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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应办之教育与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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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应办之教育与僧教育

太虚

  ──二十年七月在北平作──

  一

  我们对于利用一部分──十分之五──寺屋僧产来办教育,不但不反对,而且是向来极力提倡的。不过、不是一般学阀所谓兴学的教育,乃是与佛教宗旨相关的教育,和作育“主持佛教僧才”的教育而已。所以、在今年第三届全国佛教徒代表大会的会议中,我曾提出了一个佛教办学系统案,当时在会议席上倒也讨论得有个样子,将许多其他的办学提案皆归并入我的提案中。讨论结果,决议“交执委会推定教育专家详细审查办理”。但可怜仅以“保持寺产”为目的的狮虫僧俗,看到这次佛教会已有些整理僧制、振兴僧学的趋向了,遂起来不择手段的肆为破坏,致令佛教会不唯不能进而规划整僧制、兴僧学等等诸事,即最低限度中最低之会务基本工作,亦为之毁灭无余。但中国佛教会既无复希望,则整理僧制、昌明僧教的责任,益觉严重,而振兴僧学乃成为唯一的关键;故现今实有进而详细一论的需要。

  二

  今先将当时所提出的“佛教办学系统案”写在下面,以为讨论的张本:

   一、初级小学,一县或联数县办一所。
   二、高级小学,联数县或数十县办一所。
   三、初级中学,联数十县或一省办一所。
   四、高级中学,一省或联数省办一所。以上四级,皆依教育部所定学校教育程序办理,但另加每星期:初小二点,高小三点,初中四点,高中六点之佛学,以供信徒子弟之选修。其余、若民众学校,通俗教育馆,阅报所等社会教育,则可附于学校或布教所中,亦使有相当之设施。
   五、律仪院二年,此唯出家众学之。于二年内,分为学沙弥律仪半年,学苾刍律仪一年半。
   六、普通教理院──等于大学──四年,出家众专学,在家众附学。
   七、高等教理院──等于研究院──三年,出家众专学,在家众附学。
   八、参学处──附专修林、杂修林内──三年,系律宗、禅宗、止观、真言、净土等之专修习处。

  三

  依佛的戒律、虽许可能自驱食上乌的孩童为沙弥,但这不过等于以慈善性质所收养的孤儿而已;真正的沙弥,固必须是能自立意志的成年。所以、现今政府禁止未成年的儿童出家入僧以受宗教教育之训练,我认为与佛法并不违反的。所以、我主张佛教尽可收慈善性质之孤儿院、贫儿院、教养孤贫无依之儿童,而不应收之为沙弥。故出家为沙弥者,必须已过高中毕业之年龄,即年满十八岁者方可。由此、遂不须举办特为僧众而设立之小学、中学。所以小学、中学之设立,祗是以佛教徒团体担任经费,遵照教育部学校系统,设立私立之小学或中学以辅助国家之学校教育施行而已。但此由佛教徒团体所私立之小学、中学,当然有便于佛教信徒子弟之入学者,所以应加入每周二点至六点之佛学常识功课,以便佛教信徒子弟之选修。对于非佛教信徒之子弟,既不必修;而且此所授之佛学,又仅为佛学之常识,使对于佛教有相当之了解及选择之能力,非即教之信仰,则与教育部不得在学校中宣传宗教之原则,亦不冲突。至社会民众教育,则可利用学校或布教所举办之,以辅助国家之社会教育施行,更属相宜之事。

  四

  律仪院以上、为高等专门或大学之学校程度。我以为佛教徒团体、在现今尚无举办国家学校系统内大学校之能力,而且对于非国家学校系统内之“僧教育”的设施,又非常迫切,所以、当集中教产十分之四的财力,以办从律仪院起之四级僧教育。一、律仪院,乃专属出家僧众授受学习沙弥律仪与苾刍律仪,为实际僧众生活之训练者。于此习得僧众之常识及练成僧众之特操,若能进一步入普通教理院固佳,否则、亦即可为僧格已成立,加入职僧中而为参加僧中职务之一员。二、普通教理院,由律仪院毕业升入,乃普泛的授学全部佛经律论中之一般教理,使养成为佛教学之博学者,故毕业者得学士学位。三、高等教理院,由普通院毕业升入,乃精密的研究各种佛经律论中之专门教理,使养成为佛教某种学之专家者,故毕业者得博士学位。上之二种,在家学者亦得参加附学。四、参学处,此本为老年退职僧潜德隐修之禅宗丛林、律宗丛林、密宗丛林、净宗丛林、及某宗止观林等之专修林或杂修林;但高等教理院之毕业僧,若犹不欲出为职僧而更自求深造者,则可参加入此种长老僧之专修林、杂修林中为一参学者,依止某宗专家善知识从事禅密等实际修证。于此再经三年,则必须出而为佛教服务之职僧矣。若修证有获,可得大士学位,犹密宗之获悉地。是从律仪院至参学处凡有十二年,经历此学程中者皆属学僧,但亦可由律仪院或普通院、高等院、即出而为职僧者,故为僧者不必皆历尽此学程也。要之、有十分之五历至普通毕业,十分之一历至高等毕业,五十分之一历至参学处,斯亦已足为住持佛教之僧宝矣

  五

  然此理想之僧教育制,不惟现今全国的普通僧众皆未经历,即现今办僧教育的师僧与受僧教育的学僧,亦皆未能依此僧教育程序而设办而修习,则将由何道以措施,令此理想成为事实耶?于此乃拟有二种之进行方法。先论僧众教育:

   一、就现今全国各地已办“教育僧徒院”之当局者,联合起来,开一全国僧教育联合会议,厘定各僧院之学制学程。如合于律仪院程度者,则准用律仪院办之;如合于普通院程度者,则准用普通院办之。
   二、其未及律仪院程度者,则停办或改为“预备僧教育院”或“补习僧教育院”,以为年幼未及格青年僧及年长已失学壮年僧之救济。
   三、在三四年内渐为高等院及参学处之筹备。与此有须相辅而行者,则为职僧考选。职僧考选可分为二类,大寺住持及院长等,由公举不经考试:

   一、甲种考选:
     一、佛教慈善、文化、布教等事业之办理员。
     二、律仪院等教员及高级职员。
     三、高级佛教行政办事员。
   二、乙种考选:
     一、不满二十僧之寺院庵堂住持。
     二、大寺院之纲领职事。
     三、中下级佛教行政办事员,与慈善、文化、布教等助理员,及律仪院等中下级职员。

  此二种考选之应考人资格,以律仪院、普通院及补习院之毕业者为基本;如有其相等之学力者亦可应考,但须先经预考之审定。若能渐渐将如上各种之职僧,皆由学成考取而得充,则诸僧皆奋于学,而任职僧可期皆有相当程度矣。

  六于此僧教育制之实施有莫大关系者,即为僧在国民中属何种身分之规定,此则当由立法院于民法中规定:僧为宗教师,并规定须经过考试院之宗教师考试。唯学习宗教师──入律仪院以上之学僧,现任宗教师──出律仪院以上之职僧,退职宗教师长老僧,得认有僧之资格;其余、一切皆淘汰出僧之外;而后之入僧者,乃必经过此僧之教育程序,而后僧之社会地位乃提高,而僧所住持代表之佛教亦因之而昌显。然被淘汰出僧外之徒众,则可令退为沙弥众或优蒲众,乃划出一部分之寺院财产,以营办农场、林场、工场、商场等,使从事资生事业,半工半修以终天年,亦于教于国两俱有益者也。(见海刊十二卷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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