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林清规与僧制建设
温金玉
中国传统的丛林制度,脱胎于佛教的戒律。戒律在向中国渗透传播的过程中,为了适应中国的民生实际,也进行了尽可能的革新,制戒之精神最终以中国人自己制定的僧制规约僧团来体现,在授戒方面则大规模地弘传重在制心的菩萨戒,至慧能后终于创造性地推出了中国僧团的戒律--禅门清规。
丛林清规,最早是由慧能门下怀让的再传弟子百丈怀海所立。百丈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虽列别院,然于说法住持,未合规度。1禅僧从修持理念至行为方式均有别于其它宗派,然其生活却依附于律寺,这样不合规度之事就会经常发生,修持行为与环境所在已形成尖锐矛盾。如何协调禅僧与律寺的不相适应性就成为佛教僧团的当务之急。百丈怀海于是创意别立禅居,减少与义学、律学僧众相聚一处所产生的龃龉。另一方面更创制规约来规范禅宗僧团的生活实践。这一规约制定的原则性,百丈曾言: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当博约折中,设于制范,务其宜也。2百丈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原则:“吾行大乘法,岂宜以诸部阿笈摩教为随行耶?”3他既不重大乘律,也不重小乘律,“乃创意不循律制,别立禅居。”他所重的是适合于禅僧修行生活的制度,强调规约的应机性与实用性。禅门独行,由海之始。百丈所立清规并非完全依照律藏所规定,其诸制度与毗尼师一倍相翻。4于律寺寄居,百丈深感不便的就是禅僧独特的生活方式与寺院传统戒律的矛盾,这样基于《四分律》及《梵网经》等大小乘律而创造性地制定了适合禅林修行的清规。清规的确立,使中国僧团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僧伽生活。丛林清规的产生虽是依据当时僧团的实际理地而创制,但其本质依然是对印度戒律的继承,在护法安僧的根本精神上并无二致。清规一如戒律。戒律是佛陀为了规范僧伦,令正法久住而制定,所谓戒住则僧住,僧住则法住。清规之制定同样是使僧团和合,清净无诤。正如《怀海传》所引《五分律》说:“虽非佛制,诸方为清净者,不得不行也。”5
百丈所立清规原名《禅门规式》,又称《古清规》,即佛教史上着名的《百丈清规》,可惜此书已佚,使今天的我们难窥其貌。距怀海不算太远的宋宗赜的《禅苑清规》,其中多少能保留一些百丈制定的规约,可见出其对戒律精神的延续。目前所见百丈清规,乃是元代德辉所集《敕修百丈清规》。
早期禅师多为托钵云游、四处参学的头陀行者,他们大多居无常所,行踪不定,很少固定于某一寺院。但随着禅僧教团规模的扩大,择地而居成为一种必然,这时维持这一集团的规约便应时而生。所以说从道信、弘忍时便有僧团规约是真实的,只是没有流传下来罢了。数百人的僧团若无制度的实施,其修行作为是难以想象的。在百丈清规中最为重要的是将禅门中的“普请法”制度化,这是对传统戒律不准出家众斩草伐木、掘地垦荒戒禁的突破,当然也是使丛林得以维持延续的最为重要的保证。
清规的产生是戒律中国化的一个结晶,从道安初创僧制至慧远的法社节度再至梁法云的创立僧制皆可看作是中国僧众对印度戒律的一种革新变通。当然我们也应看到,道安与慧远的立制与马祖道一、百丈怀海立制之因缘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早期僧制之建立更多地带有临渴掘井之色彩,是应急的、下意识的、不成熟的,而百丈清规的产生,完全是从容的、有意识的,并成体系的。正是由于清规的成立与普及,佛教中国化的过程才算是从理论层面至实践层面得以最终完成。教团若要在变动的社会中生存发展,就必须与时俱进,去适应变化多端的社会形势,建立起适应于当时社会实际的僧制规章,这样才能保障僧团的和合清净,传承久远。震华法师指出:“佛教传来中国,已历千数百年,而能保存余绪,不致废坠者,赖有僧制之继续存在,以维持其命脉也。”6
禅门对传统律学的变革虽然是出自僧团伦理和合的内在需求,但其叛逆性与创新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律学高僧道宣就曾批评禅门说:世有定学,妄传风教。同缠俗染,混轻仪迹。……排小舍大,独建一家。摄济住持,居然乖僻。”7“复有相迷同好,聚结山门。持犯蒙然,动挂刑网。运斤运刃,无避种生。炊爨饮啖,宁渐宿触。8这是不重僧伽律仪而形同世俗的现象。不依大乘,亦不依小乘,自立规仪,且不明持犯,故运刀用斧,犯坏生掘地等。至于《百丈清规》的制定,当时就引起佛教界批评:百丈怀海禅师,始立天下禅林之规式。议者恨其不遵佛制,犹礼乐征伐自诸侯出。9盛行数百年的丛林清规,一直至明末莲池、智旭法师时仍备受批评,如莲池说:“盖丛林使一众有所约束,则自百丈始耳。至于制度之冗繁,节文之细琐,使人仆仆尔,碌碌尔,目不暇给,更何从得省缘省事,而悉心穷究此道?故曰:后人好事者为之,非百丈意也。”10从表面看,好象是为百丈辩护,实质矛头直指丛林清规。直到近代,以弘律为己任的弘一法师还持批评态度,并说:“按律宗诸书,浩如烟海。吾人尽形学之,尚苦力有未及。即百丈原本今仍在,亦可不须阅览,况伪本乎?”11民国芝峰法师亦说:伪清规一日存在,佛教亦一日无改良之望也。12当代台湾佛教界以研究戒律学着称的圣严法师先前也表达了同样的意见:“今后佛教的重整与复兴,不用再提清规二字,但能恢复戒律的精神,佛教自然就会复兴了。”13清规是否体现了戒律的真精神,僧制能否看作是中国式的戒律,这都是我们应给予定位的。
丛林的衰败并不在于有了清规,客观地说,僧制的产生某种意义上确有代戒律而行事的“僭越”之嫌,僧制的灵活制定与运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戒律“金口所宣”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但印度戒律在中土的演变并非是人为的转换,而是时代的选择与历史的必然。如果我们承认戒律拥有的随方性,我们就应当肯定僧制制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我们承认戒律的时空性,我们就应认可清规必须要因时因地去变更,适时地改进,这样才会避免使戒律成为僵固的教条,就会有应病与药的疗治功能。我们一方面肯定正是由百丈禅师先前把握时机,适时地改进僧制,制定丛林制度,致使在会昌法难后,诸宗面临“破简残篇,学者无凭”的困境,而中国禅宗却一峰独起,法脉不绝。另一方面,学界为什么又要去指摘百丈的创制,以及日后对丛林清规的进一步发展呢?如果没有诸多“伪清规”或“伪本”,从唐至今,仅那一本正宗的“清规”能承载与容受了数百年丛林生活的改变吗?我们说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伪清规”,才显示了中国丛林制度的应世性与融通性,才保证了中国丛林生活永久鲜活的生命力。太虚大师曾对丛林清规的发生作过很好的注解,他说:“由此可以证明佛教律仪每因其所流传的地域而迁易,如中国的隋、唐间,僧伽律仪就演变到丛林和小庙的僧制,这也是说明当时须要这样的僧团,方能住持当时的佛教。”14这里强调的主要是戒律变革的时空性。我们也可以看一下圣严法师后来对“清规”的看法:“既能适应不同的时空环境,也能被不同的时空环境接受;既有弹性,灵活运用佛法,也能保持僧团生活的清净精进。所以《百丈清规》、《禅苑清规》以及各寺院所订立的各项规约,都是在同一种原因下产生。千百年来,戒律在中国虽然从未如律普及,也未如律传承,但是中国尚有禅慧精进及梵行清净的释子沙门,佛法的命脉,也就靠着这些人的奉献,保持下来,岂不也可以把他们所创的清规,算作富有生命活力的戒律呢?”15 我以为这样的评判是公允的,是符合历史真实的。
1 《景德传灯录》卷6,《百丈怀海传附禅门规式》。《大正藏》51册,页250—251。
2 《景德传灯录》卷6,《百丈怀海传附禅门规式》。《大正藏》51册,页251。
3 《宋高僧传》卷10《百丈怀海传》,《大正藏》50册,页770。
4 《宋高僧传》卷10《百丈怀海传》,《大正藏》50册,页771。
5 《宋高僧传》卷10《百丈怀海传》,《大正藏》50册,页771。
6 《碧岩文选》之《历代僧制泛论》,南洋佛学书局,1977年。
7 《续高僧传》卷20,《大正藏》50册,页596。
8 《续高僧传》卷20,《大正藏》51册,页597。
9 《释门正统》卷四。
10 《云栖法汇·竹窗三笔》。
11 《弘一大师全集》册1,252页。
12 《律学大纲导言》,收入《现代佛教学术丛刊》88册,241页。
13 《律制生活》,102页,东初出版社,1995年。
14 《太虚集》,414页,黄夏年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15 圣严《戒律与人间净土的建立》,收入《人间净土与现代社会》,43页。法鼓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8年12月。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