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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永信方丈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建议

  【本刊按】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河南省佛教协会会长、嵩山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大和尚于2006年3月3日-14日在北京出席了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会议期间,释永信大和尚向大会提交了两份建议。今特刊出,以飨读者。

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进程

  一、案由: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视之为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事业。

  在少林寺近二十年来的慈善实践中,我做了大量的调查和思考,深感我国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成就斐然,任重道远,事关和谐社会的大局,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大局;同时,我国慈善事业处境尴尬,严重落后于现实社会发展的要求:一方面,救助资金缺口大,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需求日益强烈。另一方面,企业与公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实际上又存在着社会和公众疑虑重重、无由参与、不得其门而入。详见后文)。这种反差强烈的现状是难以用初级阶段或经济不发达来解释的:据中华慈善总会徐永光副会长统计,中国人均GDP与美国比较相差38倍,而我国人均慈善捐款数额与美国比较则相差7300倍!这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贫富悬殊对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强化了社会的仇富心态,从而严重影响社会主义道德信念的健康生长,阻滞和谐社会的创建,阻滞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究其原因,我认为一是现实可依可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管理无序,乱字当道,部分慈善组织慈善活动丧失公信力,导致慈善事业整体公信力的弱化。二是公众尤其是先富起来的人财富观不健全、不正确,舍弃了传统优良的慈善观和财富观,淡化了企业和个人应有的社会责任感道义感。但在当前现实条件下,问题的症结和现实的瓶颈首先是法制不健全。法律不能解决慈善事业的所有问题,但无法可依,却直接导致公信力和健康财富观念失去制度保障,失去激励……

  慈善立法是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财富观保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因此,慈善立法刻不容缓。应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立法进程。

   

  二、案据:

  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和出台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件》等涉及慈善事业的捐赠、税收、所得税与社团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和条例,但现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满足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需求。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是一个志愿事业,离不开健全的法制环境,同时,新型的公益事业在目的、意义、组织形式等方面都与以往有所不同。这一切都对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要求。

  慈善,是中华佛教力行不懈的一项重要事业。少林寺自古就以正信正气、为国为民作为入世道德和人格理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继承光大少林寺的优良传统,每年都积极配合政府开展扶贫、救灾、帮助解决残疾人困难等慈善事业。1993年,少林寺成立了少林慈善福利基金会,截止2005年底,累计向社会捐款一千多万元人民币。2003年,少林寺会同河南省慈善总会发起千名孤儿救助活动,在河南省内选出1039名孤儿,作为长期救助对象,直至其18岁长大成人。2005年初,当印度洋海啸发生时,少林寺向灾区捐款40万元,并组派少林武僧团积极随国家文化部前往泰国海啸重灾区进行慈善义演及超度法会,受到当地民众的热烈欢迎……

  但是近些年我们强烈地感受到慈善事业与时俱进的发展,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的阻滞,以致严重影响到社会文化心态,对中华民族慈善文化传统的继承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就以少林寺与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发起救助千名孤儿活动为例,不为外人所知的是,我们和热心参与的企业一起见证到捐赠者的尴尬:为了保证活动全程公正透明,我们要求给少林寺的捐款全部交给慈善总会统一发放,而少林寺则为捐资者专门敬制了珍贵礼品作为回报,这本是件皆大欢喜的事,中间却因为企业拿慈善总会的收据走账出现难题,经多方奔走三个多月才勉强了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正如民政部王振耀司长所见证的闹心事,“假如一个企业年利润为1000万元,需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即330万元。但如果这家企业向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为税前扣除,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30万元,即按照970万元的利润来缴纳所得税320.1万元。也就是说,企业需要为自己捐赠的100万元中的70万元纳税。”难怪他经常听到企业家这样的抱怨“捐款了还得为善款交税,还不如随便找个人送了算了”——但企业财务制度怎容他“送了算了”?所以,才会有“有意捐款而最终放弃的比例高达9成以上”结果。还不仅捐款企业尴尬,甚至少林寺也一样尴尬:为了帮企业和慈善总会落实免税政策,像王振耀司长“最终经过10道程序后,捐赠的500元终于免除了50元的税款。而整个办理免税过程,整整持续了2个月”一样,只是我们还足足又多跑了一个月!

  下面的一组对比数据很能说明问题:

  1.救助资金缺口大,慈善事业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需求

  目前我国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口超过总人口数量的10%以上。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多万城市人口生活在低保线上,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需要社会提供帮助。仅河南省需要救助的孤儿就达2万人,少林寺每年所能救助的仅为二十分之一。全国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约50亿人民币,相当于全国当年GDP的0.08%。

  2.慈善事业未能得到全社会尤其是富裕群体的认同和支持

  据介绍,美国的慈善捐赠10%来自企业,5%来自大型基金会,85%来自全国民众。2003年,美国个人捐赠达2410亿美元,人均捐款460美元,占当年人均GDP的2.17%。

  我国人均捐献款一度仅为0.92元,不足人均GDP的0.02%(如果按照中华慈善总会徐永光副会长的方法统计,即扣除企业对国家的捐款、扣除承诺捐款的不实数额、扣除国有企业的捐赠,纯粹的私人捐赠而且是捐给非营利机构的,全国大概也就是GDP的万分之一,不到10亿元)。志愿服务参与率在中国仅为全国人口的3%,而美国则为44%。

  上述问题与其说是经济不发达、企业与公民缺乏慈善爱心,倒不如说是现行政策和法律不鼓励造成的。真正尴尬的是,因为缺乏可操作性,鼓励慈善事业的法律在执行中却更象是在打击公民的慈善心。更进一步的问题表现在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管理上:现有法律空间太小,而实际空间却太大。按现行规定,目前要在中国成立一个慈善组织还必须找到一个主管单位,挂靠导致慈善组织政府化部门化,妨碍了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而慈善组织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也就得不到保障,这必然大大影响民间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法律高门栏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事与愿违地催生出更多法律视线之外的组织和活动。目前中国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公益慈善组织有28.9万多个,但据不完全统计,没有登记注册的却高达300万左右。由于缺乏规范的慈善法规制度,导致政府监督部门和社会协调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运作程序不明确,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运行标准、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慈善机构的行为准则与接受捐赠和实施救助的程序不透明。这就有可能导致慈善机构鱼目混珠,慈善机构管理混乱,社会上一些不法人员可能打着“慈善”的招牌,借“义演”、“义卖”、“募捐”等慈善之名,谋取不正当私利……这类闹剧和黑幕的频繁曝光,严重打击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严重摧残着大众内心的慈善与道德信念,“披着慈善的皮”成了所有善良人心头的噩梦。在法律的有效保护下,达成社会共识,呼唤正义爱心,携手共建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在中华慈善人物论坛和中华慈善大会上,国内专家纷分呼吁慈善立法。据了解,中国慈善法目前已经向全国人大、国务院申请立项。同时,民政部门已经翻译、整理了国内外40多个国家有关慈善立法的大致框架。去年的两会期间,在政府报告中首次提出国家要“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立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其重要特征是公民的平等参与性。公民通过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表达公民权利和社会关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相对富裕的人群,具备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认为,国家通过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公益事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慈善事业可以反映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善举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拿出的那些钱和物,而是通过这种行为为社会的进步树立了标识和道德观,也折射着人与人之间的和睦与友爱。

  我们还要看到,慈善事业的发展壮大,更为直接地与人们的慈善观念有关,因为捐赠善款毕竟还只是个道德问题。因此,对慈善事业制定法律,并不是要强迫富人们捐款,而是在于要让慈善机制更加完善,让慈善事业更具有公信力,让慈善机构和捐赠程序更加有效率。因此,我们在呼吁慈善事业要立法的同时,更需要进一步从道德层面上提倡和鼓励人们特别是富人们踊跃地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中华传统文化中,有着异常丰富的积极的智慧和道德资源,这是关于慈善、关于财富、关于人生和事业、关于付出与回报、关于的得失利害的大智慧,也是关于平衡、和谐、健康、幸福的大智慧,塑造了中华文化心理和人格理想。在全球化的商业社会,更加显现出独特的魅力和价值。今天,正因为失去了法律和制度的有效支持,包括财富观在内的中华优秀道德无从发挥支持和推动全社会大众参与慈善事业的作用。

  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当中。通过建立健全有关的慈善事业的法律制度,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鼓励更多的人将自己的财产捐赠于慈善事业。因此,慈善立法的早日颁布,对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方案

  在十余年亲身参与社会慈善事业的切身体会的基础上,我慎重提出如下议案:

  第一、应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取代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以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建议全国人大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正式列为2007年度立法计划。

  第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对慈善捐赠免税额度和优惠政策方面,已不能满足今后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要求,应基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相关明确条款予以相应的修改。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扩大免税公益组织范围,提高企业和个人捐赠免税额度,简化退税程序,方便捐赠者。

  第三、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应针对以往发生的私人募捐真假难辨的案例,应当重点解决公益法人制度的问题,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公益法人机构必须以从事公益事业为宗旨,以捐赠财产设立为前提。同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对组织有盈余都进行私人分配。在组织解散后,剩余财产要保证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对公益性组织开展募捐的资格做出明确界定,并对其行为规范作相应的约束。

  第四、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应明文规定一套透明、规范、细化的工作程序,规范劝募、受赠、转赠、捐赠、受益等五种慈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相应的审计法规监督机制,对善款的来源、善款支现,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的公平、公开、公正性进行有效的监管。另外,捐助者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资金使用;对建立的个人基金会,可以由基金理事会自主决定基金用途。

  第五、依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事业促进法》,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法规规范引导和监督、媒体通过舆论监督、慈善组织通过行业内部有效领导和自律管理,通过政府推动、民众参与、慈善组织实施,在社会公众明明白白的选择中实现优胜劣汰,有效鼓励、并大力弘扬中华传统优秀道德文化,在全社会树立健康而自信的财富观念、荣誉观念、慈善观念,从而重建慈善事业的公信力,重建社会公众爱心慈善、以慈善为荣的良好风尚。

   

振兴传统文化,应从本土宗教抓起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非常英明。这是党和政府明确以具有悠久文化传统的中华文明为本位,对当代国内和国际局势进行整体把握、高度概括后的表述。这种表述也给作为中华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宗教文化,带来新的视点,新的思考。

   

  一、本土宗教具有善化社会、承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作用。

  以佛教为例。中国汉地佛教文化至今已有二千多年发展史,尽管它源于印度,但自传入汉地后,其文化功能很快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形成了具有汉地传统文化品质的中国佛教。最主要表现为,佛教传入汉地后,特别是汉地僧人成为佛教主体后,就开始自觉地将其文化功能植入先秦以来深厚的传统礼文化的土壤中,并在宋、元之后,逐步走向儒、道、佛大融合的境界。准确地说,中国汉地佛教实是周、秦以来之汉地传统礼文化,对外来的印度佛教文化做出了主动选择,然后才形成了具有传统汉文化品质的中国汉地佛教。所以,汉地佛教的形成和存在,正是中华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的表现。汉地佛教文化形态的外来文化特征是外在的,其内在品质则直接来自于古老的中华传统礼文化。

  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看,中华传统礼文化在当今唯一完整、生动、真实的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就是本土宗教寺庙:传承有僧道,空间有寺庙,载体有制度仪轨、有生活方式、有功课、有师徒,入门学的是礼,日日修的还是礼,饮食服饰、甚至习武练功无不以礼统摄,由外化为内,是修行也是传承。这是本土宗教与外来宗教最大的区别所在。

  因此我们认为,来自礼文化传统的汉地佛教所具有的善化社会、传承中华传统礼文化的特殊功能,完全应该而且必将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建设和谐社会,应把握好“教态平衡”,给本土宗教发展空间。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新的宗教政策贯彻以来,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旱地佛教表现出全新的面貌和活力,并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本土宗教的处境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从总体上看,最大的问题表现为“教态失衡”。以河南省为例,据2003年统计数据,全省佛教寺院包括活动场所和活动点,总数是397处;道教为290处;伊斯兰教为956处;天主教和天主教共为6075处。外来宗教的活动场所多是新建的,原有场所也全部归还并开放;本土宗教活动场所不仅很少有新建(建了也往往被列为乱建清理对象),而且众多原本有历史有文化内涵的寺庙或者未能登记开放,或者归属文物旅游部门管理和僧人信徒无缘,即使是开放寺院也多有受到经营性旅游景区的经济性封锁,人为地切断了寺院和信徒之间正常的、日常的信仰关系,从而极大地限制了佛教善化社会文化功能的发挥,在制度化的抑制下,传统本土宗教天然地处于劣势地位,最终必然影响到国民的文化价值观,以洋为文化,以本土为愚昧;以洋为先进,以本土为落后;以洋为荣,以本土为耻……在全球化的环境中,国家本应对本土文化予以特殊政策保护,但现实是,本土文化特别是本土宗教连公平、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仍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大众凭什么去作理性选择、青少年凭什么树立民族本土文化自豪感呢?

   

  三、关于本土宗教政策的五点建议:

  构建和谐社会,振兴民族传统文化,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关键是要把国内的事情做好。从宗教界的眼光来看,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要抓好教育。从大的方面讲,要教育国民树立民族自信心。在当今东西方文化交流碰撞的时代,不能把中国传统文化视为糟粕而失去信心,不能把传统的宗教视为封建迷信而加以限制。各宗教传教方式并不相同,如果简单地进行所谓清理乱建寺庙和宗教造像,就在一定程度上使传统宗教的传布与其它西方宗教站在不同的起点,造成“教态失衡”。从小的方面看讲,要教育各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和信众正确把握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和责任,分清什么是渗透,认识渗透的危害,从而自觉地抵御渗透。教育贵在坚持,贵在“润物细无声”,戒之在急于求成,只喊口号,不能说到信众心里。

  2.要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建设。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搞好爱国宗教团体建设,使贯彻实施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应有之义,是开展正常宗教活动的组织保证,也是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渗透的基础工作。宗教团体建设好了,党和政府就能耳聪目明,出了问题,宗教团体也能尽力协助工作,及时处理解决。现在宗教团体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宗教团体办公条件很差,经费困难;一些地方平时对宗教团体关心、支持不够,有事了才会想起宗教团体。要在国家购管部门对指导下,结合各教实际,有全国性宗教团体制订各宗教团体经费筹措办法,并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认定,以取得合法性。这是解决各宗教团体经费困难的根本之策。对于一时存在困难的宗教团体,当地政府要给与必要的扶持。

  3.要加强爱国教职人员队伍的培养。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信众中有着重要影响。如果培养、造就一大批党和政府放心、信教群众拥护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渗透就难以立足。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养宗教人员,不断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素质、宗教造诣、文化修养;要加大对宗教院校的扶持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要抓好课程设置和教科书的编写,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要搞好院校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仅要搞好全国性的宗教院校建设,还要注意搞好地方性宗教院校建设。要通过加强宗教院校建设,使宗教院校整整成为培养爱国爱教教职人员队伍的阵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关怀下,逐步解决教职人员的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退休养老金等问题,是教职人员的管理与社会接轨,解决教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4.要积极开展对外宗教友好交往。国内宗教界要主动走出去,宣传国家,宣传自己,加强与国际社会的沟通,扩大中国宗教界在国际上的影响,消除境外一些人的误会,这也是抵御境外渗透的良策。

  5.要加强基层宗教工作机构。再好的政策、制度,基层没有人去作经常性的工作,去抓落实,都是空话。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也是这样。现在县级宗教工作有的机构不健全,有的人少,有的经费困难,有的办公条件差。要尽快改变这种局面,健全县级宗教工作机构,增加他们的编制,使基层抵御外来渗透的工作有人做、有人管。要改善县级宗教工作机构的办公条件,保证必要的经费,给宗教工作干部一定的待遇,切实吸引、留住人才做好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渗透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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