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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疏翼 第二冊 卷三 二十三、能执根身证有赖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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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三.三五八 又契经说: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若无此识,彼能执受,不应有故。
 
 
 
【疏翼】
  第二引经申其理证或依经附理十证中,第四能执受心证。文分为三︰一、引经,二、遮余非,三、归本识。此即初文。
 
 
 
【述记‧卷二十二】
 
  自下第四、引经证能执受。
 
  是「八证」中,初执受证,然此稍广。初通破诸部能执心计[1]。
 
 
 
【论文】
三‧三五九 谓五色根及彼依处,唯现在世是有执受,彼定由有能执受心。
 
 
 
【疏翼】
  第四能执受心证中,第二遮余非。
 
 
 
【述记‧卷二十二】
 
  下文有三︰一、显所执、彰能执心,二、明执心显唯第八,三、破异计非能执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自身[2],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处除声,皆非执受故;《对法》执受九处除声[3],声非所执故。
 
  问曰︰何以声非所执受?
 
  以有间故,又声疏断,故非所执。然五十三[4]等[5]亦说「执受」。以「依执」故[6],非生执受,如前已说[7]。唯「现在世」是有情故,可有执受,过、未非也。经部:去、来无;萨婆多:非过、未[8]。
 
  此、出所受。
 
  彼,唯身根能生觉受,余根等同聚,亦名执受。其身识转时,名为执受。身识不转,亦名执受,是彼类故。此等所执受法,定由有己能执受心持令不坏。
 
  经虽但言「有色根身是有执受」,自非能执。自若能执,应别有所执;既无别所执,而言「有执受」,故有他能执受自也。
 
 
 
【论文】
 
三‧三六○ 唯异熟心──先业所引,非善、染等,一类、能遍、相续──执受有色根身,眼等转识,无如是义。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执心显唯第八。
 
 
 
 
 
【述记‧卷二十二】
 
  下、明执心显唯第八。于中有二︰一、显八有七无,二、简言滥。此初文也。
 
  何心能执受?
 
  「唯异熟心」,谓第八识「先业所引」,体任运起,非现缘起。从第七识,亦现缘引,不能执受[9],即是「八证」执受五因中,第一因[10]。下自为量,不能烦述。
 
  「非善染等」,「等」取威仪等无记,彼是第二因。彼言六识善恶可得,故不能执受[11]。
 
  「一类」,谓第八识一类异熟无记性摄,次第三因。彼言六识一类异熟无记摄,不可得故[12],不能执受。
 
  「能遍执受」者,谓唯本识遍能执受五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识各别依故,不能遍执[13]。此中第八,佛色根证,如下自解[14]。
 
  「相续执受」,谓第八识一切时执,非有执、不执;不执时,即烂坏故。
 
  彼言六识所依应成数数执受过失[15],唯第八识具此五义,眼等七种转识,皆非业引,不具五义,故非能执。
 
 
 
【论文】
 
三‧三六一 此言意显:眼等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执受自内有色根身;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勿诸佛色身无执受故。然能执受有漏色身,唯异熟心,故作是说。
 
 
 
【疏翼】
  第二明执心显唯第八中,第二简言滥。
 
 
 
【述记‧卷二十二】
 
  下、简言滥。
 
  论中意言︰显六转识皆无一类、能遍、相续自内能执有色根身。既六转识不能执受,即唯异熟第八能执。此言非显唯异熟心方能执受,勿诸佛色身亦无执受故,佛善第八亦能执故。
 
  谓前二因[16],但义差别,即「一类」摄尽。「一类」异熟、无记,即双摄尽,故今说三。
 
  又前二因,明[17]本识、转识同[18]异[19];后三因中,明七转识不能遍执受内有根身;却明执内有漏色身,唯异熟识,非显能执识唯异熟心。
 
  佛能执心为不定故。执有漏身,唯异熟心,非善等心。虽佛善心亦能执受,执善无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说。
 
 
 
【疏翼】
 
  以上第二遮余非中,第二明执心显唯第八讫。
 
 
 
【论文】
 
三‧三六二 谓诸转识,现缘起故,如声、风等,彼善、染等非业引故,如非择灭。
 
 
 
【疏翼】
  第二遮余非中,第三破异计非能执受。
 
 
 
 
 
【述记‧卷二十二】
 
  下、破异计。初、有五量总破识等非,后、遮色等。初中有二︰初、破心,后、例所[20]。
 
  「谓诸转识」,总破六识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为宗法。「现缘起故」,即对先说阿赖耶识「先业所引」以能执受。
 
  又宗法中,不言「不能执有漏身」者,设六转识无漏性者,亦不能执佛无漏身故。
 
  又下法中「不能执受有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
 
  此、第一因[21]。自下第二、别破异性[22]。
 
  彼转识中,「善染性等」,「等」取威仪等心,皆「不能执受有漏色身」,非业引故,如非择灭。自对前说「非善染等」。然无漏识不执有漏色身,故无过失,俱共许故。
 
 
 
【论文】
 
三‧三六三 异熟生者,非异熟故,非遍依故,不相续故,如电光等,不能执受有漏色身。
 
 
 
 
 
【疏翼】
 
  第一破心中,第二出后三量。
 
 
 
【述记‧卷二十二】
 
  此、对前说「一类」、「能遍」、「相续」三义比量。
 
  彼转识中异熟生者,亦不能执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六识异熟心不能执受,非真异熟故。前已极成既有间断非真异熟,故得为因,前第三因有间断,是非一类故[23]。
 
  又「非遍依故」者,即「各别依」转,第四因是。即同《摄论》[24]、〈生不净章〉[25]「各别依」[26]也[27]。
 
  「又不相续故」者,数执过失,是第五因。亦〈生不净〉[28]中「不坚住」[29]也。喻云「如电光等」。
 
  上第八识,五因次配。然旧作五因量别,勘《瑜伽》等抄[30]。此等三喻[31],虽一,即得遍于五因。论师欲生慧巧便故,此别出喻,勘诸「八证」第一执受,不见此文,但知虚读过[32]。
 
 
 
【疏翼】
 
  以上第一有五量总破识等非中,第一破心讫。
 
 
 
【论文】
三‧三六四 「诸心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
 
【疏翼】
  第一有五量破识等非中,第二例破心所。
 
 
 
【述记‧卷二十二】
 
  例破心所。
 
  上来如是「异熟心」言、「诸转识」言,「亦摄心所,定相应故,如唯识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由此一文,证知上下诸文皆尔。中以作法,影初、后故。
 
  上来,通破诸部六识非能执受。
 
 
 
【疏翼】
 
  以上第三破异计非能执受中,第一有五量总破识等非讫。
 
 
 
【论文】
 
三‧三六五 非诸色根、不相应行,可能执受有色根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
 
 
 
【疏翼】
  第三破异计非能执受中,第二遮色等。
 
 
 
【述记‧卷二十二】
 
  自下、别破经部、萨婆多色等执受。
 
  谓经部师计有心、色互持种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亦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
 
  谓萨婆多心能执受,前已破讫[33]。若谓命根、同分,为能执受,今此亦非。「不相应行」,虽举总名,意取命根及众同分。余不计故,或设遮余,并不能执有漏色身,无所缘故,如虚空等。此设许有体,不尔,即应言无体性故。今正非无体,亦得以「无所缘」为因。
 
 
 
【疏翼】
 
  以上第四能执受心证中,第二遮余非讫。
 
 
 
【论文】
三‧三六六 故应别有能执受心,彼心即是此第八识。
 
 
 
【疏翼】
  第四能执受心证中,第三归本识。
 
 
 
【述记‧卷二十二】
 
  余既不能执,故知别有阿赖耶识为能执受,无前过难。
 
 
 
【疏翼】
 
  以上第二引经申其理证或依经附理十证中,第四能执受心证讫。
 
 
 
 
 
 
 
 
--------------------------------------------------------------------------------
 
[1] 《瑜伽》卷五十一,第一「有执受证破经部师等五因」云︰
 
如是先业及现在缘以为因故,善不善等性可得故,异熟种类不可得故,各别所依诸识转故,数数执受依止过故,不应道理。
 
[2] 智周《演秘》云︰
 
显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执受。
 
[3] 如《对法》卷五云︰
 
色蕴一分、五有色界处全,及四一分,是执受。「色蕴一分」者,谓根、根居处所摄;「五有色界处全」者,谓眼等;「四一分」者,谓不离根色、香、味、触。
 
[4] 「三」字,《疏》误作「五」,今改。
 
[5] 「等」,取《瑜伽》卷五十六。
 
[6] 《瑜伽》卷五十三云︰
 
若识依执,名执受色。
 
[7] 如本论《述记》卷十五云︰
 
执受有二︰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即显依持而领受义。「领受义」者,谓以为境。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
 
 道邑《义蕴》云︰
 
以声依第八,名为执受,不是此声能生觉受名执受也。
 
 灵泰《抄》云︰
 
四大与五根同处相击着,遂生声;或能造五根之四大相击生声;或能造扶尘之四大相击生声。
 
[8] 《俱舍论》卷二云︰
 
十八界中,九无执受︰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声,皆无执受﹝《顺正理论》卷四,于此中间别有文解其二句颂──前八界,及声,无执受,余二──云「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声,亦有执受」﹞。所余九界,各通二门,谓有执受、无执受故。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色、香、味、触住现在世,不离五根,名有执受;若住现在非不离根、过去、未来,名无执受。
 
 智周《演秘》云︰
 
不说过、未,两无体故,名「非过、未」。
 
[9] 智周《演秘》云︰
 
由第七识有覆无记,非先业引,故现缘生,不名能执。
 
[10] 《瑜伽》卷五十一「八证」中,第一「执受证五」第一因云︰
 
谓阿赖耶识,先世所造业行为因。眼等转识,于现在世众缘为因,如说根、境及作意力故,诸转识生,乃至广说,是名初因。
 
[11] 《瑜伽》卷五十一云:
 
又六识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
 
[12]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为:
 
又六识身,无覆无记异熟所摄类不可得,是第三因。
 
[13]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为:
 
又六识身,各别依转,即彼所依,应有执受,余无执受,不应道理。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识远离故,是第四因。
 
[14] 如本论卷三云︰
 
非显能执受唯异熟心,勿诸佛色身无执受故。
 
[15] 《瑜伽》卷五十一原文为:
 
又所依止应成数数执受过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识于一时转,一时不转,余识亦尔。
 
[16] 即先业引,及非善染。
 
[17] 「明」字,灵泰《抄》牒释作「明」,余作「简」。
 
[18] 「同」字,灵泰《抄》牒释作「同」,余作「因」。
 
[19] 灵泰《抄》云︰
 
此第二解也。谓第八识即由先业所引,不由现缘,若第七识,由现缘也。又第八识体非善染故,前七识是善染故也。
 
[20] 初中又二︰一、出前二量,二、出后三量。此即初中初文。
 
[21] 《略纂》卷二十五云︰
 
其初因意者,诸小乘等中,不立本识,如经部师以六识持身。今意非此,谓从先业生者,能执持身;从现在缘生者,不能执持。此约长理,不约六识于一剎那,或起异熟心。破,如文可知。
 
此中应立量云︰眼等转识非能执受;宗。现缘发故;因。如声等起;喻。
 
又若有转救之云︰我眼识等中亦有异熟心从先业生,能执持,汝何故云眼等转识非能执持,而总遮我?
 
今应破之,如下第三﹝种类不可得﹞因比量。
 
若尔,下第三因,应不更破!
 
此以彼救已为破故。后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约长时相续道理破之,如前解释。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也,从此为名,故言「五因」。前总破六识讫。
 
[22] 《略纂》云︰
 
下因,别《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破故,第二因。「又六识身善不善等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破之,且遮别法有非执受,方能遮彼「善不善等」。设有计云:涅槃体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种涅槃定非执受;宗。是无为故;因。犹如虚空;喻。
 
此义既成,转破道谛,设有别计道谛能持。应立量云︰
 
无漏善心不能执受有漏诸根;宗。
 
此言为简大圆镜智能持自身,若但总言「无漏善心不能执受」,即有不定过。为如涅槃是无漏故,无漏善心不能执受?为如大圆镜智是无漏故,而能执受?避斯过故,故作此言。
 
是无漏故;因。犹如涅槃;喻。
 
此义既成,应须转破有漏善心。应立量云︰有漏善根应不执受有漏诸根;宗。以是善故;因。如彼善品;喻。
 
虽破记性,无记之中有四无记,且除异熟在第三因。变化等三,今应别破。量云︰三无记心应非执受;宗。以间断故;因。犹如声电;喻。
 
或因、喻云︰非异熟性故,如善恶心。此因亦善。前因,有异熟生心为不定过。
 
今论云﹝疑「文」﹞:虽云「善不善性」,不言无记,既有「等」字,明别有破。虽复《疏》牒其六识中无记报心,此中有计以为执持,应破彼计;故第三因即遮此计。
 
[23] 智周《演秘》云︰
 
前第三因即「一类」也。此云「非真异熟」,便有间断,即非一类。故此云「非真异熟」者,即是辨前第三因也。
 
 《略纂》卷二十五云︰
 
言六识中,虽有异熟,但一念生,或诸心间,前后一类异熟之性必不可得。前后一类异熟之性,无有变易,可能执持,是真异熟。今六识中异熟之心,但一念生,非无有间。既非一类,是异熟生,不得称言而能执受。
 
应立量云︰六种转识非真异熟生;宗。有间断故;因。譬如风声等;喻。
 
此量未明,应更别立之︰六种转识无覆无记异熟一类即不可得,不能执持身;宗。有间断义故;因。喻等同前。
 
或应立量云︰六转识中异熟之心不能执受;宗。有间断故;因。如风声等;喻。其论云「异熟﹝种﹞类不可得」者,即是此中「有间断」之因言也。
 
即彼逐难︰六识中异熟心,是异熟生非真异熟,不能执持者,汝宗何故不苦不乐受从异熟生?既异熟生,应非执受!
 
述曰︰异熟生有二种︰一、从异熟种子生,二、从异熟相续生,第六识中,是异熟种子生,名假异熟,如眼根,非真异熟;其第八识是异熟相续生,前念、后念,皆异熟故。今前念、后念皆是异熟者,能执持,非六种识,故有异也。
 
即以此文,一师言欲界有第六异熟心,一师云此乃遮计。又彼外计汝宗第七识应得能执持心,何劳第八者,应立量云︰我第七识不能执持身。非异熟性故。如六种转识等。
 
[24] 见《摄论》卷一、两《释》卷三。
 
[25] 见真谛译《摄论‧世亲释》卷三。
 
[26] 玄奘译《摄论‧世亲释》卷三云︰
 
其余诸识,各别故。
 
 真谛译云︰
 
所余诸识,定别有依止。
 
[27] 《略纂》卷二十五云︰
 
又彼外计非一种识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识能持自根,今应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识身各别依」乃至「是第四因」。
 
此中有二︰初、依计正破,二、纵计逐难。
 
谓如眼识起时余耳等无识之根便应烂坏;宗。无能持识故;因,以小乘宗诸识不并生故。如死尸;喻。
 
「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者,此牒计逐难。谓彼外计眼识起时,非但唯持眼根,亦能持余耳等之根。今设纵之,故云︰「设许执受,亦不应理。识远离故。」
 
今立量云︰眼识必不能持耳等诸根;宗。识远离故;因。如他人识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尸等。
 
亦有意,合立量云︰意识诸根应无执受;宗。识远离故;因。如死尸;喻。
 
既难无执受已,应成非情摄,立量云︰无识诸根应非情摄;宗。无执受故;因。如死尸;喻。
 
[28] 见《摄论》卷一、两《释》卷三。
 
[29] 「不坚住」,真谛译为「不久坚住」。
 
[30] 如《略纂》卷二十五云︰
 
又眼等诸识起时应不递相执受;宗。所依别故;因。由如眼识起时不依诸根。
 
此量有过,同喻所立不成过,如前所计身识持自根。
 
设尔,应成数执过。故第五因应成数执过,其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执受、不执受,不执受时应非情摄。无执受故。如死尸等。又可云︰六种转识应非执受。三性心间,非一类故。如声、火焰等。
 
此亦有过。由上五因,六识执持,既非道理,故许第八能执持身。结文可知。
 
[31] 三喻谓:「如声风等」、「如非择灭」、「如电光等」。
 
[32] 灵泰《抄》云︰
 
疏主显此唯识文胜。若读《瑜伽》诸论八证,若不见此论五因,彼人但知虚读。然旧五因比量即五个喻也,今者此论中文,有三个喻,三个喻,一一皆得通于五因而作比量也,即明论师智巧便也。
 
[33] 智周《演秘》云︰
 
经部师许色根等持种受熏,故色根等,对彼名正,不言他许色根。执受,对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通遮,亦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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