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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释 五、观六种品
麦彭仁波切 著 索达吉堪布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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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观六种品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界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地界等是存在的。)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庚三、(遮破有实无实)分二: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

辛一、(遮破所立):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虽然象刚才那样对法相与事相分别进行观察,不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虚空本身的实有还是存在的,如果它的实有存在,则法相与事相也应该能成立。

并非如此!离开已经遮破的事相与法相二者之外的所谓“虚空的实有”,更是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如果某些人又认为:虽然虚空无碍的实有不成立,但虚空无实的自性还是应该存在的。

如果连所谓的“实有”都不存在,而作为所破法的所谓“无实”,又成立为何法的无实呢?决不会成立。

关于此理,后面还将以“倘若无实有,无实不可成。士夫言无实”的表述方式进一步进行阐释。

如此观察可以了知,即使在名言中,所谓的“实有”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怎么会成立它的无实呢?完全是子虚乌有!

辛二、(遮破能立):

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

如果对方还是顽固地认为:有实无实就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两个概念的了知者——你们等是存在的。

但是,作为能了知者,是由实有、无实,以及除此之外的第三者——二者皆非[非]或者有实无实法位于同体[俱或二者兼具](此处作者将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全部列为有实无实之外的第三者,望详察)的哪种补特伽罗,来了知或者通晓有实法以及无实法的呢?但是,无论(该补特伽罗)属于此三者中的哪种情形,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以前面的表述,就已经将有实、无实的总体彻底击毁,而直接相违的违品(此处指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第三者又并不存在的缘故。

庚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           

因为法相的建立是不合理的,所以虚空既不是实有,也不是无实;既不存在法相,也不存在事相。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余五同虚空。

地水等其余五界(指地、水、火、风、识),都可以采用与观察虚空一致的方式。即象前面一样,以“地相无有时,则无地大法”等方式,只须在措辞上作些微更改进行观察即可。

如果对方自以为抓住了把柄,而洋洋得意地说道:你们的这些陈述,岂不是在宣扬抹杀现实的顺世派主张吗?

《般若灯论》云:“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

《佛护论》也云:“没有宣说五蕴等不存在,只是遮遣了其本性的存在。”

所以,执着二边都是不对的。后面的“谓有执为常”等词句应当提到此处引用,可以使此理更加坚不可摧。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等。以此遮破一切边的理证智慧,即可对“离戏”的境界也不耽执。如果在苗芽之上不能见到有无等,则无法用比量的智慧安立有无等一切戏论。

因此,“所谓离戏,只不过是名言而已”的说法,实在是精彩之言。

己三、(呵斥边执见):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

诸法的本性原本如此。然而,为无明眼翳所遮障的浅智之徒们,却对诸法远离有无之边的离戏自性一窍不通。不是认为有,就是认为无。始终无法见到胜义的、彻底平息见分别念戏论的、永灭痛苦等等的法身空性,因为他们具有边执妄念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五观六种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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