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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戒律学 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四节 辽、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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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辽、宋、金

  ·辽·
  一、太祖神册三(公元918)年,诏建孔子庙、佛寺、道观。次年命皇后、太子分谒寺、观,皇上亲谒孔庙。
  按辽人多尊儒道佛三教。尤其对佛教,常封僧官、大规模饭僧者。对佛教取限制仅属偶有犯法之事(13)。
  二、圣宗统和年间,二次诏禁止滥度僧尼。
  按分为统和九(公元991)年、统和十五年二次诏。
  三、道宗清宁十(元无1064)年秋七月,诏禁僧尼私诣行在妄述福祸取财物。
  四、道宗咸雍年间数次封僧。
  咸雍二(公元1066)年封释守志,加守司徒之职。五年封释智福,加守司徒。六年封释圆释、法钧二僧,并守司空。
  五、道宗太康四(公元1078)年秋七月,诸路奏:饭僧尼三十六万。
  按《辽史·道宗本纪》载赞:道宗一岁而饭僧三十六万,一日万祝发三千。道宗在位长达四十七年,二十四岁登位,是辽最长寿之帝,也是历史上最崇佛教的帝王之一。
  六、道宗大安元(公元1085)年冬诏:僧尼无故不得赴阙。
  从此诏亦可看出,当时佛教确被朝廷优宠备至。否则僧尼何敢动辄无故而赴阙?

  ·北宋·
  七、太祖建隆三(公元926)年诏:试行童通经者,给牒。
  《续文献通考》载,每岁试行童,通《莲经》七轴者,给祠部牒披剃(14)。
  八、太祖乾德四年,以李毁释教,流放沙门岛。
  按河南进士李蔼,造《灭邪集》以毁释教,太祖以其“非毁圣道,诳惑百姓”,敕刺流放沙门岛。
  九、太祖开宝二(公元969)年,诏天下沙门,殿试经、律、论义十条,全中者赐紫衣。
  十、开宝五年语:僧道每当朝集,僧先道后。敕僧道并隶功德使,禁习天文地理。
  十一、开宝六年诏限度僧法,诸州僧及百人,每年许度一人。又皇帝临幸佛寺及行香皆不拜,为定制。
  《古今图书集成·神异典·释教部》载:太祖初幸相国寺,至佛像前烧香,问:“当拜或不拜?”僧录赞宁奏:“不拜。”问其何故,答云:“现在佛不拜过去佛。”上会意微笑而颔之。遂以为定制,至今行幸焚香皆不拜。议者以为得礼。按赞宁(公元919—1001年)著有《宋高僧传》等传世,为北宋高僧。
  十二、太宗太平兴国元(公元976)年诏: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万人。
  十三、太宗雍熙二(公元985)年闰九月,以岭南有僧置妻孥者,乃诏禁止之,并令当地长吏诫厉以顺正教。
  《宋史·太宋本纪》载。
  十四、太宗至道元(公元995)年六月,诏江南两浙福建等处诸州,僧三百人岁度一人;尼百人岁度一人。
  按南唐李后主佞佛,度人为僧不可计数。江南统一之后,针对实况,乃有此诏。
  十五、真宗维护佛寺、佛教。
  景德三(公元1006)年,孙奭奏请减少修寺度僧数,真宗不许,且说:“释道二门有助世教,人或偏见,往往毁訾。纵使僧道时有不检,安可即废?”
  又景德四年,有臣僚论为佛教蠹国害政,宜加禁止。真宗非但不许,且说:“佛教使人迁善,诚有其益,安可禁之。且佛法所至甚广,虽荒服诸国皆知认奉。唯道教中原有之,然不甚坚。”
  十六、景德四年诏:京城贩卖酒肉者,应距离寺观百步之外。
  若有以酒肉五辛卖给僧道者,许人纠者,重论其罪。
  按此诏不啻以朝廷力量帮助戒律人遵守了。
  十七、真宗大中祥符三(1010)年诏: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听用赎法。
  这是对佛道的弄事上优遇。按中国传统刑法分“公罪”与“私罪”,前者乃指“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又“赎法”乃指犯罪后得以财物续(易刑),而不必处真刑之意。一般而论,犯公罪可赎是对官吏而设的优遇,真宗将之扩至僧道,可谓优遇备至了(15)。
  十八、真宗天禧(公元1019)年,普度道、释、童行。又大会沙门。
  《宋史·真宗本纪》及《佛祖统纪》载,是岁度僧二十三万百二十七人,尼万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诏于天安殿建道场答谢天地,大会沙门道士万三千八十六人,上亲以银药大钱面赐之。
  十九、天禧五年,计天下僧数三十九万七千六百十五人。尼六万一千二百四十人。
  《佛祖统纪》载。
  二十、仁宗天圣三(公元1025)年诏:不许收度曾犯真刑及文身者。
  《佛祖统纪》载,准马亮所奏,而有此诏。
  二十一、神宗始创鬻僧度牒。
  《佛祖统纪》载:神宗熙宁元(公元1068)年始鬻僧度牒。按此法乃采钱公辅所言“遇岁饥河决,乞鬻度牒以佐一时之急”。后世由官方琥式鬻牒是自此开始的。
  又《神宗本纪》载,熙宁三年夏四月,给两浙转运司度僧牒,募民入粟。
  又载,熙宁七年八月,赐环庆安扶司度僧牒募粟,赈汉蕃饥民。
  二十二、徽宗崇宁五(公元1105)年诏除佛法。
  《佛祖统纪》载,是年十月诏云:“有天下者,尊事上帝,敢有弗虔。而释氏之教,乃以天帝置于鬼神之列。渎神逾分,莫此之甚!有司其除削之。”
  二十三、徽宗大观三(公元1109)年,禁勋戚指占有额寺院充坟寺功德。
  按“坟寺功德”又称功德寺、功德坟、香火院等,是宋朝盛行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一些大户人家,在祖坟旁设寺院,以便为先人造功德(福田)及看守祖坟之用。对于达官贵人,朝廷还常有赐“功德寺”的。因为功德寺有免税役问题;而一般寺院有的免税,有的拥有广大田产而不能免税役;行诸既久,难免指占冒滥以规避税役的事,故有此诏之禁(16)。
  二十四、大观四年春正月辛酉诏:士庶拜僧者,论以大不恭。五月壬寅,停僧牒三年。
  宋代之“大不恭”罪名,即唐律的“大不敬”,属于“十恶”中的第六恶,包括:盗窃天子祭祀用品或皇帝衣物、伪造玉玺、御医为帝治病开错药方、故意辱骂皇帝等。在宋朝《刑统》则为“大不恭”,内容均一样(17)。今将对皇帝犯的罪名用到“拜僧”上去,实在太严重了。
  二十五、徽宗宣和元(公元119)年,诏废佛法。
  《宋史·徽宗本纪》载,是年正月乙卯诏佛改号“大觉金仙”,余为“仙人”、“大士”。僧为“德士”,易服饰,称姓氏。寺为“宫院”为“观”。尼为“女德”。笃信道教的徽宗有此惊世之举,弄得天下汹汹。一年半以后,不得不改回来。这是历史上空前绝后的事。佛教因有“三武一宗”之称,三武指“三武之祸”,一宗多指点周世宗因财政目的而废佛事,间有指宋徽宗此次改佛为道的行动。
  二十六、宣和二年六月诏复寺院额。九月诏大复天下僧尼,改“德士”及“女德”者作称为僧、尼。
  ·南宋·
  二十七、南宋高宗绍兴三(公元1133)年,诏僧居道之上。又令僧道用“绫牒”。
  《佛祖统纪》开,自神宗治平年间鬻卖僧道度牒以来,以黄纸印制,伪造者甚多。故户部朱异始奏,自乃敕自今以后用绫制度牒。
  二十八、绍兴十五年春,初命僧道纳“免丁钱”。
  《佛祖统纪》载,敕天下僧道纳免丁钱,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谓之“清闲钱”。年六十已上及残疾者听免纳。一位法师致书朝廷抗议,指出“今天下民丁之赋,多止缗钱三百”为僧道反而高出多倍,殊不合理。但此讥议似无结果。
  二十九、绍兴三十一年二月,复鬻僧道度牒。
  《宋史·高宗本纪》载。
  三十、孝宗乾道元(公元1165)年敕:禁毁辱僧尼。
  《佛祖统纪》载,郑国公主出家,乃敕品官庶民,有毁辱僧尼,骂称“秃”字者,照样符宣和敕旨的治罪(品官停职,庶民流千里)。又规定,僧尼过犯,官司不得私理,须奏闻取旨施行。
  三十一、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诏:寺观毋免税役。
  《宋史·孝宗本纪》载。
  三十二、宁宗嘉宁十一(公元1218)年正月,以度僧牒千张,给四川军费。
  三十三、理宗淳祐十(公元1240)年敕:指占有额寺院充守坟功德者,并与追正。
  《佛祖统纪》载。按此事可参上述“二十三条”。
  三十四、度宗咸淳九(公元1273)年申禁奸民妄立经会、私建庵舍,以避征徭。保评伍容庇不觉察,坐之。
  《宋史·度宗本纪》载。
  
  ·金·
  三十五、海陵贞元三(公元1155)年,经张浩、张晖见僧法宝,有失大臣礼。命名杖之。
  《金史·海陵本纪》载,是年三月壬子,以左丞相张浩、平章政事张晖,每见僧法宝时,必坐其下,有失大臣体制,各杖责二十下。法宝妄自尊大,杖二百下。
  按因礼仪问题,以致僧及大臣均罚之事,为历史所仅见。
  三十六、章宗明昌元(公元1190)年春正月制,禁自披剃为僧道者。
  《金史·章宗本纪》载。
  三十七、明昌三年敕:释道拜父母,其礼数一准常仪。
  《金史·章宗本纪》载,是年三月准尚书省奏言。
  三十八、宣宗贞祐三(公元1215)年,降空名宣敕紫衣师德号度牒,以补军储。
  按预给空白度牒以助军需的事,章宗承安二(公元1197)年亦曾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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