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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论释略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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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量论释略抄

凡    例

一、《集量论本》及《释》,皆陈那晚年所作,畅生平之心得,摧异论而无余,洋洋巨观,允为宗极。顾梵笑既亡,唐译随失,番藏仅存传本,亦以推崇法称,无所阐扬,圣言晦采,盖已久矣。今辑陈那《量论》,特表而出之。

二、《集量》所详,在现比二量,余相似义,附随而见。《论本》二百五十颂,次第六品。大都先出正宗,後申徵破,科段如别。今抄略要,但录本宗。所破各家,举目列末。

三、番藏《集量本、释》Tshad-ma kun-las btus-pa(hi hgrel-ha)均有二译:一为堪布金皑,gsel-gyigo-cha度语信慧dad-pa ces-rab仝译,略称金本。一为堪布宝持护,nor-hdsin bsrun-ba度语师子帜senrgyal仝译,略称宝本。二者先後无考,审其文义,似金本先出,故多讹略,宝本乃重翻订正。然以《理门》格量,犹不备也。今据番藏柰旦版(mdo ce函一至一八〇页,载金本颂释及宝本释),及曲尼版(同函一至八五页,载宝本颂及释),对勘二本,折衷文义,期得其真。

四、陈那着述,简奥难知,此徵诸奘译《缘论》等籍而可见者。今抄转译,更恐逆臆失真,故循文绎意,不务支蔓。颂本章句,略存其式。意在引发研寻,示要而已,畅译全文,俟诸博学。

五、《集量》所宗,《理门》导首。奘师历学五印,习论三周,归译《理门》,輙遗本论,盖以此也。然不勘《集量》,《门论》幽微亦未易晓。今逐论文,编号便勘。凡本论文段,记数弧内,所对文段,记数其下。如记(二)七八者,谓本论引文第二段,当《理门》第七十八段,对检《理门证文》本(七八)二处即得。余从是例。

六、晚近治印度逻辑而称举《集量》者,有印度人费氏。S·C·Vidyabhusana·其先着印度中世逻辑,The me-diaeval school of Tndian logic,1909.论及《集量》,列名举义,备为错乱。後重着《印度逻辑全史》,The History of lndian logic,1921更张旧说,误解犹半。今一一附为辨正,以杜讹传。

七、是抄所据原论,承北京图书馆通融邮借柰旦版本,乃得对勘完篇,志此以表感谢。

集量论本科段(依宝本)

大文六品都二百五十三颂

一现量品三段四十六颂

一归敬缘起—颂

二初分申宗十二颂

三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难论四颂半二破正理四颂半(金本缺一句)三破胜论四颂四破数论八颂半五破弥曼萨十一颂半

二为自比量品二段五十二颂

一初分申宗二十四颂半

二後分旁破五段

一破成难论二颂半二破正理三颂三破胜论六颂半(金本缺一颂)四破数论十颂五破弥曼萨五颂半(金本缺一句)

三为他比量品二段五十四颂

一辨能所立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颂

一後分旁破四颂半

二辨因及似因二段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因十五颂二辨似因十颂半(金本缺一项)

二後分旁破二段

一破因异说四段

一破成难论五烦半(金本缺一项)二破正理五颂三破胜论一颂半四破数论六颂半(金本缺一颂)

二破似因异说三段

一破成难论二颂(金本缺半颂)二破正理一颂(金本缺一句)三破胜论半颂

四观喻及似喻品二段二十一颂

一初分申宗二段

一辨喻十一颂(金本多半颂)二辨似喻二颂

二後分旁破三段

一破成难论三颂半二破正理三颂(金本缺一颂)三破胜论一颂半

五观遮诠品二段五十颂

一破声量二段

一破弥曼萨二十三颂(金本缺一颂半)二破胜论三十一颂三句(金本缺一颂)

二破喻量一句

六观过类品三段二十五颂

一初分申宗二十颂

二後分旁破三段

一破成难论一烦二破正理一颂三破余宗一颂

三总结全论二颂

集量论释

轨范师域龙造

现量品第一

归敬为量利诸趣,示现善近救护者,释成量故集自论,於此总摄诸散义。

今此论端以因果圆满赞说为量世尊,应致皈依。因谓誓愿、方便,果谓为自为他,如次当说利乐、示现、善逝、救护、四义。敬此具德大师已,为释成量义故,从自所作《正理门》等一切量论,总集其义成兹《集量》。遮止他所说量故,及说自量功德故,又此论中分别所量义者,依量而起故,及多所倒执故。此中,

现及比为量,

唯说二量。何以故?

二相所量故。

所量唯有自相、共相,更无其余。当知以自相为境者是现,共相为境者是比。若以所谓无常等相取色等境,或非一时所取,此复云何?虽有其义,亦由所量相合。

合说,无余量。

谓先未设假名但取色等境已,次由共相分别无常,如是由意结合无常色等,故非余量。

多识,亦非异。

或可难言此乃多识於彼义各别知者,亦不得成异量。何以故?

无合故,

若以多识说为量者,此量应成不相合。

如念。

譬如念、欲等,皆依前心所分别义,不成余量。此中,

现量离分别,

谓若有智无分别者,是为现量。所谓分别复如何者?

名类等相蒙。

若於胜意乐声立名差别说为善相,於诸种类声说为家牛,於诸功德声说为白物,於诸作业声说为能饮,於诸实事声说为有角,此等随一相属皆成差别。余复有以一空无异门差别一切义者。若离此等分别乃为现量。先言五根。且依根境二法乃生诸识,由何立名从根不从境耶?

为不共因故,依根说彼名。

立名不依色等境者,色等亦与他身意识等相共故。唯於不共施设假名,如说鼓声及与麦芽。即眼等识依显现法,离名想心,成其现量。若五识一向无分别者,於

色等和合境,所缘云何?又诸根自相,谓各有其自境非事自相者,复云何说?

多义所成故,为自相共境。

以彼多事所合故,说为各根和合共行之境,非无差异分别。即此义云,若法有多事,非根悉分别,各自所触证,离名言根境。

如是且说五根所生现量智无分别。依余意乐复论其他,亦俱以离分别而说。

意缘及贪等  自证无分别。

若意亦缘色等境时,如所受相而转,此无分别。又贪瞋痴苦乐等,不待根故,唯自证是现量。如是,

又诸观行者  离教观唯义。

诸观行者离教分别观察唯义,亦是现量。

若贪等自证是现量者,岂分别识亦现量耶?实无是义。

但许自证性,非境分别故。

彼于境义有贪爱等虽非现量,然说自证则无过失,此等亦显现故。

错乱俗有智  此量及所生  念欲似现量  谓於阳焰等。

且错乱智者,如於阳焰等分别为水等故,是似现量。俗有者,增益余义而分别彼体故,亦似现量。比量及彼果智,皆分别先前所受故,亦非现量。复次,

有用分别故,说量有果性。

此说量果不如外执离量有体,但智成果,即彼生时有境界相,谓具作用分别。

设施为量性,无用则不成。

如果似因而生说为取因,彼无作用不成,今此亦尔。

自证亦是果。

此中识显现二种而生,谓显现自体及境界。依此二种有所自证,即为量果。何以故?

由彼决定义。

若识以所俱境为义时,即有舆彼相类各别自证,分别欲不欲义。若唯外义作所量时,

即彼显现境  为量,

此亦唯识自证自体,无所观待显现彼境,而为彼量。何以故?

能量彼。

如如义相白非白等识上显现,即彼证知诸相量彼彼境,如是如是施设量舆所量,以一切法无作用故。即此义说

所量彼显现。量及量果者  彼取自证故。此三无有异。

所云识有二相,云何当知?

境识及识别  以为心二相。

境者、谓色等。识者谓显现彼。境识者、即与境相类似之识。凡识皆显现伎义及自体。不尔,境体即识体者,两者应成无别,或则後时生识应不得取昔境。何以故?非

彼境界故。以是凡识应具二相。

为自比量品第二

比二类。

为自比量及为他比量。此中,

为自,三相因观义。

由下所说三相之因观所比义,是谓为自比量。此复,

果如前。

如前现量依二种分别相以说量果,今此亦尔。若彼二量俱有分别相者,其异云何?

彼二  境及体不似。

现比二量所缘境界各异,其相别故。自体亦异。於此比量分别境体二事者,

非自相所显,异取故。

现比二量如其自体,所取各异。/若现量境为声所诠而成所比,亦见比量得转现境如触由色知耶?此不得尔,现量所转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云彼余者,但以前所见色为因而比所触。是则彼色离现量相,别由所触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说为现量所作差别,故无二量一和合境。/若现量无言说者,即见等境说

名见等,当复云何?此无有碍。

见等门所显,皆非诠自相。

以见闻觉知相门而诠诸义,应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识所见境界,亦由意识分别为

青,乃立青名。此复,

以名知异诠,是意识二相。

眼识所受离非青等境,意识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识二相,所谓非自相所显者。故义自体是现量境,意诠共相则比量境。  三相因者谓何?今文当说。

所比彼类有,彼无处则无。

所比(宗)者,法所差别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从现或比见有彼法。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何以不定?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

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所立中有,彼类中有,彼无处无,是因三相,由以分别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说彼为智

耶?不尔。云何?

为自比量及为他比量。此中,

为自,三相因观义。

由下所说三相之因观所比义,是谓为自比量。此复,

果如前。

如前现量依二种分别相以说量果,今此亦尔。若彼二量俱有分别相者,其异云何?

彼二  境及体不似。

现比二量所缘境界各异,其相别故。自体亦异。於此比量分别境体二事者,

非自相所显,异取故。

现比二量如其自体,所取各异。/若现量境为声所诠而成所比,亦见比量得转现境如触由色知耶?此不得尔,现量所转者皆非比量境。何以故?

彼余。

云彼余者,但以前所见色为因而比所触。是则彼色离现量相,别由所触共法以成比量,不可说为现量所作差别,故无二量一和合境。/若现量无言说者,即见等境说

名见等,当复云何?此无有碍。

见等门所显,皆非诠自相。

以见闻觉知相门而诠诸义,应知即非自相。如是眼识所见境界,亦由意识分别为

青,乃立青名。此复,

以名知异诠,是意识二相。

眼识所受离非青等境,意识亦得而施言诠,此即意识二相,所谓非自相所显者。故义自体是现量境,意诠共相则比量境。  三相因者谓何?今文当说。

所比彼类有,彼无处则无。

所比(宗)者,法所差别之有法。此有法中依於共相,从现或比见有彼法。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何以不定?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

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所立中有,彼类中有,彼无处无,是因三相,由以分别有因之法。即以是故得说彼为智

耶?不尔。云何?

如是未说与自相属者何,不成所比。/若复,

依义故,

谓说彼有火言以义准知相属者,前举方便亦不能比。

与因不相应。

此不能显与因相应不离故。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今说相属何不亦尔。安立有异故。何者?

以因法决定,余处能显示,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

若於余处见火舆烟曾不相离,次於余境惟见烟时,亦得说彼有火,如是成就彼处与火相应。不尔,所立地烟皆各各别,如何可成。此依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故,以

是因法得於余处显示决定。非唯法为所立,亦非相属。

因所显示法,审察复有余。

若因於法见决定者,与法相应有法亦成。此中,

一义有多法,因非悉分别,唯定相属者,简别余得知。

如火有热焰等差别,非悉有烟所解,以不定故。唯就彼相属者说,即诸实德等为火所必具者。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别得成,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得成为火。

由德香好香、彼殊胜如次  简别非实等,了知优昙华。

此中由德简别非实非业,香简余德,好简余香,乃至殊胜简余非优昙华,由以各各简别能知。不尔,

若因如所见  方成能立者,应不知一切,或一切皆知。

譬如於火见烟,後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别者,此决不成,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後时不可得故。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别法一切能知,然今但以共相简别非火而得了别。以是当

知能立门中所见相者皆非差别自相。

无有共相故,不成所余法。不见多依故,无异,亦非一。

且火法外无有具彼火共相者,故不成余法。又非见依一切故,无有二性相共。但以相似而说,转一所依,亦转一切,实是多法。如是当知所比者唯有少分。

由此少分理,即彼诸多法,亦不越所相  能分别,非余

谓烟亦唯烟性焰性等分,不越於火定相随逐,得成分别。其实性等则非,以违越不定故。复说颂言,

定随所相者  是因所了别,非诸差别法,於彼不定故。

非因相属义  悉了别所相,亦见不定故,唯差别能知。

为他比量品第三

为他比量者,显自所观义。

如自以因知有相法,欲他亦知,说三相言,是谓为他比量。於言因中设智果名故。即彼能立三相随有未说,皆成缺过。且诸因明论中於为他比说所比法为宗,其义如

何?今答此间。

此中说所比  谓是因境义。

外论诸分中说所比,非能立性,生犹豫故。今谓因境之义乃为所立。此复,

唯所说自体,己欲。

云自体者,是所立体,不为能立,由是遮遣似因似喻。彼虽待成,然本不欲为所立故。云己所欲者,不待自纶,  随有所说。此复,

有法中  现比及所信  共知不相违。

於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别有法、彼有法中即应无有余现量比量自教及共许法逢遣所立,是谓不逢。唯此显示所立圆满,否则相似。如说声非所闻,瓶等是常,量不能量境等,此皆逢其所许,说为似宗。若本不共无有比量,而是世间共知,亦得与违。如说怀兔非月,以有体故。此皆遮遣法自相门,如是应知於法有法差别及自性亦有其例。如说一切言皆虚妄,意谓凡有言辞彼皆不实,此能诠言应在所遣,是即两者自性相违。言所诠义唯此是实,亦复不成,则为两者差别相违。  诸正理者说,宗因相返名曰宗逢,是为宗过,如说声常,  一切无常故。

由诸不善学  以异法喻说。

且说逢宗非理,以此依异喻方便理无逢故。异喻能说无所立处亦复无因,即皆声非一切故无无常。

即由合知因,不成。

说宗过亦非理。此由合说声非一切为因,而犯不成,声即摄在一切中故,又此因是宗一分故。若声与余法合以说一切,声摄於内,非一切因不成。若除声说一切,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别,即宗一分为因,亦是不成。如说声无常,以无常故,此是不成因过,喻复有过,不关於宗。  《成质难论》以此相违摄似因中,即由此相。

无相违。

彼论复说相违有二,与宗义相违及与能立边相违,此中三皆不具,故非相违因过。说所立已,今当说因。此中,

有宗法是因,又多彼相似,以故因等义  先当广显示。

宗法於同品  有无俱三类。此三於异品,有无俱各三。

此中详说宗法故,先当观察。如彼言宗法者,於义不成。何以故?非许有法为宗故。然此无过。

总摄为宗故,或法或有法  非总,但彼分,假说为所立。

理应总摄之义乃为所比,如前已辨。然彼总宗所摄一分,唯法或有法,亦得假说为宗,因是彼法故无失。如说布衣。此复,

因依俱许说。若两俱随一  颠倒及犹豫  依不成皆非。

此中两俱成颠倒者,义准非因,如说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又有随一成颠倒者,如对声显论者说所作性。两俱或随一成犹豫者,如於烟有疑而成立火。有法不成者,如说我体周遍,随处有乐等故。又此宗法性中,

不许亦非破。

譬如两俱随一不成,或犹豫因。

两俱极成者,乃为破或立。

若非宗法,必俱许者始成能破,如谎声是眼所见性。又俱许乃为能立,如说声由缘别而差异故。异此即非立破。此云何知?

复以已成说。

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为能立,已成就非宗法者乃为能破。云宗法为能立性者,

非有法互成  及法成有法,但法成法故。

此中有说由有法成有法,如以烟立火。此不应理。此中非欲分别“彼火是有”,但说“彼处如是”。若即以烟成立相应火者,应是宗义一分为因。亦非所比火中得说见烟,火已共知。应成无比量故。是故言彼处者决定说地,地即有法。此法、有法,如说以火立触,例前可知。又非以法成立有法,如说一最胜体是有,见与诸差别法相随故。此中亦但成立诸差别法定有一因,譬如木片等。是故唯以余法为所立。何以故?

如是成有法。

云如是者,即彼余法差别有法,而为所立。亦以是故,得成因法舆所立法互不相离。复有异方便故应说,

由宗因门说,若有所不乐  由此应成故,当知彼是难。

如说声非是常,业亦应常故,常应可得故。此是取因及宗为门立难,以有所执而另立应成故。以先有执无质碍故为常,今但由宗以说过难。既唯宗法为因,

若说因宗随,宗无因非有,於此五啭喻。

如有说言,声是无常,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中虽无宗法,然有喻相故。

由合而知因。

如是由合而显宗法,可说声是所作,或非非昕作。

若由遮显说,则当成无因,以二喻立故。具相亦无异。

应成非有法,先有所许故。如是说因宗  有过故成破。

於宗法性分别是因非因,故前颂说於同品有无俱等,此中以一切义为品,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相似者,是为同品。此复於所立法,

无异说即彼,显示於余处。

若如是说同品中有者,

同品应成宗。

若以无异性说同品,彼应亦为宗耶?不说分别,则有此过。然非无异,此谓瓶等所有无常,即非所立。以是,

有异故不许。

说此同品有者应理。次复於所不乐异品唯遮止有,故说为无。且异品者,

彼余及相违  二皆非异品,应成无有因,以相违简别。

若同品所余为异品者,因莫不转异品,应无有因。如所作性,无常同品中有,而彼无常所余苦无我等亦有故。若与同品相违为异品者,应唯所立相简别者知其为异。如说火有暖触,由彼得知无暖冷触以为异品,其非冷暖即不可知。

故无同为性。因相虽是一,亦得知多义。

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云异品无者,即是同品无处非有之义。所作性於无常以是为因,於无我等亦然,彼等无处亦无故。所作既是无常无我等所共,将如成立瓶等为犹豫因耶?不尔。

虽共,定相随。

非诸共相皆生犹豫。如说所作是瓶,现见衣等无瓶处亦所作,此则犹豫。谓无常无我等是所作者,於彼无处曾所未见,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简别得成为因。即宗法陆别为三类,所谓於同品有、无、及有无俱。及字後加,遮错解故。此等各别有三,谓同品有者於异品有、无、及有无俱。如是同品无及俱中同此分别。若无同品为异品者,如立无常,对不许空等法时如何说耶?此无犹豫,彼法既无,决定不转,故无有过。九种宗法举例释成,如次当说。所量性故声常,所作性故无常,无常故勤发,所作故常,所闻故常,勤发故常,无常故勤发,勤发故无常,无碍故常。

摄此颂言。

所量作无常  所作闻勤发  无常勤非触  此九成常等。

如是分别应说因,或相违、或不定性。

此中同品有  或俱异品无,是因。

唯此二者是因。或同品有·异品是无。或同品俱·异品是无。此九句初後三中,取中间因。

此颠倒,相违。

如上倒说故,异晶中有或俱,而同品无。此第二三中取初後因。复有能害所立余相违法,如以异分积聚性故成立为余法用·如是亦能成立积聚性余法。此成多种义故,即彼二因所摄故,不异九句。

余不定。

所余五者,因或相违皆不可决,说为不定,是犹豫原因之义。复於一切因等相中,

乐说一数性。

此意依类及事而言,  一数者,谓若有因皆属同类中有,以是为所乐说。何以故了

两逢则疑故。

若有所说因相两违而一处者,见成犹豫。如所作性及所闻性,两者依声则生疑惑是常·无常。

如是二疑因,独亦不决定。

譬如以非眼所见性及现量性,说声非实、非业、此则不定,故应乐说一性。依此乐说一性,不将有犹豫决定俱不成者耶?无如是过。何以故?

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乐说。

此中具犹豫决定二相者,互生疑惑,不审是何,是为相违决定。若不相违各具因相,如所作故无常,又勤发故无常,此亦得决定耶?

若不出一性,多亦无有违。

此中成一义故,虽是多法,说为一性亦不相违·且应四类为犹豫因,同异品中俱有

故,如何所闻性以不共故亦为犹豫。若所立法是不共,彼所差别遍摄一切,因於彼为犹豫因,是即疑因所摄,且一边颠倒故。  若因一切皆共,无所简别,即於所共两俱不违,故为疑因。其依同品俱分者,简别余故,亦得为因,是谓差别。若时许有声性是常,所闻性亦得为因耶?如不能说所作等是无常因,容有此义。然两俱可得一义为相逮故,是犹豫因。此唯依现及教。  力故思求决定。摄上颂言,

若不共及共  又相违决定  是诸一切法  於彼为疑因。

观宗法审察,与所乐颠倒,成逢害犹豫,此外无似因。

若害违意乐为相违因者,如积聚性因云何不成不为他用。以有为他用之因故。复云何不成相违决定。不见犹豫,非彼类故。但於为他用差别义成颠倒故,而为相违。如是意乐成立非积聚他所用,而非积聚现比不得无有其法,故无犹豫,成相违因。又如观察成逢害者,倒立有法自性差别,亦说相违。如以勤发性因说声非声,及非所闻,是二皆以法所差别之有法为所立故。次复说言,

谓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别,随一倒立故,无害为相违。

观喻似喻品第四

所说三相因,已善成宗法,次余二种相  由喻能显示。

诸因明论中说因方便唯诠宗法,如说所作性故,知属於声。所余二相彼未详故,今以喻显。

有因宗所随,宗无因不有,    一切喻中说  同法及余二。

一切者,次所说。且同法者,如说声无常,勤发性故,若勤发者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又异法者,若是其常见非勤发。此中亦是由能立门说成所立。具此二喻,决定显示因宗不离。

遮非又重遮,故无相亦成。

前者同法所说遮非,後者异法重说遮彼。是故不许常法,亦得成异法喻。若第一同法说因为宗所随,第二异法何不亦说因无宗不有,乃作宗无因非有耶?以如是说能显彼因同品定有异品则无,倒说则非。如说瓶喻,因是随宗,亦得说宗是随因耶?此不得说,不遍同品因则所立不随故。复次,

合等转非说,应非作成常,无常故所作,又不遍不乐。

若异法如同说诸非作彼是其常者,则应以非作故成不许常。若同法如异说诸无常波是所作者,此复应以无常故成其所作,皆非所说。复於不遍法勤勇所发因中有如是过,谓电等非勤发应是常,或无常应是勤发,此皆成不乐说。为要具二喻言方为能立,或但随一。以是因故,应说二类。  若不尔者,

说一或不说,  应能成立共,不遍及相违,故说喻当二。

若唯说同法者,所立无处或亦有因,则成共不定。若唯说异法者,所立同类或是无因,则成不共不定。若俱不说二者,同品或无,异类或有,则成相违。是故决定遮止相违不定,喻当说二。若此一分已成者,随说三日亦为能立。如声,分别二义故,或随一义准说二故,不必具说。又於义比量中唯见此理,因於所比决定已转,余同类中念此是有,於彼无处念此是无,由是能生决定。故说,

如自所决定,欲他决定生,说宗法相应  所立诸余离。

如是於显宗法性义中说因言,显与所比不相离性义中说喻言,即显所比义中说宗言。唯此诸分能比,更无其余,故审察等及与合结,此皆遣离。是则喻言应非余分,说因义故,亦可如合略而不说耶?此亦不尔,

虽喻於因法  不当言有异,然显未说故,非如类,无义。

因有三相,因言唯显宗法性,显所余义更应说喻。如是难云,

成因相应义  故说二喻者,喻应为异分。

若因言唯说宗法性者,二喻成所余义,不可为异分耶?此亦不尔,

异则同世间。

是则应如世间方便,喻言与因都无所涉。

是等於喻言  唯显示同法。

世间方便唯能显示所作性等舆喻同法。

不说成所立。

谓能立者为因,此等方便则无其说。

此复唯相类。

此复如说,如瓶所作故无常,是喻方便通因多义故,唯说类同所立。如是以异法喻得成能立耶?异法亦非,  彼亦不能显示能立因性。何以故?此复,

但为遣相类  有异法方便。

若如世间方便说见常而非作,以非作及常合一处说。此虽倒遣同法,仍舆因异唯有类同。即说相类,不亦可有能立用耶?不尔,

若以遮遣说,与所立因法  或差别相似,说喻应无穷。

如说瓶所作故无常,声亦如彼,遮遣如空,此唯类同。瓶是无常,复当说所类故,则成无穷,或声成为无喻。又如前说如瓶无常所立差别而相类者,亦应遣衣等而说所作性。  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惟以无常为宗故·於相类中说一切义,亦为非理。又若唯宗法性为因故喻是异分者,

因既唯宗法,不定应成因。

此即似因亦应得成。

说二喻亦过

若谓但有同法或异可有不定,并说同异则无失者,此亦不尔。

九句有二故。

九种宗法中初三後三各最後因,虽说二喻,亦是不定故。上说喻讫。

因宗俱不成,异品彼不遣,倒合有二类  无合皆为似。

此中同法因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犹如极微。又所立不成者,如业。两俱不成者,如瓶。异法喻中不遣者,譬若无常,见有质碍,如业、如极微、如虚空。此中说同法喻如虚空等,对不许常法空者是有法不成,此不别说。又倒合者,  同法中言若是无常见是勤发犹如瓶等,异法中言若非勤发见其是常犹如空等。两喻有不说合者,唯说因与所立俱有,或复俱无·如说勤发而无常如瓶,或常而非勤发如空。说似喻讫。复次颂言,

无因等及合  颠倒等非喻。彼合不相属,及不说彼故。

观遮诠品第五

此品大意。上文既说二量,今复遮计音声所起为余量者,首举烦云:“音声所起者,此无异比量,亦如说所作,遮诠显自义。”释云,音声於境见似相属者,乃如所作性等,简别余法以立言故,此与比量无所别异。以下反覆辨破声论、胜论之说,以为声与所诠非定相属,但以遮诠表义,全同比量,无容异立也。直至卷末始设徵云,如是所余譬量等云何亦非余量?举颂答云:  「由此类说余。」谓譬喻量者,如家牛以与野牛相似分别,此亦藉余得成,同於声量。又此二义自体,本由余量分别,意识以为相似,不异比量遮诠为相云云。此品文繁,无多正义,故悉从略。费氏着书History of lndian logic,pp·287-8解此品云,但破声量。又引首半颂云,声量非比即现,皆舆原文之意相悖。又引证第二品破胜论自相比量颂文二句,亦误。

观过类品第六

既依现比二者释量,何义复谎彼缺等似量耶?

如立论诸分  以说似量者,显不类能立,是故说缺等。

诸有少分方便者,欲如前所说能立而以相似言成宗。今遮止彼,显与能立都不相类,故说缺等过。

若即显彼过,说难则应理。若作相似说,同难,为过类。

前宗若非能立,今出难言显彼缺等诸过,是则当理。若本无过而说缺等者,此则有失,与难相类,名为过类。由此不能分别前宗非能立性。此中,至不至三时,不乐说为因“至不至”“因言”。此是缺因类

如有说言,勤发性故声是无常。此因有喻,即设难言,若因至彼所立而成能立者,如河至海两水无异,其因即应与宗不别。又若不尔即不相至,云成所立,知是谁因。  如是不相至者,与诸由不至而非因法曾无异故,应非能立。是为“至不至相似”。又於三时作不爱乐言。若因在所立前,既无所立,此是谁因。若说在後,所立既成,此亦非因。若复俱时,如牛两角,因与有因者体皆不成。是为「非因相似一。此二皆与缺因相类。所以者何?非理遣离一切有喻因故。且此何理,唯以不至相类同法,虽成就因相,亦说彼为非因。是复何理,在所立前不得名故,疑彼非因。又彼遮遣相似故,应有自害过,如是且说言因觉能立中有似三相因缺。

义因似不成。

若是义因,言辞不能遮遣故,即於彼义为似不成,如前非理遣拨一切法因故。又由二因於所立义非因果性故,此难非理。若依道理遣拨,自成能破。

说常与无常  相随、成“常住”。此复似宗过。

如说声是无常,难云,此应常时成就无常性,诸法不舍自性故。以是说彼是常,则为“常住相似过类”。此复是似宗过,增益无常性故。於彼无常转时,本非别有无常性,即彼事体未生而生生已复灭以说无常。亦如果性等,於彼分位自性为缘  而说为无常性。

由说前无因,应成无所立,“无说相似”。

如说前例,若难未说此无常前因非有故·即由无因应成其常,是为“无说相似”。此复,

因  增言辞能立·似不成。

说者於义,己自比量决定,次复欲他如自生决定故,由是义说互不相离。若增益谓言辞成义,未说无言即不得成,如是相难,即似不成。复次,

似缺,谓说前能立。

若更增益说前即为能立,此似因缺。其能立时不说因者虽成因缺,若未说前则非能立。今难因义决定无有故,应知亦是似言缺过。生前非因故,说相违不成,“无生相似”。如前说例,难云,若声勤发是无常者,声未生前非勤勇所发故,应亦成常,是为“无生相似”。此复,

二,由增益而说。

若未生前增益能立故,此似不成。声已生者由勤勇所发故,今立彼灭亦有勤发。若由义准非勤发故增益为常,此似不定。

由异果性分,见彼非能立,“果相似”。

如说所作性故如瓶而声无常,若难,瓶是异法果性故所作无常,何预於声,是为“果相似”。

此复  由说意成三。

若难所说瓶果性於声无有,此似不成。若难声果性於瓶等无常中无,此似相违。若难常住空等如彼亦无,  是不共故,似不定因。复次,难无同法故是似喻过。何以故?唯取法共相能为比量,非由差别。不然,诸法各自决定,应无比量故。以显示异品  为同法,立异,“同法相似”。

云立异者,即是颠倒成立,此依能作因说。如声无常,勤发性故,异法如空。即此显示空由无触等亦得为同法故,成立其常。如是等因本以瓶为同法,今说与异品相同,即为“同法相似”。

余  由异法。

此谓显示异法而立异者,立量二喻,如前所举,而以瓶为异法。如是等难,

同故,显余不成故,俱似共不定。

若以无触性为同异法故难余不成,唯依同法,或依异法,两相似故,难者有过,立应亦然,是为似共不定。前宗非触而勤发性,非不定故。又如是等,

若欲成相类,则为似逢决。

若难意谓,如汝(立)唯由同法而得成立,今我(敌)亦尔,此似相违决定。

此复无合故,说为似喻过。

两者俱是似不定过,不能显示因舆所立相随故,又不显示宗无因不有故。若难如後宗遏前者亦然,此说似喻,成无合遇。

复是倒合故,喻应与宗杂。

世间论议多以喻为类同,说声如瓶,或不如空。此相合时亦得颠倒,说若无常彼是勤发,或非勤发彼则是常。复作绪言,彼亦如是,或不如是。此成相似,若唯说喻,前後二宗应俱倒合故。此复,

由因自体别,非两俱逞决。前因方便中,无彼不定性。

今此同法异法相似,且随世间方便而说。其勤发因,无有不定颠倒应知。如空难言则有不定,故难不成。

同法复说异,“分别相似”。

如前举例,以瓶同法成无常性。难云,虽有同法,然彼可烧可见性等皆异,此应唯瓶无常,声则是常,非可烧性,又耳所闻故。如是颠倒分别所立,为“分别相似”。余复有解,虽同有所作性,而以可烧不可烧等分别常无常,是为“分别相似”。

此  由不定差别,及不共成常,故似过。

此复以不定法及不共法成立其常以为自宗不成余宗亦尔。此为能破或复能立。若言能破是似共及不共不定。若言能立复是似相违决定。其第二解亦似不定。若说有可烧性等为无常因则现量性及非眼所见性随一於实等中应为不定。如是唯勤发因不缺因相所难不成。

应成  一性故,“无异”。

以显示同法如,即谓舆彼应成一体。彼者谓何?无所遮止,又相邻近故,应知是说所立。云无异者,谓成无差别。由何舆彼而成无异?以无简别,当知即是此彼一切。此难,以见舆瓶同法,即欲令余亦复无别,瓶所有法声上皆有,是则一切更互同法应成一体,是为「无异相似」。此难应成无异,实乃显示声瓶不类,舆前分别相似非有大异,是故如彼亦似不定。非见有差别故即成异义,亦非前宗唯以同法说其无常,是故为似不定。

所立因无别,复说似不成。

此云复者,谓说无异相似别义。以前类同分别相似,今别解释,谓宗与因两义无异故。如前举例,难因非有,与所立义无有异故。此复是似不成。此於未生以前增益无所立性,谓宗与因无异,生前若无,由谁能立。无异相似复有异释,勤勇所发如成无常,如是亦成余法故,是为无异。此复由能立性损害所立,是似相违。此由可烧等不决定法而难逢决,又复当说非以现见而能损害。复次说言,

以法违所立,相类作无异,此似相违因。无过乃成难。

此同法相似等若是决定,则得成难。  若後宗有决定同法相似等为遵决者、前宗则成所说不定,以是由能破门或能立门难彼共不共相违不定能遣所立故。又是等能破,若由现见亦能损害,如有说勤发故声无常者,相违难言彼因不定,应戍声非所闻故。是但现见声为所闻性,即能损害。又复因何颠倒比度彼声是常,无所现见故,以有宗过,难前宗非所闻性则不成就。若一切决定中,现见不能损害。又如是出难者,

能害所立故,是不害相违。

此中所立谓法或有法,随应皆得。若成损害,即为彼相违性。

於宗显余因,是“可得相似”。

若显示别由余因得成所立,是为“可得相似”。如前成立无常,难云,所作非彼因性,於电等法亦由余现量等得成无常故。若无彼亦有此,彼非此因故。余复作异方便,谓此非无常因,以不遍故,如立草木有情,而以睡眠为因。此复,

多所建立宗,即与因为类。

若由余因亦成无常,此则所立决定。又纵由余得成,云何此即非因,此于无常无处曾所不见,性决定故。曾无是理,所作法若为余果,自即非因,故彼难似不定。

设施宗中无,由因不遍故,似不成,非声为依成一切。

若说不遍非因,以余无常法无此因故,即施设声上亦无,此似不成。若唯所立中无此因,则成能破。又声虽有其因,非如以缠藤。等睡眠谓草木有情,而依声成一切无常故,为难不成。

由余义疑难  彼因,说“犹豫”。

若处分别宗义因义,见因不定,说为犹豫,是名“犹豫相似过类”。如前举例,难言,勤勇所发者,现见有显有生故,此将奚属,应成犹豫,故以此因成无常者非理。是则,

增益所立故,似不定。

木以勤勇无间所发成立灭坏,今者增益无常是生,由彼犹豫而为不定,如是於根水等可显境中亦得勤勇所发性故。然灭坏性实为所立,诸所显法亦复灭坏,是故此难为似不定、

不成。

应知此由增益。若增益勤勇所发因是生作能破者,是似不成。说彼勤发可得为因,非说勤勇所生故。

由异品义说,不乐,名“义准”。

如有难言,若勤勇所发是无常者,义准则应电等诸非勤发者皆常。是为“义准相似”。

此於余所立  不定,成似因。

若由勤勇所发以成无常,即增益非勤是常为不定难。此似不定,因於余宗常中不转,於何所立而说不定。复次,本立勤发者唯无常,今复增益唯勤发者无常,遂以电等无彼勤发亦成无常为难。实则前勤发因常品非有即是正因,此难不成。

所许两俱处  求因,“成相似”。

如前举例,难言,且瓶无常以何为因(是为应成相似)。

此如似喻过。

此难瓶不成无常,是无合喻过。然瓶无常本已成就,此难相似,如前果相似中所说。是等相似者,

诸遇类少分。

即如是等由此过难非理,所余增益损减。等诸相似亦然。又即此等,但以方便少分异故,差别无边。此中我侪复说彼为似缺、似不成等,於能诠中施设所诠故。或复说为似缺过难、似不成遇难等。如是本论中说相似名亦复不定。—有处相似以女声说,与过类(女声字)相属而立名故。有处又以不男声  说,与难破(不男声宇)相属而立名故。如是以相似声总摄一切,谓此是诸过类中“应成相似”等。此中且以似缺过等说彼过类。

《成难论》中说,颠倒不真实  相违三过类,皆不见差别。

《成质难论》中以颠倒不实及相违说诸过类,实无此等差别相。

《正理略》复说  诸余过类相,依《广分》应知。余皆是彼分。

《正理略分》中复说,依同或异立难是为过类。彼《广分》中,分别成多。然即因至不至及不生等,皆无彼过类相,非由同异而难故。如是诸所未说过难,应知皆由《正理广分》展转流漫,诸余说者所作,亦唯此等一分。如是余处说诸能立能破及彼相似等过,亦然。是等流漫及所量义应遮止者,於《胜理正理》及《足目正理广分》两者当知。  其诸外道所量诸义,惟是思拟遍计,非现量境,不堪审辨。复次说云,外道思拟力,相不可显示,与自方便逢,不成所乐义。

附录

集量所破义

集量之制也,备二大门,  一则显自说之特殊,一则遮异宗之偏失。盖所立诸义无不深植源渊,映带时论,筒持去取,以致於圆满之域,故二门相成未可缺也。上出略抄,但节取其正宗,所破各家之说犹有待列皋对照焉。复次,印土各宗典籍存快各半,颇不足供学史之研究。晚近学者涉猎佛书,得只字片语以为参证,未尝不色然喜也,顾独不知勘《集量论》。论中所见各家异义之多且要,而又关系学史,随有取择皆戍新资,表而出之不容缓也。录所破义。

公集量论移所破异义得类举其名者,凡五大家,一《成质难论》、二正理论者、三胜论者、四数论者、五弥曼萨论者,今以次列之。

一成质论之说

《理门论》中料简自部,每曰破古因明论旧因明师。《集量》不见是语,惟随处先破《成质难论》。rtsod-pa-bsgrub-pa盖此论者,即古因明说之集成,破论则破古说也。《集量》第一品释现量正义讫,举颂云:“成难非师作,无用相推许,一分余说故,以是我当辨。”释云,《成质难论》者非规范师世亲之作,亦无用推为师作。何以故?论义一分余处已说故。以是所释量等,我侪当略致辨(奈旦版原本mdoce页一六上·九九下)。此在当时,殆深信《成质难论》为世亲着作而承用其说,故陈那特揭破之使失所据也。以次引文,约十四则。

现量品

(一)由彼境义生识,是为现量。(奈旦版原本页一六九上·九九下)

(二)五识所缘是自相境,不施假名。(本·一七上·一〇〇下)

为自比量品

(三)观不相离境义相知,是为比量。(本·三四下·一一六下)

为  比量品

(四)说所立言为宗。此同正理。(本·四五下·一二七下)

(五)说宗亦取意许品类。  (本同前)

(六)因与宗违,如说声常一切无常故,是相违似因。(本·四六下·一二九上)

(七)显示不相离法,是为因。 (本·五五下·一三八上)

(八)不成、不定、及相违义,是为似因。如说眼所见故声无常,是不成。无碍故常,是不定,胜论者说根所转故无常,是与所立义相违。数论者说能生故因中有果,是与能立边相违。  (本·六二下·一四六上)

观喻似喻品

(九)显示宗因相随,是为喻。譬如说瓶。(本·七〇下·一五四上)

观过类品

(一〇)诸有过难分三类说,颠倒、不实、及相违。(本·九四上·一七七上)

(一一)颠倒难者,同法、异法、分别、无异、无因、至不至、可得、犹豫、无说、果相似

等。(本·九四上·一七七上下)

(一二)同法等四相似者,於决定因所成量中,以不定同法等相难,故成颠倒。  (本·九四上· 一七七下)

(十三)不实义难者,应成、义准相似等。  (本·九五上·一七八下)

(十四)相违难者,无生、常住相似等。  (本·九五下·一七八下)

上举《成质难论》,大体己具。寻其原典,梵藏均缺,独我国真谛旧译《如实论》文颇与相符。

其一、《如实论》旧传是世亲所作,与《成质难论》之传说恰合。

其二、《如实论》各品皆题《反质难品》。又与《成质难》题相同。

其三、《如实论》中精要之义为道理难,分颠倒不实相逢三类,又与《成质难论》全合。  (上列一〇至一四则)

其四、《如实论》说堕负义与正理派立异者,如声常一切无常故为因过,不成不定相违为似因,皆与《成质难论》全同。  (上列六·八两则)

有此数证,《成质难论》与《如实论》之符合已无可疑。至其立名两异者,真谛译籍每喜易题,如《观所缘论》译作《思尘》本已义书,而真谛以说唯识,复名之《无相思尘》。今《如实论》者,安知不本为《反质难》,而真谛益其题号为《如实论反质难品》乎。又《长房录》以次着录真谛译籍,皆有《如实论》一卷、《反质论》一卷、《堕负论》一卷。今但存《如实论》,又安知非本为《反质》 《堕负》,而冒《如实》之名者乎。审若是,《如实》本为《成质难论》,亦未可知也。若《集量》引文,《如实》犹有未见者,其籍本非全豹,固不可执以为难也。古因明说备於《成难》,而陈译《如实》存其面影。新因明说宗《於集量》,而奘译《理门》有其本源。要此始终,旁资梵藏,因明流变而後可言。盖国译佛典者,每片珍之散见,汲海藏而不穷,寻讨所资,诚足郑重无量者矣。

二正理论者之说

《集量》徵破正理之说多出於《正理经》,对皋如次。

现量品

(一)根境相合生智,不设假名,无所迷乱,确实为性,是为现量。(奈旦版原本页一六上·一〇〇下·经一·一、四)

为自比量品

(二)比量有先行法,凡三类,  一有前、二有余、三共见。  (本·三五上·一一七下·经一、一、五)

(三)有前者与前者相似,或有前者法。有余例知,或有余果为有余。共见者,以因果相随性比度境义。  (本·三五上至三六上·二七上·至一一八下)

(四)唯有前比量有三种,取三时故。  (本·三六上下·一一八下)

为他比量品

(五)非能立者,是为所立。  (本·四五上·一二七上)

(六)说所立言是为宗。(本·四五下一二七下·经一·一·三三)

(七)宗与因逢说名宗逢,是为宗过。如说声常,  一切无常故。  (奉·四六上·一二八上·经五·二·四)

(八)由与喻同法而成所立者,是为因。(本·五六下·一三九下·经一·一·三四)

(九)由同法并异法为因,而与似因有别。但同法为因者,所闻故如声性,应立声常。但异法为因者,勤发故不如瓶,应立声常。合二无过。或以能立义简别是因·(本·五八下·一四一上)

(一〇)有错乱、相逢、方便相似、所立相似、及过时、为似因。(本·六四上·一四六下·经一·二·四)

(一一)有错乱者,谓不定。(本·同前·经一·二·五)

(一二)与所取宗义相逢,为相逢·如胜论说极微无碍故非能造者。(本·六四上·一四七上·经一·二·六)

(一三)於彼审思所由方便,为决了而说者,是为方便相似。如说我常,与身异故。(本·六四下·一四七下·经一·二·七)

(一四)若与所立无异,须成立故,是为所立相似。如说声常,无有触故。如觉。(本·同前·经一·二八)

(一五)时过方说者,是为过时。如说声无常,如瓶,不皋其因,待间方说是所作故。(本·六五上下·一四八上·经一·二·九)

观喻及似喻品

(一六)若有譬喻典所立同法而分别彼法者,是为喻。又由此相逢而彼相逢,亦为喻。(本·七五下·一一五上·经一·一·三六·又三七)

观过类品

(一七)由同法或异法以相难者,是为过类。(本·九五下·一七九上·经·一·二·一八)

(一八)因至不至不生等皆过类流漫而说。(本同前)上十八则,举凡正理论者释量要义殆皆引及,文句亦舆现存《正理经本》相符。尤可注意者,则在文句之解释。盖论引破异义,必有解说之刊定,而後纵辞能针对。又此解说必为异宗所自许,而後驳诘不唐劳。故据释文或寻破意,以觇当时一宗异学,实为无上之资。有如通涂所说,《正理经注》最古最要者,唯婆蹉衍那之《唐释》,陈那解经,即尝申破其义云。然今勘《集量》释文,全不类婆蹉衍那,却与遮罗迦本集等原始之说相合。举一二例,若释方便相似,以我与身异故常为喻,而以不定为破。因知方便相似云者,乃以所思为成宗方便之法,取决定面言之。如与身异故本有多义,今但决定取异无常身故常为方便而说。是则身异之言与宗中常又何所别,即有以宗一分为因之过,故为似因。正理宗立说本意如是,故陈那得据而破之曰,不定。与身异故之於我常,实非必然,矧言其以决定方便而成相似者。此解全与遮罗迦说方便相似,  《方便心论》说类同,相合。而婆蹉衍那之释谓决定立敌异义理相等而不决者,适见其支离矣。又若解所立相似,以声无触故常为喻。而以非不成为破。绎意应云,无触者之为常,有待证戍,不异所立,故是似因也·陈那则从而破之曰,非不成。盖宗中有法无比因者,是则有待证成。今此声上有非触之义,即非不成,矧言其以不成而为相似也。此又与遮罗迦等籍相合,而婆蹉解释有不备,後人臆测之谈更无足论矣。其余若是之例,犹不胜皋。是则婆蹉《广释》最古最要之谓何,又陈那破婆蹉说之谓何,诚不能无疑也。

复次《集量》第六品末谓《正理经》暑分(rigs—pa—phramo)以同异相难为过类,广分(rigpa-brtng-pn)则曼衍其说谓有种种相似。其间如至不至无生相似等,皆不以同异为难而成过类,实轶出所说之范围云。次後又谓一切所量当遮遣者,由胜论正理及足目正理广分二者应知。(依宝本译)此云正理略分当於经文初卷,广分则当次卷以下。今截然分言之,且指出前後相逢处,以见流漫之形迹,此实为考证经本成立之一资料。至称足目正理广分与一般正理对皋,似流漫之说即自彼出者,此舆义净补译《理门》之称足目第二理门(正理)多少相通,抑又学史上可供研究者也。

三胜论者之说

《胜论》以量释句,立义甚备,故《集量》徵破独多。今举其略。

现量品

(一)经说唯由相合面成者为实现量。由我根及义相合而成者为彼余法。有依量而说余义,谓根与义相合为量,以是殊胜义故。  (奈旦本·页一九上·一〇二下)

(二)说由犹豫及决了智所成者为现量及有相智,(比量)但决了智以观察为先,现量唯见境。(引此以破四合之说本·页同前)

(三)待同及异,又待实德业者,为现量。  (本·页同前)

为自比量品

(四)比量不必为共相境,如由所触比知不可见风,此触亦不可见。(本·二九下·一一二下)

(五)说此是此果,因相属,(hgrel-ba)有一义合(don-gcig-la hdnl-ba)及有相违者,是等为有相者。  (本·三六下·一一八下)

(六)因果比量,如正理有前有余说。(本·同前)

(七)相属二类,成就及说合,如烟於火及角於牛。(本·同前)

(八)一义和合亦二类,果与余果、因与余因、如色与所触、又手与足。(本·三八上·一一九下)

(九)相逢四类,未成已成等,如云风合於降雨等。(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〇)显示相与有相之相属故,又说“此是此之”。此是者,谓相。(本·三八上·一二〇上)

(一一)论中说(bstan-bcas-nas)一相属性为比量因,如说成因果相故,又如是有中非因故,以为无常及常之因。但经无明文。(本·三九上·一二〇下)

为他比量品

(一二)彼所成就之法为因。彼谓所立。(本·五八下·一四一下)

(一三)似因有三,不成不可说、非有、及犹豫。 (本·六五下·一四八上)

(一四)不成者,似因。 (无例·本·同前)

(一五)非有犹豫者,如说有角者为马、或牛。  (本·六五下·一四八下)

观喻及似喻品

(一六)雨俱极成者为喻。(本·七三下·一五七上)

观遮诠品

(一七)如说首背脐手等声,皆以各自所依分别能显,此即於诸总中亦有自性差别。(本·八〇上·一六四上)

(一八)声重待习惯所熏而能解义。(本·八六下·一七〇上)

上列诸义多见於《胜论经》。所可注意者,则仍在文句之解释。现存经注,首推商羯罗弥息罗所着《邬波斯迦罗》。而其时代甚晚。(在十五世纪中叶)书中或依据古说,或自生曲解,虽以鉢罗沙他鉢陀《广释》(陈那後百年内之作)等旧籍相勘,犹不尽了了。故学者动致疑议,苦无定论。然从《集量》搜剔古义,持以铨衡,亦易决也。举一二例,如经二篇一章十五至十九经云,风虽可触而非现量,无可见徵相故,又由共见无所区别故,唯由吠陀得知,然名业者为胜异者等徵相,名业由现量而起故。《邬波斯迦罗》中释此以首三经解风,後二经证成诸自在者。其说似不相贯,今人疑之,以为首三经外难,後二经正释。然今徵之《集量》,(前举第四则并释)前三经正释风为比量,後二经例释名业比最胜(gtsd-bo)等,适得其反。因知《邬波斯迦罗》之短畏虽有可议,若此等卢本於旧说固可信也。又如经三篇一章一五至一七经云不极戍非因,非有及犹豫亦非因,如有角故为马,又有角者为牛,此不定因之喻。《邬波斯迦罗》中引古注解,同《正理经》五种似因。意有附会,令人疑之,以为但有不成相逢不定三义。今徵之《集量》,经义本说三种,  (前皋十三至十五则)义例了然,无待详证。因知《邬波斯迦罗》等解,若此等处意有未惬,固应有简别也。自余寻绎破意得经古解可资研究者,犹不胜举。复次,我国传胜论之学,以《十句义论移为》。《十句义》者,於经义有所组织变化,盖晓出之说而印土所不传者也。今人考证共书之成,当年护法以後玄奘以前。  (西纪五五〇—六四〇间)其思想递嬗之径路,今得《集量》各说证之,乃逾显明,如《集量》说比量相有因果相属一义,和合相逢三种,而於属中摄有和合,(前皋第五第七则)此异经而同论,其为论文思想之源泉无疑。又谓论云相属性为比量因。  (前举第十一则)此亦穴十句义论X释比量之要义。而在当时既有论书立此异说·实大可注意也。

四数论者之说

数论说量异义见於《集量》者,如次。

现量品

(一)耳等所转为现量。谓耳等五,由意增上如次取声等五境,说为现量。(奈旦版原本·二二上·一〇五下)

为自比量品

(二)随由一种相属现量而成所余法,是为比量。相属有七,随应为比量因。(本·三九上·二一上)

(三)相属有七者,谓实与有实,如烟与火。(本·三九下·一二一下)

(四)又所害与能害,如蛇与食蛇兽。  (本·四〇上·一二二上)

(五)又因与有因,如自性与异分。  (本·同前)

(六)又能生与所生,能显与所显等。 (本·四〇下·一二二下)。

(七)比量有二,一观差别、二观共。观差别者,云此是比。观共有二,谓因与果。(本·四一下·一三二下)

为他比量品

(八)悟他比量以具相及遮显,分别为二。具相者,由宗等差别言辞五类。如云,自性是有,见异分中一类相属故,如檀牛等。(合结略·本五九下·一四二下)

(九)若由能遮余宗而取自宗,依所余谎,是名遮显。此又二门,  一遮譬喻,二遣所乐。如遮冰解因而知有雨因。

(本·六一下·一四四下)

(一〇)有时具相遮显合说。如前(八)合中为遮显云,若非依所显一性而起者,无共依处故应成异法。  (本·六二下·一四五上)

上列十则,仅及三品而止,但敷论晚出之说泰半具在。常途亦谓,此宗本典《七十论》唯说二种比量,(见第五颂)婆伽斯波提弥息罗始用正理宗义而为解释,分具相遮显(即顺成反破方便)二者言之,此中遮显用间接推论之法,实数论宗於论议中最有效绩之贡献云。是则比量二分说属诸婆伽斯波提之依正理宗义。婆伽斯波提为九世纪人,去陈那甚晚。正理宗自乌度陀迦罗始见此说,亦复後於陈那。然今据《集量》观之,比量二分早巳为数论所通用,故《集量》得专破其说,此固不俟婆氏之更张。正理後立二分,亦无寗谓为受数论之影响。此与常说适得其反,大可注意也。自余比量各义,令人言数论之籍,鲜有论及。如费氏着《印度因明全史》,不列数论,有引《集量》破数论处,亦误取弥曼萨论义,其他可知。今此戈戈戋戋,安得不郑重视之哉。

五弥曼萨论者之说

弥曼萨宗立六量,《集量》具引其义,如次。

(一)凡人诸根以与有法相合而生觉者,是为现量。(奈旦版原本·二六上·一零九上)

为自比量品

(二)现量为先而起者,是为比量。(本·四三上·一二五下)

(三)义准量,有二类,  一向及非一向。一向者,比量决定,如由烧煮等所作知取瓶等。非一

向者,比量不定,如以勤发故无常而知非勤发故常。(本·四三下·一二五下·一二六上)

(四)无体量者,如妇不在舍,知其在外。(本·四四上·一四六上)

观遮诠品

(五)声量,异於现比。  (本·七三下·一五七下)

(六)一切“种”声各自为异,於决定义说差别声定相属故,如说实德业等。(本·七四上·一五七下)

(七)诸差别声同依故、相属故、决定故、说“有种类”,如说优昙华与青华。(本·七四下·一五八上)

(八)总中摄别,以差别义自体相似面摄总中,但立名各别,是为同依。(本·七七下·一六一上)

(九)诠牛马等声以起能诠煮乐中有各别所诠故,以是有别。(本·八〇上·一六三下)

(一〇)譬喻量,如家牛与野牛相似而成了别。(本·八七下·一七一上)

弥曼萨宗最详声量,故观遮诠晶中反覆辨论,其义甚繁。详为寻绎,有益於此宗学者当不鲜也。录所破义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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