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广律
所谓“广律”,就是对每一律条(9)加以广泛解说的律典。
所谓“广泛解说”,通常包括四程序(内容):
1.制缘——即制订此律条(学处)的原因(缘起)。
2.律文——即这条律的正文,亦称为“学处”或“学”。
3.犯缘——构成犯戒的条件。类似现代刑法学上所讲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说。
4.即开脱犯戒(不算犯戒)之缘由。也就是设定一些虽形式犯戒,但实质不算犯戒的条件。
再者,“广律”所收辑的律文,主要是对出家二众(比丘与丘尼)的全面性规范。它包涵的内容通常是:止持戒(禁止性的规范)与作持戒(应作为的规范),乃至僧团内部的制度仪轨(犍度)等。所以,“广律”的内容是较全面的,与各类“戒经”(戒本、波罗提木叉经)是单纯的,并不相同。
现存六部汉译“广律”,它们的大概结构是:
一、十诵律
是我国最初译为汉文的“广律”,原属流行在罽宾国(Kaspira)的萨婆多部(意译为“说一切有部”Sarvasti-Vadah),公元405年译出。
依《大正藏》二十三册载,这部“广律”六十一卷,分为十“诵”。初诵至三诵,为“比丘律”,共二六三条。四育,为“七法”(受具足戒法、布萨法、自恣法、安居法、皮革法、医药法及衣法,共七种团体生活的规范制度,即犍度)。五诵,为“八法”(另列举八种团体生活的规范制度,亦为犍度)。六诵,为“杂诵”(亦为犍度)。七诵,为“尼律”,即比丘尼应守的律条,其三五四条。八诵,为“增法一”。九诵,为“优波离问法”。十诵,内容包括“比丘诵”、“毗尼诵”等,很复杂。
《大正藏》第二十三册并载有《萨婆多部毗尼摩得勒加》,凡十卷,为南朝的宋元嘉十二(公元435)年,僧伽跋摩所译,一向称为“律部五论”这一(10),但据学者细勘其内容,实系《十诵律》第九诵“优波离问法”及第十诵“毗尼诵”(不完全)的异译本。前贤不察,而一直误传下来(11)。
二、四分律
为法藏部(又译昙无德部Dharmaguptah)的“广律”,姚秦弘始十二至十五(公元410~413)年佛陀子舍等人合作译出。现作六十卷,略分为“比丘律”、“比丘尼律”、“二十犍度”、“集法毗尼”、“调部”、“毗尼僧一”等内容。这部“广律”内容较完整,也就是律宗所唯一弘传的。
三、摩诃僧祇律
意译为“大众律”,是大众部唯一汉译的广律。东晋义熙十二到十四(公元416——418)年,由佛陀跋陀罗与法显合作所译。共四十卷,其内容结构与其他上座部律(四分、五分、十诵、铜鍱、根有诸律)有很大的差异。
四、五分律
此“广律”全名为《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弥沙塞部”意译为“化地部”(Mahisasakah)。其中“和醯”一字向为意义不明。据释印顺考证,认为当时可能把化地部的梵音写为“弥沙塞和醯”,故应称为“弥沙塞和醯部五分律”。后来不知怎的把个“部”字移了上去,乃成为不可解(12)。
《五分律》三十卷,南朝宋景平元(公元423)年,由佛陀什、竺道生等人译出。其内容与《四分律》差不多,不过分为五部分:一为“比丘律”,二为“尼律”,三为“受戒”等九法,四为“灭诤法”与“羯磨法”,五为“灭僧”等八法,再加上二次结集。
上述的《十诵律》、《四分律》、《僧祇律》及《五分律》,就是我国自南北朝传下来的“四律”。
五、根有律
“根本说一切有部”的广律,是唐代高僧义净法师亲自历尽风险从印度携回,于睿宗景云二(公元711)年译出。这部律现存汉文、梵文、藏文三部,但都有部分的缺失。它与《十诵律》同为“说一切有部”的广但组织与内容,也有差别。
一般研究者把《说一切有部毗奈耶》五十卷,当为“说一切有部广律”的代表性法典,事实上并不止这五十卷。这五十卷只是比丘(苾刍)的广律而已。尚有比丘尼(苾刍尼)二十卷,其他“律事”、“杂事”的也分开收辑在九部之中了。所以,这部“广律”显得颇复杂的;今依《大正藏》二十三、二十四册所收辑的表列如下,以便了然。
表列的“律事”所缺的部分,因为西藏所传律中这部分并无缺失,故可对勘出来为:2.布萨事、7.衣事、9.拘闪毗事、10.羯磨事、11.黄赤苾刍事、12.补特伽罗事、13.别住事、14.遮布萨事、15.卧具事、16.诤事。此外“毗奈耶上分”亦为汉译本所缺的(13)。
六、铜鍱律
《铜鍱律》即南传“广律”。先从印度入锡兰(今斯里兰卡),原为口诵,公元前一世纪,才用文字记载下来,以巴利语书写。现在为斯、缅、泰、柬、寮——东南亚五个佛教国家所传承的广律,现有缅文、泰文及罗马文本。日本以罗马字本参考泰文本而译成日文,称为《南传大藏经》,其中第一——五册为“律藏”。汉文译本是照日文本并参考巴利文原典所译,公元1980年方在台湾出版。
这部“广律”属于赤铜鍱部(Tamra-satiyah),故简称为《铜鍱律》。这部派佛教中,此部乃属于“上座部”中的“分别说部”(14)。此律与《四分律》及《五分律》的成立,都是最古老的律藏,但其完整性皆其他律藏所不及的,所以释印顺说:“南传巴利律藏,依部派的分立言,正是属于重律学派的上座部。上座部思想多遵旧闻,于律学尤甚,故完整保留原始佛教的戒律在制立与实行过程中之实况。这对于补苴北传汉译律藏的阙遗,实具有发覆之功;对于当前中国佛教界的重新审视戒律,更是一深具意义的事。”(15)
此广律结构由三部分组成:(1)经分别,(2)犍度,(3)附随。
“经分别”是对“波罗提木叉经”(即戒文、律条、学处)的广为解说:说明此“律文”的成立因缘、“律文”文字的解释、条文运用的构成要件、和罚的免除(开缘)等。这些“律文”又分为二大部分:属于比丘有的二百二十七条(大分别部分),属于比丘尼的有三百十一条(尼分别部分)。
“犍度”,又分为“大品”十篇、“小品”十二篇。分篇解说教团的制度、仪式、生活等规范。“小品”的最末二篇乃说明二次“结集”的经纬,这与其他广律大体相同的。
“附随”即附录,共十九章,乃将“经分别”及“犍度”的内容,分类为纲要性的诠释。这部分在其他汉译北传律中是少有的特色。
此“律藏”的最末,尚附“波罗提木叉”,或称为“戒本”、“戒经”,即是从“经分别”中抽出重要的“这处”(条文),作为僧团每半个月集合修道(布萨)时诵读之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