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论自释讲记
月称论师造
益西彭措法师讲授
今天开讲《入中论自释》。
所谓的“入中”,所入是“中”,就是指离一切边的大空性,也就是中观宗,或者龙树菩萨《中论》的所诠义,或者根本慧所证的真实义。
如何“入”呢?由深、广两门来入。广,是指本论略说的凡夫地的三法,圣者有学地(一至十地)以及佛果地。深,就是本论宣说第六地菩萨所证真实义的时候,特别以金刚屑因的理门,抉择了诸法无自性的大空性。
由于时间的关系,这一次在假期里只讲解抉择大空性的第六品。前后品的其他内容,到时念一个传承。因为有讲记,大家可以自学。
按照通常的惯例,讲解之前应当讲全论的概述,以及中观应成派破除四边戏论的方式。但这次换一个方式,我们的讲解直奔主题,一开始就直接解释《自释》原文。讲到与中观有关的重大论题、应成派的抉择方式、相关的疑点以及如何结合在自心上运用等等,我们在做过部分的讲解之后,逐步进行专题讲述,采取的是边讲边渗透的方式。因为大家还没有进入到以中观正理抉择的正轨当中,如果首先讲很多过深的内容,实际上也领会不到。所以,大家自己要完成一个一个的部分,之后只需稍作指点,对你的见解做一点纠正就可以。
下面正式讲论,请大家翻开《入中论自释》的法本第43页。
这是在讲我们凡夫如果善巧了甚深、广大的法理,那在凡夫位中,不久就能修集甚深、广大的福慧资粮,渐次会证得初地极喜地。所以凡是想证入初地的人都应当听闻这个甚深道。这就是指我们要讲到的诸法真实性。这个真实性如何呢?请看第43页的第二段:
且如经说,《十地经》云:“佛子,菩萨摩诃萨,已具足第五地,欲入第六现前地,当观诸法十种平等性。
如同《十地经》中所说:大乘五地菩萨要趣入第六地现前地,修的法就是观诸法十种平等性。
何等为十?谓一切法无相故平等性,一切法无体故平等性,无生故,无起故,远离故,本来清净故,无戏论故,无取无舍故平等性,一切法如幻、如梦、如影、如响、如水中月、如镜中像、如化事故平等性,一切法有无不二故平等性。菩萨如是善通达一切法自性,得明利随顺忍,得入菩萨第六现前地。”
什么是十种平等性呢?就是从十个不同方面来说明一切法都是如此的,没有差别。
首先,“一切法无相故平等性”,就是说对于一切显现,真实去观察的时候,是任何相都不可得的,所以叫“无相”,由此是平等性。
其次,“一切法无体故平等性”,就是正观它的体的时候,丝毫得不到它的自体,因此是平等性。
接下来其他的一切法平等性也都如此理解:“无生故”,就是实际上它不是有什么实法生的;“无起故”,说的是它不是有什么实法现起的;“远离故”,说明本来就远离了一切相对的二边;“本来清净故”,就是这上面本来没有垢染;“无戏论故”,是说它没有内心计执的一切有、无、来、去、常、断、一、异等的边执戏论;“无取无舍故平等性”指的是,假如存在一实法,可以说能取到或可舍弃,但由于它本不可得,所以无取无舍,故是平等性。
下面再以七个比喻说明这一切法的体性:“如幻”,说的是如同幻师持咒加持石块等变现的事物那样,一切法都是现而不可得的。“如梦”,就如同以梦因缘入梦之后显现的各种内外诸法一样,一切法也是现而不可得的。“如影”,就像身体和日光的因缘一和合,就在背后现出身影,这也是现而不可得,缘聚时似乎有那么个显现,实际去寻找它,却是了不可得,万法也是如此。“如响”,就如同对着空谷说话,结果会有回响,但当这种声音正现的时候,在空谷的内外中任何处去寻找,都了不可得,一切法也是这样的,既无来处,也无住处,亦无去处。“如水中月”,好比天月和水的因缘和合,就在水中现出明晃晃的月亮,但实际上要找它的时候,连一丝一毫都得不到,万法也是这样现而不可得。“如镜中像”,说的是,当物体和镜子因缘和合时,在镜中出现了物体的相,当它正现的时候,在镜子的里面、外面,人的身体,以及中间的一切处所里去找,都得不到镜像的实体,同样,一切显现也是这样。“如化事”,就像会神通的人所变化出的各种事物根本得不到那样,一切法也是如此。以这个缘故,万法是平等性的。
“一切法有无不二故平等性”,这是在说,一切法的体性并非是脱开无的有,也不是脱开有的无,有无本来就是不二的。正如《心经》所说:“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像这样,菩萨极为通达一切法本自的空性,得到了明利随顺忍,由此就能证入第六地。
此以正理成立诸法无生平等性,则余平等性亦易可知,故圣者于《中论》初云:“非自非从他,非共非无因,诸法随于何,其生终非有。”
月称菩萨说,在此处是要以正理来成立诸法“无生平等性”,这样类推其余九种平等性也就容易了知。
意思是说,这部《入中论》,实际上不是广说而是深说,也就是这里只抉择诸法无生,根据的是圣者龙树菩萨在《中论》中最初宣说的这一颂。因为其他的道理都差不多,只要抉择好了诸法无生,确立了万法的体性,就达到目的了,就能够趣入《中论》。至于分门别类,破此破彼,那是针对各自的现象去做破斥的。其实只要能够把《入中论》贯通了,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入于《中论》或者般若经所诠空义最好的钥匙,就会明白真正甚深的空性义是什么了。
所以月称菩萨是举例来作引导的。那么,举什么例呢?就是抉择诸法无生。依据的是什么呢?就是《中论》的这一颂——离四边生,再没有说到别的。
终谓毕竟,随于何之“于”,表所依时、处、宗派。“诸”是能依表内外诸法。应如是配释:“内外诸法于任何时处宗派,自生决定非有。”
这是月称菩萨对《中论》这一颂做的解释:
“终”就是指毕竟;“随于何”的“于”,是表示所依止的时间、处所和宗派;诸法的“诸”就表示能依的内外一切诸法。搭配起来解释,就是:内外所摄的一切法,无论是在何时、何处、何宗派所说,都决定不可能有自生。
意思是,随意举出任何一个内法或外法,或者一些宗派安立的什么自在天、自性等等,所有这一切林林总总的法,若说他是自生,这毕竟是没有的。
此中非字但与成立有之自生相连,不与有相连,破有义亦成立故。余三宗亦应如是配释。如是四宗本论成立。
这里《中论》“非自”中的“非”字,指仅仅是与成立“有”的“自生”相连,不是单单和“有”字相连,当然破“有”也是成立的。意思是说,所谓的“有自生”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的。
其余的所谓“有他生”、“有共生”、“有无因生”,这三种生的方式也应当如此搭配来解释,即:无论是何时、何地、何宗派所说的,对于内外的任何法上面,都决定不成立所谓的他生、共生、无因生,是毕竟无有的。
这样,要安立生,只有自、他、共、无因四种方式,然而四种方式都无法成立,由此抉择无生。
本论的主题,就是要以教理来成立这四宗——所谓的“诸法非自生”,以成无义生、无穷生故;“诸法非他生”,以成一切生一切故;“诸法非共生”,俱成二过故;“诸法非无因生”,以成恒有恒无故。这就叫做四宗,就是要立的四个宗义。
颂曰:
彼非彼生岂从他 亦非共生宁无因
这是对《中论》一颂的总结概括。其中,“非彼生”就是非自生,意思是他不是由他自己生的;“岂从他”,这是用一种反问的语气在说:难道是从他之外的一个法生的吗?也就是不成立他生;“亦非共生”,就是破斥自和他合起来生;“宁无因”也是反问:难道没有因吗?就是否认无因生。
不自生之义,此云彼非彼生,余三亦应如是知。云何知不自生。
《中论》中对于诸法不是自生的意义,此偈颂中说的是“彼非彼生”,其他三种也应该这样来了知。也就是《中论》中对于诸法不是他、共、无因生的意义,此偈颂中说的是“岂从他,亦非共生宁无因”。那么,怎么让我们了解到没有所谓的自生呢?或者说自生是不成立的呢?
颂曰:彼从彼生无少德
一个法如果是从他自己生的,那么生出来的还是他自己,没有得到任何新的事物,这叫做“无少德”,也就是没有任何增上功德。
“德”,指的是得到,我们所谓的生一个果,就是要得到一个从来没有的法,得到一个新东西。比如说生了一个儿子,这肯定是得到了一个新生的产儿;或者用米做出了饭,肯定是得到先前没有的饭。假如是自己生自己,那么虽然是已经生完了,但依然原封不动的还是他自己,不会出现任何的成果。这就是没有任何新的获得,即“无少德”,这样就成了无义生。
彼谓有生作用正生之芽,从彼谓从正生之自体,故芽之自体非从芽之自体生,即是此宗之义。
首先,要知道月称菩萨在这里所立的宗义是什么,就是“彼非从彼生”。譬如一个有生作用的正出生的芽,这叫“彼”,他是怎么来的呢?“从彼生”,就是从这个正生的自体里面出来的,所以要说的就是芽的自体并不是从芽的自体生的。为什么呢?下面逐步阐述:
自体已有,再从已有之芽体出生,毫无增上功德,前已有故。
首先,在因位的时候,芽自身的体性就已经成就了,已经有了,还要从已经有的芽体里面出生芽,这样就会产生很大的过失——不会有任何新东西的获得,这样就不能叫做新生出一个果来,先前已经有了的缘故。意思是说已经有了还说生,就没有新的获得,就不成为果。
此自生宗亦违正理。
若承许自生,还有其他与正理相违的地方。
颂曰:
生已复生不应理 若计生已复生者
此应不得生芽等
若计种子生已复更生者,则以何事遮彼种生而令生芽,彼种子复生既无障碍,则芽苗茎等于此世间应皆不得生也。
这里是继续指出第二个过失:如果说是已经生了,还要生同样的法,那就不断的只能生同样一个东西,绝对不会有后后位等的其他阶段出现。
譬如以种子为例,如果是从种子当中生出种子,然后再生种子,那就只会不断的生种子,这样有什么办法能够遮止种子的出生,而生出新的芽来吗?那是根本没办法的。因为种子再生自己既然没有障碍,那就会永远的只生自己,也因此不可能有任何芽、苗、茎、叶、花、果等新产物的出现。
如果是这样,那么在任何一个有情或者植物等无情的相续上,就不会出现任何新的阶段或者过程。就有情来说,比如一个婴儿,如果是自生自,那他永远只能是婴儿,他就不会长大,不会出现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的一切阶段,更不会出现来世等各种不同的生命形态。或者说一个植物,如果它永远只生自己,那它后后的阶段都不可能出现。
由于你承许诸法是自己从自己生,不需要别的因缘,也没有障碍,就是自己生自己,那就阻止不了他永远只生自己,而没有其他新的阶段出现。
复有过失。颂曰:
尽生死际唯种生
理如前说。
进一步推导,像这样只要以自己就能生自己,不必要其他因缘,那么既然因缘已经具足又没有障碍,就必须要一直持续不断的生下去,这样就从现在开始一直到生死穷尽的边际为止,永远都是种子生种子,永无穷尽的生下去,这样就永远只能看到一个种子。
设作是念:由水、时等能生芽之助缘,令种子变坏令芽生起,芽与种子同时安住成相违故,是种灭芽生,故无上说之过。又种子与芽非异,亦非不从自生。
如果对方这样想:由水、时间等能生芽的助缘,使种子坏掉,从而使芽生出来。芽若是和种子同时安住,那当然成了相违,因为有种子的时候不能有芽,有芽的时候不能有种子,因此要安立种子灭了芽才生,所以没有上面说的过失,不会是永远只生种子。同时种子和芽又不是异体,还是同一体性,这样也并非不是自生。
他的想法是,既要成立是自生,又要免除永远只生种子的过失。也就是说,先前种子随着水、时间等助缘的配合,坏掉而成了芽,这样就不会永远只是种子,是种灭芽生了。同时又承许说种子和芽就是同一个本体,所以还是自生。
譬如说,某甲配合着饮食、沐浴、睡眠等等的养育因缘,就从小孩变为大人,这样就是小孩的阶段消失变成大人了,但是先前的小孩和现在的大人是同一个人,大人是从小孩来的,所以还是从自己来的。
此不应理。颂曰:
云何彼能坏于彼
种子与芽无异故,芽坏种子不应道理,如自体性。
在这里,中观应成派以汇集相违应成因来做破析,什么相违呢?就是他宗既承许“种子和芽没有异体”,又说是“坏了种子而生芽”,这两者是相违的。因为既然说芽和种子无异,那就永远和种子的体性一样,怎么可能坏掉种子呢?比喻是“如自体性”。
复有过失。颂曰:
异于种因芽形显 味力成熟汝应无
如果承许种芽为一体,那么与因——种子不同的芽身上所有的形色、显色、味道、势力、成熟等等就都应当没有,是一体的缘故。
既然你承许就是自己从自己生的,后来的那个果就是先前的那个因,而没有任何新花样的出现,这样,与种子不同的其他形态都不应该有。然而,以种子和芽作比较,能明显的见到有很多形色、显色等方面的差别,因此就不能承许二者是一。
打个比方来说,就像非洲人和亚洲人,明显他们的头发不同,肤色不同,鼻子、眼睛等各方面的形态都是不同的,怎么能说是一个人呢?又好比说前生和后世,前生转生为一头猪,后世做了一个人,猪和人是两种不同的生命形态,他们身体的形貌,心里的状况等,都是各不相同的,怎么能说两个是一体呢?所以说绝对没有所谓的自生。
形谓长圆等,显谓青黄等,味谓酸甘等,力谓势力差别。如身略近痔药便能疗痔疾,及手持神药便能腾空。成熟谓物转变差别,如荜茇等,味转甘美。若种芽无异,则如种子性中所有,应更无异形等事。然实有异事可得,如从蒜种子生水茎等芽,故说不异,不应道理。
从多方面展开来观察,无论是从形状、颜色、味道、势力、成熟等,都能看到种子和芽这二者的不同。首先,形状方面,种子是圆的,芽是长的;显色(指颜色)方面,种子是黄的,芽是青的;在味道上,种子是酸的,芽是甜的;而且,种子上的能力和芽的能力也是不一样的。
比如由成熟的果实做成的痔药,身体依靠它可以治疗痔疾,但依靠种子不可能治疗痔疾。或者说已经长成的神药,放在手里,拿着它便可以在空中飞行,但若是手里拿着种子就不能飞行。可见它们的作用力不一样。“成熟”是指物体转变的差别,也就是种子先前是酸味的,但是成熟之后就变成甜味了,诸如此类的各方面都有成熟之后就转变的情况,无论是颜色、形状、香气、味道等等都不一样了。
如果种子和芽没有差别,那就像种子体性当中所具有的那些特点,应该一成不变的就是那些,而不应该有新的形态出现。然而实际上确实有不同的事物形态出现,就像从蒜种子出生水茎等芽的形态那样。因此,说种子和芽不异是不合理的。
若作是念:舍种子位,转得异位,即是种子转变成芽。
他又这样想,是舍离了种子位,转成了不同的分位,也就是告别了先前种子形态的分位,从而转成了芽形态的分位。
此亦非理。颂曰:
若舍前性成余性 云何说彼即此性
这里应成派还是以汇集相违应成因来做破析,即针对对方自己承许的相违之处来破斥他。就是他在不断的挽救自己,但实际上怎么样挽救都有毛病。是怎样的呢?
既然说是舍弃了先前的体性,而成了其他不同的体性,怎么又说后来那个体性就是先前的那个体性呢?一定是要舍弃了前面的体性,才能成为后面的体性,若是不舍弃就不能成为后法,既然已经成为后面的芽等,那就不再是前面的种子了。对方认为虽然是舍了前性而成了后性,但是还是同一体性,但这显然是相违的。
彼意谓性无异,今以此计,则芽之无异性决定非有,故性无异之宗便不得成。
他的意思是,就像一个演员,前面演鬼,后面演神,仅仅转变了形态,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还是那一个人,是同一个体性。同样,种子和芽也是如此,只是转变了一个形态,变成了其他的分位,但还是原来那个体性。
但是我们说,如果你说是个实法,要么舍弃他,要么不舍弃他,如果不舍弃他,那就永远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舍弃他,那就已经不是他了。
所以我们说,你的认为是不对的,所谓的芽和种子决定不成立为同一个体性。当然如果是假立的可以,就是将前后相续称为是一个法,但那只是名言的假立,只是就相续不断而称为“一”。
比如我们平常都说从少年到老年是同一个人,但这不是真的“一”,只是名言假立而已。如果是真的“一”,那就意味着先前的少年是一个实法,这样他就永远不能变动,也就不可能成为现在的这个老人。如果是舍弃了先前,又出现了后后,那先前这个法已经舍掉了,出现的后后决定是跟他不同的,怎么还能说是同一本体呢?
如果说舍掉先前的法,之后出现新的事物,这个新的法唯一是从这个相续延续而来的,由此称为“一”,这样是可以假立的。世间所有的从因至果,称为“一”的东西,都只是在同一相续上假立的,并不是真实同一体性的因果。
若谓种芽形等虽异而物无别,亦不应理,离形等外无别物故。
他又想:种子和芽实际上只是在形状、颜色等上有差别,东西没有两个。也就是说,形状、颜色、味道、香气、触尘等只是这个种子上的外包装,是它的形态,等到了芽位时它有另一种形态,但它们本身就是同一个体性的法。
譬如一个人,前面化妆成一个天人,后面化妆成一个夜叉,他认为,这个人的表情、相貌、服饰等虽然发生了改变,但是这个人的体性并没有变动,因此认为体确实是一个,只是外面现出来的各种形态有所不同。
我们说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离开了形等相状之外,没有单独的一个事物的体性。意思是说,把种子上各种的形状、颜色、味道、香气、触尘等全部排除掉了,还存在另外一个种子吗?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其实这只是对方的分别妄计,但事实不是如此的。他认为这只是外现的形态不同,里面有个东西是没变的。但是我们说把这些形态等去掉后还另外有个东西吗?没有了!
比如说这是一张桌子,能不能脱开桌子的形状等另外还有个桌子呢?也就是说,把桌子的色声香味触等的形态全部拿掉,然后还剩下一个无有色声香味触的桌子,这可能吗?或者说身体有地水火风等各方面的性质状态,能不能把地水火风拿掉后还依然存在着一个无地水火风的身体?再比如,眼前的一棵树,它有青青的叶子,能散发芳香,有味道,有触尘等等,能不能说把这个绿的颜色拿掉,把芳香拿掉,把各种软硬等等的触拿掉,然后剩下一个没有什么形态的树还另外的存在着?这些都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