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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子女要有上报亲恩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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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子女要有上报亲恩的观念

佛陀教人要建立报恩思想,有四重恩当报,一者父母恩,二者师教恩,三者众生恩,四者国家恩。今就父母恩而言,据孝子经上说:「佛问沙门:『亲之生子,怀抱十月,身为重病,临生之日,母危父怖,其情难言;既生之后,推燥卧湿,精诚之至。血化为乳,摩饰澡浴,衣食教诏,礼赂师友,重贡君长。子颜和悦,亲亦欣豫,子设惨戚,亲心燋枯,出门爱念,入则存之,心怀惕惕,惧其不善,亲恩若此,当何以报。』」由此可见,亲恩有若山高水深,焉得忤逆而不图报耶!
 
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中国时报第七版,有一则显著的标题为:「女儿控告亲生父母侵占薪资所得」,又「子女孝养父母是否构成侵占罪,法界认有疑义,检察官处分不起诉」等情,其报导说:
 
〔记者简余晏台北报导〕疑有精神病倾向的唐姓女子,具状向士林分检署控告亲生父母「借用」其工作十年所得达三百四十万元,却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检察官调查发现侵占罪的追溯期限为六个月,唐女告诉时已超过期限,将全案处分不起诉。
 
但法界人士也指出,如果本案程序合法,子女拿钱孝敬父母是否构成借贷关系也仍有疑义。除非双方有借贷契约,或双方认同之明确的口头约定,否则在民法规范的「子女应孝顺父母」前提下,子女给父母的钱可视为扶养义务,父母当然有权不还,也不构成「侵占」罪责。
 
三十岁的唐姓女子于民国七十六年底因身体状况不佳,自某合作社退休,她于今年十一月廿九日向士林分检署提出告诉。告诉状指出,她自民国六十七年初至七十六年底在外工作,所得薪水均「借」给父母使用,退休后领得十万元退休金也转入父亲的帐户,经仔细计算总金额为三百四十万元。
 
唐女指出,民国七十九年九月她向父母要求返还所欠的三百四十万元,但父母只还给她十万元及戒指,其他款项都拒不返还,因认二人涉有侵占罪嫌。
 
检察官开庭时,唐女父母以被告身分出庭,向检方表示其女因身体不佳,疑有精神病倾向,才闹得法庭见面。
 
检方发现唐女于七十九年九月向父母请求返还积欠款项未得,却迟至八十年十一月底始提出告诉。依照刑法规定控告直系血亲为告诉乃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乃论之罪,从知悉犯罪起六个月内应提起告诉,逾期则不受理。本案中唐女在催款后一年多才提出告诉,在程序上即属于绝对不起诉案件。检方因此依法处分不起诉。
 
看完以上的经过事实,真令人不敢相信,世间竟有如是生女不知孝养,反而控亲,要求偿还,并告父母涉嫌侵占之事,莫非真是精神病态,否则岂有此理;法院衡情论理,予以不起诉处分,实属当然。由此观之,今后学龄时期,教育当局即应规定,各级导师,应加强孝亲与报恩之观念,教学方能合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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