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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论颂讲记 正释 观作作者品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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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作作者品第八
  观世间集中,上两品论究从烦恼──染着而有生灭。集谛本以爱取为主动力,作业而受果,所以此下三品,明作业、作者及受报。阿含经说:无作者而有果报。这是说:作作者没有,而业与果报,却丝毫不爽。净名经也说:『无我无受无作者,善恶之业亦不亡』。但这是针对外道的神我而说的。外道们立有我论,为作作者、受受者,建立他们的轮回说。佛法是彻底的无我论者,所以说作作者没有,仅有业及果报。因为执着我我所,为造业感果的原因;无我,即能达到解脱,所以特别的重视无我。业及果报的是否实有,且略而不谈。其实,是常是实的作作者,固不可以说有;假名的作作者,也还是要承认的。同样的,业及果报,虽说是有,但业果的实自性,也还是不可得的。作作者、受受者、业、果报,都没有实在自性可得,而经说自作自受,这都是约缘起的假名说。这缘起如幻的作业、受报,是佛法中最难解 [P176] 的。忽略如幻的假名,犊子系等才主张不可说的作者、受者;一分大乘学者,才主张有如来藏为善不善因。

  
戊二 有作则受
己一 观作作者
庚一 正破
辛一 遮戏论
壬一 实有实无门
癸一 标章 决定有作者 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 不作无定业

  作者是能作者,作业的业是事业。作身口意的三业,引起感果的能力,也叫做业。这作者与业,是实有的呢?还是实无?能作的作者及所造作的业,一般人的见解,不是实在有,就是实在无;本论称之为决定有,决定无。惯习了自性见的人,不出这二边见,所以用有无双关去观察。假定说:「决 [P177] 定有」实在的「作者」,就「不」应「作」实有的「决定业」。假定说:「决定无」实有的「作者」,也「不」应造「作」实无的「无定业」。虽有这双关的观破,但下文解释时,只说明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因为,实有作者、作业,尚且不可得,何况无作者、作业呢!这可以不必再说。

  
癸二 释成 决定业无作 是业无作者 定作者无作 作者亦无业 若定有作者 亦定有作业 作者及作业 即堕于无因 若堕于无因 则无因无果 无作无作者 无所用作法 若无作等法 则无有罪福 罪福等无故 罪福报亦无 若无罪福报 亦无大涅槃 诸可有所作 皆空无有果

  为什么说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呢?因为,假使说业自有决定真实的体性,这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义。这业是自体成就的,不是由作者的造作而有,也就根本用不着作者。所以说:「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反之,假 [P178] 定说能作者的我,自有决定的体性,不因作业而成立,这也就不能成立造作的意义。并且,离了业而先已有了能作者的自体,这作者也就与业无关。作业与作者,要有相依不离的关系,然后能成因果的联系。假使此是此,彼是彼,二者不相关,这因果的联系,就不能成立。所以说:「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说作者,说作业,本来要成立能作所作的因果性;但执为实有自体,就不能成立他的目的了。

  再进一步的推破:如执着人法各别,作业之前「定有作者」,或作者之前「定有作业」;那么,所执的「作者及作业」,就会「堕于无因」而有的过失。要知道,由于作业,所以名为作者,如说在未作业前,决定已有作者自体,这就是离作业的因,有作者的果。作者不从因缘生,所以是无因有。同样,作业是由作者所造的,如说他在没有作者以前已有,这就是离作者有作业,作业不从因缘有,所以也是无因。上颂说不能有所作,这一颂说作者作业无因。如作者及所作业,不从因缘有,这又有什么过失呢?这过失太大 [P179] 了!假定作者、作业「堕」在「无因」中,无因,根本就不能成立。而且,作者是作者,作业是作业,二者既「无因」,那当然也就「无果」。真的因果都不可得了,那还有什么呢?也就「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了。无作是没有作业,也可说是没有作果的动作;无作者,是没有能造作的我;无所用作法,是说所作的资具也不可得。

  从此推论下去,就达到拨无一切的邪见。因为,造作、作者、所用作法都不可得,那么,恶业的罪行,善业的福行,也就无有了。所以说:「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罪行是感罪恶果报的,福行是感福乐果报的。「罪福等」行既都是「无」有,那么罪苦的、福乐的果报,当然也就不可得了。所以说:「罪福报亦无」。有罪福的业行及罪福的果报,就有世间生死的因果,及依此而超脱的出世法。假使没有了这些,这就是破坏了世间,也就是破坏了出世间。所以说:「若无罪福报,亦无大涅槃」。涅槃是依修行无漏圣道而证得的,也还是胜无漏因所显。经中说:『有因有缘世间集,有因有 [P180] 缘集世间,有因有缘世间灭,有因有缘灭世间』。世出世间一切,不离因果。所以如不能成立因果,世间的苦集不可说,出世间的灭道也不可说,那就成为一切「所作」的,「皆空无有果」了。那么,我们还辛勤的修善,精进的修学佛法做什么呢?

  
壬二 亦有亦无门 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 一处则无二

  上面说实有或实无作者,不能成立作业。于是外人又转计:作者亦决定有亦不决定有,能作亦决定亦不决定的业。这亦有亦无,类似性空者所说的性空假名,但实际不同。他们的意念中,不是实有,就是实无,有无是敌体相违的,决不同性空者的性空假名,相成而不相夺的。亦有亦无,有人说:没有作业的时候,不决定有作者;造作业了,就决定有作者。没有感果时,决定有所作业;感了果,就不决定有所作业,如饮光部所说的。他是约长时说的,如在一剎那间,那谁能建立亦有亦无呢?「作者」的亦「定」亦「不 [P181] 定」,是「不能」造「作」亦定亦不定的「二业」的。定不定,就是有与无。实「有」与实「无」,两性「相违」,怎么可于「一处」的作者,说他亦有亦无?或于一处的作业上,说亦有亦无的二性呢?所以说「无二」。

  
壬三 一有一无门 有不能作无 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 其过如先说

  再作一有一无破。如说作者有作业无,或作者无作业有,这都不能成立有所作的。因为,有因与无果,有果与无因,一有一无,二者不能相及,不能构成关系。所以决定「有」作者,「不能作」决定「无」的作业;决定无作者,也「不能作」决定「有」的作业。或者觉得:一有一无,难以成立造作。要成立因果的关联,还是有作有作者吧!但是,先有作业,还要作者作什么?在作业前先有作者,这作者到底作了什么,而称为作者呢?这「若有作作者」的「过」失,早已「如先」前所「说」,不劳一破再破的了。

  
壬四 此一彼三门 [P182] 作者不作定 亦不作不定 及定不定业 其过先已说 作者定不定 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业 其过先已说 从自性的见地去看作者与作业,说作者能作业,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事业定有,「作者不作定」业;事业不决定有,作者也「不作不」决「定」业;事业亦有亦无,作者也不作亦决「定」亦「不」决「定业」。说作者能作业,这业决不出三类。「其过」失,如「先」前的实有实无门,亦有亦无门,一有一无门,「已」分别「说」过。反过来说: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业;「不」决「定」的作者,也不能作业;「亦」决「定亦不」决「定」的作者,也「不能作于」各种的事「业」。他的所以不能作,「过」失也在「先已说」。把这三种作者,三种作业,分别配合来说,可以成为九句:决定的作者,不作决定业;不作不决定业;不作亦决定亦不决定业。不决定的作者,不作决定业;不作不决定业;不作亦决定亦不决定业。亦决定亦不决定的作者,不作决定业;不作不决定业;不作亦决定亦不决定业。列表 [P183] 如下:

图片
                                      ┌──决定业
决定作者不作─────────────┼──不决定业
                                      └──亦决定亦不决定业
                                      ┌──决定业
不决定作者不作────────────┼──不决定业
                                      └──亦决定亦不决定业
                                      ┌──决定业
亦决定亦不决定作者不作────────┼──不决定业
                                      └──亦决定亦不决定业

 

辛二 示正见 因业有作者 因作者有业 成业义如是 更无有余事
  他人所执的实有或实无的作者及作业,已摧破了;性空者究竟有没有这二法呢?如抹杀了这二者,这一样的堕在邪见中;如还承认有这二法,那么到底是怎样的?论主说:作者与作业,是彼此相依而相存的,彼此都从因缘生,没有自性的作者及作业,但假名相宛然而有。这就是说:作者之所以为作者,是「因业」而「有作者」的;业之所以为业,是「因作者」而「有业 [P184] 」的。因此,作者及作业,成立于假名的相互观待法则。假使离了作者,作业就不可得;离了作业,作者也就不可得。论主「成」立「业」及作者的意「义」,就是「如是」。除了这缘起义以外。更「无有」其「余」的「事」理,可以成立的了。

  古代的三论学者,据『决定业无作』一颂,成立初章义。依本颂成立中假义。初章义遮他,中假义显正。如说:作者是人,作业是法,各有决定性,那就不依人而有法,不依法而有人。这样,人不从法有,人是自人;法不从人有,法是自法。人法都是自有的,自有就是自性有,失却因缘义,就是非佛法的邪见了。反之,人不自人,依法故有人;法不自法,依人故有法。这样,人法都是因缘有,因缘有就是假人假法;假人假法,即是不人不法,从假入中。转过来,不人不法而假名为人法,就是中后假了。天台家立不可思议的妙假,所以要破这因缘假;但三论师依龙树本品,依因缘相待假,立一切法,也破一切法。 [P185]

  
庚二 类破 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尔 及一切诸法 亦应如是破

  「如」上「破作作者」的不可得是这样,破斥「受受者」,当知也是这样。受是五蕴法,受者是人。有人才有五蕴的受法,有五蕴的受法才有人;离了五蕴的受法,人就不可得,离了受者人,五蕴的受法也就不可得。这一切,因缘和合有的,缘生无自性,无自性就是空;在这空无自性中,唯有假名的受受者。如破受受者是这样,其它凡有因果关系、人法关系的「一切诸法」,也都可以「如是」的方法去「破」斥,去成立。 [P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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