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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的语用学思想(关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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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的语用学思想
 
作者:关兴丽

  从逻辑学发生、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可以看出,伟大的逻辑学家所取得的成果总是与他对语言的重视和研究分不开的。“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是在语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主要指直接导致逻辑产生的语言哲学研究,同时还包括他的语言学的研究。……可以强调指出,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可以发现一条重要原理:逻辑的产生建立在对语言的强烈的哲学意识和深刻的哲学反思之上,而决不是仅仅出于对思维规律的兴趣。”[1]我们从逻辑与语言的密切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借用“家园”之说,称“语言是逻辑的家园”。
  绵延数千年的佛家逻辑思想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其不同的研究特点或倾向性,但论辩性是其主要特征。因明来源于论辩,取材于论辩,并服务于论辩,可以说因明是对实际论辩的概括总结,也是为论辩实践服务的,它是佛家用以确定自家正理、破击外道邪说的论辩工具。语用学是研究语言及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是关于语言交际的理论。作为论辩逻辑的因明与语用学思想紧密相连,因明对其三支论式的“宗、因、喻”的语义都用明确、清楚的规定,而这些语义规定和说明是在论辩语境下作出的。如果因明没有对语言的意义作如此细致深入地分析,因明的逻辑规范就达不到其系统性、科学性、完全性和有效性。
  一、“宗”的语用学思想
  “宗”是立论者所要确立的某种思想主张,是整个论证所围绕的中心和立敌争辩的焦点。由于宗具有这样的地位,因明对构成“宗”的宗依——“有法”和“宗法”的语义进行了细致而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宗”的意义也给予了规定。
  首先,两宗依的意义必须是立敌双方一致认可、彼此认同的,即“共许极成”。比如,一方提出“声音是永恒的”的主张,另一方提出了“声音不是永恒的”的主张,对于其中有法“声音”和宗法“永恒”这两个词项的意义,立敌双方都应该有一致的理解,不应有异议。如有异议则不能成为宗。为了更好地说明“共许极成”这一规定,因明一一列举出“不共许”的情况,即对“有法”和“宗法”的语义有异议的情况:1、对宗法的意义有异议,如中医对西医立:“脚气病是湿气”,该宗法“湿气”的语义并不为论敌西医所认同。2、对有法的意义有异议,如有神论者对无神论者立:“上帝是完善的”,该有法“上帝”的语义是论敌无神论者所不承认的。3、对宗法和有法的意义都有异议,如“上帝是造物主”,论敌无神论者对该宗的二个词项的语义都不承认。
  其次,因明对所立之“宗”的意义也是有明确要求的,不是任何一个命题都可以作为宗体的。“违他顺自”且“体义和顺”是对宗的语义要求。“违他顺自”要求所立之宗是立者赞同而敌者反对的命题。如果论辩双方对某一个命题有着完全一致的认识,共执一种主张,那么就不会引发论争,也就不需要通过论辩这种方式来解决,也就没有立宗的必要,如“声是所闻”,这是立敌双方都对其语义有一致认识的命题,所以这样的“宗”就不能充当正确的“宗”。“体义和顺”则进一步规定了“宗”的语义:1、所立之“宗”的语义必须与现量即直接经验相一致,如由现量已知“声是所闻”,就不能立“声不是所闻”。2、所立之“宗”的语义必须与比量即推论知识相一致,如从“诸所作者皆无常”和“声是所作”出发,必然得出“声是无常”,就不能立“声是有常”。3、所立之“宗”的语义必须与人们普遍认同的常识相一致,如当时印度人都认为“怀兔是月”,这就不能立“怀兔非月”。4、所立之“宗”的语义必须与其自身蕴含之义相一致,如不能立“我母是石女”。
  再次,如果立敌双方对某一词项或命题不共许,因明创造出简别的方法以便明确“宗”的语义。简别是立敌对诤时对“宗”的意义进行限制、借以明确观点、避免过失的一种手段。它只是在“随一有体”的概念或命题前面加上简别语,以示是哪方的言论。如表示立者认可的加“我”、“我立此意”、“如我所言”等词;表示敌者认可的则用“汝执”、“执”、“所言”等语。如果是立敌双方共同认可的,一般无须简别,但有时为了避免误以为“世间相违”之过,可以用“胜义”、“真故”、“极成”、“第一义”等词来加以区别。经过简别之后,就使立敌双方对论辩中运用的言词语义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不易产生歧义和误解。
  对于逻辑来说,因明对“宗”的语义作如此规定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推理的结论是推理者本人自行推断的结果,并不需要拿来与他人争辩,因而其构成结论的词项也不必得到他人的认同,结论对推论者来说是理所当然的。但从论辩这个具体语言环境来看,对于一个合理有效论式的建立来看,则是合理的、必要的。“论辩是人们阐发不同意见或主张、进行批判交流的一种言语行为,是两个具体主体之间的直接对话,其目的在于形成对于某一特定事物的正确认识或达成对于某种特定主张的共识。一般说来,论争双方在某一问题上的争议点又总是以在这个问题上的某些共识点为背景、为前提的,否则也难以产生争议。所谓共识点,用现代论辩学的话来说,就是争论双方在问题的题意以及与问题相关的范围、基本概念和主要事实等方面应该具有的一致主张。”[2]
  可见,新因明对“宗”的语义规定是着眼于论辩而制定的。根据论辩的需要而规定“宗”的语义,这是语用学思想的体现。
  二、“因”的语用学思想
  因明之称为“因明”,是因为它极其重视“因”。在因明中,因作为正能立,是证成宗义的最直接根据、最主要理由,因此“因”的正确是“宗”成立的关键所在,因而因明不能不对“因”的语义作各种细致规定。
  首先,“共许极成”也是对“因”的一个要求。无论是构成“因”的“因法”的语义还是所立之“因”的语义也必须是被立敌双方一致认可的,即“共许极成”, 另外语义还要真实确切,不能犹豫不定;而语义不被立敌双方一致认可的“因法”和 “因”就是不正确的因,因而不能作为“宗”的理由、根据。因明对“因法”的语义和“因”的语义的具体规定如下:1、“因法”的语义要得到论敌的认可:如“人是有智慧的,上帝所造故”。该因法“上帝所造”的语义是论敌无神论者所否认的,因而不能成立。2、“因”的语义要得到立敌双方的认可:如“蟮是鱼,生息陆地故”,该因支“蟮生息于陆地”的语义是虚假的,立敌双方都不承认它是真的。3、“因”的语义要得到论敌的认可:如“人有理性,上帝所造故”。该因支“人由上帝所造”的语义是无神论者坚决反对的。4、“因”的语义不能受到怀疑:如立“此山有火,有雾气故”,论敌对该因支雾气为火的事实还有疑问,因此对有疑问意义的“因”要排除掉。
  其次,三支因明是以因法为枢纽连接来沟通其他方面的,因而要求“因法”的语义必须与宗中“有法”语义和“宗法”语义相一致。“因法”的语义既不能与“有法”的本义、蕴含义相矛盾,也不能与“宗法” 的本义、蕴含义相矛盾。1、与“有法”本义相矛盾:如“声是无常,眼所见故”,声音不是眼睛能够看到的,因而该因法“眼所见”语义明显与有法“声”本义相矛盾。2、与“有法”蕴含义相矛盾:如“我是常,非积聚性故”,因明的“我”有两种含义:一是神我即灵魂,是非积聚性的;二是假我,由五唯(色香声味触)积聚而成的物质性的东西。该因法“非积聚性”与有法“我”的第二种含义相矛盾。3、与“宗法”本义相矛盾:如立“声常,所作性故”,该因法“所作性”显然与宗法的本义“常住性”相矛盾。4、与“宗法”蕴含义相矛盾:如立“世界有第一次推动,自在之物故”,该因法“自在之物”与宗法“第一次推动”的蕴含义即上帝存在着矛盾,因为自在之物意为世界从来就是如此,无需受任何外在力量(包括上帝)的支配和约束。
  对于逻辑来说,因明如此规定“因”的意义即因支及其组成部分的语义应得到立敌共许,也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在推理过程中,推理的前提并不需要得到他人认可,前提更不可能与自身推出的结论相矛盾,况且由于推理者早就已把思考的对象及其关系了然于胸,因而在推理过程中用不着正反双陈和反复举证。[3]那么因明对“因”的如此规定还是与其论辩语境相关。因明论式与其他论证一样,其主要功能在于确定“宗”的真实性。立、敌双方之间的争论,提出自己的思想“宗”只是第一步,论辩的过程是以其理由的提出而展开的,论证过程是立、敌双方针锋相对、层层逼进、迂回曲折、创见迭出的非常复杂的过程。“因”的正确对于论辩的胜利至关重要,所以因明对“因”的语义也作出了种种规定以确保“宗”的正确性。
  三、“喻”的语用学思想
  “喻”是使“宗”成立的助能立,“喻”的作用在于考察事物间是否具有真正的因果关系,因而它的语义正确对于“宗”的证成也是至关重要的。在因明中,“喻”又分为“同喻”(同喻体和同喻依)和“异喻”(异喻体和异喻依)。
  因明“喻”的语用学思想主要体现在对“喻依”的规定上。“喻依”是保证新因明系统逻辑严密的基本条件。从论证过程来看,一方面,喻依是喻体的基础和前提,喻体的普遍性命题是从喻依中的诸多同品异品所具有的某种共同性质概括出来的,没有喻依的特殊性知识就不可能有喻体的一般性知识;另一方面,不仅三支论式证宗需要经历从喻体、因到宗的演绎过程,同时也必须经历从喻依、因到宗的比度过程,缺少哪一个环节都是难以成宗的。
  首先,“同喻依”的语义必须与“因法”语义和“宗法”语义相一致,与其中任何一个意义相矛盾都不能成为正确的同喻依,因明列举出各种情况以便表明错误的“同喻依”。1、同喻依的语义与宗法一致但与因法不一致的情况:如在“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电”中,同品电与宗法“无常性”一直但与因法“所作性”不一致。2、同喻依的语义与因法一致但与宗法不一致的情况:如在同喻“诸合群者见彼昆虫,如马”中,同品“马”与因法“合群性”一直但与宗法“昆虫”不一致。3、同喻依的语义与因法和宗法都不一致的情况:如在“诸所作者见彼无常,如兔角”中,同品“兔角”语义与所作性和无常性的语义都不一致。
  其次,“异喻依”的语义必须与“宗法”语义和“因法”语义相矛盾,不能与其中任何一个的意义一致。如果一致就不能成为可靠的异喻依,因明同样也列举出各种不矛盾的情况以表明错误的异喻依:1、异喻依的语义不能远离宗法语义情况:如在异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雾”中,异品“雾”虽远离了因法“所作性”但没有远离宗法“无常性”。2、异喻依的语义不能远离因法语义情况:如在“若非昆虫见彼不合群者,如马”中,异品“马”虽远离了宗法“昆虫”但没有远离因法“合群性”。3、异喻依的语义既不远离宗法语义也不远离因法语义情况:如在异喻“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笔”中,异品“笔”既不排除因法“所作性”也不排除宗法“无常性”。
  结语
  “逻辑知识的惟一目的在于说明人类的推理能力的原理和作用,以及人类所具有的观念的性质”。[4]人类是如何说明自身的推理能力的原理的?逻辑是通过大量的语言材料,分析其推理论证是否合理。而分析思想中推理论证是否合理,西方与东方在语言的运用上存在着不同的方法。西方逻辑在西方语言的影响下,通过探讨和总结一些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来确定推理论证的可靠性,主要是从形式结构上研究推理论证的有效性的,即主要是从语形学角度研究;佛家逻辑由于受东方语言的制约和影响,惯用典型的具体推理来体现推理方式,是从具体推理的内容来研究的,并通过对这些推理论证进行分析其有效性,而没有把一般的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作为直接的研究对象,没能通过西方式的研究来讨论推理论证的有效性,即主要是从语用学角度研究。由此可知因明主要是研究推理论证的科学。[5]
  参考文献:
  1、  沈剑英:《因明学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
  2、  刘培育主编:《因明研究——佛家逻辑》,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3、  周昌忠:《西方现代语言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  沈剑英:《因明的语用学》,《哲学研究》1998年1期。
  5、  曾祥云:《因明:佛家对话理论》,《世界宗教研究》2003年2期。
  6、  黄志强:《三支论式规则探析》,《广西师院学报》2000年1期。
  7、  黄志强:《因明与亚里士多德的语言分析比较》,《学术论坛》2003年1期。
  8、黄志强:《墨家逻辑与佛家逻辑比较》,《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3期。
  9、黄志强:《论因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1期。
  10、陈波:《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 周昌忠:《西方现代语言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2] 曾祥云:《因明:佛家对话理论》,《世界宗教研究》2003年2期。
  [3] 参阅黄志强:《三支论式规则探析》,《广西师院学报》2000年1期。
  [4] 陈波:《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总序第4页。
  [5]参阅黄志强:《论因明的逻辑基本规律》,《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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