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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第16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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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菩萨行论》第16课

  下面继续学习第三个科判:

  辛三、受戒之仪轨

  “受戒之仪轨”即受菩萨戒需要什么仪轨。对于发愿菩提心需不需要仪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不需要仪轨。《菩萨地论》中没有提及说愿菩提心的仪轨。在《菩萨地论》、《瑜伽师地论》中,没有提到单独受愿菩提心仪轨的方式。法友尊者等也认为愿菩提心并不观待仪轨。大乘著名的法友尊者等大德也认为:单单发愿菩提心不需要观待仪轨,因为它是一种愿心,一种发誓愿成佛的决心,所以不观待仪轨就可以生起愿菩提心。

  另一种是需要有仪轨。阿底峡尊者依次造了愿行菩提心仪轨。因为阿底峡尊者造过发愿菩提心和行菩提心的仪轨,所以阿底峡尊者的观点是需要以仪轨来受愿菩提心。

  本论按照《释论》的观点来讲,是从殊胜补特伽罗的角度同时受愿行菩提心的仪轨。同时受的意思在第三品这样宣讲:把这两个颂词[1]一起念三遍。第一遍念完,发愿获得愿菩提心;第二遍念完,观想获得行菩提心;第三遍念完,观想已经获得的愿菩提心和行菩提心得以稳固。从殊胜者的角度来说,可以同时受持愿行菩提心;如果不是殊胜的补特伽罗,就可以单独受愿心或者行心。为何阿底峡尊者分别造了两种仪轨?他是考虑到有些众生的根基暂时只能受愿菩提心,或者只愿先受愿菩提心,所以念愿菩提心的仪轨发起愿心就够了。如果想进一步受持行菩提心,就可通过行菩提心的仪轨受持行菩提心的菩萨戒。

  那波瓦尊者说:“愿菩提心是发心,行菩提心是菩萨戒。”可以这样理解:愿菩提心是为利益众生而发誓成佛的愿望,是缘果的一种发心,所以不一定有菩萨戒和修行的方法;行菩提心是缘因的发心,包括断除恶业、修持善法、饶益众生等等很多善行。所以把行菩提心安立为菩萨戒的学处很合理。

  并且认为此论宣说了次第或同时受愿行菩提心的两种方法,那波瓦尊者也认为,《入行论》宣讲了次第或同时受愿心和行心的两种方法。

  慧源尊者等也认为:愿菩提心是发心,行菩提心是菩萨戒。慧源尊者也认为:愿菩提心是单纯的发心,行菩提心就是菩萨戒。

  下面无著菩萨发表自己的观点:

  尽管众说纷纭,但在此只是稍稍加以分析,其实,愿菩提心不是依靠仪轨而生起而且不成为菩萨戒这种情况的的确确也是有的。各位大德是针对不同的根基、场合、主要、次要等等而宣说,有不同的必要,所以有很多不同观点。有些大德肯定说,的确有愿菩提心不依靠仪轨生起、不成为菩萨戒的情况。因为它只是一种缘果的发心,如前面分析,它是一种愿心,如只是想要趋向某个地方,并未成为具体的行动。

  〖然而,依靠仪轨而生起也不相违,通过仪轨生起愿菩提心和菩萨戒也可以安立。一方面可以通过仪轨受愿心,另外通过仪轨也可以受持菩萨戒。如果依靠仪轨在证得菩提之前具足断除一切所断的心,那么也就成了菩萨戒。虽然只是发愿菩提心,没有做其他的加行,只要具足断除一切所断的心,也可称为菩萨戒。本论中说:“断尽恶心时,说为戒度圆。”第五品讲到六度依心时说“持戒依心”——戒律依靠心安立,所以戒律圆满就是“断尽恶心”。假如戒律在外境上安立,那么为了守护不杀生戒,就要把可能被杀的众生全部转移到他方,不杀生戒才能圆满,实际上并非如此。虽然存在众生,但是断尽了害心、杀心,不杀生戒就是圆满的。不偷盗也一样,东西虽然存在,但是我没有不与取的想法,不偷盗的戒律就是圆满的。本论说断尽恶心时戒律圆满,也可以包括在菩萨戒中。

  当然,行菩提心绝对属于菩萨戒所摄,不管是次第还是同时受愿行菩提心,都未尝不可。前面只是对愿菩提心属不属于菩萨戒有不同观点。行菩提心是为了成办如海的菩萨行愿,要成办和具足修法,包含有严禁恶行戒、摄善法戒、饶益众生戒,所以行菩提心属于菩萨戒所摄是毫无疑问。不管是次第还是同时受愿行菩提心,都未尝不可。”次第受、同时受都没有理证上面的妨害,而且有这样的传统和仪轨,都是可以的。因为经论中这两种受戒方法都出现过,并且不存在以理妨害如果安立一个法,通过理证观察有理证妨害,就无法合理安立。通过正理观察时,绝对不能次第受愿行心,或者绝对不能通过仪轨来受愿行心,在这方面绝对没有理证妨害,所以两种方法都是可以的。

  本来,受戒的方法有许多不同之处,但在这里按照本论所讲的加行、正行与后行来受。加行就是清净罪业,或者修持回向、随喜、顶礼等等,让相续中罪业远离、福德具足;正行就是我们念诵受菩萨戒的颂词,念三遍得到戒体;后行就是令自他都欢喜。本论受戒是通过加行、正行、后行的方式很圆满、很系统地进行安立的。

  庚二、护戒方法

  很多人都喜欢受菩萨戒,甚至一听到有受菩萨戒的机会,就一定要去。实际上,受戒只是护戒的开始,必须承担护戒的责任。如果别人受戒也去受戒,别人灌顶也去灌顶,好像不去就吃大亏了,去就捡了大便宜,其实不是这样的。一方面,不管是受菩萨戒还是灌顶,都是非常殊胜的,对我们断除恶业、修持善法非常关键;另一面,自从受持菩萨戒、得到灌顶之后,也意味着很多责任、很多修行需要去做,是很多修法的开始。所以受戒之后,应该认真地了解所受戒律是什么,怎样去护持戒律。

  在讲别解脱戒的时候有一种说法:如果某堪布、善知识给一个人传戒,但不告诉他所守的戒条,就相当于交给人一把刀,然后让他自杀一样。传了戒必须讲怎样护戒,如果传了戒不讲怎样护持,受戒后不断地犯戒,又不知忏悔,最后导致堕落恶趣,不就如同交给他一把刀,然后让他去自杀是一样的吗?实际上受菩萨戒、密乘戒都必须告诉守戒的方式。一切有部中讲:受持戒律之前首先应该学习戒条,如果觉得自己能够守持就去受,觉得自己守持不了就不去受。内地四分律有所不同,是受戒之后才可以学戒,受戒之前不可以学戒。所以护戒最好的方法就是了知戒条,对开许、不开许之处,怎么样受持都必须了知得清清楚楚,了知之后才能够认真护持。了解护戒的方法对于想受菩萨戒的人来说非常关键。

  下面我们开始讲护持戒律的方法:

  断除菩萨的一切所断,修学一切学处。这是总的原则。所断就是指对自己的身心、对众生或者修菩萨道有障碍的心行都要断除,菩萨护戒时要断除一切所断。三聚戒当中的禁恶行戒就是全部的所断之处;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即是要修学之处。所以护戒的总原则就是断除所断,修学应该修学之处。

  对于所断,《菩萨地论》中宣说了四种他胜罪,四十五种恶作罪。关于所断有两种观点:广大行派的观点和甚深见派。广大行派的观点主要是根据《菩萨地论》中所宣讲的学处——四根本罪和四十五种恶作罪(在《三戒论》等论中为四十六种恶作罪,四十五可能是笔误)。菩萨四种他胜罪就是四种根本罪。为什么叫“他胜”?“他”代表罪业烦恼,在护戒的过程当中被罪业烦恼胜过了,就叫做“他胜”。四种根本罪在很多地方都有直接讲述。

  第一种是以贪心自赞毁他。这是比较容易犯的,因为众生都有自赞毁他的一种习气,对自己的国家、对团体、对自己的传承、自己的上师都有一种维护之心,对自方经常赞叹,对他方经常打压,这就叫做自赞毁他。实际上,单凭自赞毁他不一定是一种过失,因为要看出于何种发心。如果是为了随顺某种众生的根性,为了调伏烦恼、增上信心、破除邪见等等,有时说自己的传承殊胜,说其他的传承不殊胜,也有一种必要。但是有一个前提:不是以贪心、烦恼心自赞毁他。第一个他胜罪即是以贪心自赞毁他,通过贪欲心引发,然后做自赞毁他之事称为他胜罪,这方面必须要注意。

  第二种他胜罪是以悭吝心不布施财物和正法,这个罪业的前提也是悭吝心。比如在乞丐或旁生需要帮助的时候,自己以悭吝心如是想:如果把财物、钱给他,我就没有了,我就变穷了。哪怕只是一点点财物,因悭吝心不作布施,就比较容易犯这条罪业。还有一些法师或其他人,通过学法了知到一点法义,在别人请问的时候,认为如果把这个观点告诉别人,他就会和我平起平坐,就显不出我的智慧高超,这个难点应该我一个人掌握。如果有这样的悭吝心,就会犯第二条他胜罪。如果不是悭吝心,其他作意也不一定犯这个罪:比如自己实在很忙没时间传法;或者觉得这个人很傲慢,如果给他传法没有什么好处,为了折服他的傲慢而未传法等等,这些情况不犯他胜罪。有人说自己的确很忙,没时间布施乞丐;或者不是以悭吝心作意,觉得这样的乞丐如果给他会造很多罪业,比如毁谤三宝,或造其他罪业,这个不算他胜罪。他胜罪的关键就是悭吝心。

  第三种根本罪是以嗔恨心对待众生,然后别人忏悔了,不接受别人的忏悔,这就犯了第三条他胜罪。所以发了菩提心的人,首先不能嗔恨别人,如果有人知道了错误来忏悔,也不能以嗔恨心不接受,这种情况也是犯根本罪。

  第四种根本罪是以愚痴心信仰邪法,诽谤正法。对佛陀所宣讲的正法不信受,出于愚痴信仰邪法并去宣讲。发了菩提心的人应该注意,对于佛陀所讲的正法不能诋毁,对于似是而非的讲法也不能以愚痴心去信受,否则很容易犯第四条罪业。这四种根本罪业是按照《菩萨地论》的四种他胜罪宣讲的,四十六种恶作罪在这里没有细讲,上师也没有细讲。如果以后有机会可以学习,它不像根本罪严重,是比较容易犯的一些戒律,属于轻罪。

  下面我们学习甚深见派的观点。《虚空藏经》中所说的十四戒在《学集论》中归纳为偈颂:佛陀在《虚空藏经》中宣讲了这种根本戒律,然后在《学集论》、《三戒论》等不同的论典中也宣讲、归纳了这个颂词。此处有十四条戒的提法,后面又出现十八条、十九条戒律的说法,这些说法并不矛盾,因为有不同的安立方式。《虚空藏经》所说的十四条戒是按照实际戒条安立的,数字上是十八条根本戒。对于十八条根本戒我们还是要相当关注。

  首先第一条是“盗夺三宝财,许为他胜罪;通过偷盗、霸占或其他的方式把三宝财物据为己有。如通过贩卖佛像、法宝敛财供自己挥霍,就是盗夺三宝财的行为,属于他胜罪,这是很重的一条罪业,因为三宝是我们的皈依处,不是一般的世间财物,如果我们把三宝物视同世间财物,连内心的皈依戒也会失去。所以作为大乘菩萨,对于三宝这个根本所依,必须要非常慎重地去对待。

  第二条舍弃微妙法,佛说第二条;“微妙法”就是佛陀所宣讲的能够让众生远离痛苦、获得安乐、获得解脱的法义都称之为微妙法。如果自己说小乘法没用,没办法断烦恼,我们根本不需要去看、去学;或有人说大乘法没用,密乘的法太繁琐,没有解脱道是邪法等等。对于佛陀所宣讲的三乘妙法经常有一种舍弃心,嘴里也宣讲舍法的语言,这样就很危险,很容易犯第二条罪。当我们进入不同派别学习佛法之后,不小心很容易犯这条戒律。比如说其他派别的法不好,然后开始诽谤、舍弃,罪是非常重的。实际上每个佛法都是引导众生趋向解脱的,只不过是针对不同众生的根性,有不同的传统、仪式而已,实际上每一种都是让众生断恶行善、获得解脱道,根本上没丝毫不足之处。

  第三条根本戒:于破戒比丘,殴打抢袈裟,关入牢狱中,及令彼还俗,制死为第三;破戒比丘虽然已经破了戒律,但是我们不可以殴打,也不可以抢夺他的袈裟和财富,佛没有这样的开许。《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对这个问题有详细宣讲,这样做的罪过非常大。当然,也不是对破戒比丘抢袈裟犯戒,对具戒比丘抢袈裟就不犯戒,没有这种说法。对破戒比丘都不能这么做,更何况是对具戒的比丘。

  还有一种情况是把破戒比丘或具戒比丘关入牢狱中,古代这种事情很多,很多比丘还是高僧大德。破不破戒的关键是:受过菩萨戒这样做就犯戒,没有受菩萨戒就不犯。如果是不学佛、没有受菩萨戒的人,这样做虽然没有犯菩萨戒,但并不是没有罪过,还是犯了自性罪,因为比丘是非常殊胜、严厉的对境。此处都是针对受了菩萨戒的人而言,宣讲什么是毁犯菩萨戒的因缘。

  “及令彼还俗”即让比丘还俗,这是针对国王和有权有势的人制定的。国王把比丘关在牢狱里、命令他们还俗。这样的事情,在古今中外历史上出现过很多次,如三武一宗[2]灭佛的时候、文革时期等等。如果国王是受了菩萨戒的人,就会犯菩萨戒。“制死为第三”:“制死”就是下令置比丘于死地、判死刑,都属于犯菩萨戒。此处是针对国王制定的五定罪,是指国王比较容易犯,实际上一般人做这些事同样有罪过。

  第四条造五无间罪[3]国王造五无间罪就会犯菩萨戒。五无间罪比较容易犯的是前两条:杀父、杀母。虽然世间中造作杀父、杀母罪的机率不高,但是从古至今仍有很多杀父杀母的案例。不论国王还是一般人,杀父、杀母就是造了五无间罪,罪业相当重。五无间罪第三条是杀阿罗汉,这条不太容易犯。因为现在阿罗汉也不多,不太容易找,更何况把阿罗汉杀死而造下五无间罪。但也并不是绝对没有可能,因为还是有阿罗汉入世的,如果通过某种因缘把阿罗汉杀死了,就犯了五无间罪。最后两条五无间罪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现在基本上犯不了,因为这两条罪的前提是佛在世的时候。破和合僧罪是指佛在世时,像提婆达多那样有能力的人,能够把僧团分成两派,当时必须是在舍利弗、目犍连尊者在世的时候,而且必须在一天中把僧团重新和合,在这样的条件下才会犯此罪。所以随着佛陀涅槃,二位圣者入灭,根本的五无间罪现在没法犯。挑拨、破环两个僧团的关系是相近于五无间罪。因为佛陀色身已经入灭了,所以也没办法犯出佛身血这条戒律。

  第五条是执持诸邪见:守持无因无果的断灭见、邪见等等。这是讲国王五定罪,国王的五定罪就是指国王比较容易犯,而不是说其他人犯这些戒律就不犯菩萨戒。国王五定罪、大臣五定罪、平凡人所犯八条罪,总共加起来是十八条戒。

  大臣的五定罪,彼之前四条,复加毁城等,佛说根本罪,这是讲大臣的五定罪。大臣的五定罪实际上与国王五定罪的“盗夺三宝财;舍弃微妙法;于破戒比丘,殴打抢袈裟;造五无间罪。”前四条是相同的,只是把“执持诸邪见”换成“复加毁城等”。如果大臣受过菩萨戒,毁坏大中小城市、毁坏村落、毁坏房屋等等就很容易犯根本罪。大臣的五定罪和国王共同的有四条,不共的只有一条“复加毁城等”。

  下面讲平凡人容易犯的八条罪。第一条于未修心众,宣说空性法;对于“宣讲空性法”必须要非常注意,因为空性法是很殊胜、甚深的法,一般人不一定马上能接受。空性法如果讲给没有修心的人听,他很有可能认为一切善恶都不存在,就会诽谤业因果;或者认为空性法根本不是佛说,就会诽谤空性法门,这样对他们不但不能产生利益,反而产生很多的过患。所以宣讲空性法的对象,应该是那些相续中根性比较成熟的人——或有宿善,或在今生已修了无常等法,有能够接受空性法的基础,对这类人可以宣讲空性法。

  第二条令诸佛教徒,退失圆菩提佛教徒就是大乘的佛弟子,所谓退失圆满菩提,就是对佛弟子说:大乘的修道非常困难,众生无边无际,刚强难化,为了度化众生要布施头目手足,要修持三大阿僧祗劫的资粮,所以还不如从大乘道中退下来趋入小乘道,很快得到自我解脱、自我涅槃。现在也经常可以看到,某些佛教徒大肆宣扬大乘非佛说,不能学大乘法,让别人改学小乘。如果让别人退失菩提心,退失修学大乘佛法,过失是很重的。如果他是菩萨就会犯菩萨戒,他不是菩萨也会犯很重的其他罪业,所以不能劝别人从大乘退失。

  第三条尽舍别解脱,修行大乘法反过来,劝说他人舍弃别解脱戒修行大乘法也犯菩萨戒。如对人说:守持小乘别解脱戒很麻烦,过午不食、夜不倒单很着相,还不如修大乘法,一切都是空性。大乘非常洒脱自在,小乘束缚心胸等等。所以不能劝别人舍弃别解脱戒、修持大乘法,否则很容易犯这条戒律。

  第四条执说小乘法,不能断贪等,令他亦持此;“执说小乘法”:就是自己执著小乘法不能断贪的见解,并如是宣讲;或进一步诽谤:单单修持小乘法不能断贪,也不能从根本上断除烦恼,不能获得解脱。“令他亦持此”:到处宣扬自己的这个观点,通过公开演讲、著书立说等方式宣传,让别人也接受这种观点,如果这个人是菩萨的话就犯菩萨戒。

  第五条宣扬自功德,为利养恭敬,以语诋毁他这条与广大行派他胜罪第一条“自赞毁他”相似,就是为了利养恭敬,宣传自己的功德,诋毁他人。如果想获得利养恭敬,应该在善法上着手,因具足了,果就自然获得。但是众生因为愚痴不了知这个道理,为了得到利养恭敬而自赞毁他,实际上自己的威德和福报反而受损,利养恭敬反而得不到。所以经常赞叹、宣扬别人的功德,以这种心态去做善行,可以逐渐得到利养恭敬。尤其是发了菩提心的人,虽然不想获得利养恭敬,但实际上发了利益众生的菩提心,无量无边的利养恭敬都可以获得。

  第六条谓我深安忍,言说颠倒语这条相当于“上人法妄语”。甚深的安忍是指安住在甚深法忍空性的境界当中,获得殊胜的圣果。没有获得这种法忍的殊胜圣果而说自己获得了,宣讲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颠倒语言,就毁犯了菩萨戒。

  第七条惩令惩沙门,三宝财行贿,以及受贿赂“惩令惩沙门,三宝财行贿”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有人想方设法在国王与大臣面前挑拨离间,令他们对沙门产生不好的看法,从而对沙门进行惩罚或罚款,以此讹诈沙门的财富。沙门受打压时没有办法,只有用三宝的财物去给这些国王大臣行贿送礼,以求出离祸端。此人收取一份贿赂,或者拿走一份罚金,这个人就会犯菩萨戒。这条戒律主要针对谁呢?主要是挑拨离间的人。其他的人犯不犯菩萨戒?如果是受了菩萨戒的国王或大臣去惩罚沙门,就犯了国王五定罪中的第三条“于破戒比丘,殴打抢袈裟,关入牢狱中,及令彼还俗”。用三宝财去行贿的沙门如果是个菩萨,也犯菩萨戒,他犯的是前面的第一条“盗夺三宝财”。平凡人八定罪第七条主要是指中间挑拨离间的人。

  第八条令舍弃寂止,修者诸受用,施于闻思者。是指把修行者的资粮夺走施与闻思者,让修行者舍弃修行。“令舍弃寂止”就是说修行者在寂静处修寂止、或者胜观、止观的时候,某个菩萨把这个修行者的受用夺走或者没收,把他的财富拿来布施给闻思者,令修行人中断寂止的修法,这样就会犯第八条戒。

  此等根本罪,众生大狱因。”这些都是菩萨的根本罪,“众生大狱因”——是众生堕于大地狱的主因。一般来说,我们对别解脱戒律很重视,觉得如果犯了别解脱戒的根本罪一定会堕入恶趣,但是很少有人对菩萨根本戒破了之后会怎样引起重视。有些居士、出家人对自己所受的在家、出家根本戒倒背如流,如果问他菩萨戒的根本戒是哪些?可能很少有人回答得出来。如果受了菩萨戒,又犯了菩萨戒,实际上这是“众生大狱因”,不注意是很容易堕地狱的。如果犯了之后马上知道、马上忏悔还可以忏净,如果自己再三犯戒都不知道,一直不忏悔的话就会堕地狱。一般来讲,受菩萨戒的功德远远超胜别解脱戒的功德;反过来讲,犯了菩萨根本戒的过失,也远远超胜犯小乘别解脱戒的过失。颠倒之处就在于:我们对小乘别解脱戒的功德和过失了知得很清楚,也很严谨的去防范,但是对于菩萨根本戒的功德和过失就没有这么清楚的了解,所以我们就要通过学习经论来了知关键之处,让我们对守戒产生一个高度重视,尽量守护这些戒律。当然守护戒律的因是首先要了知戒律,了知之后再去守护不要犯,这样比较好。

  按照这其中所说,国王与大臣共有十定罪,再加上舍弃愿菩提心,总共有十九种菩萨堕罪。前面我们讲到有十四条戒,这方面又讲十八条戒,如果不加舍愿菩提心就是十八条戒,实际上前面我们分析过,国王、大臣五定罪的前四条戒是重合的,里面真正针对大臣的戒律就只有一条,国王的五定罪加大臣的一条戒律共六条,再加上平凡人八条是十四条,这样算是十四条;但从数字来看,国王五定罪、大臣五定罪,总共加起来就是十条罪,再加八条就十八条罪,十八条戒律是数字上的十八条,实际上戒律本身只有十四条,再加上一个舍愿菩提心戒,就有十九条,再加上一条舍弃行菩提心戒,共有二十条,不同的说法有不同的安立方式。以上主要宣讲了部分护戒方法。本课就讲到这里。

  [1]如昔诸善逝,先发菩提心,复此循序住,菩萨诸学处。

  如是为利生,我发菩提心,复于诸学处,次第勤修学。

  [2]指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和后周世宗四位帝王。

  [3]五无间罪: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出佛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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