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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航大师全集 菩提心影(一)释疑篇 八、以逻辑的规则来检讨言论之正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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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以逻辑的规则来检讨言论之正谬

  诸位!在未发挥本题之前,先解释题目的字面。今试先由下解上,题中的“谬”字,是不正之谓。“正”字是理论中矩之谓,用以宣达其义理者。“讨”谓探讨,“检”谓检点。假立宾主相对立论,必各以己是他非,己正他谬;必不可以两者俱是,或两者俱非。须用一种方式,来检讨其孰正孰谬,孰是孰非,其法曰“逻辑”。欲知言论之正谬,只用其法,便可立辨。
  “逻辑”二字是名词,骤闻之,必惊为新奇。但在诸位曾研究者必定明了。按论理方法有二:
  (1)演绎法,(推论法)如以人推人,物推物等。
  (2)归纳法,以相同者归纳一类。
  逻辑学即论理学。论理学分东方和西洋两种,东方则称因明学,其方式较精微、略异,为五明中之一明;西洋逻辑学,其流传为哲学、科学等应用。(P72)现在吾人为佛教徒,本当拿出因明来讲。但我不知诸位曾否研究?若未研究,则谈因明颇感困难,故今只以逻辑(论理学)推论法的方式来讲。逻辑的规则有三段:
  (1)大前提——事实
  (2)小前提——理由
  (3)断案——宗旨
  各位若不明白,不妨设一个方式:
  (1)凡是穿袈裟的,都是和尚(大前提)
  (2)我是穿袈裟(小前提)
  (3)故我是和尚(断案)
  这是推论法,以和尚穿袈裟推论;然断案对不对,看其大小前提正谬而定的。大小前提俱不对不成,大对小不对不成,小对大不对亦不成,大小前提俱对方成断案。上文三段方式,为大前提不对了!盖不是和尚,亦有穿袈裟的尼姑。小前提没错。今再举一式例之:(P73)
  (1)凡有头发者,皆是人(大前提)
  (2)我有头发(小前提)
  (3)故我是人(断案)
  但是我没有头发(剃光了),不是人了;这是错在第二的小前提,两式俱非正论。今既明推论法之方式,就可以用推论法来“破邪显正”,以明“佛教与国家”之关系,方能弘扬佛教,为佛教徒者不可不知。假定有人反对僧徒,仍用三段式依次明之,今先“破谬”:
  (1)凡无工作者,皆是分利(大前提)
  (2)僧徒是无工作(小前提)
  (3)故僧徒是分利(断案)
  此式是打倒僧徒了。吾今破之,亦立三段式:
  (1)凡有工作者皆是生利(大前提)
  (2)土匪强盗是有工作(小前提)
  (3)故土匪强盗是生利(断案)(P74)
  以上破指僧徒为分利之不当。其人以为佛教守不杀戒,必定亡国,则“佛教与国家”又不能相存,则佛教当废。
  (1)凡宣传仁慈者,必定亡国(大前提)
  (2)佛教是宣传仁慈(小前题)
  (3)故佛教必定亡国(断案)
  今为僧徒者,试思之:开杀戒以抗敌,则违反戒律。守杀戒以维佛教,则断送国家,是世间相违。将如之何?今立论以破其谬:
  (1)凡残忍枉杀者,是可以救国(大前提)
  (2)土匪是残忍枉杀(小前提)
  (3)故土匪是可以救国(断案)
  对方既以戒杀是可以亡国,则大杀特杀是可以救国吗?若不承认大杀特杀可以救国,则佛教亦未尝不可以救国。对方又以为出家的僧尼,必至灭种亡国,又立论以反对佛教:
  (1)凡提倡节欲主义者,必灭种族(大前提)(P75)
  (2)佛教是提倡节欲主义(小前提)
  (3)故佛教是必灭种族(断案)
  此比以前强烈!但反过来,故凡淫乱无度者,皆能发展民族,应立论以破之:
  (1)凡淫乱无度者,是可以发展民族(大前提)
  (2)浪子娼妓是淫乱无度(小前提)
  (3)故浪子娼妓,是可以发展民族(断案)
  此论反明佛教僧尼,不是灭种亡国。但提出这种道理来讲,有何用意呢?盖举目时艰,毁寺逐僧日有所闻,与国家共存亡的佛教,岂可任其摧残而不顾吗?况且我们佛教是合乎时代性,“历千古而不变”的。现在国家,是三民主义的国家,倘若僧人只会念佛持咒,是分利,与“民生”主义相违;以持戒,与“民权”主义冲突;以出家,与“民族”主义抵触,则如何能图存呢?所以不能不一辩之。
  谈到佛教,则俱备高尚的教育文化;说到僧徒,固有高尚工作职业。外(P76)人不明佛法用处,而以片面的推论,妄肆诋毁,今为“显正”,再以推论方式,来申明之:
  (1)凡提倡教育文化者皆是工作(大前提)
  (2)僧徒是提倡教育文化(小前提)
  (3)故僧徒有工作(断案)
  盖佛教之教育文化者,三藏十二部教法是也,即今日之演讲,亦未尝不属教育文化,则吾为僧徒为讲师,又何尝不是工作?即此便是利他工作。或以为讲师尚可称为工作,而其他不会讲的僧徒,岂不是分利吗?此殊未明佛教真理!盖佛教有二学科:(1)从外而学者,同在家一般的文字等学问。(2)从内而学者,即参禅念佛等,亦可说为“心学”;由此心学明了,自然通于外学;如作学生时何尝工作?何尝生利?可以引来譬喻。法师如先生,普通僧徒如学生,其工作同等,未可厚非!然而对方或有是言:“假定全国的人都只有念佛等工作,不事农则无饭吃,不事工则无衣住用,简直不能生存,还成个国家吗?”设今问对方你有什么工作?答曰:“我当教员。”然则全国(P77)人都去当教员可以么?同一谬论。即全国人都去当兵,亦同此破。他们误认佛教是要人人出家作和尚,殊未知佛教有四众弟子之分工合作。此段申明,佛徒不与民生主义相违了。次申明与民权问题不冲突的立场:
  (1)凡具足智仁勇者,是可以救国(大前提)
  (2)佛教是具足智仁勇(小前提)
  (3)故佛教是可以救国(断案)
  凡具足智慧、仁慈、精进努力,是可以救国,此义是孔老夫子说的,亦是中山先生引的,而佛教的三藏十二部教法,无不包括。谈“智”则般若为归,论“仁”则戒律是尚,说“勇”则六度齐行。然则佛教既具此三,而又与中山先生之宗旨不悖,则佛教可以救国明甚!以上申明佛教与“民权”并不冲突,次申明与“民族”问题亦不相抵触。显正如下:
  (1)凡提倡礼义廉耻者,是可以发展民族(大前提)
  (2)佛教是提倡礼义廉耻(小前提)
  (3)故佛教是可以发展民族(断案)(P78)
  前方立论,以出家节欲可以灭种亡国,反之,以淫乱可以救国兴族;如其不然,则须礼义廉耻四者具足,方可以发展民族,救国图存。如中央明令,颁布新生活运动;此间当局之提倡读五经四书,莫不以礼义廉耻来挽救民德之堕落,而佛教实俱备之。如佛教之五戒范围,已较此四者为广大;而五戒之程度,亦较斯四者为高尚!佛教徒有四众,即“出家与在家”。出家另一问题,与持独身主义者相同,是自动的,非逼迫的;佛的教法,未尝使人人皆出家。旷观世间持独身主义者,较之僧尼为多;鳏居寡妇,较之和尚尼姑尤多。则齐家、治国、平天下,非少数出家人可以障碍,且有辅助不及之功。试问以持独身主义为高尚的人格,则岂可以亡国灭种之谬论斥佛教之僧尼?再者,世人以为佛教之戒杀,实违世理;其实,如有一人持刀欲害多数人,其中一人起而与之抗杀,是人为护多命而起杀业,犯杀戒;杀一人,而成全多人,具有“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的心愿,又何尝不可?
  现在讲到出家人的职业,是努力于文化、教育,并不一定要务农,作工,方可以吃饭,穿衣的。今示佛徒的职业所在,如下之立论:(P79)
  (1)凡具足智育、德育、体育者,是良好的教育(大前提)
  (2)佛教是具足智育德育体育(小前提)
  (3)故佛教是良好的教育(断案)
  智识方面之培养,名为智育,如文学、哲学、科学各种学术,统属“智育”;礼义廉耻是德育;锻炼良好身体,是健全体育。三者缺一不可,三者圆具,方称良好教育。而佛教中的三育,甚为高超,不但求世智,表人格,强身体,且须达到出世智的圆满,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方称智育。三皈、五戒、十善、六度、四摄等法,便是德育。求成就超世间、入世间的健全体格,如大小乘律中,对于色身之保健所开示者,分作“动”、“静”两法,世人仅得其动之粗法,连静之粗,与动之细,俱未能做到;至静之细,则尤非世人所能梦及。其体育之属静者,举一静坐数息观,已为养身心,健精神而有余;岂深呼吸等,所可及其功效?兹不多说。总之,佛教的三育,是为良好的教育。现在再说僧徒是有工作的,立论如下:
  (1)凡化导人民改恶向善者,是辅助政治法律之不及(大前提)(P80)
  (2)僧徒是化导人民改恶向善(小前提)
  (3)故僧徒是辅助政治法律之不及(断案)
  今假定中国有一万万多之佛教徒,“纯正佛徒”确已改恶向善,纯属良民。这样大家一同去弘扬佛法,向一类不信佛的民众劝导,使他们向善改恶,我想定能得到圆满结果。现在我们知道印光法师,虽是处于斗室之中,只一部《文钞》行世教化,已不知劝化多少的恶人向善了。又如太虚大师,非但环游中国,并且环游化导欧美,将佛法向外发展,教化全世界人民:这种救世救人宏法的精神,使我们多么佩服!只可惜一般智识陋劣的人,以为佛教无济于事,时想打倒,或加以摧残,这不知是何居心?民国以来,一般野心者对佛徒蹂躏更甚,简直忘了孙先生平等待遇国民的遗教,违反了自由。兹立论据之:
  (1)凡是国民一份子者,应一律平等待遇(大前提)
  (2)僧徒是国民一份子(小前提)
  (3)故僧徒应一律平等待遇(断案)(P81)
  世人误会出家人没智识,没工作,只是分利,因之怀妒起来,而侵夺寺产;殆亦因智识幼稚,人格卑劣,未知“佛教与国家”关系之故。兹再申明佛教与中山先生之意旨,立论以证明之:
  (1)凡主张扶助弱小民族者,是与孙总理主义相吻合(大前提)
  (2)佛教是主张扶助弱小民族(小前提)
  (3)故佛教是与孙总理主义相吻合(断案)
  佛教不单扶助人类之弱小者,即其他各类动物,亦慈悲而扶助之,保护之。可见佛教以积极的救度众生为事业,所以往往求化干戈为玉帛,转祸患为吉祥,其意义亦与时代不背。再申论之:
  (1)凡主张世界大同者,必赞成废战条约(大前提)
  (2)佛教是主张世界大同(小前提)
  (3)故佛教是赞成废战条约(断案)
  上来已申明佛教与国家的关系,而尚不能实现之原因与补救之方法,今再立论之:(P82)
  (1)凡人民团体者应互助联络团结(大前提)
  (2)佛教是人民团体(小前提)
  (3)故佛教应互助联络团结(断案)
  佛教向多散漫,没有组织团结联络。今且不但要自身实行联合起来,还需要与其他社团互相联络。先与社会发生关系,亦即与国家发生关系,此为宏扬佛教之急务!(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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