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汉译律典中,若论历来持译诵最多、影响最为昭著者,当首推《四分律》。尤其自中国律宗不祧之祖的唐代道宣律师大开南山宗以来,《四分律》弘传独盛,不仅成为律宗所依据的根本典籍,也是中国所译各种律本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佛教戒律。在中国,所谓律宗,实在就是指四分律宗。
《四分律》,又称《昙无德律》、《四分律藏》,原为印度优波崛多系统的昙无德部所传的戒律。据记载,释迦牟尼佛入来以后,由「持律第一」的优波离尊者,结集律法,分八十次诵出根本律制,再传迦叶、阿难、商那和修、末田地、优波崛多等五大尊者。优波崛多的门下,又有五位大弟子,在八十诵律中,依各自性情所近的律法,采集起来,各成立一部,共为五部,这就是所谓五部律的原始。
五部为:昙无德部(即《四分律》)、萨婆多部(即《十诵律》)、大众部(即《僧只律》)、弥沙塞部(即《五分律》)、迦叶遗部(即《解脱律》)。昙无德(意译为法正或法藏)是优波崛多五大弟子之一,他在律藏中,将合於已意的律法,采集成文,随说所止,而为一分;四度完毕,分作四夹,所以称他采集的律法为《四分律》。可见,《四分律》是因全部由四分构成而得名的。
全书初分为比丘戒;第二分为比丘尼戒和二十犍度中的前三个半犍度(《高丽藏》本依旧写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前二犍度);第三分为中间十四个半犍度(《高丽藏》本如此,南宋、元、明藏本改作十六个犍度);第四分为最后二犍度等。这种四分之别,并不是依据义理而判立段章之名,而是依据当时四次的采集,分为四夹,初分夹为二十卷,二为夹十五卷,三分夹十四卷,四分夹十一卷,共为六十卷。
道宣《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一上说:「佛来百年,兴斯名教,相传云於上座搜括博要、契同已见者,集为一部,四度传文,尽所诠相,故云四分,此据说所至,非义判也。」
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卷上一亦说:「以法正(昙无德)尊者,於根本部中,随已所乐,采集成文,随说止处,即为一分。凡经四番,一部方就,故号四分,非同章疏,约义判文。」
这样的分段,道宣等都以为因结集时分四次诵出,但后来义净说是因梵本分为四夹故称四分。定宾《四分律疏饰宗义记》从义净说,元照《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则以道宣之说。
此外,本书历来所流传的卷数,除六十卷本外,另有四十卷、四十四卷、四十五卷、七十卷等数种。现行本则为六十卷。
四分律翻译
《四分律》的译出,据《梁高僧传》卷二、《出三藏记集》卷十四载,为东晋时佛陀耶舍所译。
佛陀耶舍,又称佛驮耶舍,意译为觉明、觉名、觉称。北印度宾国人。十三岁出家,至十五岁日诵经二、三万言,十九岁时,诵大小乘经数百万言。禀性孤傲,所以不为当时诸僧所重。但佛陀耶舍风度儒雅,善於玄谈,身边也常有一些追随者。《梁高僧传》卷二说他:「年及进戒,莫为临坛,所以向立之岁,犹为沙弥。乃从其舅学五明诸论,世间法术,多所综习。」二十七岁始受具足戒。他常以读诵为务,专精不怠,博通大小乘。
后至沙勒国为国王延请。当时,太子达磨弗多,见佛陀耶舍容服端雅,酬对清辨,太子十分欢喜,即请宫内供养。鸠摩罗什游学至此,曾师事耶舍,甚相尊敬。后来,罗什随便母返回龟兹,耶舍仍留止这里。后罗什入长安,曾劝请姚兴迎请耶舍,未果。其后姚兴命罗什译出藏经。罗什说:「夫弘宣法教,宣今文义圆通。贫道虽诵其文,未善其理,唯佛陀耶舍,深达幽致,今在姑臧,愿诏征之。一言三详,然后著笔。使微言不坠,取信千载也。」(《梁高僧传》卷二)这佛,佛陀耶舍便於姚秦弘始十得《虚空藏经》一卷,托商贾致之凉州诸僧,其后不知所终。他所出者共有四部,八十四卷。
佛陀耶舍为赤髭,又善解毗婆沙,故时人称其为「赤髭毗婆沙」,又因曾为罗什之师,故被人尊称为「大毗婆沙」。佛陀耶舍初到长安时,因能诵《昙无德律》,司隶校尉姚爽就请他翻译。姚光怀疑他只凭记忆会有差错,但经过测试,佛陀耶舍能在二、三天内记忆药方、户籍四十馀纸,几万言诵出一字不错,众人都钦服其记忆力。佛陀耶舍遂於弘始十年(公元四0八年)译出《四分译》。当时,凉州沙门竺佛念任传译,道含任笔受。
《法经录》谓《四分律》题为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这可能是因《高僧传》佛陀耶舍曾与竺佛念共译《长阿含经》等,就认为译《四分律》也是二人共译了。现今通行本即依《法经录》之说,题为佛陀耶舍与竺佛念共译。
竺佛念其实也是一代名僧,他幼小出家,志业坚精,於诵习众经外,并兼习外典。符坚建元年间,(公元三六五——三八四年),有僧伽跋澄与云摩难提等来到长安,受赵政之请,翻译《增一阿含经》、《中阿含经》等诸经,其时,竺佛念为众僧推举担任传语之职,质断疑义,音字方正。在姚秦弘始年间(公元三九九——四一六年)又译出《菩萨璎珞经》、《十住断结经》、《出曜经》、《菩萨处胎经》、《中阴经》等五部,被誉为符、姚时期无出其右的译经宗师。
关於《四分律》的译者,还有其他说法,如《宋高僧传·昙一传》说此律为佛陀耶舍共鸠摩罗什译,示详所据。
此外另据《四分律》序说:支法领曾在于阗遇到佛陀耶舍,知道他通《四分律》等,就在那里写出梵本,於弘始十年(公元四0八年)偕回中国,姚兴即於是年请佛陀耶舍译出此书。当时有持律沙门三百馀人於长安中寺参加,而以支法领的弟子慧辩任校定之事。这样,《四分律》又有校改的一本,唐定宾作《饰宗记》时,还是已校改本和未校改本并行的。
四分律的内容及结构
《四分律》主要说明僧尼五众别解脱戒的内容和受持的方法。但关於本书的主旨,古来众律师异解纷纭,说法不一。依唐怀素撰《四分律开宗记》卷一及日僧凝然述《律宋纲要》卷上载,略有十家之多:一、有说此律以止(二部戒)作(犍度等)为宗;二、道晖说以受(受戒时总发戒体)随(受戒后随事别修)为宗;三、有说以止恶宗;四、法愿、智首说以教行(专精不犯,犯已能悔)为宗;五、有说以因(戒本及犍度所明止作)果(大小持戒犍度)为宗;六、道云以为戒在多处,别说不可论宗旨;七、法砺说以止善为宗;八、道宣说以净戒为宗;九、怀素说以戒行为宗;十、定宾说以善说毗奈耶为宗。
本律内容,依法砺《四分律疏》卷二称,可分为序、正宗、流通三分。
序分包括劝信序和发起序。初五言颂为劝信序,次长行[如来自知时]以上叙述舍利弗请佛结戒因缘为发起序。
正宗分包括二部戒及二十犍度。
二部戒中,首先是比丘戒(卷一至二十一),比丘共有二百五十戒,按「罪」的轻重,可分为八类:
一、四波罗夷法:称为四重戒或四根本戒。比丘戒法中,此过最重,为其馀戒法所依,故名根本戒。波罗夷,初译为「断头」或「被他所胜」。比丘若犯此罪,戒体即失,失掉了比丘的资可知,不得与僧共住,要被教团逐出。这是相当於世间法律的死刑,所以说犯波罗夷者如人「断头」。又因做比丘者,本应降伏烦恼魔军,今反而被烦恼魔军所胜,失其所尊,故称为「被他所胜」。
此罪共有淫欲、资窈、杀人和妄语四类。淫欲,又称不净行,出家人要绝对禁止淫欲的秽行,不但不能同人类(包括同性和异性)行淫,就是同动物行淫,亦是犯波罗夷罪的。盗戒,又称不与取,若偷五分钱以上,就成立波罗夷罪。这个五分钱,是印度当时的货币,而非现在的五分钱。以偷五分钱以上为波罗夷罪,是因为摩竭陀国当时的法律将五分钱以上的盗定为死罪的缘故。杀戒,又称断人命,不仅包括自己亲手杀人,就是唆使他人杀人或劝说别人自杀,皆犯波罗夷罪。妄语戒,又称妄说自得上人法。这并不是指普遍所说的「妄言虚语」,这里说的「妄语」,是指自己的佛道修行尚未获得超越世人的殊胜功德和神通力,却对信者说,我已获得殊胜功德和神神通力,从而受大众的供养布施。
这四条佛教戒律中最重要的戒条。其实在各大宗教中,这四条均被列入禁戒之中,不过佛教的出家戒,是禁一切淫行,以代禁邪淫,又把妄语戒特别限定於「得圣道」的妄语,这两点是应该别注意的。佛陀对出家人说绝对的禁欲,是因为佛教的根本思想是以解脱离「贪爱」、「系缚」为目的。爱欲是人间最大的系缚。所以要禁欲。
从另一方面说,出家人乃是宗教的精神所在,是以修道、护持和宣讲「佛法」为其终生使命的,而在实行这一使命中,爱欲生活和家庭生活是最大的障碍,所以应提倡禁欲的生活。加上当时印度思想认为出家人(沙门)应该禁欲,所以佛教也采取了这一立场。在早期佛教中,性欲问题,是形成佛教戒律的中心。
二、十三僧残法:指僧团中的残伤者,这是仅次於波罗夷的重罪。此丘犯十三僧残中的任何的一戒,若能接受僧团的救护,便不会失去比丘的资格,尚留存有宗教上的生命,但有关服罪与免罪等事项,应由僧团议决。属於此类的罪名,有以下十三条:(一)故意出精。㈡触妇人身。㈢对妇人说淫秽猥狎之语。㈣向妇人索「供养淫欲法」 。㈤敞嫁娶之媒人。㈥自作超规定的大草房。㈦有施主时,造规定以上的大精舍。㈧以无事实的波罗夷罪,而诽谤别的比丘。㈨取别的事实附会於波罗夷罪,以诽谤别的比丘。(十)欲破僧团的和合,受别的比丘的谏告也不中止。(十一)随顺破坏和合僧团的比丘,而不服从教团的谏告。(十二)行恶行污他家,损害清净的信仰,而不服从教团的谏告。(十三)对自己所犯之罪,不但不听其他比丘的谏告,反骂詈其他比丘,不服从教团的谏告。
三、二不定法:不定罪就是须视证人的证词如何而定罪的意思。此罪只限於比丘,比丘尼则没有。内容有二条:(一)於隐蔽之处,与妇人单独对坐。㈡於不隐蔽处,与妇人单独二人对坐。以上二项,被有信用的信徒目击时,由其信徒所告,而决定所犯为波罗夷或僧残或单堕等罪,要看具体情形而判决。
四、三十舍堕法:此罪共有三十条,是有关衣、食、金钱、药品的戒条。以保持少欲知足为根本精神。如个人所持有的衣鉢等物超过规定数目,或携带不应带的物品时,其物品及超出之衣鉢要被僧团没收。反之,如携带的衣鉢不满法定的数量,也要受到呵责。犯此戒法的比丘,要在四人以上的僧前交出其超过的物品来进行忏悔。舍堕的「舍」是舍物品的意思,「堕」是堕地狱的意思。
五、九十单堕法:单堕与前面的舍堕同为波逸提罪。舍堕是有关财物之罪,而单堕是有关妄语、两舌、杀畜生或饮酒等罪,内容为九十条。犯此罪的比丘,必须於三人以上的僧前忏悔。
六、四悔过法:这是应向他人告白或忏悔之罪,内容由有关「食事」的四条律而成。犯此戒条,则必须向人悔过。此罪较单堕罪轻,故於一人前忏悔,即可得清净。
七、百众学法:这是有关生活的细则。例如:服饰、饮食、姿势、行仪、进退、大小便等注意事项,均属此范围,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应注意的种种「威仪作法」 。内容有一百条,故云「百众学」 。违此行为者,成立「突吉罗」罪。故意犯此罪时,应对上座比丘忏悔(对首忏),若非故意触犯此罪时,则於自己心中忏悔(责心悔)即可。
八、七灭诤法:此并非「罪名」 ,而是规定僧团中所起纷争的「镇灭法」 ,内容有七种方法,故云「七灭诤」。主要是为了解决僧团内部纠纷冲突的规定。
以上是关於比丘戒的内容,共有二百五十戒。《四分律》中,在每一条戒下又各各说明制戒缘起(为何事结戒) 、缘起之人(因谁结戒) 、立戒(佛结戒的经过和所结戒的条文) 、分别所立戒(条文的解释) 、判决是非(是犯非犯和所犯轻重的判断) 。每结一戒必说十句义,也称制戒十益,即:「一、摄取於僧,二、令僧欢喜,三 、令僧安乐,四、令末信者信,五、已信者令增长,六、难调者令调顺,七、惭愧者得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正法得久住。」
制戒十句义,是佛制戒的根本意趣,也是出家受戒、持戒必有的利益。由於遵行戒法的缘故,可以断除自己现在和未来的烦恼,可以保障有惭有愧的人安住身心,精进修道,可以制罚或灭搂难调伏的人。僧团因此而清净和合,自然可以使不信仰佛法者起信,已经信仰佛法者令其信心更加增长坚固。僧团的清净,信众的增多,佛陀教法便可以周流普遍,而达成令正法久住的目的。
由此看来,戒律的重要,关系著个人的修持、僧团的和合、世人的软化和正法的与衰。
在二部戒中,其次是比丘尼戒(卷二十二至三十) ,共有三百四十八戒,可分为七类:
一、八波罗夷法:除前四戒同比丘戒外,增加有摩触戒、八事成重戒、覆他重罪戒、随举三谏不舍戒。
二、十七僧残法:其中七法同僧戒,其余十戒别为尼制。
三、三十舍堕法:数同比丘,戒相不同。
四、一百七十八单堕法:僧有九十种,其中尼戒同比丘戒者七十,僧异尼戒者二十,尼异僧戒者一百0八。
五、八悔过法:僧有四法,尼有八法,皆为别制别学。尼八法系就无病乞酥食,乞油、蜜、黑石蜜、乳、酪、鱼、肉食之八事而制。
六、百众学法:尼部亦有百法,与僧部相同。
七、七灭诤法:僧尼同制。
比丘八类,比丘尼无「不定法」 ,故成七类。与比丘同戒者,其制戒缘起等已见於比丘戒中,故在文中仅有结戒条文。其余与比丘下共的各条,每条下均有缘起段,行文如同比丘戒。
再次是二十键度。键度,意指篇章?分类编辑,即把同一类戒法聚集一处。《四分律》将此仪式作法及日常规定条文分为二十类:
一、受戒键度(卷三十一至三十五):又作大犍度、受具足戒法。指有关度人出家受戒,立受戒法的经过和所立的受戒法,如规定和尚法、弟子法、阿阁梨法等。
二、说戒犍度(卷三十五至三十六):又作布萨犍度。内容规定布萨说戒日时间的算定、说戒堂的施设、说戒的类别、能诵者的资格、於说戒日的犯罪与说戒,乃至於规定在戒场中客比丘与旧比丘的关系等。
三、安居键度(卷三十七):说安居缘起和安居法。内容是有关安居的诸种制戒,如参加者的资格、房舍卧具等的分配、前安居与後安居的区别、安居场所、中途外出等规定。
四、自恣键度(卷三十七至三十八):内容规定自态的缘起、自恣的作法、非法的自态、自恣的时间及场所,以及旧比丘与新比丘的主从关系等。
五、皮革键度(卷三十八至三十九):说用皮革的缘起,内容是有关革履、卧具 、床及其他皮革制的用具能否使用、能否蓄积的规定。主要针对僧人身著皮革之事,说明其如法或不如法。
六、衣键度(卷三十九至四十一:即关於僧众著衣之法。内容有粪扫衣、十种衣、冢间衣、愿衣、檀越施衣、三衣的受持、割截衣的制法、衣的分配、病比丘的衣法等。
七、药犍度(卷四十二至四十三):又称医药法。内容指有关比丘的饮食、生病比丘的医药规定等。即规定比丘饮食的种类、生病比丘服用医药的种类及其处方,具体还有关於风邪、眼病、呕吐、热病、蛇毒、头痛等诸病的治疗药剂。
八、迦缔那衣犍度(卷四十三):说安居後五个月间,僧众接受居七赠送迦缔那衣(功德衣)的规定。具体是关於迦缔那衣的制法、受法和舍法。
九、俱赕弥犍度(卷四十三):又作拘睒弥键度。关於俱睒弥比丘僧破复合的经过和羯磨法。指佛成道以後,第九次安居在俱睒弥国举行,一比丘因犯不犯之事起诤,於大众中诽谤、骂詈、恼乱不止,佛不喜此事,还舍卫国。其後为俱睒弥比丘说十八事止诤。
十、瞻波犍度(卷四十四):说作法之不正,即说作羯磨如法、非法的区别。
十一、呵责键度(卷四十四至四十五):又作羯磨键度。即说比丘的治罚法,内容共有七项,其中规定受呵责羯磨者的治罪法。例如三十五种不应作主(三十五事) ,呵责键度的如法与非法,及其解羯磨、殡羯磨、依止羯磨、遮不至白衣家羯磨、不见罪羯磨、不忏悔罪羯磨、不舍见羯磨等各种羯磨,以及各项不应作和解羯磨之法。
十二、人键度(卷四十五):又作僧残悔法,指犯僧伽婆尸沙(僧残罪)的治罪法,亦即行忏悔的方法。
十三、覆藏犍度(卷四十六):说治犯罪而隐瞒者的方法。
十四、遮键度(卷四十六):又称遮布萨法,说比丘说戒时,不如法(犯罪)比丘不可同列僧数参加布萨的方法。
十五、破僧键度(卷四十六):又称调达事,即记破僧之事,乃记敍提婆达多立五事非法,与佛陀的*轮对立,破坏众僧的和合,并於伽耶山更立僧团之事。
十六、灭诤犍度(卷四十七至四十八):又作诤事法,指镇制纷诤方法的七灭诤说。
十七、比丘尼键度(卷四十八至四十九):内容说比丘尼受持戒律的种种规定,即比丘尼须持守八敬法才准许出家受戒之法、比丘尼受具足戒的作法,以及比丘尼日常行法的规定等。
十八、法键度(卷四十九):又作威仪法,说客比丘与旧比丘共住法和乞食等杂行法。
十九、房舍犍度(卷五十至五十一):又作卧具法,内容关於僧团房舍卧具的造作以及设备等方面的规定。
二十、杂键度(卷五十一至五十三):广说各种杂事的开遮。杂犍度後半部分有大小持戒犍度,为其余诸律所无。其内容从生信出家、沙弥十戒、防过十七事、守护根门等五种行,成化身等五胜法,最後得三种智明,为大小乘所共学。
最後为流通分,包含五百结集、七百结集、调部昆尼和昆尼增一。
五百结集(卷五十四) ,是说释迦牟尼佛涅槃後不久,僧众教团中就有不遵循佛法和戒律的事产生。於是以大弟子迦叶为首的五百比丘在王舍城的七叶窟结集,对释迦牟尼佛在世时的说教,各诵出所闻。这次结集,历时七个月,「多闻第一」的阿难尊者诵出诸经,「持律第一」的优婆离尊者诵出戒律。据说,「律」的基本结构,包括戒律的性质、条款、制律的缘起等,在这次结集後都已成型。
七百结集(卷五十四) ,说释迦牟尼佛涅槃一百年後,当时东方以昆舍离城为中心的跋耆族僧团,对於戒律的解释,提出了十事异说的见解,引起了西部波利族僧众的不满。当时有一名叫耶舍的比丘游化至昆舍离城,认为昆舍离僧团的比丘乞受金银,不合戒律,於是提出异议,但遭到昆舍离比丘的摈斥,於是耶舍邀请西部一些上座比丘到昆舍离集会,裁决昆舍离僧团的作法,最後判定包括比丘乞受金银在内的十事非法。这次集会,参加比丘有七百人,所以被称为「七百结集」。
但昆舍离僧众不服判决,另外召开了一个万人大会,以示反对。由此,佛教史上第一次产生公开分裂。因参加「七百结集」的均是上座比丘,所以被称为「上座部」,而参加万人集会的这一派因人数众多而被称为「大众部」。
调部昆尼(卷五十五至五十七) ,主要说优婆离问佛诸戒是犯、非犯的分别。
昆尼增一(卷五十七至六十) ,为律学的法数。
本律整体的结构,依律中昆尼增一分为五大段:一、序,指「如来自知时」以前:二、制,指比丘戒本:三、重制,指比丘尼戒本:四、修多罗,受戒键度以下;五 、随顺修多罗,调部昆尼以下。又依五百结集说,也可分为五段:一、比丘律,二、比丘尼律,三、犍度,四、调部昆尼,五、昆尼增一。
法砺、怀素、定宾等则开为三十七法,则比丘尼八法(波罗夷、僧残、不定、舍堕、单堕、悔过法、众学法、灭诤) 、比丘尼戒六法(其中少不定法和灭诤法,灭诤法智首以下都说应有,当是律文省略) 、二十犍度为二十法、二结集合为一法、调部及增一各为一法,共为三十七法。
此外,由於戒律具有止恶生善两重意义,所以後世律宗又将佛陀所制的一切诸戒归纳为「止持」、「作持」二门。止持门是指对於身口等的过非,制止而不作,就是守持戒法,如比丘、比丘尼二众制止身口不作诸恶的「别解脱戒」,则为止持戒。作持门是指对於社会人群乃至一切有情有益之事,能积极去作,就是守持了戒法,如戒律中安居、说戒、悔过等行持轨则为作持戒。
《四分律》中,前半部解释僧尼二众的别解脱戒:比丘戒中有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单堕、四悔过法、百众学法、七灭诤:比丘尼戒中有八波罗夷、十七僧残、三十舍堕、百七十八单堕、八悔过法、百众学法、七灭诤,这些即为止持门。後半部解释受戒、说戒、安居、自态、皮革、衣、药、迦缔那衣、俱睒弥、瞻波、呵责、人、覆藏、遮、破僧、灭诤、比丘尼、法、房舍、杂二十种键度,这些都是作持门。止持、作持是对佛制戒法的根本概括,即使是被称为四分律南山宗的五大部,内容也不出此二类。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旨在说明止持,《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说明作持。《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上、下二卷说明作持,中卷说明止持。《四分律拾昆尼义钞》多说明止持,《四分比丘尼钞》说明比丘尼止、作二持。
四分律弘通独盛的内在契机
《四分律》原属声闻乘,但在中国流传弘扬过程中,律师们即将此律会通大乘敦义。早在北魏时,慧光律师即判此律为大乘,至唐代,道宣律师更明确地主张《四分律》通於大乘。在《行事钞》卷上之三说:「四分宗义当大乘。」同书卷中四说:「四分律一宗是大乘。」更在《羯磨疏》中,从律文中搜寻出五种理由来证明其说:
其一为「沓婆回心」,这在解释「僧残」的律文中,说到无根谤戒,沓婆比丘得了罗汉果之後,生起厌弃此身无常之心,欲修利他行,求牢固法。此可为回心向大的很好说明。
其二「施生成佛」,在戒本回向文中有「施一切众生,皆共成佛道」两句,即是大乘的圆顿了义,和《华严经》、《法华经》之义相通。
其三「相召佛子」,在律序中一再说「如是诸佛子」 、「佛子亦如是」 ,佛子的称呼和大乘《梵网》戒中所称佛子意义相同。
其四「舍财用轻」 ,《四分律》中解释「舍堕」戒中,舍堕求悔,先须舍财,如僧用不还,只犯突吉罗轻罪,和大乘戒以意业分判轻重相通。
其五「识了尘境」,如《四分律》小妄戒,解释见闻觉知,说眼识能见、耳识能闻等,以识为了义,也和大乘义理相通。由此五义,即以《四分律》会通大乘。
《四分律》作为律典中最为详备的法典,义通大乘,被机最广。由於佛陀耶舍译、出此律之後不久即返宾,承继无人,以至使《四分律》久不行世。又当时僧尼南方多依《十诵律》,北方颇盛行《僧只律》,故《四分律》译出六十余年间,几乎无人研习,即使有之,也是只供旁涉而已。
律学初传中国之时,只有昙摩迦罗译出《僧只戒本》,後又有安息国沙门昙谛,在洛阳白马寺译出《昙无德羯磨》,此即中国比丘羯磨受戒所禀之法。以後,律部次第译出,诸律杂弘,受戒习律趋於混乱,正如《绩高僧传·智首传》云:「自律部东阐,六百许年,传度归戒,多迷体相,五部混而未分,二见纷其交杂,海内受戒,并诵法正(昙无德)之文。至於行护随相,多委师资相袭,缓急任其去取,轻重互而裁断。」智首慨叹五律互相混杂,受戒轻重不一。
道宣在《续高僧传》中也对以前南方律师受(受戒)遵《四分》,随(行持)依《十诵》的状况表示遗憾,并说:「穷其受戒之源宗归四分。」可见中国僧众自来受戒都是依著《四分律》的。就戒而言,所受的与所持的应当求得一致,所以後来《四分律》的通行乃是必然的趋势。
及至北魏孝文帝时,北台法聪律师本学《僧只》,开通精研,因穷受体,既部依云无德律,於是辍讲《僧只》,而弘传《四分》,使受随相契,事归一揆,自是以後,弘传渐盛,疏释者众。其弟子道覆律师即撰《四分律疏》六卷,使《四分律》在北方逐渐流行。慧光律师博听律部,师承道覆研究《四分》,大力弘扬,奠定了《四分律》开宗立派的基础。慧光门下弟子众多,律匠辈出,殆至洪遵律师入关一呼,《四分》大唱,乃一跃而代《十诵律》大行天下。至唐代道宣律师承智首律师之统,专依《四分》以明受体而谈随行,使《四分律》弘通独盛,蔚成一宗。道宣《续高僧传》中云:「今混一唐统,普行四分之宗。」从唐时推行《四分律》,并发展为律宗,直至现在,汉地佛教僧尼受戒持戒一直奉行《四分律》不改。
中国佛教典籍中属於昙无德部的律典多和《四分律》有关,现存别译或集录而成的,就有:佛陀耶舍译《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怀素校定《比丘戒本》一卷,《比丘尼戒本》一卷,道宣《删定僧戒本》一卷,宋元照《重定比丘尼戒本》一卷,明弘赞辑《式叉摩那尼戒本》一卷,曹魏康僧铠译《杂羯磨》一卷,昙谛译《羯磨》一卷,刘宋求那跋摩译《比丘尼羯磨》一卷,道宣集《删补随机羯磨》二卷,怀素集《僧羯磨》三卷,《尼羯磨》三卷。
戒律精神本具止恶生善的双重意义,本书节选内容,即是本著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原则,从六十卷《四分律》,洋洋七十余万言中,选出原典近三万字,在内容上,止持、作持二门均予兼顾,涉及比丘戒的四波罗夷、十三僧残、二不定法,以及九十单堕中的一目。比丘尼戒中八波罗夷中与比丘戒不同的另四波罗夷。犍度律中选有受戒键度、说戒键度、安居键度、自恣键度、衣键度、比丘尼键度、杂键度的基本规则。此外还有昆尼增一中的一部分。对所选原文除加以分段、标点和注释外,还进行了必要的文字校勘。
本书原文以日本《大正藏》为底本,以金陵刻经处刻本及日本《正藏经》为参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