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抉择法无我有为法中,抉择色法非自性成立之法,其概要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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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一则】
问:抉择法无我有为法中,抉择色法非自性成立之法,其概要为如何?
答:如身为色法之一,先须认识平常所执不依分别心安立,而由自成之身,如何使其显现。既显现已,次思如果所执自性成立之身为有,则应与头目手足等,不为一,必为异。于此生出决定后,再就一之方面观察。若身与头目手足为一,则断手足,身亦应同断,而事实不然,可见身与手足非一。又如身与头等支分为一,而头等支分非一,则身亦应成多身,而事实又不然,可见身与头等支分实非一。又如身与各各支分为一,则应无分别性。如无分别性,则左手动时,右手亦应同时而动。由此种种理由,判断身与支分实非一。然则身与支分为异乎?若为异,则应彼此不相依。若彼此不相依,则应于支分之外,另有一明显之身可得,然实不能再指出一身。故此为身与支分非异之明证。今于一异遍寻平日所执之身,卒不可得,于此生出决定知,决定无有自性成立之身,此即是法无我之初步。于此当思,身既非自性成就,然此身究由何而有?当知唯于五蕴之一切支分上,由分别心安立身之假名而已。除此假名外,都无所有。欲向安立假名之身,寻求自性成就终不可得,此不可得,即是真谛。以身推之,一切法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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