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三‧七四 「触等亦如是」者,谓如阿赖耶识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触、作意、受、想、思亦尔,诸相应法必同性故。
【疏翼】
第一解初能变十义门外,第六段文「相应五数例同于心」。文分为三︰一、略申正义,二、「有义」下广破异说,三、「由此故知」下结示正义﹝文段分三科文依如理《义演》﹞。初中又二︰一、第一师说,二、第二师说。此即初中初文。
【述记‧卷十八】
自下第六段、诸心所法例同于心,非是分别识自体门。此四说中,第一、第二、第四说,同护法等。一师多复次,义不违也。义虽有四,文段有三。
牒前颂[1]第八句也。初师,初、以五心所法例同心王无记性矣[2],次、「无记性」[3],后、有「亦如是」故,如文可知。
【疏翼】
此即第一略申正义中,第一师说。
【论文】
三‧七五 又触等五,如阿赖耶,亦是异熟──所缘、行相俱不可知,缘三种境、五法相应、无覆无记──故说「触等亦如是」言。
【疏翼】
第一略申正义中,第二、第二师说。
【述记‧卷十八】
自下、即是第二师说。
此师亦说例于识体五种义同︰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三、缘三种境[4],四、五法相应,五、无覆无记。
前虽已有本识八门,随其所应,故但有五[5]。于十义中,此别开不可知为一门[6]。
然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种,及行相,并舍受俱[7]。因果不断,转舍时位[8],在例后明。此例以前,如其所应,亦如是故。
问︰本识五法俱,「触等亦如是」。触虽不与触自相应,五法是同,随应相例。本识行相,即是了别,触随所应,应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触前境是触行相故,余例难亦然[9]!
答︰余门通故,可咸相例。行相[10]既言「了别」,何得触等例同?此不成救!与识相应,既言触等,触等亦应与自俱故。此理不然!随所应有,触非触俱,相应有五法,五法相应例得同;「了别」在识不通余,何得触等例行相?了别行相在于识,亦令触等例皆同;与舍相应,不在受,亦应受等例成失[11]?
此上二说,义虽未周,以理而言,亦无妨难。
【疏翼】
以上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门中,第一略申义讫。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颂曰︰触等亦如是。
论曰︰如已说阿赖耶识,一向异熟,所缘行相不分明,常与触等相应,唯舍受,及无覆无记,如是触等亦是一向异熟,所缘行相不分明,除自身外,余四及与阿赖耶识常相应。又触等亦唯舍受,及无覆无记,均如阿赖耶识﹝安慧以异熟、不可知、相应、舍受、及无覆无记,五义例心王。缘三种境,彼则不例,而例舍受。与第二师相近﹞。谓以诸与异熟相应者,非异熟故。与所缘行相不分明相应者,分明所缘行相不可有故。如是于余﹝但例不例「一切种」,实属关键﹞,当说亦尔。
【论文】
三‧七六 有义:触等如阿赖耶,亦是异熟及一切种,广说乃至无覆无记,「亦如是」言,无简别故。
【疏翼】
第六段文以所例王门中,第二广破异说。于中分二︰一、第三师异说,二、第四师破。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此、难陀论师等多人为此解。初、许触等受熏,后、被难已转计,方言缘种名「一切种」。
此、第三说。
例上五门,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谓从异熟乃至无记,除识自相、行相、受俱[12]。颂言「触等」,即是自相,故不须例。此论体例,若正义无违,或合为一;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非必异说。今此别师[13]。
【论文】
三‧七七 彼说非理。
【疏翼】
第二广破异师中,第二、第四师破。于中分二十三文︰一、第四师总非,二、第三师问有何所以,三、论主答,四、第三师伏难,五、论主牒破﹝二文合一﹞,六、第三师伏质,七、论主返征﹝二文合一﹞,八、第三师复伏救,九、论主复难﹝二文合一﹞,十、第三师伏救,十一、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二、第三师伏救,十三、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四、第三师伏救,十五、论主正难﹝二文合一﹞,十六、第三师转救,十七、论主征,十八、第三师再转救,十九、论主再征,二十、第三师答出三因及宗喻作﹝二文合一﹞,二十一、论主难,二十二、第三师伏问,二十三、论主复答﹝二文合一﹞。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第四师破,第一、非也。
【疏翼】
《枢要》卷中云︰
心所例中第三师,《疏》云︰以六义例。今观第四师难意,不例了别及与受俱,即例六门。虽有难言触与触俱,许五法俱,为例同故;三释皆以俱心所,不例舍藏,唯心王舍藏,为非心所舍藏名,所以前例如是。不尔,何故中路例也?执此,即依二解为正,并第四师释难中有十︰一、总非,二、却诘,三、难令不受熏,四、纵难受熏,五、他救,六、复诘,七、彼释,八、正难,九、转问,十、申宗。
第四纵难受熏中有五︰一、一成六体过,二、多因一果过,三、五种无用过,四、势等非次过,五、顿生六果过。
「又彼所说」,转问也。「由此」等,申宗也。
【论文】
三‧七八 所以者何?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第三师中,第二第三师却诘有何所以。
【述记‧卷十八】
第二、彼问有何所以。
【论文】
三‧七九 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不能受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第三师中,第三论主答「难令不受熏」。
【述记‧卷十八】
三、论主答。
既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于「可熏」中,有自在义[14]。世亲《摄论》四[15]外,别立有自在义,方能受熏[16]。染中举贪,「等」取瞋等。善中举信,「等」精进等。既如贪等,故不可说触等同识,能持种子,此乃不例一切种门。
问︰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增减,义具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摄。
问︰何故受熏,则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为因据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须报主,心所非所熏。
问︰心所为因能熏,言有力,心所为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无过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过失多,心所非所熏。
问︰何故能熏,即言无失,为所熏者,过失便多?
答︰为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为果之时,无力乃非所熏。
问︰何者名过失?
答︰顿生六果失。
问︰何故心所受熏,后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后果不顿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成六种,后生现时,顿生六果。心所能熏相分、见分,但随己数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种,即所熏无顿生六果。唯熏心王一体法故[17],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种见、相分种,各自生已现行本识等,即有顿生六果之过。
问︰如缘本识增上缘中熏成种时[18],同时心所亦熏成本识种,缘彼心所[19]亦尔。何故心所能熏所熏无顿生果之妨[20]?
答︰即能熏心王缘本识及五数,熏成种子,此种后时生本识及五数现行,能熏心所不熏彼本识及五数种。此相分熏种,但生自相分现行,非亲生彼本识等故,故无此妨。
问︰心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俱生于彼本质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现行,不生本质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缘本识及五数,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种。以后种生现行,顿生六果妨,不可论其本质生与不生所熏六种,乍可论其本质影像[21],其所熏不然[22]。
此亦不然,受熏例亦尔,心所生影像,心王生本质!由是义故,如实义者,如缘本识熏种之时,能熏心聚共熏成一本识之种,此,增上缘,本有种子为因缘故,无顿生六果之妨。多种生一芽,因缘便无此事。增上缘等,理亦无失[23]。
又设能熏各各熏一本识种子,虽为六种,六种共生一果,亦无妨难,能持之识体是一故[24]。论所言:如贪、信等,不能受熏。此对难陀亦熏心所,非对经部[25],经部说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摄论》云︰「是能依故[26]」,不自在故。若对彼宗有立已成之过,由大乘异师亦有说心所是所熏,故今以为喻。量云︰第八、五数,应非所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贪、信等。
若尔,七识应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不然。因明者说︰但遮能依心所体是所熏,不表七识心王是所熏法。触等五法既非所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以「不能持诸种子」为第二宗,于理无失。文有宗二,因、喻唯一。
【论文】
三‧八○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体。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四第三师伏难及第五论主牒破。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一成六体过。
【述记‧卷十八】
四、第三师言。
受熏何失?
五、论主牒破。
即一有情能熏、所熏,随是何法有六个种,以六法体为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种故。
【论文】
三‧八一 若尔,果起从何种生?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六第三师伏质及第四师返征。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二多因一果过,先设一番质征。
【述记‧卷十八】
六、外人复言。
六种何失?
此即第七、论主复征。
若尔,果生从何种起?
【论文】
三‧八二 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八第三师伏救及第九论主复难。即亦属《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二正出多因一果过。
【述记‧卷十八】
八、外人复云︰皆从彼起。
九、论主复云[27]。
《成业论》中,广破此义[28]。量云︰别能持中六种种子,应不共生一果。因缘性故,如六能熏。能熏虽有六现,不是因缘共生一果种。
若尔,《杂集》第八卷如何通?彼许多因生一果故。如五无间业受一期报故[29]。
《成业论》中自解此妨,可许多缘生一果体,不许多因能生一果。因缘办体,无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缘」、「因果」言故。
【论文】
三‧八三 若说果生,唯从一种,则余五种,便为无用。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第三师伏难及第十一论主正难。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三、五种无用过。
【述记‧卷十八】
十、外人转言︰熏种虽多,生果之时,但从一种。
此下十一、论主复非。初二句牒,下二句难。
此就见分能熏为论[30]。
问︰既尔,护法等如何释此文?新旧之种若随用一,旧新种中一无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共生一果,为难亦尔。
此乃自违,不劳他诘[31]!
答曰︰新旧因缘,能熏有六,熏成六种,势力齐等,俱逢缘合,可许此类共生一果。如一麦中,有多极微,可许同生一芽等果,非许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尔,《成业》难多种生一芽,何为会释?
彼破经部色、心二法各各有种,共生一果。如二麦等共生一芽,非此所许。今五数中,各有种子,共生一果,故是所非。若一识中同类种子,共生,无妨。故此文言︰若一种生,余无用等。不尔,此言深为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类种,许共生一果。若能持是别,虽同类种,不许同生果。
【论文】
三‧八四 亦不可说,次第生果,熏习同时,势力等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广破中,第十二第三师伏救及第十三论主正难。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四势等非次过。
【述记‧卷十八】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论主复难。
同熏之种一生果时,余亦应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生果种。故不可说心种先生,余触等种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32]。
【论文】
三‧八五 又不可说,六果顿生。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四、第三师伏救及第十五论主正难,即《枢要》第四纵难受熏中,第五顿生六果过。论主正难中分二︰一、总非,二、出过。此即正难中总非也。
【述记‧卷十八】
十四、外人复云「六果顿起」。
十五、论主复难。
此、即总非。
【论文】
三‧八六 勿一有情,一剎那顷,六眼识等,俱时生故。
【疏翼】
第十五论主正难中,第二出过。
【述记‧卷十八】
有何过失?
若六果生,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罗[33]面有三目,复有龙王有八万眼,有六种体,于理何违?
难此,不尔!不可说心中之种,生此眼;心所中种,能生彼眼;即应一念有六本识。又无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种,于理为善。又如人二眼,识但是一;多眼龙王,何必识多?又若许尔,即一有情有六本识,便为六身,非为一体!
【疏翼】
以上《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四、纵难受熏讫。亦即第十五、论主正难讫。
【论文】
三‧八七 谁言触等亦能受熏、持诸种子?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六、第三师转救。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五「他救」。
【述记‧卷十八】
次第十六、彼复转救。
外人转计︰此即不例同于本识持种受熏,名「一切种」故。
【论文】
三‧八八 不尔,如何触等如识,名一切种?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七、论主征。《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六「复诘」。
【述记‧卷十八】
第十七、论主复问。
问触所由。
【论文】
三‧八九 谓触等五,有似种相,名一切种。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八、第三师再转救。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七「彼释」。于中分三︰一、第三师转计,二、答征出三因,三、出宗喻。此即第一转计。
【述记‧卷十八】
次第十八、外人复云[34]。
此解似种。本识变种,能生果故,名为真种。触等与识同一所缘故,彼亦能变为种子,不能生果,名为「似种」。
【论文】
三‧九○ 触等与识,所缘等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十九、论主再征,及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相当《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二答征出三因及宗喻。依次分三、分五,此第一因。
【述记‧卷十八】
十九、问彼何故须然,二十、彼答。
此显三因,触等似种,若不缘种,心、心所法所缘,便有不同之失。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二答征出三因中,第一因也。
【论文】
三‧九一 无色,触等有所缘故。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中,第二、出第二因也。
【述记‧卷十八】
生无色界,既不缘色,不缘种者,此何所缘?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二、答征出三因中,第二因也。
【论文】
三‧九二 亲所缘缘,定应有故。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中,第三、出第三因也。
【述记‧卷十八】
若但缘本识相分之种,自不须变,即无亲所缘缘,自无相分故,便非唯识。心外取故,若托彼变,但是疏缘,不于触等之上现影像故。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三答征出三因中,第三因也。
【论文】
三‧九三 此似种相,不为因缘,生现识等。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作答中,第四、出宗及喻。此先出宗。
【述记‧卷十八】
无实用故,不能生现识根境等。「等」者,等取诸根境等。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四答征出宗也。
【论文】
三‧九四 如触等上似眼根等,非识所依。
【疏翼】
第二十、第三师出三因及宗喻中,第五出喻。于中有二︰一、似根非依喻,二、似火无烧喻。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此如何等?
心所所变眼根等,不能为依亲生五识,亲生五识者,心王所变故。色等亦尔,亦非实碍。此六眼根等,同时、同处不相障碍。
【疏翼】
此《枢要》第七「彼释」中,第五答征出第一喻也。
【论文】
三‧九五 亦如似火,无能烧用。
【疏翼】
第五、出喻中,第二、似火无烧喻。
【述记‧卷十八】
此、显同喻。
镜中之火,名为「似火」,无烧用故。此上并是第三师救。
【疏翼】
此《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七「彼释」讫。
【论文】
三‧九六 彼救非理。触等所缘,似种等相,后执受处,方应与识而相例故。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二十一、论主难。即《枢要》第四释难中,第八正难。于中有二︰一、「执受处」后方可例,二、显正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八】
次二十一、论主难云。
谓若是触等缘似种相,名「一切种」,即是第四、缘境之门[35]。在第三门「一切种」,后[36]「执受处」中,方应相例,如何于前[37]「一切种」中,乃例缘境?
【疏翼】
此《枢要》第八正难中,第一「执受处」后方可例。
【论文】
三‧九七 由此,前说一切种言,定目受熏能持种义。不尔,本颂有重言失。
【疏翼】
第二十一论主难中,第二显正义。
【述记‧卷十八】
此、显正义。
由此理故,前句所说「一切种」言,定目本识有彼受熏能持种子义,不目缘种、似种等义,故不可以触等五数缘种为例。
若不是说受熏、执种,名「一切种」尔者,本颂乃有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种」,已言缘种,下解「执受」中,复言缘种故。
若彼救言:缘种子者名一切种,「执受处」中说有根身,无重过者,理亦不然。
世亲《摄论》[38]引《阿毗达磨经》[39]言︰执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处,二、相名分别习气[40]。种子可执,复是所缘;与身别明,此有何意?故所说非也。
【论文】
三‧九八 又彼所说「亦如是」言,无简别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证。
【疏翼】
第二、第四师破中,第二十二、第三师伏问,及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于中有三︰初、总非,次、正难。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九「转问」。后、「申宗」,与《枢要》第四释难中第十合。此即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中,初文总非也。
【述记‧卷十八】
二十二、第三师问。
若不如我所说义者,「亦如是」言,应有简别!以不许例持诸种故。
次二十三、论主复答。
此、总非也。
【疏翼】
此《枢要》第九「转问」中,第一总非。
【论文】
三‧九九 勿触等五,亦能了别,触等亦与触等相应。
【疏翼】
第二十三、论主复答中第二正难。即《枢要》第九「转问」中,第二正难。
【述记‧卷十八】
此下、正难。
「了别」,唯是识行相故。上「勿」字流至此──「勿触等」五,「与触等相应」,以说本识、触等相应故。不尔,如何触等相例?
【论文】
三‧一○○由此故知,「亦如是」者,随其所应,非谓一切。
【疏翼】
第二十三、论主答中,第三申宗。即《枢要》第四师释难中,第十申宗。
【述记‧卷十八】
由此理故,故知颂中「亦如是」[41]言,随所应说。若前,若后,性相求故,应可例有随理无违,即便相例,非谓一切皆令例之。
此例几门?
即有六门。前第二师例同五门[42],今加断舍,随所应故。余不例者,准义可知。以随文便,中间相例,故亦可许例于舍位[43]。欲显初后皆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间说触等相例。若最后句方例者,恐谓一切皆合例故。
上来虽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识,例彼触等义门分别。
【疏翼】
以上第一二颂半﹝第二颂下半至第四颂﹞,第六段文十义门以外,五心所例心王门讫。
--------------------------------------------------------------------------------
[1] 谓第三颂。
[2] 《枢要》卷中云︰
下心所例王门心所例中,第一师不例异熟等者,应思一一不例所以,以义不同故。
[3] 即无覆无记性。
[4] 「三种境」,谓种子、内根身、外器界。
[5] 「五」,谓五段文。
[6] 《述记》卷十二云︰
「不可知」者,即于所缘行相之内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束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
[7] 灵泰《抄》云︰
此师即例五门︰一、异熟,二、所缘行相俱不可知。其所缘,即是第三门中缘三种境是,更无别体。其行相即是心王,了别为行相,故唯取「不可知」也。
[8] 即「因果譬喻」、「伏断住次」两门。
[9] 道邑《义蕴》云︰
五心所中,举触为首,难余作意等亦尔。又此举行相为例,更以自相门例亦得。触虽不以摄持因果为自相,亦有三和之自相,俱自相故,亦可相例。又难受不与受俱,余心所不与受俱,并应为例。
[10] 「行相」,谓本识行相。
[11] 灵泰《抄》云︰
此即返质外也。若触等余心所法既同舍受相应;若心所中受,则不与舍受﹝相应﹞。受不与受得相应,故返质外曰︰了别在于识,例触同了别;受不同舍受相应,受得与舍受相应?既受不得与舍受相应,故知不得例心王同了别也。
智周《演秘》云︰
触等虽复不自相应,然余四法亦即是彼王相应法,所以故得例相应门。﹝触等﹞行相与王无少交涉,先得相例。
[12] 安慧则除「一切种」未确例,而确例舍受俱,又不确例执受处或所
缘三境。
灵泰《抄》叙难陀等七门云︰
即一、异熟,二、一切种,三、不可知,四、执受处,五、触等相应门,六、舍受相应门,七、无覆无记门。
[13] 灵泰《抄》云︰
此文即说一部论意。若十师正义,则总合为一义以明;若邪宗、谬义,假作别师,是以多「有义」也。
[14] 本论卷二云︰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
[15] 《摄论》卷二、《摄论‧无性释》卷二。
可熏具四性:坚住性、无记性、可熏性,与能熏共和合性。
[16] 《摄论‧世亲释》云︰
谓眼识熏习在贪欲中,不应道理。何以故?由彼贪欲依眼识故,不坚住故。
《摄论‧无性释》云︰
且此熏习不得住贪中,以贪依识故,贪系属识,识不依贪。非能依贪受所依熏,应正道理,是能熏故。「不坚住故」者,正遮贪欲是所熏性。
此乃为所熏四义中第一「坚住性」之教证。亦涉及心王、心所何者受熏之义,可为此用。灵泰不解,谓「今此引来,疏主亦是烦琐」。
[17] 道邑《义蕴》云︰
此意说如第七识心王、心所同缘本识,第七心王能熏自相、见种,亦熏本识种子。心所但熏自相、见种,不熏本质之种。由所熏之处是一,故无六果之妨。此初解为不正也。
[18] 「如本识不自熏」。
[19] 谓缘彼见分心所。
[20] 灵泰《抄》云︰
如本识不自熏,要藉前七识熏。且如第七识缘第八识时,第七识心王心所合有十八﹝第七心王心所见分、相分,及增上所熏第八心王、心所见分﹞。此十八个心、心所同缘本识,一念之中熏成十八个本识种子。以后生现行之时,亦有顿生十八个识多果之妨。
[21] 智周《演秘》云︰
不可说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质,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所以者?王所六种,皆所熏故。「乍可论其本质影」者,能熏之识,乍可论其能熏心王于生本质,能熏心所生于影像。
[22] 智周《演秘》云︰
不得论其王所所熏,生于本质影像等异。
[23] 灵泰《抄》云:
此第二解。
[24] 灵泰《抄》云︰
此第三解,护法正义也。
[25] 《摄论‧世亲释》释卷二中云︰
譬喻论师欲令前念熏于后念。
[26] 《摄论》卷一中原文:
然此熏习,不住贪中,由彼贪欲是能依故,不坚住故。
[27] 即云「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
[28] 《成业论》云︰
如何一一心、心所法,从二种子相续而生?不见芽等从种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缘生于一果,无从二种有一果生。
[29] 《对法》卷八云︰
于一生中,顿受一切所得异熟,无有过失。所以者何?若造众多无间业者,所感身形最极柔软、所感苦具众多猛利,由此顿受种种大苦。
[30] 如理《义演》云︰
若约相分、本质,即有三十六种。如论言「则余五种便为无用」,则知依见分说,不约相分。
灵泰《抄》云︰
以第八见、相二分不自熏,所以于他相分中能熏成第八见、相分种。
[31] 「诘」字,金陵本误作「语」。
如理《义演》云︰
我本难汝云︰果生,若从一种生者,则余五种为无用。今却难我云︰能熏多种共生一果者,即有多种共生一芽之妨。若一生,余不生,不生应无用!故云此难意乃是自违,而符我宗,不成难也。「答」以下,是解也。
[32] 灵泰《抄》云︰
量云︰汝初种子生时余种亦生。「熏习同时势力等故」。如初生种。难初生种。亦然。
[33] 「摩醯首罗」,梵为「mahewvara」,即大自在天。
[34] 即「谓触等五有似种相,名一切种」。
[35] 谓即十义门中,第四缘三种境之门。
[36] 即第四所缘门。
[37] 谓第三因相门。
[38] 《摄论‧无性释》卷一,及《摄论》卷一均引。
[39] 该论即经所摄。
[40] 《摄论》卷一初云︰
何缘此识亦复说名阿陀那识?执受一切有色根故;一切自体取所依故。所以者何?有色诸根,由此执受,无有失坏,尽寿随转。又于相续正结生时,取彼生故,执受自体。
《摄论‧世亲释》解第二「执受自体」云︰
于相续正结生时,能摄受生。一期﹝藏文作「一切」﹞自体亦为此识之所摄受。由阿赖耶中,一期自体熏习住故﹝藏文作「于阿赖耶识中,一切自体熏习安住故」﹞。彼体起故,说名「彼生」。受彼生故,名「取彼生」。由能取故,执受自体。
《摄论‧无性释》云︰
摄受彼故,名「正结生」,受彼生故,精血合故,非无阿赖耶识,而有执受一期﹝藏文作「一切」﹞自体。譬如室宅,院摄光明﹝藏文无此喻﹞,是一期﹝藏文作「一切」﹞自体习气所熏故。
[41] 即第四颂中第二句后三字「亦如是」。
[42] 安慧亦例同五门,例「舍受」,而未例三种境。
[43] 道邑《义蕴》云︰
问︰只言舍赖耶,何故不言舍触等?答︰此据离缚,心王离时,心所亦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