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即相破法
第一节 就生、住、灭三相破为、无为法
问:如说一切有为皆具生、住、灭三相,与此相违是名无为,故有、无为皆应是有。
答:由无生住灭,三种有为相,是故为无为,一切皆非有。(三十)
所说生、住、灭诸有为相,若审观察皆不应理,故彼非有。由彼无故,有为、无为都无所有。纵许有为,若审观察,不应理故,说为非有。何以故?
灭未灭不灭,已住则不住,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卅一)
此当问彼:为已生者生?抑未生者生?若已生者是则不生,何以故?已生故。未生者亦不生,何以故?尚未生故。即此生法为已住者住?抑未住者住?若已住者是则不住,已住故。未住者亦不住,何以故?未安住故。又彼为已灭者灭?抑未灭者灭?俱不应理。设许有为,若以此三次第观察皆不应理,故无有为。有为无故,无为亦无。
摄曰:生等三相皆无故,为、无为法亦非有。已、未三相次第观,纵许有为亦不成,有为无故无为无。
本颂三十: 由无生住灭,三种有为相,
是故为无为,一切皆非有。
本颂三十一: 灭未灭不灭,已住则不住,
未住亦不住,生未生不生。
[分析]
说生住灭三相,如前所论,并非实有,而是观待割裂诸法变异过程为三阶段。特别是灭,作为对某一法的否定,有二义:一,作为变异消失过程这个阶段,没灭的时候才说灭,否定的是灭所依的法,此为观待所成,并非真实有;二,作为变异消失完成的后果,则灭所依的法已经消失,无可更说,因为言说的目标已经消失。故都说为“非有”。
颂三十一重申结论:没灭时才可以说灭,灭了更无灭可谈,这里的逻辑没问题,因为灭是对法的一种否定,有法的时候才可以否定,但可否定也就意味着否定还没成功。待法灭了以后,没法还否定什么?第二句,“已住则不住”就字面意义的逻辑来说是不成立的,因为住是维持,并没否定所维持的法,维持了才好继续维持下去。但更仔细的考察可以知道,诸法在所谓住的阶段,仍旧是刹那变异,实际根本没住过,所以“既住实不住”可能更合理。至于已生、未生都是不生,则是本论开始数颂里详细讨论过的。
第二节 就有、无、一、多等相破为、无为法
复次:有为与无为,非多亦非一,非有无二俱,此摄一切相。(卅二)
若审观察,有为与无为非多、非一、非有、非无、非亦有亦无。应知此中此二法之一切相悉已尽摄。
摄曰:有无一多亦有无,非亦有及非亦无,为无为相悉摄尽,然彼皆无故非有。
本颂三十二: 有为与无为,非多亦非一,
非有无二俱,此摄一切相。
[释名]
有为法:因缘所成法,变异,无常。
无为法:无为法按《百法明门论》有六,虚空、择灭、非择灭、不动、受想灭和真如。一般认为六无为都是真如。实际并非如此,前五无为法都不能说是真如。
①虚空无为。《瑜伽师地论》云:“虚空云何?谓唯诸色非有所显,是名虚空”。将跟色关联的诸法的显现与不显现,观待为对立两方,不显一方名虚空。此虚空因无显现而称无为,是观待缘起之法,并非真如。此虚空与现代概念里的空间概念相似而不同。空间是与物质相观待,为无物质处,虽无物质而有大小广延。虚空则是与色显现相互观待,并不一定需要有大小广延之相。
②择灭无为。择是拣择,灭是寂灭,是烦恼造作的止息,故称无为,又名涅槃。但此涅槃仍然是观待而假立,是跟苦、集、苦灭观待,作为苦灭的结果而设施的名相,仍旧不是真如。
③非择灭无为。是说某法因缘不具足,不得生起,故称无为。白话说,就是根本没有的东西当然无为,但这显然不是真如。
④不动无为。依禅定力而不为喜、乐等诸受所动,不因之起想,故称无为。是四禅的力量所现,与因受而起想行动观待对比而建立,不是真如。
⑤想受灭无为。不仅不为受所动,受想都灭,称无为。是灭尽定,又叫灭受想定,与受想行识四蕴活跃对比而成,也非真如。
⑥真如无为。真如不与一切法观待,无法用语言准确表述,但就其无为而言,是指一切法本来无生,本来无为。
[分析]
这里,“非多”做“非异”解。
显而易见,前五无为法均是为与某种有为法观待比较而假立。因为与其相对的有为法对立,故非一,但与其相对之有为法也不可离,离则全无意义,故非异。虽然一切法都不离真如,前五无为法也未离开真如,却也不能认为它们就是真如。许多地方将无为法说为非缘起,故为恒常法,至少这对前五种无为法不能成立。实际上,上述前五无为法均为观待缘起,并非恒常,而是类似“戒烟成功”一类的虚名。
要注意的是,真如并不被包括在龙树此颂之内,因为真如并非用有为法、无为法就可准确表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