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戒处罚的本质问题——忏悔
何谓“犯戒”?犯了某“戒条”之后应受何等之处罚?这是上两节已讨论的范畴,其性质可以说是“实性法”的事项。犯了戒之后应如何处理?何人有权举发?如何认定其情节之轻重?犯者自白(忏悔)有何程序?情节认定以后又如果何处理?这是犯戒受罚的执行问题,其性质可以说是“程序法”的事项。
按现代法学上,因法律的效用性质不同,而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两者如车的二轮,鸟的双翼,互相帮助直协调;前者规范了后者的实质,后者保障了前者的动行;相辅相成,法制以是发生真实的效用。例如在“刑事法”,实体的“刑法”规定了“罪”与“刑”。如果有人真的触犯了“罪”应判“刑”,但如何举发其罪?如何认定(审判)其罪?法院科“刑”时该作何等考量方可期恰当?判定了刑之后又如何发监执行?凡此一连串的问题,就是“程序法”应研究的问题。这种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原理,自可应用在佛教戒律的研究上。因为“摄僧”——维持僧团的生存发展,本来是设立戒律的最高目标之一,这与国家法律在维持社会的安定发展是同理的。
然而,如果从更深一层的“刑事政策”(24)去探讨,国家的法律或社会的规范,与佛教戒律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者,那就是“处罚目的”问题。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虽有“教育刑”之说,事实上离不开以残忍手段(如处死、监禁等)遂行其报复个人与威吓大众之目的。其他社会规范的处罚(如学校或社团之内规),虽不能出于残忍手段,但其报复与威吓(如开除、公开谴责、记过、罚款等)性质依然是十分浓厚的。佛教规范却完全不同,其处罚最高目的完全是唯心的——该犯规者洗心革面俾有利于修道。为达到这目的。就是透过“忏悔”。故在犯戒后的处罚,除了极少的情形(如犯波罗夷重罪必须摈逐出僧团)之外,其他所有的“罪”均是透过“忏悔”来处置(除罪)的。因此,吾人认为对于犯戒后的处理核心问题就是“忏悔”,应该是妥当的论断。
说“忏悔”是犯戒处罚的核心问题,也只是一种空疏的讲法。如何忏悔?不忏悔又将如何?“羯磨”制度与忏悔的关系如何?“自恣”与忏悔关系如何?凡此等等,可说是实施“忏悔”的方法问题,也就是“程序”问题。以下就其较重要者分述之。
一、忏悔的性质
“忏悔”一词很特别,可说是中印复词、意义并译词。“忏”乃梵文忏摩(Ksamayati)。唐·义净云:“忏摩,忍义。西国人误触身云忏摩,意是请恕,愿勿瞋责。此方误传久矣。”弘一引业疏:“忏者梵语,本曰忏摩。唐云悔往。存二方言,故曰忏悔。取其义意,谓不造新,则此忏谓止断。”(25)把忏摩译为“忏悔”,就如现代把英语car译为卡车、 card译为卡片一样,乃中义西音合璧的创造性译语。由此语源,当知其性质的大概。
惟若详细研究,忏悔的性质与种类是很复杂的。据释圣严研究(26),忏悔汉共有二类三种(见下表)。
│──理忏──无生忏
忏悔法──│
│ │─取相忏
──事忏──│─作法忏
“作法忏”只能除灭戒罪(如僧残以下之罪),而不能除灭烦恼性罪(如波罗夷重罪)。“取相忏”进一步能除烦恼性罪,但不能消除无明。“无生忏”则连无始无明并能除灭之。故可以说,“理忏”是针对最高精神境界的忏悔方法,而“事忏”则为心理层次及纯粹行为层次的忏悔方法。证诸道宣所论,更可明了:
“事忏罪业,福是顺生。理忏妄本,道则逆流。一出一入,条然自分。愚智两明,虚实双显。”(27)
由是观之,广义的“忏悔”,在佛教中效用就极为广泛了,举凡个修持、禅坐、念咒,乃至为众祈福等佛事,无不有“忏”的作用在了。但在犯戒而言,则应限制在“行为”层次,即专指“作法忏”,而不必漫及其他。这种忏悔,在戒律中亦常称“悔罪法”。
二、忏悔的类别
道宣《行事钞》卷八“忏六聚法篇”对六种处罚(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如何忏悔,据各种经律作扼要的解说。元照《资持记》则再对之作详细的解释。兹并参圣严之研究,略说六种犯戒的忏悔法如一:
1.波罗夷之罪。本来不可以忏悔的主法而除罪(惩处)。应一律摈出(灭摈)僧团。但初犯淫戒的,如立即向僧团自首(发露)而又表示痛改前非者,虽失去比丘的身分,但仍许不予灭摈。惟须有二十位清净比丘(未犯戒之僧人)之前请求忏悔,然后降其身分成为“与学比丘”,终身受持(积极的去做或消极的不能做)三十五件事;其地位在清净比丘之下,沙弥之上,失去僧权(不得参加举发他人犯戒之羯磨等),且终身要为众比丘作洗厕担粪之类的苦行。
按所谓“摈逐”的处罚,等于世俗团体的“开除”、“除名”之类。常以“断头”比喻,即如犯国法处死(永远与社会隔离)是也。依禅门清规制度,摈逐有三种等级:
(1)摈出:逐出寺院,俟其真诚悔过并得批准,仍许回寺。
(2)默摈:虽仍在寺院内生活,但不许与任何人说话,不许参加任何布萨等活动。
(3)灭摈:这是逐出寺门,永不许;;回的严重处分。且程序须集会,当众焚烧他的衣钵,且以藤条或香板责打后,在从偏门逐出。即“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是也(28)。
2.僧残之罪。此种可藉忏悔以除去,但程序较复杂。如比丘犯戒,要在二十名清净比丘前忏悔。比丘尼犯戒更严重,须分别在二十位比丘及二十位比丘尼前忏悔。抑有进者,比且犯此,若覆藏(隐瞒)一日,就要作六夜的“摩那埵”(Manatha),行“别住法”(单独居住,不得与他人言语),并行三十五事服役大众。六夜完毕,即于二十位清净比丘中忏悔,才算“出罪”,成为清净比丘。比丘尼犯此,则一律作半个月的“摩那埵”,再依前述人数出罪。
但因中国佛寺早已没有羯磨制度(下详),犯了僧残罪,岂非无从忏悔?圣严认为,依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四规定,下列六种人,只要对一位比丘忏悔,即可除去僧残罪:(1)遍持经藏者,(2)扁持律藏者,(3)遍持论藏者,(5)性情极羞愧者,(6)僧众中最长辈者,及(7)大福德人。又据《行事钞》卷下四,有六种人犯僧残罪,且得以“心念”来悔罪的:
(1)上座犯僧残,诸人生慢。依佛言,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便得清净。
(2)大德多知识(指认识许多僧俗师友。若今所谓有“广大知名度”是也)。
(3)我惭愧,若遣行者,宁反戒(指其性情羞耻心极大,若在二十人中忏悔,他会宁可舍戒还俗了)。
(4)病重不能胡跪,无力能忏。
(5)住处不满二十。道路遇贼死(犯戒人住所附近根本不足二十名僧数,若往他处忏悔又会遇到路上盗贼,发生性命的危险)。
(6)众不清净。往至他方,道路遇贼死(犯戒人住所其他比丘也属不清净的,若往他方又会遭危险)。
以上六种人,只要依佛说:“一心生念,如法忏悔,是人清净,得生天上”便除罪清净了(29)。
3.偷兰遮之罪。这种处罚原则上是针对波罗夷及僧残的未遂犯,但在其他戒条中亦有独立处罚的。所以圣严认为,偷兰遮可分为“正”与“从”两门。同时,正的有重也有轻,轻者亦然。由是,其忏悔的应对人数,自最多的二十人,到四人、三愉、一人及自责心悔,统统都齐备了(30)。
4.波逸提之罪。通常只须对一位清净比丘或比丘尼说出自己所犯过错即可。应随犯随忏悔,但亦可在每半个月举行“布萨”时悔。
5.提舍尼之罪。忏悔法同波逸提。
6.突吉罗之罪。原则上只要心念自责,决心悔改,罪即灭除。
此外,有一重在规矩,就是比丘与比丘尼不得相互发露说罪。至于犯僧残罪的比丘尼,须向二十位比丘及二十位比尼尼忏悔,仅是“出罪”,而不是“发露说罪”。
总之,忏悔在犯戒后是最重要的事。尤其细微戒,犯者多如下雨,简直无人能避免不触犯任何戒条的,因此出家人亦等于人人常常在忏悔之中了。其实随时怀抱一种忏悔之心,即是修道之心。故《行事钞》卷二十八云:
“夫结成罪种,理须忏除;则形清心净,应同僧法。故萨婆多云:无有一法疾于心。不可暂恶,便永弃之。故须忏悔。《涅槃》亦云:如我诃责毁禁之人,令彼自责,护持禁戒,说三恶道,为修善故。……故佛言,有犯不能悔,又不能如法忏,是为愚人。”(31)
三、羯磨
羯磨(Karma)既是“作持”性质的戒条(属于各部“广律”的犍度篇部分),更是僧团中的议事规则。举凡授戒、说戒、忏悔,乃至各种僧团公共事条的处理所应遵行的一定程序,统称为“羯磨”,故此词意译为“办事”。
例如依《铜鍱律》“犍度、小品”规定,“羯磨”有七种: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驱出羯磨、下意羯磨、不见罪举羯磨、不忏罪举羯磨、不舍恶见举羯磨。在这些羯磨中,最重要的仍是有关守戒问题的悔罪性质之羯磨。
严格地说,上面阐及自波罗夷以至突吉罗的“忏悔法”,即属羯磨程序。这种议事程序,在各部“广律”中规定得很周详,实有在严、公正、民主的特色。
例如在参与人资格方面,必须为“清净比丘”才有权参加,犯戒在身者则不能滥竽充数。双如在议事程序上,分为“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三大类。这个“白”字作动词,即“告白”(报告事项)之意。对于不必征求同意(讨论表决)的事项,只要报告一次即可,谓之“单白羯磨”。有些较重要的事,须征求大家同意,故先“白”一遍,再说一遍请求大家同意,是为“白二”。对于最重要事项(如处理僧残罪),则须“白”(报告)一遍,再作三遍的征求同意,才算通过,是以一共四遍,故称为“白四”。且在征求同意数额中,并不采“多数决”,而系全部同意才算通过;如果其中有一人不同意,即为“僧不和合”,议案不成立(羯磨不成)。惟在解决僧团内部纠纷的“灭净羯磨”,则用多数表决方法(32)。
总之,若与现代的“议事规则”比较,无论为孙中山的《民权初步》、乃至美国罗伯特所作之经,典《议事规则》(H.M.Robert:Rules of order,1837~1923A.D.)等内容(33),佛教的羯磨仍有其卓越之特色。中国佛教自宋以后即为禅寺为代表,而禅寺自有一套宗门家法,段向“家长制”,故律典上的羯磨制度未被采行。且今天更少我知道这套制度,诚属憾事。
四、布萨
布萨(posadha)原为出家僧团每隔半个月集会修持的一种制度,故在各部“广律”中,大抵有此“布萨犍度”。这种制度的实施,主要是“说文戒”(诵波罗提木叉经),并要求犯戒者趁此机会发露忏悔。
但长久演变下来,“布萨”似乎兼指了三个涵义:(1)原始的寺院“说戒”集会。(2)在家众于每月的六斋日实行“八关斋戒”,(3)指教徒向人忏悔所犯过错的行动。由此意涵的变华,不免引起论诤(34)。
但无论如何,“布萨”的原始来源及主要所指,仍是第(1)种僧团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广韵戒”的会议之性质。《行事钞》云:
“善见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说戒法不坏是。摩得伽云:布萨者,舍诸恶、不善法及诸烦恼有受,证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云:半月半月自观身,从前半月至半月中间,不犯戒耶?若有犯者,于同意所忏悔。”(35)
由此可见,每隔半个月,利用此会议作犯戒者忏悔的程序,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兹再引证印顺法师的研究,可更加详细清楚:
“在佛的指导下,布萨更成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sangha)布萨。发展完成的布萨制度,是这样的:
1.第月二次,半月半月(阴历十五或十四日,三十或二十九日)举行布萨。
2.在一定的区域——界(sima)内的比丘,旧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参加的义务。这是名符其实的全体会议,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
3.如因病而不能参加,应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示:对布萨大会所举行的一切僧事,无条件的完全同意。这名为“与欲”(chandamdatum)。
4.如“众不清净,不得为说”波罗提木叉。所以如果有过失的,先要悔除清净。“与欲”而没有出席的,也要“与清净”,表示自己清净,没有过失。
大众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处理解决。如此丘有所违犯,也要依法处理,或“出罪清净。”(36)
五、自恣
“自恣”(pavarana)是佛教中最值得注意的制度。它影响现代中国极大,但绝少人能知其底蕴。
然则,何谓自恣?《行事钞》云:
“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已,不自见过;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已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
然后,进一步解说“自恣”的理由:
“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诸比丘不孤独故。各各忆罪、发露、改过故。以苦言调伏,得清凉故,自意喜悦无罪故也。”
再解说为何在“夏安居”后才举行“自恣”的道理:
“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及,发道乱业。故制在夏末者,以三月策修,同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心有恶业,自不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须请诲。良有兹焉。”
这是说明,为何在经过夏天三个月的“安居”修行之后,才“自恣”的道理。如果一开始安居,便进行“自恣”,难免引起大家不愉快,三个月修道就不成功了。经过三个月相处,大家感情融洽了。三个月之中大家犯什么错,彼此也看得清楚的。在临别各奔他方之时,举行“自恣”,无论从效果上、感受上衡量,都是最恰当不过的了。
再申论“自恣”对修善的益和:
“故律听安居自恣。毗尼母云,九十日中,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故安居自恣。”
这是一种心理上“反馈”性质的作用。在安居九十日期间、人人皆知完毕之时有“自恣”的举行,自己的过错将被检讨;从而产生一种强大的警惕作用;人人于是更加努力,去严守戒律,修成善道了。
最后,以提醒不可误用“自恣”一词,作为结论:
“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为恶。此虽相显,有无知者滥行。”(37)
总之,“自恣”实在就是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在此集会中,鼓励僧众检举他人的过失,策进每个人的反省忏悔。有学者认为,这是一把“利剑”;并谓“很有一点‘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民主意识,所采取的方式也颇类似于俗世的批评与自我批评”(38),颇有见地。事实上,近人已研究指出,毛泽东与佛教有深渊源,平生也多阅佛典(39)。或因而获得“自恣”的认识,而创出其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亦极有可能。试比较两者的方法,如“举罪”与“批评”、“发露”与“坦白”、“忏悔”与“自我批评”及“悔改”,是多么雷同。或正是此制的建立,中共在战争时代能凝聚众志,对外乃能无坚不摧,终能席卷天下。若是如果,自恣为用之大,可胜言哉!
六、禅门的忏悔方式
禅门清规对犯规者的和理,虽未必尽同原始的佛制,但其原则应是不会离得太远的。宋代杨亿在《百百丈清规定》云:
“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
又云:
“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议行责;即以拄杖杖之。遣逐从偏六而出者,示收耻辱也。”(40)
从《敕修百丈清规》卷二·住持章有“肃众”节,即贯彻杨亿上面所说的。再参清代仪润的《百丈清规证义记》卷五及有关章节,禅寺内“肃众”的方式很多,轻则有“罚香”、“罚钱”、“罚油”、“跪香”、“罚斋”,重则有“杖责”等,最重则为“摈罚”。对此等处罚方式及执行方法,“清规”内规定得十分细密。
但夫论何种处罚,其要旨或精神,依然在促使犯规者忏悔。例如因犯过而罚在斋堂长跪忏悔者,经所规定的时间后,就由住持当众开示训诫:
“某某:汝既住丛林,应当谨守清规,广修善法。云何作此无耻之事?汝今既求众忏悔,宜真实悔过自新。若再犯者,内有僧规摈罚汝,外有国法拷治汝,死有三途苦报汝,可不惧哉!汝能真切悔过否?”
犯规的僧人听此言,双手合十,恭敬地答:“蒙和尚慈谕,我某某实心忏悔。”说后,还须分别对住持及在场僧众三拜,以谢恕罪之恩。然后结斋回堂,忏悔仪式到此结束(41)。
此外,《坛经》尚有“无相忏”者,其性质与一般忏法不同,详见第十一章第一节。
附 注
(1)熊十力云:“佛家好多造名词,又好用简省之词。简词,或失当。造词多者,如皆精析、正确,固甚或喜。若繁琐而无义旨者,易滋混乱。佛书中颇有此病。”此评在研究律藏时,宜参考,勿被纷乱之名词所迷也。见氏著《存斋随等》72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的一版。
(2)唐义净语,全文见前章第二节。例如南山律宗的开山祖道宣作《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意在疏解《四分律》,而宋代元照作《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完全是对道宣著作的解释。后世如明代智旭、弘赞亦分别作《四分律藏大小持戒犍度略释》、《四分律名义标释》,乃至民国时代的弘一作《四分律戒相表记》等,均无非是对《四分律》疏解之疏解之疏解……。
(3)梁启超《中国成文编制之沿革》44页。台湾中华书局1957年台一版。
(4)见《五分律》卷三十。大正藏二十二册,191页中。
(5)可参拙著《古今法律谈》5页以下。
(6)制戒十利,见第二章第一节三项。
(7)关于“故杀”问题,可参拙著“谋杀与故杀”文,载于《古今法律谈》181页。
(8)参周叔加《尖于戒的开缘》,载于《周叔迦集》129页以下。北京社科出版社。1995年一版。
(9)大正藏二十二册,5页上。
(10)大正藏二十二册,572页中。
(11)圣严《或律学纲要》,203页。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47、220以下。
(12)大正藏二十二册,386页中。
(13)同前注,599而下。
(14)大正藏二十三册,372页上。
(15)印顺法师对此有深刻的研究,参前揭露217——222页。
(16)表内“果报”,见《资持记》卷十四,《弘一大师全集》三册,46页以下。
(17)同前注,29页以下。
(18)同前注,38页。
(19)圣严对此有较详的研究。前提242页。
(20)前揭“全集”,36页。
(21)“劫”为梵文Kalpa之译语,古印度人指漫长时间的单位。见《佛学辞典》该条。
(22)前揭《全集》,44页。
(23)同前注,48页。
(24)“刑事政策”是法学中专门研究“处罚目的”与“作用”的学科。一般来说,“教育主义”、“报复主义”、“阻吓主义”等均为其讨论的主要课题。
(25)弘一大师集释《四分律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前揭“全集”四册,281页。
(26)释圣严前揭,237页。
(27)前揭“全集”三册,357页。
(28)参《敕修百丈清规》“住持章第五”,大正藏四十八册,121页下。又参张运华,中国传统佛教仪轨》159页。香港中华书局,1997年初版。
(29)圣严前揭,241页。
(30)同上注,243页。
(31)前揭“全集”三册,352页。
(32)道宣《四分律随机羯磨疏》(业疏》及元照《济缘记》卷一,对羯磨定义种类等均有详细解说。“全集”六册281等页。
(33)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译本,王宏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
(34)圣严谓“小乘称为羯磨,大乘称为布萨”,前提327页。此说似有误解。所有“广律”的“犍度”中既有“布萨”也有“羯磨”,而“广律”亦村属“小乘戒律”,故将“布萨”等同“羯磨”,同属会议,应有误会。“羯磨”似应解作“会议规则”,而非“会议”本身,布萨却是“会议”,但适用“羯磨规则”。又参释从信《羯磨不是会议》文,载于《戒律学疑难》44页。台北圆明出版社1995年一版。
(35)前揭“全集”二册,588页。
(36)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07页。
(37)前揭“全集”三册,3页以下。
(38)张运华前揭,135页。
(39)参王兴国《毛泽东与佛教》,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初版。
(40)卍续藏一一册,579页。
(41)同上注,6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