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2经(眼内入处经):
本经重点讲六内处、外六处的可见与不可见、有对与无对。
我们知道,眼等六根为六内处,色等六境为外六处。有比丘对这些问题不是很了解,于是向佛陀请教:“云何眼是内入处?”佛陀回答说:“眼是内入处,四大所造净色,不可见有对;耳、鼻、舌、身内入处亦如是说。”后来这位比丘又问:“世尊!如世尊说,意是内入处,不广分别。云何意是内入处?”佛陀回答说:“意内入处者,若心、意、识非色,不可见无对,是名意内入处。”
上面这段话的重点在于“不可见有对”、“不可见无对”。什么叫“有对”,什么叫“无对”?有对与无对彼此相互对应,“对”,是“障碍”义,通俗地讲,有对就是有障碍,无对就是无障碍。在上面的一段经文中,佛陀将六根中的前五根,即眼耳鼻舌身,喻为可见之物,即有对;而将意(或心、识)喻为不可见之物,即无对。有对是占用物质空间,而无对则无有占据物质空间。在本经的后面,佛陀将六境中的前五境(色、声、香、味、触)纳入有对,而将第六境(法)纳入无对,即是说前五根与前五境为有对,意根对法境为无对。从有对上讲,眼等为四大所造,这个好理解。如果我们认为眼等为四大所造,便认为它们是实有(有障碍性),这便是错误;而意法无形无色,看不见摸不着,但是我们却不能认为它们非四大所造,便认为他们是虚无(无障碍性)。而所谓的“内”,是针对我们众生自身而言;所谓“外”,是相对于自身之外的各种物体而言(有形或无形)。
有对分为三种,第一,障碍有对,指五根、五境等十色界皆为物质,故如手碍手,石碍石,二物不能同时于同处生,称为障碍有对。第二,境界有对,指心、心所唯于自之所缘境而转,即为各自所缘之法所拘束。第三,所缘有对,指心、心所唯于自之所缘境而转,即为各自所缘之法所拘束(此三种分类参考于《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在本经的结束处,当比丘问到“云何法外入处”时,佛陀回答说“法外入处者,十一入所不摄,不可见无对,是名法外入处”。这里的十一处,是指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加上色声香味触五境,共为十一。《俱舍论》称法境处乃摄除了五根五境,及心王外的余法。可见法处范围极广,凡是十一处以外的一切物体,均可纳入法入处的范围。顺便说一句,本经从表面上意句平平,然实际上却十分艰深难懂。坦率地说,我本人也是一知半解,对经中所表述的义理,半天也理不出个头绪。(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