,共、似,无别。即依二法而立于假,云何前云依三法立?﹝其三﹞故彼救非理也。

 

【论文】

二‧一四六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

 

【疏翼】

  第二释外妨难重净第一颂前三句有三,第二破斥外道小乘计中,第二破小乘。

 

【述记‧卷十二】

  上来已破外道真事,次破小乘伏难真事。

  破[48]前外道中[49],胜论为首,余亦从之。今小乘等自辨真事[50],准前立三法,故今破也。或是外道、佛法共许真事,假亦不依[51]。文有三︰一、总非,二、别显,三、结依。此总非也。

【论文】

二‧一四七 真谓自相,假智及诠,俱非境故──谓假智、诠,不得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

 

【疏翼】

  第二破小乘伏难真事中,第二别显。于中有三︰一、显不依真依共相,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三、总申假说不依真事。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下、别显有三:初、显不依真,唯依共相转。

  即此真事,非谓心外实体名真。但心所取法自体相,言说不及,假智缘不着,说之为真。此唯现量知,性离言说及智分别。此出真体非智诠及,如色等法,碍为自性,火以暖为性,水以湿为性,但可证知,言说不及。第六意识随五识后,起缘此智,发语言等,但是所缘、说法之共相,非[52]彼自相。若缘着自相者,如缘张人,即应张人身中诸事皆应了知,缘及[53]张人之自相故。

  应立量云︰如第六意识缘张人时,张人身中余一切法皆应缘着[54]。缘[55]着张人自相故。如所缘形量等。此就他宗而为比[56]量,非谓共许。张人身中[57]以众多法为自性,缘彼之时,但得众法所成之人,非一一法皆能别知,一一法[58]皆能别知,是证量故。

  言「共相」者,如言色时,遮余非色,一切色法,皆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言。贯通诸法,不唯在一事体中,故名「共相」,说为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变中,有共相法是可得者,即得自体;应一切法可说、可缘!故共相法,亦说缘不及。

  然非是执,不坚取故,如五蕴中,以五蕴事为自相,空无我等理为共相。分蕴成处,色成于十处,名自相,蕴名共相,一色蕴该十故。于一处中,青、黄等类别,类,名自相,处,名共相,于一青等[59]类中,有多事体,叶青非华[60]等。以类为共相,事名为自相,一事中,有多极微[61],以事为共相,以极微为自相。如是展转至不可说,为自相,[62]可说极微等,为共相。故以理推,无自[63]相[64]体[65]。且说不可言法体名自相,可说为共相。

  以理而论,共既非共,自亦非自。为互遮故,但各别说。说空无我等,是共相者,从假智说。此但有能缘行解,都无所缘真实共体。入真观时,则一一法皆别了知,非作共解言说。若着自相者,说火之时,火应烧口。火以烧物为自相故,缘亦如是[66],缘火之时,火应烧心。今不烧心及不烧口,明缘及说,俱得共相。

  若尔,唤火、缘火[67],何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唤于水。

  此理不然。无始串习,共呼唤故。今缘于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称前法。如眼识缘色,称自相故,不作色解。后起意识缘色共相,不着色故,遂作青解。遮余非青之物,故作青解,非谓青解即称青事。

  故《二十唯识》[68]伽他中言︰现觉,如梦等。已起现觉时,见及境已无。宁许有现量?[69]此谓[70]假智唯缘共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离分别故。言说亦尔,不称本法,亦但只于共相处转,如说青莲华等,有所遮故。

  今大乘宗,唯有自相体,都无共相体。假智及诠,但唯得共,不得自相。若说共相,唯有观心。现量通缘自相、共相。若法自相,唯现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乃至故言「唯于诸法共相而转」。此之自相,证量所知,非言说等境故。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又真事亦无,以彼自性越过一切智诠境界故。了彼本身体智及诠彼言说,唯以德相而转,不得彼自性也。若不尔者,德将无义。若离智及言诠以外,其余了知真事自性方便,不可得故。于本身自性境界无智及言诠故,当知其事亦无所有。

 

【论文】

二‧一四八 亦非离此,有别方便施设自相,为假所依。

 

【疏翼】

  第二别显中,第二显假诠智有胜功能。

 

【述记‧卷十二】

  下文第二、显假诠[71]智有胜功能。

  「方便」者,所以义、因义、安立施设义、善巧[72]义,非离假智及言说外,有别所以[73],便施设自相说为假智诠之所依。假智及诠,依所诠变[74]与彼自相相似之义,说为假故,以为疏缘。亲,不得自性,得自性时,不作青等解。作青等解,即非自性。故知自性[75]非假所依。然缘自性色及诠故[76],作青等解,故说自相为假所依[77]。

 

【论文】

二‧一四九 然假智诠,必依声起。

 

【疏翼】

  第二别显中,第三总申假说不依真事。于中分三︰一、假说依声,二、随声不及,三、两诠非自相。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下第三文、总申假说不依真事。

  谓此假智及诠,必[78]定依声而起。如闻「某甲」,即便缘之,或起言说,故必依声。如作「色」解,及说「色」言,由闻他声说之为「色」,方能了故。「诠」,谓名等,有诠辨故;「声」,谓表[79]业;虽不相离,各据一胜[80]。

  若尔,婴儿等应无比智,及生无色,比智应无!不闻他声,起假智故[81]。此理不然,如鼠闻猫声,或见瞳等,即便急走。岂彼生已,能起证智耶?此鼠前生曾为猫瞳之所食啖,今既见已,有比智生,定知如前还被彼杀,即便急走。生无色,亦尔。无始,及下界,曾熏习故,曾闻有无色定,修生彼故。不尔,此中唯说下界智依声起,除无色界。故知诸智皆缘共生,假智及诠──诠,谓名等[82]──必依声起。

 

【论文】

二‧一五○声不及处,此便不转。

 

【疏翼】

  第三总中假说不依真事中,第二随声不及。

 

【述记‧卷十二】

  如香、味、触,根合,得自相,岂能以声得彼自体?声既不及自相之处,故定知此假智及诠,皆不及彼自相而转,犹「如于声」。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如是声不及处,智及言诠亦无所有。

 

【论文】

二‧一五一 能诠、所诠,俱非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疏翼】

  第三总中假说不依真事中,第三两诠非自相。

 

【述记‧卷十二】

  说为能诠之名,所诠之法,俱非自相。声是耳所得,无所诠表故。今此「能诠」,是名、句等,意识所缘,缘之起解。故知能、所二诠,俱非自相,共相无别体,是假法故[83]。

  问曰︰若不着自相,横为分别,何非是执?即善心中,应有法执。亦不称境故。

  今[84]答曰︰法执之心,非但不称本质,亦不称影像──亲所缘缘、共相之法、依他起者──故名为执;或坚着此亲相分故,说之为执。此善心等缘[85]共相时,虽不称自相本质,而称于影像所变,亦[86]不横计坚着,与法执不同,以彼影像依他性故。或比量等心缘亲相分,亦不相称。若相称者,应名得体。由此,但非坚着此境,故不名执。

  若尔,色等五境有别能缘故,有缘自相。眼等五根及种子亦尔,本识境故。心、心所法,此是谁缘?若言他心智能缘,此应非证智,是散心故,如余散心。

  此理不然。护法释云︰一切凡圣自证分等,为证量故。安慧云︰谓即诸佛他心智缘,是通果[87]故。如通,是证量修慧所摄。《二十唯识》[88]伽他中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实。如知自心境,不知如佛境。此证量者,皆不起言说及有分别智,以证自相故,如五识境。余二乘凡夫所得他心智,不称他心法体自相,横缘共相故,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此总结之。

 

【疏翼】

  以上第二破小乘伏难真事中,第二别显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复次,此诸一切唯是假有,非是实有。所谓假有者,即由如是相转。谓于是处曾无有彼本身,一切声亦由本身实无唯假有性转。由如是故,唯无实有。此中若谓无我、法故,不应假说,如是所说,理不成立。

 

 

【论文】

二‧一五二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

 

【疏翼】

  第二破小乘伏难真事中,第三结依。于中有三︰一、总结依似事,二、似事唯增益,三、总结前说。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此、总结也。

  定知不依自相说假,依似事说。

 

【论文】

二‧一五三 「似」,谓增益,非实有相,声依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疏翼】

  第三结依中,第二似事唯增益。

 

【述记‧卷十二】

  此、显似事非真实有[89]。

  谓于自相之上,增益共相依他有法。谓一色相通诸色上,故名「增益」,此通三性心。及于此中遍计所执,此相是无[90]。勿[91]谓善心亦是有执。不坚取故,执心[92],必违影像相故,共相[93],不违影像相故。能诠之声,依共相转,不依自相,故说假法不依真起。心[94]变共相,外必有体[95],然与自相必须合缘[96]。如缘色时,亦随自相变为一共相。共相[97]遍诸色上,故成所缘缘[98],乃至缘我或空华等,随作青等解,或依于蕴实法,或别缘兔角等,与有体法并合缘之,故无非所缘缘失,一切准知[99]。

  又解︰即共相别缘,亦依他起,然不称实,仍是有法[100],成所缘缘[101]。

  今论所说假我、法者,但随妄情,非谓别有真,论说于「假」也。

 

【论文】

二‧一五四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疏翼】

  第三结依中,第三总结前说。

 

【述记‧卷十二】

  总结前所明,释非道理。

  谓前所破,初、就外宗[102]设许真事等为难,后、就小乘等共许真事为难。

  问︰若尔,世尊如何知共相法苦、无常等?应不能缘二、三谛等[103]!

  答︰如《佛地论》第六卷中,广有三解[104]。如萨婆多,五蕴是自相;苦、无常等理,是共相。因明乃有多重,并如别处广叙[105],不能烦引,学者应知。

 

【疏翼】

  以上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二破外征及上座等计讫。

 

【论文】

二‧一五五 然依识变,对遣妄执真实我、法,说假似言。

 

【疏翼】

  大文第四别征总结中,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于中分二︰一、总结说我、法因,二、引经证成。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二】

  下、显正[106]教说我、法因──依识所变见、相分法。为遣所执随情说假我、法言故,非真实有。

【论文】

二‧一五六 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治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疏翼】

  第三重总结引经证成中,第二引经证成。

 

【述记‧卷十二】

  即《厚严经》[107]:我、法无体,但有其名。此非安慧文也[108],文意易详,故今不解[109]。

 

【疏翼】

  以上第一一颂半中,第一长行广释上之三句,答难、破执、略标论宗讫。


 

 

 

--------------------------------------------------------------------------------

[1] 「此」字下,灵泰《抄》、《秘蕴》有「下」字。

[2] 「师」字,《金藏》无。

[3] 「别抄」卷四有云︰

解云︰于胜论「真事」者,谓外道所立实句;「共法」,是德句。又「真事」,是法自相,性离名言及假智。正破彼计不可依真而立假也。今此所明自体︰共相之中,有体之法名之为实,非谓自相方名为实,故依共相有体立假。

[4] 「别」字,《金藏》有,余无。

[5] 「指」字,《金藏》有,余无。

[6] 「若」字,《金藏》作「如」。

[7] 即相分。

[8] 道邑《义蕴》云︰

法有本质,我无本质。故似事中有法、无我。又所变相分有轨持故,但可名法。以无常、一、主宰之义,不可名我。何故相分非主宰耶?答︰非自在故,不可名主,无割断故,亦非是宰;相分类多,不得名一;有生灭法,不可名常。故疏释云︰依他无我也。

[9] 谓相分。

[10] 《瑜伽》云:瑜伽师以假想慧分析所现影像相分,依他起法。

[11] 谓任持有用,主宰无体。

[12] 「即」字,《金藏》作「而」。

[13] 即小乘及陈那等所谓「行相」。

[14] 「者」字,《金藏》有,余无。

[15] 「以」字,《金藏》有,余无。

[16] 「体」字,《金藏》作「能」。

[17] 「得」字,《金藏》有,余无。

[18] 即「无体随情假」。本论《述记》卷二护法假有二解中,第二解云︰

以无依有,世间说﹝妄﹞情以为我法;以义依体,圣教说体以为我、法。假我及法,不在于言,以所说为若我、﹝若﹞法故。

[19] 「能说」等十二字,《金藏》在前「所变」等十二字之前。

[20] 「施」字,《疏翼》原作「强」,《大正藏》作「施」。

[21] 《述记》卷二假有二解中,第一解云︰

说为我法,而体是无,随﹝妄﹞情说假。设体虽有,不称,名假。我、法二假,乃属于﹝言﹞说。唯假言说﹝似义意言性﹞,以为我、法,彼﹝真义﹞体都非。

[22] 「下」字下,《金藏》有「欲」字。

[23] 「此」字,《金藏》作「即」。

[24] 如《述记》卷一总结说︰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25] 「有」字,《金藏》无。

[26] 「性」字,疑「姓」。

[27] 「义」字,《金藏》无。

[28] 「与」字,《金藏》误作「且」。

[29] 一、破依类不成,二、破依实不成。初中又二。

[30] 即初中初也。

[31] 「润」字,《胜宗十句义论》作「重」。道邑《义蕴》解《疏》云︰

坠堕之因,名之为重。地是安静,非坠堕义,无重德。水有重者,现见雨落坠堕故。

[32] 「是」字,《金藏》无。

[33] 「势」字,《金藏》作「气」。

[34] 「执」字,《金藏》有,余无。

[35] 「此」字,《金藏》有,余无。

[36] 「以」字,《金藏》作「似」。

[37] 「德」字,《金藏》作「赤」。

[38] 「文」字,《金藏》有,余无。

[39] 「破」字,《金藏》无。

[40] 智周《演秘》云︰

破初量云︰汝言类句,定不依之立于假火。无共德故。犹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于前。因云猛、赤等德,有互离故。犹如水等。更思!

[41] 初中复三︰一、总非,二、显非共,三、破救。

[42] 「初」字,《金藏》有,余无。

[43] 「下显非共」,《疏翼》原置于下一段「此显非共」前,今依《大正

 藏》提前。

[44] 「人」字,《金藏》作「火」。

[45] 「德」字,《金藏》有,余无。

[46] 「实」字,《金藏》有,余无。

[47] 「即」字,《演秘》释文、《金藏》作「即」,余作「既」。

[48] 「破」字,《金藏》无。

[49] 「中」字,《金藏》有,余无。

[50] 灵泰《抄》云︰

即约立真事自相,假智诠不及,即假不依真也。

[51] 道邑《义蕴》云︰

谓色、香等,外内皆说。现量心得,是法自相,故名「真事」。

 智周《演秘》云︰

地坚、火热,如是一切诸法自相,名为共许。虽是共许,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52] 「非」字下,《金藏》有「称」字。

[53] 「及」字,《金藏》作「彼」。

[54] 「着」字,《金藏》有,余无。

[55] 「缘」字,《金藏》无。

[56] 「比」字,《金藏》作「比」,余作「此」。

[57] 「中」字,《金藏》有,余无。

[58] 「一一法」三字,《金藏》无。

[59] 「等」字,《金藏》无。

[60] 《金藏》作「叶」,余作「果」。此句意云叶青非华青。

[61] 青等微分,非和合相。

[62] 「可」字前,《金藏》有「所」字。

[63] 「自」字,《金藏》作「共」。

[64] 「相」字下,《金藏》有「自」字。

[65] 道邑《义蕴》云︰

自共二相,皆无自体。

[66] 谓第六识起缘虑时。

[67] 「缘火」二字,《金藏》有,余无。

[68] 《二十唯识》第十五颂。

[69] 《二十唯识论》长行解云:

又若尔时有此现觉,我今现证如是色等,尔时于境,能见已无。要在意识能分别故。时眼等识必已谢故。

[70] 「谓」字,《金藏》作「望」。

[71] 「假诠」,《金藏》作「诠假」。

[72] 「巧」字,《金藏》误作「功」。

[73] 「所以」二字,《金藏》无。

[74] 谓所诠、所变。

[75] 「性」字,《金藏》作「相」。

[76] 此句谓缘自性色及诠自性色。

[77] 智周《演秘》云︰

假智所变,假诠所诠,与法自相而相似故,故说智诠而为假也。「故知自性非假所依」者,非假智诠亲所依也。非是不许为疏所依。

[78] 「必」字,《抄》、《秘蕴》作「心」。

[79] 「表」字,《金藏》误作「承」。

[80] 如理《义演》云︰

此通外难。难云︰名既不离于声,即声与名应无差别!答︰虽不相离,然据义各胜,有别也。名,谓诠辨胜;声,为表业胜。据义有别,何所相违?

[81] 智周《演秘》云︰

不能依声而起比智,云「不闻声」,非是婴儿全不闻声。

[82] 名即不相应行。

[83] 《了义灯》卷八云︰

能缘假智,亦非自相。有﹝言语﹞分别,故言「假智」。

[84] 「今」字,《金藏》无。

[85] 「缘」字,《金藏》误作「名」。

[86] 「亦」字,《金藏》作「然」。

[87] 如理《义演》云︰

通者,是慧;从定所证,名果。

[88] 见《二十唯识》第二十颂。

[89] 即幻有。

[90] 智周《演秘》云︰

能遍计心所增之相,﹝混﹞同于﹝所遍计﹞共相﹝影像之上﹞,体亦﹝应作「却」﹞是无,故云「及」也。

 道邑《义蕴》云︰

此明增益依他有法,通于善等三性心中皆有增益也。次遍计﹝所执﹞亦是增益。所执﹝常、一﹞我法都无自体。于蕴处等,要﹝应作「妄」﹞执我法,当情是有,名为﹝第二﹞增益。

[91] 「勿」字,《金藏》误作「此」。

[92] 谓执心是常一,即遍计增益。

[93] 唯是增益。

[94] 「心」谓见分。

[95] 即见相别种。智周《演秘》云︰

「外」谓本质。

[96] 谓一疏、一亲。

[97] 「相共相」三字,《金藏》有,余无。

[98] 此谓亲所缘缘。

[99] 智周《演秘》云︰

问︰即蕴计我,可言实合,名必有体;离蕴计我,何为外体?答︰亦依名教,而起计故,亦名有也。

 道邑《义蕴》云︰

缘空华作青等解,青等是实,或兼实华,若别缘兔角等,以先曾闻见牛角等事,兔角等相似;同于彼,亦名兼实或取相分以为实法,故成缘也。

[100] 「法」字,《金藏》作「法」,余作「性」。

[101] 谓亲所缘缘。

[102] 即胜论等。

[103] 灵泰《抄》云︰

且如苦谛下四行︰苦、无常、空、无我。以摄四谛上苦︰自摄得苦谛苦,且摄集谛苦,能摄二谛无常,能摄得苦集是。三三皆无我也。……苦中四行是共相故,故今取也。余不是共相,则不取也。

[104] 已如前引。其第三如实义中,说因明论所立自共相与经说不同,

 定心离假智假诠,如云:

虽缘诸法苦、无常等,亦一一法各别有故,名为自相。真如虽是共相所显,以是诸法自实相故,自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与一切法不一不异,即名共相,自相亦与一切共相不一异故。

[105] 如《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上,并如前引,《述记》前文亦说第六识

 所缘自相与共相,为相待假安立。

[106] 「正」字,《金藏》作「圣」。

[107] 本《述记》卷二亦曾引。唐不空译《大乘密严经》卷中有云︰

内外之境界,了达皆唯识;能远离于我,亦离于我所。

[108] 智周《演秘》云︰

安慧二分,体即不有,所以知非。

[109] 「文意易详,故今不解」八字,《疏翼》无,依《大正藏》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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