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范畴论
此所谓“范畴”,并不是采西洋哲学上、尤其康德哲学上严格意义的“范畴”(Category)之意;而是指一般意义上、学科上的用法。即指本书所应研究探讨各类问题之类别、性质、关系及系统。(23)。
上节论及的佛教内外规范的“名号”问题,理应亦属范畴涵摄的概念,既以其特殊性而另立一节,故本节仅就其它余问题有所阐明。
一、中国佛教
本书以“中国佛教”的内外规范为探讨范畴,故对其他地区的佛教规范,如:印度佛教原始戒律情况与印度当时的世俗法有关规定、南传(锡兰、缅甸、泰国、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地区)佛教之戒律问题,东传(日本、韩国)佛教戒律问题等,除非必须涉及者外,其余暂不在探讨之列,留待日后再作专题研究。
藏传佛教(密宗)虽亦属中国佛教的范畴,但具有特殊性,尤其戒律、仪轨、制度等规范多有与中土各宗大不相同者,于此亦暂不拟论列。
至于一些“类似佛教”(Quasi-Buddhism),例如近年台湾地区许多民间信仰(24),其内部规范亦多采佛教戒律师的局部规条,并配以自创的或非佛教(外道)的规范,如是融合为其教派之特色。此类教派在民间往往甚有影响力,各具特色的规范亦非无研究价值。但终非纯正的佛教规范之故,本书原则上亦不拟涉及。
二、历代法令
“外规范”乃指历代政府对佛教之管理法令,既如上节所述。兹应界定者乃时间问题。所谓历代法令,大抵起自两南北朝,历经堕、唐、五代、两宁(辽、金)、元、明,以迄清末为止的各代政府有关法令规范。至于民国以至今天海峡两岸之规范宗教法令,因牵涉较复杂,本书尽可以不予涉及。
三、内外规范的关系
中国佛教的内规范(以戒律为主)及其外规范(历代政府有关法令)这两者的关系为何?欲回答此问题,宜分三个层次:
1.佛教的中国化问题
佛教自东汉末年传入中国,经过二、三百年的演进,渐渐中国化,这是普遍的看法。但亦有否定这种观点的,牟宗三先生便是著者。牟氏说:“近人常说中国佛教如何如何,印度佛教如何如何,好像有两个佛教似的。其实只是一个佛教之继续发展。这一发展是中国和尚解除了印度社会历史习气之制约,全凭义理而立言。”又说:“严格讲,佛教并未中国化而有所变质,只是中国人讲纯粹的佛教,直称经论义理而发展,发展至圆满境界。……即使如禅宗之教外别传,不立文字,好像是中国人所独创,然这亦是经论所已含之境界,不过中国人心思灵活,独能盛发之而已。其盛发之也,是依发展之轨道,步步逼至者,亦非偶然而来也。何尝中国化?”(25)
此两种相反看法,究以何者为当?佛教之全部可概括为“三学”:戒、定、慧。兹分别来谈:
“戒学者,律藏之所诠”。传来中国后改变得最多,即“中国化”得很多的,应该就是此“戒学”。
“定学者,经藏之所论”。这部门就是禅定的功夫,到今天中国各派佛教修行,依然是《安般守意经》等为归依,可以说改变得最少,没有什么“中国华”可言的。
“慧学者,论藏之所诠”。则正是牟氏所说的没有什么“中国化”,只是“继续发展”而已(26)。
拙见以为,唯有如此分疏,方能解决上述无谓的争论。
职是之故,阐明佛教“中国化”的问题,其关键点正是戒律。佛教戒律传入中国后的变化与实践,实系受着中国历代法令,尤其受着法令背后的“礼”(实质法、道德律)之制约。这层次,乃本书探讨的重要范畴。
2.法令的“常”与“变”问题
历代政府管理佛教的法令,在一千多年的漫长时间里,自然有甚蜿蜒曲折、或严或宽的变易;但在变中亦有其不变者在。万变不离其宗旨,乃中华文化(以儒家为主的伦理道德思想)对宗教的宽容态度。而其变易则多则多因宗派观念导致入主出奴的争斗之故。
天主教的一派(景教)请建“大秦寺”(教堂)于长安。唐太宗皇帝贞观十二年七月诏准曰:“道无常名,圣无常体,随方设教,密济群生。”(27)这短短的几句,充分代表了中华文化思想对所有宗教的态度:只要这种宗教是有利群生的,不管它称为什么“教”,都承认它是“道”,是“圣”。这种宽容思想,可以说就是历代法令对佛教的“常经”。
在唐律,僧、尼、道士、女冠(女道士)的地位是一样的,见“名例律”五十七条一项:“诸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但唐朝皇帝却因个人信佛或崇道之不同的缘故,以敕令来反复改变僧尼与道士、女冠之地位。例如:
(1)太宗贞观十一年二月敕:“至于称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庶敦本之俗,畅于九有尊祖之风,贻诸万叶。”
(2)武则天天授二年三月敕:“自今已后,释教宜在道教之上,缁服处黄冠之前。庶得道有识以归依,拯群生于回向。”
(3)睿宗景云二年敕:“自今每缘法事集会,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齐行并进。”
从以上三道有趣的敕令,可窥见历代法令对佛教管理的变化。大抵来说,历代朝廷对佛教是尊重与宽容的,却因现实一些复杂的因素,致有发生“三武之难”这么严重的事(28),则只能说是特殊的事件。但无论表现在“外规范”上的“常”或“变”,自亦为本书探讨的范畴。
3.佛教对国家规范的态度问题
如果站在世俗的知识研究角度来看,佛教对国家法令的态度如何?这问题有二层次:一为属于法学的特殊课题,二属佛学的“外学思想”。具体言之,前者可称为“佛教的法律思想”,正如“儒家的法律思想”、“荀子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等课题一样,乃属法不的特殊研究。后者乃从佛教立场院以论法律这种“外学”,原是戒律所许可的。按佛在世时一些子弟研习文章兵法等“外书”,“为破外道故”,原来并不许可;后来为了避免“外道”挑拔佛门子弟子起无谓烦恼,佛陀特撤销原戒,明言:“从今听为破外道故,诵读外道书”,事见《十诵律》明杂法之三(29)。
正如《中论》所说的:“诸佛依二谛,为众生说法。一以世俗谛,二第一义谛。若人不能知,分别于二谛;则于深佛法,不知真实义。”(观四谛品第二十四·八一九偈),国家的政治法律虽属“世俗谛”,但佛教是关怀深切的。佛教对国家政治法律的态度,总括起来是“正法治国”四个字(30)。
例如,佛陀大力提倡和平、平等观念,打破印度自古以来不合理的四阶级制度。这是最重要的法律正义公平理念。
又如在《增一阿含经》卷四十二中,提出国王应守十条规范:
第一、不著财物。不起瞋恚,亦复不以小事而起怒害心。
第二、受群臣之谏,不逆其辞。
第三、常好惠施,与民同欢。
第四、以法取物,不以非法。
第五、不著他色,恒自守护其妻。
第六、不饮酒,心不慌乱。
第七、不戏笑,降伏外敌。
第八、按法治化,终无阿同。
第九、与群臣和睦,无有竞争。
第十、圾有病患,气力强盛。
又如在《阿含经》卷三十五,以“七不衰法”为跋耆国人民的规范:
第一、常常集会,期多降集。
第二、菜俱集会,俱作跋耆之事,共同俱起。
第三、未施设者,更不施设;本所施设而不改易,善奉行旧跋耆之法。
第四、不以力势而犯他妇,或他童女。
第五、有名德尊贵者,跋耆悉共宗敬恭奉供养,闻彼教则受。
第六、跋耆所有旧寺,跋耆悉共修饰供养礼事,本所施常作不废。
第七、跋耆悉共拥护诸阿罗订(31),极大爱敬;常愿未来阿罗诃者欲其来;既已来者恒乐久住,常使不乏其衣被、饮食、床榻、汤药待才生活之具。
双如在《瑜伽师地论》卷六十一,载有佛陀对出爱王所谓的君王十种“过失”、十种“功德”、五种“衰损”、五种“可爱法”及五种“能引发王可爱法”,可以同儒家的《大学》共比参,实为佛家的“君王不”(32)。
尤其,佛教中有关“转轮王”(Cakrovartin)的言教,相本即是一种政教合一的思想,即以佛教的义理透过国家的政法权力来行世的“世俗谛”。如言说“转轮王”的重要经典《修行本起经》卷上载:“圣王治世正戒德十善,教授人民天下太平、风雨顺时……圣王寿尽又升梵天为梵天王,上为天帝,下为圣王,各卅六反,终而复始,欲度人故,随时而出。”可以窥知,有关转轮王的教义藏着丰富的世俗政治法律规范思想,宜另作专题研究(33)。
综上所棕,可知佛教对国家规范的关切是很多很深的,但总是同是国固有政治法律思想理念的关系较浅之故,本书对此范畴亦暂置而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