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剃度及沙弥生活——《沙弥别行篇》解读
第二章 出家手续及沙弥戒行
济群
第五节 杂行教示
一、总 说
其沙弥威仪进止,凡所造修,律并制同僧,唯罪结一品。余如《沙弥威仪经》、《三千威仪》及《随戒》中具明,不复重出,略指同也。
杂行教示,是沙弥需要注意的日常威仪和行为。
“其沙弥威仪进止,凡所造修,律并制同僧,唯罪结一品。”威仪,行、住、坐、卧四威仪。沙弥是僧格养成最初阶段,其外在威仪和行为举止应该向比丘们看齐。按戒律规定,沙弥的行为规范应与比丘相同,唯结罪方式有所区别。沙弥犯任何罪行都名之突吉罗,而比丘则有五篇七聚之分。
“余如《沙弥威仪经》、《三千威仪》及《随戒》中具明,不复重出,略指同也。”《沙弥威仪》,1卷,求那跋摩译。《三千威仪》,《大比丘三千威仪》的简称,2卷,安世高译。以上两经收录于《大正藏》24册。《随戒》,《行事钞·随戒释相篇》。其他关于沙弥的行为规范,在《沙弥威仪》、《三千威仪》和《随戒释相篇》有很多具体说明,此处不再一一引用。总之,沙弥和比丘的行为规范大致相同。
二、身口杂行
《毗尼母》:“沙弥法应知惭愧,善住奉事师法中,不应懈怠放恣。当自慎身口,卑己敬人,常乐持戒,莫乐谓戏。不应自恃才力,复莫轻躁。应知羞耻,不说无定乱言。唯庠序合理,自知净不净法。常逐二师读诵经法,一切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违。如是广知。”①
①《毗尼母经》卷6
沙弥法应知惭愧,应善住奉事师法中,不应懈怠放恣。应当自慎身口,卑已敬人。应常乐持戒,莫乐调戏。亦不应自恃才力,复莫轻躁。应知惭耻,复不应说无定乱言。敢有言说,应庠序合理。常应自知净不净法,常应随逐和尚、阿阇梨读诵经法,一切僧中有所作皆不得违逆。如是广知。(T24-835中)
沙弥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些什么呢?
“《毗尼母》:沙弥法应知惭愧,善住奉事师法中,不应懈怠放恣。”奉师,侍奉和尚并依止其修学。《毗尼母经》说,作为沙弥首先要知道惭愧,并如法承事师长,不应懈怠放逸。惭愧是一切善法生起的根本,若无惭无愧,就很容易自以为是,即使出家后,也会顺着固有串习行事,难有实质改变。
“当自慎身口,卑己敬人,常乐持戒,莫乐谓戏。”应当谨慎观照自己的语言和行为,对自己常怀谦卑,对他人敬重有加。时时都乐于持戒,自觉将戒律作为言行准则,而不是当做儿戏。尤其在持戒的开始阶段,必须极其谨慎,就像“如临深渊、如履薄冰”那样。直到戒律真正落实于心行时,无须刻意观照也能安住戒中,随心所欲而不逾矩。
“不应自恃才力,复莫轻躁。应知羞耻,不说无定乱言。”更不要以自己的才华或世俗能力为傲,因此轻狂躁动,自以为是。应该懂得羞耻,不要随口胡说。不少人喜欢根据自己的感觉随意发表评论,其实这是内心躁动的表现,是和修行不相应的。
“唯庠序合理,自知净不净法。”我们学习戒律之后,要进退有节,知道哪些行为是清净如法的,应该努力去做;知道哪些行为是染污非法的,应该坚决摒弃。以戒为师,才能有如法的言行,从而使生命得到提升。若以串习为师,一味跟着感觉走,只可能继续轮回。
“常逐二师读诵经法,一切僧中若有所作皆不得违。如是广知。”在沙弥阶段,应当时时依止在和尚、阿阇梨两位师长身边,闻思经教、如理作意、法随法行。僧团的所有活动都要积极参与,不要违背。这些都是作为沙弥应该知道的。
三、罪相开遮
《萨婆多》:“沙弥不为三宝,缘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
《五分》:“下三众无故造罪,亦吉罗①。”
《四分律》,结吉罗,谓无缘而损伤,乃至不受食残宿自煮等,无人则开。有净人故作,则结吉罗,例之。②
①《五分律》卷8
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无事掘地,突吉罗。(T22-60下)
②《四分律》卷43
药犍度之二,T22-874下。
此处说明沙弥戒的开遮。
“《萨婆多》:沙弥不为三宝,缘有利益者而掘地,犯罪。”《萨婆多论》说,如果沙弥不是为了三宝,而是为个人利益掘地,是要犯戒的。戒律规定,比丘不可掘地,因为挖地要伤害到其它生命。从佛法观点来看,不仅要爱护人类,也要爱护动物、爱护植物,将慈悲心普及到一切情与无情。
“《五分》,下三众无故造罪,亦吉罗。”《五分律》说,如果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三众没有特殊理由就去掘地,犯突吉罗。戒是有制有开,有些行为虽是戒律不允许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开许。若无特殊情况,做了就是犯戒。
“《四分律》,结吉罗,谓无缘而损伤,乃至不受食残宿自煮等,无人则开。有净人故作,则结吉罗,例之。”《四分律》也规定,若无特殊因缘而掘地,由此损伤物命,犯吉罗。另外,出家人通常不可将食物留置次日食用,或自己烧煮食物,须由净人代做。实在没有净人,才开许自己做。若有净人而自己故意去做,也是犯吉罗。
四、责罚同利
《五分》,若罚沙弥,先语其师,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若治罚,应作种种苦使,扫地、除粪、琏石治阶道。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应语: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次至应作。不应遮,不与僧中利养,此是施主物。①
《四分》,从大比丘下,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若不能爱护,不应与。若利养,随次与之。②
①《五分律》卷17
尔时诸比丘与沙弥等分安居施物,沙弥便不敬僧。以是白佛,佛言:“应以一比丘分与三沙弥。”沙弥犹不恭敬,复以白佛,佛言:“应罚之。”诸比丘不问沙弥师便罚,师不悦,以是白佛,佛言:“应语其师。”其师作非法助沙弥,以是白佛,佛言:“师不应非法助沙弥。” 复有一沙弥,僧罚断其食。彼主人后请僧食,诸比丘往次第坐。主人不下食。诸比丘言:“日时已至,何故不下食?”答言:“须僧集。”诸比丘言:“僧已集。”主人言:“我所供养沙弥未至。”诸比丘言:“彼不得来。”问何故,答:“僧罚不与食。”主人言:“余罚不少,何忍断其食?”以是白佛,佛言:“不应断食,应罚扫地、除粪、辇石、治经行处、作阶道,作如是等种种罚之。”(T22-118下-119上)
②《四分律》卷34
时舍利弗白世尊言:“我已度罗睺罗竟,云何与沙弥房舍卧具?”佛言:“自今已去,从大比丘下次第与。”时小沙弥等大小便吐污泥织、绳床、座卧具。诸比丘往白佛,佛言:“自今已去,不得令沙弥坐卧此织绳床上。若能爱护不污,听坐卧。”舍利弗白佛言:“若众僧得施物时,云何与沙弥分?”佛告舍利弗:“若众僧和合应等与,若不和合当与半,若复不和合,当三分与一分。若不尔,众僧不得分。若分,当如法治。”舍利弗白佛言:“小食、大食云何与沙弥?”佛言:“随大僧次第与。”(T22-809下-810上)
这一部分介绍对犯罪沙弥的责罚方式,以及沙弥在僧团中能够享有的利益。
“《五分》,若罚沙弥,先语其师,师亦不应非法助沙弥。”《五分律》记载,某些沙弥有不如法行为,比丘们禀告佛陀后,佛陀同意他们对沙弥进行责罚。但有些比丘没有向其师父说明情况就擅自责罚沙弥,令师父感到不快。所以佛陀又规定:如果责罚沙弥,必须将责罚的事由告诉他依止的和尚或阿阇梨,让他们抓紧对沙弥的教育。作为师父来说,不能因为这是自己的徒弟就偏袒纵容。正常情况下,僧团肯定不会非法制裁沙弥。如果到了必须责罚的程度,也是在帮助师父完成教育工作。
“若治罚,应作种种苦使,扫地、除粪、琏石治阶道。”如果对沙弥进行责罚,应该让他去参加劳动,比如扫地、除粪、平整道路等,使他们在劳动中得到反省,同时通过服务僧团来忏除罪行。
“若不为和尚阇梨及余人作使,应语,如法供给和尚众僧作使,次至应作。不应遮,不与僧中利养,此是施主物。”如果这个沙弥不肯听从和尚、阿阇梨或是其他人的安排,师长应该以佛法劝导他,让他听从师长及僧团的安排,一直劝到他肯参加劳动改造为止。但不应该禁止他吃住,或扣除每个僧人应得的利养,因为这些是施主对僧团每个出家人的供养。
“《四分》,从大比丘下,次第与沙弥房舍卧具,若不能爱护,不应与。若利养,随次与之。”《四分律》说,从比丘开始,按照沙弥生年、出家年依次为沙弥分配房屋和卧具等。如果沙弥因为年纪太小而不懂得爱护,对僧团物品造成损坏,就不要单独分配给他。如果是分发食物,应按长幼有序的次第进行分发。
五、斥 谬
有人言:“下三众律并制罪者,谓是剩结,非是实罪。”此是人语,圣教正翻实录,弥须敬行。
在本篇最后,律祖对一种观点进行批判。
“有人言,下三众律并制罪者,谓是剩结,非是实罪。”剩结,《四分律行事钞批》的解释为:“古师云,其律未结沙弥吉罗者,是剩结。结非正结沙弥罪也,由沙弥未有犯戒缘起故,但预结以防之。今言不结是佛正结,非剩结也。”有人说,下三众所犯罪行都是属于剩结,并非实际罪行。
“此是人语,圣教正翻实录,弥须敬行。”律祖批驳说:这是世人的说法,在圣教中是没有根据的。所以,必须对戒律中的每一项内容认真对待,秋毫无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