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永信
一、案由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要求:“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土地确权登记是统筹城乡发展,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是为民、利民、惠民的重要举措。“自古名山僧占多”我国佛道教寺观绝大多数在山区及农村。为佛道教寺观土地确权登记,对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确保佛道教健康传承发展,发挥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案据
中国佛道教是我国本土传统宗教,是中国民众信仰的主要宗教,佛道教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据清康熙六年(1667年)礼部统计,当时全国有寺庙79622处。清末至民国由于战争动荡,庙产办学等原因,寺僧流失,庙宇坍塌,寺观荒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河南省有寺庙485处,僧1500余人,尼26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土地改革时,寺庙作为封建地主经济,土地田产房屋被没收,分给当地农民,大量教职人员离开寺观,未离开寺观的僧道教职人员同当地群众一样按人口数量分得口粮田。到1964年,河南省有宗教活动的佛寺62处,僧人145名,比丘尼50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得到恢复和落实,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及相关宗教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文革中没收、占用基督教、天主教的房产退还给了基督教、天主教界。对于佛道教土地房产,因没有具体政策,佛道教的土地及绝大部分房产没有退还给寺观。目前登记开放的佛道教寺观数量及僧道教职人员都是“文革”前的十余倍。由于宗教用地没有解决,宗教活动场所空间狭小,僧道教职人员居住条件差,参禅念佛清修受到影响,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受到限制,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寺观却是人满为患,成为不安全因素。
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由于信教帝王和达官贵人的供养布施,寺院在中国有了初步的发展。唐中后期,以中国禅宗为代表的佛教寺院,主张“农禅并举”、“一日不作,一日不食”。历史上绝大多数寺庙都有官府赐予或自身购置的土地、山林等寺产,有条件的寺院还开办有碾坊、磨坊、油坊等,进行自养。官府的供养与寺院的自养,构成了禅寺稳定的经济来源,在此基础上寺院得以安心办道,禅宗理论走向成熟,禅师修行达到新的高度,出现众多的高僧大德,对后来中国佛教及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重大影响。
土地是寺院传承发展的基础,寺院一旦失去土地,就失去了生存条件。目前我国大部分寺院仍位于农村或小城镇周边,寺院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自养条件不足,经济相对困难,很难留住僧人。在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寺院虽然暂时有较好的门票收入,但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这次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将佛道教寺观的土地及其土地上的附属物确权登记给佛道教活动场所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建国60多年来,宗教界在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指导下,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生力量,成为党执政基础的一部分。二是佛道教寺观财产属社会所有,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财产性质决定了其公益性、服务性。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特别是《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保证了宗教财产的保值、增值、不流失。四是随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入,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渗透加剧,形式更加多样,作为本土宗教的佛道教健康传承发展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邪教与我们争夺信教群众。五是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佛道教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外国了解中国文化的一个重要窗口。给佛道教提供了一个宽松的传承发展空间,对实施文化走出去战略有着重要意义。六是已荒废的佛道教寺观,因群众对神鬼的敬畏,不敢占用,旧址长期闲置。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土改时分给当地群众的寺产土地,也因人口流动成为新的空地而长期搁置。
三、建议
长期以来,佛道教土地已经成为困扰佛道教健康传承发展的瓶颈。这次土地确权若再把佛道教土地全部确权给当地群众,将对佛道教生存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为实现宗教自养,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使宗教界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建议全国人大及各级地方政府在立法和制定地方规章、出台政策时充分考虑佛道教寺观的实际情况,将寺院原有的土地、房产、山林退还给宗教界,由宗教界使用管理。
一、历史上有重大影响,香火传承从未间断,现阶段担负法脉传承,在对外文化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全国重点寺院,各级政府应重点支持。将历史上属于寺观的土地、房产、林木及附属物,根据寺观实际需要退还给寺院,由寺院管理使用,从根本上解决自养问题,暂时不能退换的,可先确权给寺院,逐渐退还。
二、历史上有一定影响,土改时或文革中被关闭、取缔,僧道被遣散、房产土地被没收或被其他单位占用的寺观;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逐步恢复宗教活动,但房产没有退还给寺观,有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又在原址上重建,但因土地权属不明确,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土地证,这次土地确权时应确权登记给寺观,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
三、因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在历史寺观旧址上新建开放的寺观,由于土改时土地房产被没收,为当地村集体所有。现为租用或借用农村集体土地,农村地方恶势力借机把持寺观,驱赶僧道教职人员,借机敛财;或将寺观承包给游僧游道,严重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寺观管理。本属寺观的土地应确权给寺观,还佛道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一个清静的宗教环境。
四、我国寺观多数历史悠久,很多地方先有寺观,后有寺观周围村落,由于人口发展迁徙,寺观被村落包围,进出寺观的道路被多次改道、侵占,造成僧道教职人员出入困难。中央办公厅(中发﹝1985﹞59号文件)批评了当时宗教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寺观的范围界限划得不合理,不明确……把本属寺观范围的道路、桥梁、场地以及附属的园林、碑塔、放生池等地都划出界外。”有些地方,这些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针对遗留问题,确权时应将属于寺院的土地及附属物明确划界,该属寺院的一定确权给寺院,确保寺院开展宗教活动需要和僧道教职人员、信教群众进出便利。
五、植树造林、修桥铺路是佛教慈悲济世、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历史上佛道寺观多以山林为伴,“山幽林静好参禅”,寺观周边山林是寺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土改时,多数寺院的山林被没收。为保护古树、林木安全,更好的植树造林,落实十八大报告“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的要求;按照198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给寺观划分一定数量的自留山、责任山,鼓励他们植树造林,护林养山,美化景观。”确权时应将寺观周边的山林划归寺观管理养护。
六、佛道寺观大多历史久远,寺观周边有大量不可再生,不可移动的珍贵文物,多数文物是寺观的重要宗教文化遗存,与寺观有着不可分割的渊源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若将寺观周边文物所在地核心区域交寺观负责保护管理,将对文物安全、文物主体保护发挥重要作用。
(201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