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观染染者品
丁六、(观染染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等昭示了无有贪欲与贪者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贪欲之惑)分三:一、破前后次第而生;二、破同时而生;三、摄义。
庚一、(破前后次第而生):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如果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儿子的烦恼一样。(所以,如果能依烦恼存在,则所依蕴界处等也必然存在。)
还有,烦恼缘于外境而生起之因也是存在的。经中不是也说:“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而成贪者”吗?
这种推导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所谓贪欲,即是对有漏的可心之境生起爱意者的心所。而贪者即是贪执外境的心王或补特伽罗,也是贪欲的所依。
如果贪欲的自性成立,那么请问贪者在之前究竟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呢?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在贪欲存在之前,存在不具贪欲的贪者,则依存于彼贪者的贪欲也可以存在。但是,因为(不具贪欲的)贪者在之前是不会存在的,所以贪欲也不会存在。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假如是第二种情况,即贪者在之前并不存在,那么,贪欲又怎么会成立呢?所依不存在的缘故。就像水果不存在,则水果的成熟也不会存在一样。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原译: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如是。)
我们还可以观察:如果贪者的自性存在,而贪欲在之前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说法。
如果贪者还要贪着的话,那么不论贪欲在之前是否存在,进行观察都不合理。具体观察的次第,与前面相同:即以“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的方式进行遮破。
庚二、(破同时而生)分二: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二、破斥结合而成。
辛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如果对方说道:既然贪者与贪欲不应该以前后的形式存在,那么它们就应当处于同一时间。也就是说,由心与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所以,其二者是存在的。
但是,贪欲与贪者是不应该同时生起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则贪欲与贪者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
辛二、(破斥结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异;二、别破异体。
壬一、(遮破一异):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如果其二者为一体,则不可能结合。因为贪欲的性质与贪者本身是不可能结合的,就如同牦牛的自性与其自身不能结合一样。
如果其二者为异体,又怎么能结合呢?因为异体的违品处于同时的缘故,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所以,让以自性成立的异体相结合,完全是天方夜谈!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则任何一者存在,因为其二者是相结合而存在的缘故,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况下,则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异体而相结合,则如同东山的马与西山的牦牛一样,在离开相互伴侣的情况下,也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如果仍然认为:虽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不合理,但以异体而相结合应该成立。就象我们现量可见成立异体的马与牦牛可以结合一样。
照此说来,岂不成了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却能以异体而成立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此,其二者为异体的结合又岂能成立呢?
关于“其相结合则无有二者”,“异体的二者不能结合”的推导要点,是与此推理相同的。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如果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而成立为异体的自性。既然已经成立为异体,又怎么需要相互结合呢?你们不是也需要从意义上建立:“以这个贪执而耽着此境的耽执者”吗?如果其二者互不观待的异体已经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那么又怎么能互相结合呢?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原译: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如果其二者并未成立为异体,然而对方为了使其能够成立的缘故,而承许其二者是相结合的;又因为其二者并未成立为非异体,为了证实相结合能够成立,难道对方又要忙不迭地承许异体吗?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但是,因为异体的相并不成立,所以,所谓“结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以并不存在的哪种可以明示的所谓“异相”,可以使承许合相成立的理论站稳脚跟呢?
同样,与结合相观待的异体也不可能成立,我们可以采用“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的推导,只需将词句进行替换,便可恍然大悟。
总而言之,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也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双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结论,已经昭然若揭。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由以上推断可以证明,贪欲与贪者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可能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就象贪欲与贪者一样,一切烦恼诸法,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用“若离于嗔法,先自有嗔者”等途径进行类推。同理,对于愚痴等也只需改变词句便可。
因此,世尊也曾谆谆地教导后人:“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六观染染者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