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人大设立宗教委员会的议案
◎释永信
案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小康社会尤其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党和政府宗教法规政策日益完善,国民对精神信仰生活的需求日益提升,宗教信仰人群比例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十分明显,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积极评价。与此同时,宗教信仰组织与行为日益多元复杂,呈现出内外、新旧、正邪、隐显交织互渗状况,关联涉及到众多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和社团组织,从而大大增加了管理维度和难度。现行由一个政府部门外加一个宗教社团实施管理的格局已经难以应对现实的挑战。如何依法有效实现对宗教的综合治理,既适应国民精神信仰需求的发展,因势利导,进一步发挥宗教在政治控制、道德教化、培养公民的民族精神和社会信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和谐社会价值观的总体认同,又防微杜渐维护稳定大局,推动宗教法律监督体制改革,促进我国宗教事业在现行政体格局下健康有序发展,这是事关全局且十分紧迫的大课题,应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
在现行宗教信仰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待完善的情况下,在全国人大单独设立宗教委员会势在必行。
案据
1.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制度的历史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宗教宽容度最大的国家。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曾多次以博大的胸怀,容纳了世界上流传的几种主要宗教。例如佛教,自东汉通过丝绸之路传入中国,经过文化融合,迄今已经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历史上看,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在国家层面设置宗教管理机构,把宗教事务的管理纳入封建法制体制之中。这一方面体现了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权威和强盛,另一方面也展示了统治阶级融摄民间思想、宗教信仰的主动和自信。所以,中国有史以来从未发生过席卷全国的宗教冲突与战争,而宗教特别是外来宗教也不断地在王公贵族和中央政府的诱导之下,在博大精深的汉文化感召之中,调整自己的教义与仪轨,使之融入中国主流文化。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政府对宗教采取更加宽容的政策,从而保证了广大教徒的宗教信仰自由。
2.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目前,我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国家宗教局及各地方政府所属的宗教局,此外还有非政府组织的全国性宗教社团法人机构——如中国佛教协会及其他地方协会。一个政府管理部门,一个社团组织,多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为落实宗教法规政策、恢复与促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正常宗教活动,曾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新世纪新经济潮流中,也暴露了新的问题。
第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已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表述,也没有权威的概括。
第二,各级政府设立了宗教事务工作部门,行使业务指导职能,对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既无队伍又无硬手段实施处置。
第三,国家、省、市、县设立的宗教团体受各级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但上下互不隶属,对下实施指导,力量十分薄弱。对侵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人和事束手无策。
方案
全国人大设立宗教委员会专门机构。
在我国,权力机关和立法机构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务委员会有立法和法律监督职能。我国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都设立有民宗侨外委员会,把宗教事务列入其中,这样的状况面对信教群众日益增加的情况,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宗教事务立法和法律监督显得力度不够。因此,在全国人大成立宗教委员会是必要的。一是有利于统一立法、规范法律程序,从而把宪法赋予的公民信仰自由、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主体地位及其所干涉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二是有利于监督“一府两院”发挥职能,处理宗教事务和处理涉法宗教案件。三是能把宗教事务提高到法制的高度,提高国内公民在宗教活动、宗教事务中确立法律意识,也有利于应对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和以人权借口对我攻击。四是有利于增强宗教界法律安全感和法律意识,全身心投入宗教事业,投身小康社会建设、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