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僧尼的管理制度
看了唐代的律令格式的具备,便知那是完成法典体系的时代。佛教,持有印度传来的律藏,以其戒律作为教团的自治和经营的规范。但是,中国佛教的社会发展,不仅对内有师弟、弟子、兄弟等的相互关系,尚有对外方面的社会国家的种种问题之处置,因而产生了超出于古来戒律范围的东西,作为中央集权的国家,也就有其多少要在法制上加以规定的必要。依据《故唐律疏议》卷六的名例、卷一二的户婚、卷一九的盗贼律,对于僧道之犯罪者,有依俗法推勘之判例。再看日本的太宝律令、僧尼令二十七条,一向被认为是依据被牧于唐永徽律令的道僧格而来。至于唐所谓之道僧格,近几年的研究,可以追溯到贞观律令的制定为止,唯其条文散佚不详。唐朝国家对于佛道二教的诸问题,采取以俗法推勘的方式,亦以处理犯罪的僧道,这些基本的条目,可知已规定在道僧格之中。因此,依以戒律组成的佛教教团,在自治权方面,已感受到极大的侵害。但在掌握着广大领土的唐朝,在其世界性的专制君主的国家政治的体制之下,应加以注目者,乃是对佛道二教的宗教行政之组织化。
唐朝,严禁新佛寺的建造,严守佛寺定数制的方针。隋代的佛寺,是以寺监统理众僧,唐朝的佛寺则定出了称为三纲之制的上座、寺主、都维那的职称,由众僧之中推举产生之后,国家予以任命。
然在唐初之际,中央及地方的僧官制,尚在不振作的状态之下,故于唐高祖武德初年(西元六一八年),起用十大德,来管理僧尼,这是从国家行政之急切整顿中产生的。到了唐中期,便渐渐地完成僧录制度。唐宪宗时,任命端甫为左街僧录,灵邃为右街僧录,也就是在京城长安的佛教界,设立分为左右两街的僧录,以统理首都内的佛寺及僧尼。在这之前,唐都长安,盛行造寺起塔的功德事业,受命经办这种事业的长官,称为修功德使。代宗之时,第一任的内外功德使,是李元琮与李宪诚,他们两人,都是不空三藏的在俗弟子。以一位统率首都长安禁卫军的李元琮为京城寺观功德使;又以另一位在宫廷享有权势的宦官李宪诚为内功德使,以唐都长安作中心,指挥推展寺观的修理营造,以及盛大的佛教法会仪礼的举办。这便是不空三藏宣说的禳灾招福的国家佛教。然到德宗掌政之初,诸政为之一新之际,对于这种以掌军务之人担任功德使,而与唐室统理释教的性质全然相违的事,一时曾被废止,但在不久之后,又形复活。这样的功德使权力很大,乃至掌握鸿胪寺的僧道人事的推举权,然此权势的发挥,竟未考虑到唐室的衰微,继续进行着造寺起塔以修功德的事业,此也正是引起武宗会昌破佛运动的远因。
对于中央称为僧录的僧官,另有地方的十道,名为僧统的僧官,又有各州被呼为僧正的僧官,住于开元寺等的各州官寺,统理辖内的佛寺及僧尼。一到唐代中期之后,由中央而到地方的僧官制度,已经完备,但其权限,全被俗官的形势所夺。纵系鸿胪寺之所管,亦因功德使的出现而权限转移。不过,开元之后的有唐一代,以尚书省之下的祠部,作为统理佛道二教的中央官署者,乃是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