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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资格的取得——《受戒缘集篇》解读 第一章 具缘成受 第二节 所对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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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资格的取得——《受戒缘集篇》解读

第一章 具缘成受

济 群

第二节 所对有六

   第二、所对有六。
   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缘,结大界无爽。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①。”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别人所秉。
   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②。”此据中国以明。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③。
   四、界内尽集和合。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④。”
   五、有白四教法。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
   六、资缘具足。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⑤。

   ①《毗尼母经》卷2
   外更不结大界,直结小界,亦不得受具。(T24-806下)
   ②《善见律毗婆沙》卷16
   自今以去,应制十僧授人具足戒。(T24-789中)
   ③《十诵律》卷55
   优波离问佛:“如佛所说,边地人持律第五得受具戒。颇有十人,但取五人,得名受具戒不?”答:“得名受具戒,与受具戒者得罪。”(T23-405上)
   ④《四分律》卷36。
   若病者众多,能集一处者善,若不能者,诸比丘当出界外作羯磨,更无方便得别众作羯磨。(律中此处言说戒,说戒及受戒均为众法,故相通)(T22-821下)
   ⑤《四分律》卷34
   尔时,与无衣钵者出家受具足戒。诸比丘语言:“汝入村乞食。”彼言:“我无衣钵。”时诸比丘以此事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无衣钵者不得受具足戒。”时有借他衣钵受具足戒,受戒已,其主还取,裸形蹲羞惭。时诸比丘以此因缘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不得借他衣钵受具足戒。若与衣者,当令乞与。不与者,当与价直。”(T22-811下)

   所对有六,说明授戒应具备六个条件。
   “一、结界成就。以羯磨所托必依法界,若作不成,后法不就。”作,结界。第一,结界必须如法,须在特定范围举行,才能保证羯磨成就。只有明确作法范围,才知道本次活动是否所有人都参与并认同。若未如法结界,受戒羯磨是不能成就的。受戒是绍隆佛种、续佛慧命的大事,属于僧团重要羯磨,更须谨慎行事。
   “故须深明界相,善达是非,访问元结是谁,审知无滥,方可依准。不然,舍已更结。”结界时,必须明确界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东边到哪里,西边到哪里,南边到哪里,北边到哪里。为考察结界是否如法,还要询问最初的结界者,确定结界如法而无错谬,才能依此界举行羯磨。不然的话,必须将这个界解除,重新再结。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辄尔寺外结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辄尔,任意。如上,指《结界方法篇》,为《行事钞》第六篇。今人授戒时往往不遵循结界规范,任意在寺外另结一个小界授戒,这是不如法的,之前在《结界方法篇》中已专门论述这一问题。
   “必有此缘,结大界无爽。”此缘,难缘。爽,差失,违背。如果因为各种难缘,必须在小界或戒场外再结大界,这样受戒才是如法而没有错谬的。在此,律祖对非法结界的现象作了批评。戒律中,界有大小分界,大界是僧团大众共同生活的范围,但因某些特殊情况,尤其是兵荒马乱或有人故意破坏等难缘时,律中开许另结小界,即重新划定较小的作法范围。一般来说,小界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临时性,不可随意另结。
   “若依《毗尼母》云:直结小界,不以大界围绕,亦不得受。”依《毗尼母论》所说,直接结小界,之外没有大界围绕,是不如法的,作法也是不能成就的。
   “中国诸师行事受戒大有尊重。”中国,指印度。以下,举例说明印度诸师对于授戒、结界的慎重态度。
   “故传中,凡有受者,多驾船江中作法。人问其故,答云:结界如法者少,恐别众非法,不成受戒。余事容可再造,不成无多过失。夫欲绍隆佛种,为世福田者,谓受具戒不宜轻脱,故在静处,事必成就。”轻脱,轻视、简略处理。故传记载,当时的受戒者,往往驾船在江中授戒。有人询问原因,回答是:“能如法结界的很少,唯恐有别众等非法现象,从而导致作法不能成就,受者不能得戒。其他事情没有做成可以再做,并无多少过失。但若想要绍隆佛种,成为世间福田,对于受具足戒决不能草率行事。故选择一个没有任何外缘干扰的场所授戒,作法才能成就。”这一段主要强调受戒须有如法场地,以免影响羯磨成就。惟有如法受具,仰仗持戒之力,才有资格住持佛法。
   以上内容,《资持记》的解释为:“故下正引,即《梁高僧传》。宋元嘉十一年,祇桓寺慧照于跋摩重受大戒,驾船江中。人问者,即慧义法师,难曰:‘布萨僧事常在寺内,及论受戒,何出邑外?’答下并跋摩语,初示所疑,别众非法者或本结时僧有乖别,或今受时界无分齐,致有别众。余下答寺内布萨,夫下答出外受戒,前云尊重,盖指此也。”经查,《梁高僧传》未见此事,但在“僧伽跋摩”的介绍中有慧义与其辩论的记载。
   而唐代大觉所著《四分律行事钞批》则解释为:“《萨婆多师资传》云:宋元嘉十年,祇洹寺慧照于天竺僧僧伽跋摩所重受大戒。时祇洹寺慧义法师为性刚直,见跋摩等更授具戒,情有不同,怒曰:‘大法东流,传道非一。先贤胜哲,共有常规。忽为改异,岂穆众心?’跋摩答曰:‘相与弃俗,本为弘法。法必句传,岂忤众情(云云)。’义即问曰:‘求那跋摩在世之日,布萨僧事常在寺中,及至受戒,何故独在邑外?等成善法,何以异耶?’答:‘受戒事重,不同余事。若余不成,唯得小罪,无甚毁损,罪可忏。夫绍隆佛种,用消信施,以戒为本,受若不成,非出家人。障累之原,断灭大法,故异余法事也。’义法师忻然心伏,无复余言,遂令其弟子慧基、静明、法明三人度蔡州堓,于船上受戒。”《萨婆多师资传》为僧佑所著,今已散佚,道宣律祖在《行事钞》“随戒释相篇”、“尼众别行篇”和《四分律比丘尼钞》中曾经引用。
   “二、有能秉法僧。由羯磨非别人所秉。”别人,指一到三人,相对于众,若四人以上即称为僧。第二,必须有懂得怎样授戒的大德比丘,因为受戒羯磨是关系到绍隆佛种的大事,也是受戒者出家生涯中的大事,不是随便找几个人就能成办的。
   “三、数满如法。若少一人,非法毗尼。”第三,参与授戒的人数要够,比如中国(佛法兴盛处)十人,边地(佛法未普及处)五人。而且要有如法的授戒资格,一是具足传授资格且人数足够,二是戒体清净。如果缺少一人,都是不如法的,羯磨也不能成就。
   “今言少者,非谓头数不满也,谓作法者至时缘起别众非法等,如《足数》所明。”现在说到少,不仅指人数不足的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在作法过程中,有些人并未认真参与整个羯磨。在《行事钞·足数众相篇》中,对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解说。对于羯磨作法来说,所有参与者必须身口意三业和合,如果有人做别的事或用心不专,都会影响羯磨的成就。
   “文云: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善见律毗婆沙》记载,当时有些比丘仅两三人就一起作白四羯磨,为人授戒。有人将此禀告佛陀,佛陀以此因缘集合僧众,向大众宣布说:“从现在开始,必须有十个比丘才能传授具足戒。如果不到十人就行授戒羯磨,得突吉罗。”
   “此据中国以明。边方无僧,曲开五人持律得受。若后有僧,用本开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诵》所列。”此处所说的中国,指当时中印度佛法盛行的地方。在这些地方,必须十僧才能为人授戒。若边远地区出家人很少,律中特别开许,只要有五个持戒清净的比丘即可授戒。如果日后出家人多了起来,仍使用方便开许的特殊规定,是不如法的。虽然受戒者可以得戒,但传戒者却要因此得罪。这是根据《十诵律》所说。因为受戒者尚不懂得戒律规范,只要自身具足各项条件,便可得戒。而作为传戒者,本应精通戒律的开遮持犯,如果明知故犯,自然是要得罪的。
   “四、界内尽集和合。”第四,举行受戒羯磨时,界内所有出家人应共同参加并对此表示认可。授戒主要由三师七证成办,为避免其他人干扰,通常是在有大界围绕的戒场内举行,只要在戒场内的比丘僧尽集和合即可。
   “文云:更无方便,得别众故。”律中说:受戒羯磨时,界内必须尽集,且和合一致,没有别众现象。
   “五、有白四教法。则除颠倒错脱,说不明了等。”颠倒,作白和羯磨的顺序不对。错脱,文字出现错误或遗漏。第五,授戒是通过白四羯磨完成。所谓白四,也就是一白三羯磨,宣布一次,表决三次。羯磨的公文有一定之规,不可任意为之。在作法时,文字一定不能颠倒,不可先作羯磨再作白,也不可说错内容或文句脱落、表达不清。很多人往往对受戒羯磨没有正确认识,以为只是走过场的形式而已,于是乎,说的人含糊其词,听的人混混沌沌。须知,这样决定是不能得戒的。
   “六、资缘具足。文中无衣钵及借者,不名受具。”资缘,比丘应具足的衣钵等外在条件。第六,《四分律》说:受戒者如果没有衣钵或是借来的,受戒将不能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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