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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称“逻辑一滴”的分析(虞愚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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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称“逻辑一滴”的分析
 
作者:虞愚

印度威提布萨那博士著 虞愚译

  高尔斯基曾经指出从科学萌芽时起,就有人对于科学地阐述思维的逻辑形式方面发生了特殊的兴趣。高尔斯基写道:“在古代印度哲学中,逻辑体系的发展是公元四世纪到五世纪的事情。在公元七世纪时,法称Acarya Dharmakirti写成了一本简明逻辑教本(“逻辑一滴”Nyāya-bindu“A DroP of Logic”),在九世纪时,法上在这本书内加进了自己的注释。在印度逻辑中,有经过充分研究的推理学说”[附注1]。可见苏联哲学界对于法称“逻辑一滴”给它相当高的评价。我喜欢研究逻辑。最近读到印度威提布萨那博士Dr. S.Vidyabhushan所著“印度逻辑史”A history of Indian Logic的第三章有“逻辑一滴的分析”An analysis of the Nyāya-bindu,觉得他逐章具体分析,能够将全书的精神给读者一个明确的槪念。因而想到法称这部著作在中国汉族还没有译本,课余就把它单独译出。对于有志研究逻辑(包括因明)能起点滴的借鉴作用,即作为我们此时此地的逻辑科学的借鉴,那是我区区的愿望。此稿译后,承李荣熙先生校阅一遍,并给予检查梵文工具书的方便,我应当在这里表示谢意。一九五八年六月虞愚识于北京之北山庐北窗下。
  逻辑一滴是法称卓越的逻辑著作之一,这部论析为三章,分述如下:
  一、知觉(现量)
  在第一章谈到人类运用完全或有效的知识而达到一切对象有两种:一知觉,二推理。知觉这种知识它是通过感觉等等,它据说超越了预想并避免错误。预想是指似是而非的幻象的经验,这种幻象看过去好像已能够应对和接触到的那样真实。譬如一棵树的影子会现出树的本身,或者一条绳子会现出蛇形。错误,是由黑暗、迅速的动作、乘船旅行、摇动等等这些原因所引起的。例如对乘船旅行的人说,两岸的树木看来好像是动的。知觉四种:一、五官的知觉(五根现量),二、心的知觉(意识现量),三、自己意识(自证现量),四、沉思者知觉(瑜伽现量)。知觉对象就像它的本身,而推理对象就像它的同类。例如我看的一条牛是特别的一条牛,它具有某些和其他的牛不同的特性,而我推论的一条牛是一般的牛,它具有一些其他的牛所共有的特性。这就是说:知觉是个别的知识,而推理则是一般的知识。随着一个对象的远近,知觉因之而不同。这就是说:知觉一个对象的特殊性格,这种性格证明对象是绝对真实的。因为它指出对象具有某种实际功效,而这种性格也指出知觉是真实知识的源泉,因为它真实地和所接触的事物相适应的。
  二、自身推理(为自比量)
  在第二章自身推理被定义:经由理由或中词带有三个形式或特征而得到的推理知识。例如:此山有火,因为它有烟,此山有火知识之得到是通过烟推演而来,而烟就是理由或中词。
  理由或中词具有三个形式或特征,有如下述:
  1.中词必须寓于小词,例如
  此山有火,
  因为它有烟,
  像一个厨房,但不像一个湖。
  在这个推论必须“山”上有“烟”。
  2.中词必须只寓于大词同类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论“烟”寓于“一个厨房”,这就是同类的事物它包含“有火”。
  3.中词必不寓于与大词异类的事物,例如上面推论“烟”必不寓于“一个湖”,它是含有火的异类事物。
  中词对于大词的关系共有三种:
  1.同一性,例如:
  这是一棵树,因为它是醒莎帕im-apā(树名)。
  2.结果,例如:
  这里有火,因为有烟。
  3.非知觉(非现量)分析有十一种:
  a.未见其同一性,例如:
  这里没有烟,因为没有见到(固然,烟是具有这种性质,如果它是存在,它就可以被人看见)。
  b.未见其果,例如:
  这里不存在不受阻碍性能烟的原因,因为这里没有烟。
  c.未见其遍或总,例如:
  这里没有醒莎帕,因为根本没有树。
  d.已见的与同一性相反,例如:
  这里没有冷的感觉,因为有火。
  e.已见异果,例如:
  这里没有冷的感觉,因为有烟。
  f.已见的与联系相反,例如:
  即使过去实体的毁灭并不确定,因为它依存于其他原因。
  g.已见的与结果相反,例如:
  这里不存在不受阻碍性能冷的原因,因为有火。
  h.已见的与总的相反,例如:
  这里没有寒冷的感觉,因为有火。
  i.未见其因,例如:
  没有烟,因为没有火。
  j.已见的与因相反,例如:
  他身上毛发并没有竦然,因为他坐在火旁。
  k.已见的果与因相反,例如:
  这里没有任何人身上毛发竦然,因为这里有烟。
  三、为人推理(为他比量)
  在第三章,为人推理被定义做三种形式的语言上中词的说明,这就是当推理用语言文字展开,目的在产生使他人信服,那就是被看做对他人的推理。
  推理是一种知识,语言文字这里被叫做将结果归于原因的推理。虽然语言文字本身不是知识,但是会产生知识。为人推理有两种:
  a.正的或同类;及b.负的或异类,如下例:
  a.声音不是永恒,
  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凡是产物都不是永恒,像一个盆子(正)。
  b.声音不是永恒,
  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不是不是永恒一定不是一种产物,像虚空(负)。
  [论题]小词与大词的关系有待证明,如此山有火,因为它有烟。在这推论“山”是小词它有待证明有“火”,火就是大词。小词和大词连在一起、构成一个命题。一个命题有待证明的,就是一个论题。
  [论题的谬误]论题的谬误析有四种。即一个论题是谬误,假如它和以下相矛盾——
  1.知觉,例如说:声音是听不见的。
  2.推理,例如说:声音是永恒。
  3.槪念,例如说:月亮不是月亮。
  4.自己的陈述,例如说:推理非知识的源泉。
  [中词的谬误]我们已谈到中词须具有三个特征,如果三个特征中任何一个特征有下面三种情况之一即无法证实、不能决定及矛盾的,那就是中词的谬误。
  1.无法证实unproved(asiddha)(例如):
  a.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可见的。
  声音可见,双方都不承认。
  b.树木有知觉,因为如果把树皮剥脱就会枯死。
  对方不承认这一种树的特殊死法。
  c.此山有火,因为它有雾气。
  雾气为火的事实,还有问题。
  d.灵魂是周遍一切,因为它到处可以觉察。
  灵魂是否处处可以觉察,不能无疑。
  2.不能决定uncetain(anaikantika)(例如):
  a.声音不是永恒,因为它是可知的。
  可知的过于广泛,因为它包含永恒和不是永恒。
  b.某人是全知的,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
  这个理由过狭,因为演说家不一定是全知的或非全知的。
  3.矛盾的contradictory(viruddha)(例如):
  a.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这里“产物”与“永恒”不一致,这就是:中词与大词是反对的。
  b.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这里“产物”对“不是永恒”,并非不一致。
  [同类例证的谬误]例证有两种:一是同类,二是异类,同类例证的谬误有如下面:
  1.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无形的,像动作。
  “动作”不能充作例证。因为它不是永恒。这就是,因为它排斥了大词。
  2.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无形的,像原子。
  “原子”不能充作例证,因为它是有形的,这就是说,因为它排斥了中词。
  3.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无形的,像一个盆子。
  “盆子”不能充作例证,因为它旣非永恒也非无形,这就是,因为它排斥了大词和中词。
  4.此人是多情的,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像街上的人。
  “街上的人”不能充作例证,因为他是否多情,还有问题,这就是大词的真实含有疑问。
  5.此人终有一死,因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
  这个例证,中词的真实含有疑问,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还有问题。
  6.此人非全知者,因为他是多情的,像街上的人。
  这个譬喻大词与中词的真实都含有疑问。这就是,街上的人是否多情的及非全知者都有问题。
  7.此人是多情的,因为他是一个演说家,像某一个人。
  这个例证是没有联合,因为是“多情”及是一个“演说家”之间,并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8.声音不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像一个盆子。
  这个例证含有缺乏联系的谬误。本来联系应明示:一切产物不是永恒像一个盆子。
  9.声音是一种产物,因为它不是永恒,一切不是永恒的事物是产物,像一个盆子。
  这个例证含有颠倒联系的谬误。真正联系必须明示如下:一切产物都不是永恒,像一个盆子。
  同样的,异类例证的谬误也有九种。
  [驳斥]真驳斥在于指出对方推论上有上面所说的任何一种谬误。假驳斥是貌似或无效而已,在梵文叫做Jāti。
  [结论]最后几行译者叙述法称逻辑一滴征服六师外道J irthiskas,正如释迦牟尼征服魔军一样,又如阳光驱散黑暗一样。逻辑一滴论摧毁了我执理论Atmaka theory(这是指当时六师教义)这是一个奇迹。
  四、法称对于陈那的批判
  [隐义的矛盾]中词与大词对立是错误的一种叫做矛盾,那是陈那和法称所公认的。中词与大词的隐义对立(大词假若是含糊),列入陈那“因明正理门论”中,做为另一种错误,叫做隐义的矛盾,法称在他所著的“逻辑一滴”论中,否认这种覌点,他主张这第二种矛盾已包含在第一种之中。
  第二种矛盾或隐义的矛盾,例子是这样:
  眼等为他物所用,
  因为它是组合物,
  像一张床,坐具等。
  这里大词“他物”是含糊的。由于它可以指组合物(如身体)[附注2],也可以指非组合物(如灵魂),中词与大词之间所以成为矛盾是:假如“他物”这个字,在发言人(指数论)是以“非组合物noncomposite thing”来理解它;但在听者(指佛家)是以“组合物composite thing”的意义上来理解它。这样推论,就在中词与大词的隐义,造成矛盾。
  法称在他的“逻辑一滴”,认为这种情况是属于第一种或固有的矛盾(中词与大词相矛盾)。因为一个字做为命题的大词,只容有一种意义,假使字面的意义与蕴藏的意义之间有含糊的地方,那么,真正的意义,从上下文是可以确定下来的。假使蕴藏的意义才是真正的意义的话,中词与大词之间,还是固有的矛盾。
  [矛盾并非错误]陈那且陈述另一谬误叫做“矛盾并非错误”,他把这引入“不能决定谬误”之中。这种谬误就是:论题及其相反论题各有显然正确的理由支持它。例如:
  一个胜论派Vaisesika哲学家说:
  声音不是永恒,因为它是一种产物。
  一个弥曼差论者mimansaka回答:
  声音是永恒,因为它是可闻的。
  根据胜论与弥曼差论二学派各自的教义,用在以上的情况认为都是正确的;但是它们导致矛盾的结论,不能决定,所以结果是错误的。
  法称在“逻辑一滴”,否认矛盾并非错误的谬妄。理由是:它旣非从推理的联系而发生,甚至也不是基于经文。一个正确理由或中词,必须与大词有同一性,结果,或非知觉的联系,也必须导致一正确的结论。
  两个互相矛盾的结论,不可能都有正确的理由来支持。两套不同的经典也不可能有任何帮助来建立两个矛盾的结论,由于一个经典不能抹煞知觉和推理;而推理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确定超感官的对象。矛盾并非错误的谬误,所以是不可能的。
  [例证的功用]法称力辩例证不是三段推论式的部分,因为它已经包含在中词之中。这点他和陈那是相反的。例如:
  此山有火,
  因为它有烟,
  像一个厨房。
  在这个推论,“烟”这个词已包含一个厨房及其他同类的事物,所以几乎没有必要引用厨房来做例证。虽然法称说过,这种例证所以有更多的价值,在于它能够把中词用一般的形式所表示的东西更明确地表现出来:例如“一切有烟皆有火”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了有烟及有火的“厨房”的特殊例证而变得更加使人印入脑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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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尔斯基·塔瓦涅茨主编宋文坚译:逻辑(第一章)。
  (2)愚按:数论意欲成立眼等必为非组合物的“灵魂”所用,而佛家仍用数论的论据和论证,恰恰成立眼等但为组合物的五蕴和合的“假我”所用。威提布萨那以“他物”这个大词,在佛家系指“身体”而言,似与佛家原意不符,应改“如假我”为妥。
   现代佛学1958年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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