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隋、唐、五代
·隋·
一、高祖诏:盗毁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论。沙门道士坏佛及天尊者,以恶逆论。
此诏为开皇二十(公元600)年十二月颁,见《隋书·高祖本纪)。按常人盗毁佛及天尊像,以“不道”认罪,属“十恶”的第五恶。沙门道士坏佛(像)及天尊(像),以“恶逆论”,属“十恶”是的第四恶。这是空前绝后的重罪(10)。由此可见隋文财富佛道之甚矣。
二、炀帝欲命沙门向王致敬。不遂。
《佛祖统纪》载,炀帝太业二(公元606)年诏:沙门道士皆应向王者致敬。沙门明瞻等人竟然抗诏不从。帝问其故。明瞻说:皇上若依制废道法,则不敢不从。但若崇敬道(佛)法,则“法服之下,僧无敬俗之典!”笃信佛教的炀帝听了,默然而止(11)。
·唐·
三、高祖武德七(公元624)年有废佛之议,未行。
《唐书·傅奕传》载,武德一年七月十四日,太史令傅奕上奏,极诋佛教之害,请废佛教。高祖传群臣详议。尚书右仆射切萧瑀与之争辩,被傅奕反驳不能答,萧乃事掌说:“地狱所设,正为是人!”太宗尝临朝询问:“佛道玄妙,圣迹可师。卿独不悟,何也?”傅答:“佛是故中桀黠,欺诳夷俗。遵尚其道,皆是邪僻小人。模写庄老玄言,文饰妖幻之教耳!于百姓无补,于国家有害。”高祖虽赞赏其言,亦未下令毁佛(12)。
四、武德九年二月废佛道,同年六月即复旧。
《旧唐书·高祖本纪》载,武德九(公元626)年五月(一说二月,见《会要》)辛已,以京师寺观不甚清净,下诏,除京城留佛寺三所、道所二所外,天下各州只许留佛道寺观各一所,其余全部罢工废。此诏到了六月,竟会部推翻,一切复旧。
对此怪异之诏令反覆,《唐会要》及《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二氏部》均不详明。细考是年六月,发生“玄成门事变”,太子建成及元吉被杀,立世民为太子。八月,李世民即位,是为太宗皇帝,高祖为太上皇。这诏令之不能行,厥因应在此。
五、太宗贞观五(公元631)年,诏僧道致拜父母。
《续文献通考》所载。
六、高宗显庆二年诏: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礼拜。
《唐会典》载,显庆二(公元657)年诏略云:“僧尼之徒,自云离俗,先自尊高。父母之亲,人伦以极;整容端坐,受其礼拜;自余尊属,莫不皆然。有伤名教,实斁彝典。自今已后,僧尼不得受父母及尊者礼拜。所司明为法制,即宜禁断!”
七、高宗拟令僧道致拜君亲,因令狐德芬反对,经群议而反复诏不拜。
《旧唐书·高宗本纪》载,龙朔二(公元662)年六月,初令释、老致拜君亲。令狐德芬认为不必如此。经过众议,结果三百人赞民致拜,五百人反对。高宗乃于是年六月八日下诏曰:“联商榷群议,沉研幽赜;然箕颍之风,高尚其事,遐想前代,固亦有之。今后不宜跪拜。”
按前引贞观五年有诏拜父母,高宗何必重申?重申之后又反覆,岂非有背先帝之旨?此事在开元年间又重提(下详)。贞观五年之诏仅见《续文献通考》,或许有误。
八、高宗乾封元年诏,兑州置观、寺各三所。天下诸州置观、寺各一所。各度七人。
《旧唐书·高宗本纪》载乾封元(公元666)年正月之诏。
九、唐初,置“崇元署”、“寺观监”,掌寺、观、僧尼、道士妇冠之政。
《唐书·百官志》载:
“崇元(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帐籍庙醮之事。
新罗、日本僧人入朝学问,九年不还者,编诸籍。
道士女冠僧尼见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过三夜。出逾宿者,立案连署,不过七日,路远者,州县给程。
天下观,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五千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
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蒞之。……
“惰以署隶鸿胪,又有道场、玄坛。唐置‘诸寺观监’,隶鸿胪寺。每寺、观,有监一人。贞观中。废‘寺观监’。上元二(高宗公元675)年置“漆园监”,寻废。”
睿宗景云二(公元711)年诏:佛、道齐并集(地位平等)。
按僧道先后次序问题,数次反复,由此可见各朝皇帝态度。依《唐会要》“僧道立位”条载:
“贞观十一(637)年正月十五日诏:道士女冠,宜在僧尼之前。至上元元(674)年八月二十四日辛丑诏:公私斋会及参集之处,道士妇冠在东,僧尼在西,不须更为先后。至天授二(692)年四月二日敕:释教宜在道教之上,僧尼处道士之前。至景云二年四月八日诏:自今已后,僧尼道士女冠,并宜齐行并集。”
十一、元宗开元二(公元714)年令道士女冠僧尼拜父母。又诏天下一步僧尼伪滥者,还俗二万余人。
以上为《旧唐书·元宗本纪》载。
十二、开元十二年举行僧尼考试,不合格者还俗。
《唐会要》卷四十九“杂录”载:开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立日敕有司,试天下僧尼,年六十已十者,限诵二百纸经;每一年限诵七十三纸。三年一试,落者还俗。不得以坐禅对策义试。
十三、开元二十七(公元740)年诏:寺观转读经典。
《续文献通考》载:开元二十七年二月制曰:“天下寺观,每一斋日,宜转读经典,惩恶劝善,以阐文教。”按此之“经典”应指儒家十三经范围而言。
十四、代宗宝应元(公元762)年诏:寺观不许亵渎弛慢。其僧尼道士不得妄托事故非时集会。
十五、代宗大历十三(公元762)年彭(左亻右匮)献策,帝嘉之。
《唐会要》卷四七载:大历十三年四月,剑南东川观察使李叔明奏请汰佛道二教,下尚书省集议。都官员外郎彭(左亻右匮)献议曰:
“……当今道士,有名无实;时俗鳟重,乱政犹轻。惟有僧尼,颇为秽杂。……况今出家者,皆是无识下劣之流。纵其戒行高洁,在于王者,已无用矣!……臣闻天和蒸民,必将有职。游行浮食,王制所禁。故有才者受爵禄,不肖者出租税,此古之常道也。今天下僧道,不耕而食,不织而衣,广作危险语以惑愚者。一僧衣食,岁计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可知。陛下日旰忧勤,将去人害;此而不救,奚其为政?臣伏请:僧道未满五十者,每年输绢四疋。尼及女道士未满五十者,输绢二疋。其杂色役,与百姓同。有才智者,令入仕。请不定期俗为平人者,听。但令就役输课,为僧何伤?臣窃料其所出,不下今这租赋三分之一。然则,陛下之国富矣,苍生之害除矣。其年过五十者,请皆免之。夫子曰:‘五十而知天命’,列子曰‘不斑白,不知道’,人年五十岁,嗜欲已衰,纵不出家,心已近道;况戒律检其性情哉!臣以为此令既行,僧尼规避还俗者,固已大半。其年老精修者,必尽为人师。则道释二教,益重明矣。”
此议上达后,皇帝虽然”深嘉之“,但所提办法并未实施。
十六、宪宗元和十四(公元819)年迎佛骨到京师,刑部侍郎韩愈上表切谏,上怒,贬愈为潮州剌史。
《唐书·韩愈传》详载此事及表文。上表文题为《谏迎佛骨表》,载于《古文观止》成千古士人诵读之名文。宪宗甚怒,对群臣斐度等说:“愈言我奉佛太过,我犹为容之。至谓东汉奉佛之后,帝王咸致夭促,何乖诞也!”
按宪宗这点说得有道理。韩文先引三皇五帝等在位或寿命百年以为证,说明人的寿命福泽与信佛无关;这种论据本非信史,只是神话或传说。再谓自汉明帝以后信佛诸帝,在位或寿命多短促,唯一长寿之梁武帝却不得好死,纵而欲证明信佛反而有祸。这是“偏颇采证”,亦不能服人。但韩文道出当时信佛演成迷信,造成种种流弊,望能遏止,用意良善,应属允之论。
又韩氏之论,未必比以前许多排佛奏议激切,宪宪何以忿怒至此?可能与他的心境有关。不到一年后,他就崩驾了。垂死之人心情遽变,也是自然的。
十七、元和十五年穆宗诏:术人柳泌、僧人大通,付京兆府杖死。
《旧唐书·穆宗本纪》载,元和十五(820)年正月丙午,即帝位,即下诏:将山人(道士)柳泌,以“左道上惑先朝”的罪名杖死。另僧人大通,则以“医方不精,药术皆妄”的罪名,同刑。皇帝一登位即杀僧道二人,在历史上亦是少见的。
十八、敬宗、文宗均禁止为释教设置戒坛。
《旧唐书》敬宗本纪、文宗本纪分别载:
长庆四(公元824)年正月,敬宗即位。十二月,徐泗王李智兴上上奏请置僧尼戒坛。时任浙西观察使的李德裕上奏力斥其奸。原来,自宪宗以来即有敕令禁止私度戒坛,徐泗王犯禁请设置。由于多年不设戒坛,天下沙门得知此消息,统统奔走智兴之门,唯恐不及。智兴由此致富,清议丑之。
敬宗宝历二(公元826)年,又有殷侑违制请置僧尼戒坛。敕罚俸一季。
文宗太和三(公元829)年,又有沈传师违法请求起戒坛。被罚俸一月。
十九、武宗会昌五(公元845)年,大毁佛寺复僧尼为民。是为“会昌法难”。
按武宗宠信道士赵归真、刘元(玄)靖等,而当时宰臣李德裕亦不喜佛教,最后竟演成对佛教的大迫害。这次“会昌法难”,是佛教“三武之祸”的第三次,也是最严重的一次。据《唐会要》载,是年八月诏书即向中外宣其结果者:
“朕闻三代已前,未尝言佛。汉魏之后,像教寖兴。是逢季时,传此异俗。因缘染习,蔓衍滋生;以至于耗蠹国风,而渐不觉;以至于诱惑人心,而众益迷。
洎乎九有山原,两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功,夺人利为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害人,莫过于此!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馁者;一妇不织,有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构藻饰,僭似宫殿。晋、宋、齐、梁,物力凋瘵,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况高祖、太宗,以武定祸乱,以文理华夏;执此二柄,足以经邦;而岂可以区区西文之教,与我抗衡哉?贞观、开元,亦尝厘革,铲除不尽,流衍转滋。
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而中外诸臣,叶予至意,条疏至当,宜从所请。诚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济物利众,预予不让焉。
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余所;还俗僧尼二十六万余人,收充两税户。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收膏腴上田当数千万顷。收奴婢为两税户,十五万人隶僧尼属主客。显明外国之教,勒大秦护祅三午余人还俗,不杂澡华之风。
于戏!前古未行,似将有待;及今尽去,岂谓无时,驱游惰不业之徒,已逾千万;废丹艧无用之居,何啻亿千。自此清净训人,慕无为之理;简易为政,成一俗之功。将使六合黔黎,同归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体予志。宣布中外,咸使知闻。
二十、宣宗即位,恢复佛教。
会昌六年,即武宗废佛后一年而毙,宣宗即位,诛道士赵归真、刘玄靖等十二人。以此等人惑乱武宗毁佛之故。
·五代·
二十一、后梁太祖开平元(公元907)年敕:僧尼改属祠部。又敕:天下毋得私度僧尼。原出家者,入京城比试经业。
二十二、后唐废帝清泰二(935)年诏,立释道诸科。
《续文需通考》载,是年准功德使奏议,分为“讲论科”、“讲经科”、“表目科”、“文章应制科”、“持念科”、“禅刹声赞科”,于每年诞节以试地方所奏荐的僧尼。
二十三、后晋高祖天福四(公元939)年敕:国忌行香饭僧,为定式。
二十四、后周世宗显德二(公元955)年,大毁佛寺佛像,禁私度僧尼。
《五代史·周世宗本纪》及《佛祖统纪》等载,是时中国乏钱,乃诏废天下佛寺三万二百三十六所(一说三千三百三十六所)。又废佛像、钟、磬、钹等,收铜器以铸钱。按当时群臣有欲劝阻者,世宗说:“吾闻佛说,以身世为妄,而以利人为急。使其真身尚在,苟利于世,犹欲割截,况此铜像,岂有所惜哉!”于是群臣皆不敢多言。此次废佛寺佛像,全因财政目的,与思想信仰无关,与“三武之祸”系起于儒佛道三家之争不同。但佛教史并称“三武一宗之难”,一宗即指此而言(亦有指宋微宗者)。不久宋太祖统一天下,佛教复振。
又《佛祖统纪》载,是岁即并寺院,敕:男年十五以上,诵经百纸或读五百纸;女年十三以上,诵经七十纸或读三百纸;陈状出家,本郡考试,以闻祠部给牒,方得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