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一律师与律学
蔡惠明
今年是重兴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祖弘一律师诞辰110周年。福建泉州大开元寺于1986 年成立《弘一大师全集》编辑委员会,由林子青任主编,圆拙、陈珍珍、沈继生任副主编,经过多年的努力,根据“求全存真、分类编辑”的原则,已编成佛学、序跋、传记、文艺、杂着、书信、书法、附录八卷十四册,将交福建人民出版社印行。关于《全集》的编辑方针,编委会采纳叶恭绰居士在《何以纪念大师》一文中所提的建议,他写道:
弘一法师生西,世所惊悼。法师生平事迹,必有人为之搜集传播,毋待多言。窃有欲饶舌者,则吾徒须体法师生平遗志,凡一切近于装门面、撑架子之事,切不可做。宜集中一切力量弘扬律学,以符先志。法师平生着述有关律宗者,速为流布,其他可从缓。
《全集》佛学卷,首先刊行大师出家后所着《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他编此书费时五年,精心构思,厘订原有戒律,制为表解,化繁为简,条理分别,并自书细楷,使读者易于披览。在晚年又采撷唐道宣与宋灵芝元照的《三疏》、《三记》等着述,为在家居士所应学的内容,撰《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篇》,收为第二册。大师发心学律后,常以圈点《南山三大部》为责志,他从日本请回的律宗典籍,加以句读校注的道宣律祖所撰的《南山三大部》及灵芝元照注释三大部的《三记》(资持、行宗、济缘),全部手迹影印出版,可见大师致力南山律的精勤,为后世学律的人留下正确的范本。他圈点的《四分律拾毗尼义钞》与《四分律比丘尼钞》二小部,也依原来版式交排翻印,分列第三、四册。这些律学著作的出版,可说是向大师110周年诞辰最好的献礼。
大师在《余弘律之因缘》一文中写道:
初出家时,即读《梵网合注》,续读《灵峰宗论》,乃发起学律之愿。受戒时,随时参读《传戒正范》及《毗尼事业集要》。庚申之春,自日本请得古版南山、灵芝三大部,计八十余册。辛酉之春,始编《戒相表记》。六月,第一次草稿乃讫。以后屡经修改,手抄数次。
是年阅读,得见义净三藏所译有部律及《南海寄归内法传》,深为赞叹,谓较旧律为善。故《四分律戒相表记》第一、二次草稿中,屡引义净之说以纠正南山。其后自悟轻谤古德,有所末可,遂涂抹之,经多次修改,乃成最后之定本。以后虽未敢谤毁南山,但由于三大部虽未用心穷研,故即专习有部律。二年之中《有部犯相摘记》一卷,《自行抄》一卷。
其时徐蔚如居士创刻经处于天津,专刻南山宗律书。费资数万金,历时十余年,乃渐次完成。徐居士始闻余宗有部而轻南山,尝规劝之。认为吾国千余年来秉承南山一宗,今欲弘律,宜仍其贯,未可更张,余因是有兼学南山之意。尔后此意渐次增进。至辛未二月十五日乃于佛前发愿,弃舍有部,专学南山,并随力弘扬,以减昔年轻谤之罪。
昔佛灭后九百年,北天竺有无著、天亲兄弟二人。天亲先学小乘而谤大乘,后闻长兄无著示诲,忏悔执小之非,欲断舌谢其罪。无著云:汝既以舌诽谤大乘,更以此舌赞叹大乘可也。于是天亲遂造五百部大乘论。余今亦尔,愿尽力专学南山律宗,弘扬赞叹,以赎往失。此余由新律家而变为旧律家之因缘,亦即余发愿弘扬南山律之因缘也。
在《晚晴老人讲演录》的《律学要略》中,大师说:
学律并非容易的事情,窥见了少许门径,再预备数年,乃可着手研究,以后至少研究二十年,乃可稍有成绩。奈我现在老了,恐不能久住世间,很盼望你们有人很发心专学戒律,继我所未竟之志,是则善矣。
《华严经》说:“戒是无上菩提本,应当具足持净戒,若能坚持于禁戒,是则如来所赞叹。”戒是获得无上正等正觉大菩提的根本,根本不固,一切难成。《佛遗教经》说:“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珍重尊敬波罗提木叉。”波罗提木叉就是戒律,又译为别解脱或处处解脱。七众佛弟子所受的戒律,能免过非,各别解脱身口七支恶业,所以名别解脱。释尊又说:“如暗遇明,如贫得宝。当知此则是汝等大师,若我住世无异此也。”这是佛陀最后的教诫,指出戒律是正顺解脱的根本,持戒则等于佛住世,戒就是佛弟子的大师。我们纪念弘一律师是纪念他的平凡,不是纪念他的煊染,因为煊染的纪念,往往不是真心的纪念,惟有平凡的纪念才是真心的纪念。律师出家后,以实践躬行为主,身教重于言教。既没有高竖法幢,广收徒众;也不曾发起什么佛教组织,担任会长等要职。他并不是故意要做平凡,因为他修的是律宗,自然就这样平凡了。如果稍微煊染一点时,极容易违犯比丘戒律。“佛灭度后,比丘当以戒为师”,犯戒便是自己取消比丘的资格,纵使获得崇高的荣誉,也是无补于破戒的。
重视戒律,继承弘一律师的遗志,这是佛教徒实现教内团结的基础。持戒是自觉的,违犯戒律,出家众不能具有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的资格,在家众不能称优婆塞、优婆夷。戒律重在律己,不能只要求于别人。赵朴老1989年6月在上海居士座谈会上谈到佛教徒团结时说“团结问题有两个条件,一是庙像庙、僧像僧,果能做到这一点,信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就加强了。二是护法居士懂得善巧方便,既讲究方式方法,还要看时节因缘、轻重缓急,不要轻动,手伸出去,收不回来就被动了。总而言之,凡是有利于团结的事,我们就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我们就不要做。”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不能“一刀切”,只有实事求是地解决。遵照朴老的指示,要互相尊重,懂得善巧方便。弘一律师赞成“受戒后,把那些在实践中认为不能持的先舍了,选择可以持的,在佛前发愿真实行持,但根本大戒不能舍。”根本大戒就是杀、盗、淫、妄四性戒。他在温州驻锡时自称为“学戒比丘”,反复选择各戒条受持或退舍,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值得提倡。为了实现僧像僧,缺失的应“补戒”,已舍的可重受,相信出家众自己能处理好,护法居士不要管得太多。轻举妄动不利于团结,欲速则不达啊!
弘一律师的功绩在于:他以南山宗为基础,将繁复的戒律清理、表解。又以“四分律”为中心,结合华严、净土教义制订戒相。他考虑到“四分律”是以南传上座部佛教为依据,而我国则流行北传大乘,作了融会贯通的努力,调和了其间的矛盾。《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记》就是他潜心研究戒律七年的初步成果。值此律师诞生110周年纪念之际,作为《全集》佛学卷第一册出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