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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九句因中因与同品的关系(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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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九句因中因与同品的关系
 
作者:淮芳

  因明中最重要的是因,为了保证因的正确性,就有了因三相。而为了进一步说明因三相尤其是后两相,陈那提出了九句因的说法。因三相的后两相即“同品定有”、“异品遍无”指出的是因与同品、异品的关系。现在学界中对于因三相的争论也多集中于后两相。
  若用“P”表示“同品”、“  ”表示“异品”、“M”表示“因”,则对于“同品定有”的理解主要有三种:PAM,MAP,PIM;对于“异品遍无”的理解则是:  EM。这几种说法都是从现代数理逻辑的角度来分析的,这种分析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第二相与第三相等值,因三相成了因二相。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似乎就可以避免这样的结果。
  假设我们用一些球来代替“同品”、“异品”,“同品”用白色的球表示,“异品”用黑色的球表示,宗法的所有同品、异品也就是这些球的集合。那么“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就可以理解为“白色的球是一定要有的”、“黑色的球是一个也没有的”。那么在所有的球中,一定有白球和没有黑球是不能构成等值关系的。其实这也只是对于因三相后两相的一种理解,甚至不能称之为一种解释,只是一个通俗化的说明。“同品定有”、“异品遍无”的重点还是在于“有”和“无”。
  “有”在形式逻辑里,就是一个特称命题的标志,只要有一个就是“有”;“无”则是要一个都没有才能算是“无”。如果把玄奘后来加进去的“定”和“遍”去掉,第二相就是说同品至少要有一个,多者不限;第三相就是要异品一个也没有。而加进去的“定”和“遍”则加强了这种意义。
  既然当初陈那为了有助于理解因三相而提出了九句因,那么我们就从九句因出发来对因三相进行另一个角度的分析。
  九句因的思想基本上是根据因与同品、异品之间关系构成因的九种不同情况,再对这九种不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从而找出正确的因,并且指出错误的原因。现有的关于九句因的著作或者论文中大部分都是指出了其中因与同品、异品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利用这样的关系来分析因三相。而对于九句因本身的探究就相对较少了。
  《因明正理门论》中这样说九句因:“谓于同品有中于其异品或有。非有。及有非有。于其同品非有及俱各有如是三种差别。”这就是说,与同品有相对应的因与异品的关系分别是有、非有以及有非有。同理,与同品非有及有非有相对应的也是这三种情况,3×3=9,共九种。
  这里我们单说因与同品的关系。异品是同样的道理,我们就不再详细叙述。在《因明正理门论》中,是这样描述因与同品、异品间的关系的:“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对于因而言,它和同品的关系就是三种:全是;全不是;部分是,部分不是。相对应来看,似乎可以将“有”与“全是”相对,“非有”与“全不是”相对,剩下的也只有将“有非有”与“部分是,部分不是”相对。下面我们试着从集合的角度来分析。
  首先,我们以对每一个宗同品与因法的关系的描述词作为集合的元素,即,若同品具有因所示的性质,则为“有”;反之,因为是对于每一个宗同品而言,也就是针对单称来说,与“有”相对的也就是“非有”,就相当于“无”。而在九句因中用到的“有”、“非有”、“有非有”就可以理解为由这些元素构成的集合。
  我们将所有宗同品与因法的关系一一列出来,作为元素构成集合。有两种描述集合的方法,一种是列举集合的所有元素,另一种是刻画集合中元素的性质。在这里,我们采用第一种,也就是列举集合的所有元素,构成我们所要的集合。上面我们已经说过了,每个元素都有两个可能的取值,“有”、“非有”。如果忽略元素的个数的话,我们可以得到集合的三种可能的构成:{有,有,有……},{非有,非有,非有……},{有,有,有……,非有,非有,非有……}。但是,在一个集合里,是不允许同一元素有重复的,所以,我们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把这三个集合化为正确的形式,也就是{有},{非有},{有,非有}。这三个集合分别表示的是所有的元素都是“有”;所有元素都是“非有”;有一部分元素是“有”,一部分元素是“非有”。这时如果把这些集合中的所有符号去掉,就成了“有”,“非有”,“有非有”(不含引号)。这正是《正理门论》中所表述的因与同品的三种关系。如果用集合的方法能够解释通九句因的相关概念,那么在因明的科学性方面就增加了一笔别样的色彩。下面我们就对这样的对应来逐一进行分析。
  九句因中“有”对应于{有},我们可以理解为{有,有,有……}。在这个集合里,每一个元素都是“有”,回到九句因中,也就是每一个同品对于因所示的性质而言都是“有”,即每一个宗同品都具有因所示的性质。我们可以看到《正理门论》中解释九句因第二正因(“同品有,异品非有”)时用了“同品一切遍有”,这里的“一切遍有”应该就是与“有”相对应的吧。同时,在后面举例说明九句因的时候,与第二正因相对的是:“或立无常。所作性故。”我们知道,在这里宗有法是“声”,宗法是“无常”,它的同品也就是具有无常性质的东西——瓶,盆等,因所示的性质是“所作性”。所有这些声也好,瓶、盆也好,都是具有“所作性”的。即,所有的宗同品都具有因所示的性质。所以,“有”对应于“全有”是可以接受的。
  “非有”对应于{非有},同上,可以理解为{非有,非有,非有,……},在这个集合里,每一个元素都是“非有”,也就是每一个同品对于因所示的性质而言都是“非有”。同样我们可以在《正理门论》中解释九句因时描述“相违”(第四、六句“同品非有,异品有”、“同品非有,异品非有”)的语句“同品一切遍无”,这里的“一切遍无”应该就是与“非有”相对应的。同样后面的例子是“或立为常。所作性故。”这里的宗有法仍然是“声”,宗法自然就是“常”了,而因所示的性质则是“所作性”。既然我们已经知道了具有“所作性”的东西是“无常”的,所以具有 “常”这种性质的东西就不应该具有“所作”的性质。即,所有的宗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所示的性质。也就是说,所有宗同品与因之间都是“非有”的。那么,“非有”对应于“全无”也就可以理解了。
  “有非有”,也就是上文所说的“俱”,我们知道“俱”是“在一起”的意思,要至少有两个才能“在一起”,并且这几个的地位是相同的。另外,说异品的时候的“二”也是与之相对应的。从这两个地方我们可以知道,“有非有”不是一个整体,而是由两个部分组成,并且这两个部分的地位相同。因为前文提到过“有”和“非有”,那么“有非有”也就应该是由“有”和“非有”两部分组成,并且“有”和“非有”处于并列的地位。就是说,在这里既要有“有”又要有“非有”。
  同样,我们也把“有非有”对应于{有,非有}。在这个集合里,有两个不同的元素,“有”和“非有”。因为我们的这个集合是在消去了相同元素之后得到的。所以,一个“有”代表的是n个“有”。一个“非有”代表的是n个“非有”。也就是说,在这个集合中,有一部分元素是“有”,一部分元素是“非有”。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个集合的一部分是“有”,一部分是“非有”。把所有的因与同品间的关系的描述当作一个整体的话,“有非有”的解释也就可以理解为“部分有,部分非有”。另外,与前两个相同,我们也可以在《正理门论》中得到相应的解释。书中九句因的第八正因是“同品有非有,异品遍无”。因的同品的状况只有三种,全有,全无,部分有部分无。上面我们已经说过了第二正因的“有”即是“全有”,而九句因是各个不同的,所以“有非有”不能是“全有”。另外我们也知道因三相中有“同品定有性”,也就是说,同品是一定有的。既然第八句是正因,那么它就一定是有同品的,否则说不上是正因,所以,“有非有”也不能是“全无”。那么,就只剩下“部分有部分无”了。而“有非有”又只能是这三者之一。根据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有非有”就只能是“部分有,部分无”。
  九句因中因与同品的关系有三种,“有”,“非有”,“有非有”。对于这三者的解释有很多种,我们也只是从集合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讨论。通过单个元素与集合之间的关系,我们得出了“有”即是“全有”、“非有”即是“全无”、“有非有”介于二者之间即是“部分有部分无”的结论。同理,九句因中因与同品间的关系也可以应用到因与异品之间关系上。
  因与同品、异品间的关系理清了,我们对于九句因的理解也就更加容易了,从而也有助于对因三相的理解。因与同品、异品之间的关系各三种,根据组合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共九种因,也就是说九句因已经穷尽了因的所有的可能性。金岳霖先生在他的《释必然》中认为穷尽一切可能也就是必然,根据这一点可以推出,九句因既然已经穷尽了一切可能,相当于一个完全归纳,那对它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就应该是必然的。所以,经过九句因的分析得出的二、八正因等等不同的因,自然也就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了。
  用集合的概念来解释因与同品之间的关系,不涉及同品的定义,甚至不涉及任何与因或同品相关的实际事物,这样在分析的时候就可以避免一些由内容导致的理解问题。事实上不只在理解因与同品间关系的时候,在分析九句因的时候同样可以使用集合的方法,例如在理解“同品无、异品无”时容易造成违反排中律的错觉,但是在集合中只要一个空集就完全可以解释这样的情况。
  参考文献:
  1. 陈那著,玄奘译.因明正理门论.金陵刻经处.1957
  2. 张忠义.从“定有”看“同品定有性” .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3期
  3. 图?乌力吉,阿旺旦增.也探佛教的九句因和因三相.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4. 金岳霖.金岳霖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11
  5. 刘壮虎.素朴集合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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