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量香光 · 显密文库 · 手机站]
fowap.goodweb.net.cn
{返回首页}


佛教戒律学 第六章 戒律的罪与罚 第四节 犯戒处罚的本质问题——忏悔
 
{返回 佛教戒律学 文集}
{返回网页版}
点击:5423

第四节  犯戒处罚的本质问题——忏悔

  何谓“犯戒”?犯了某“戒条”之后应受何等之处罚?这是上两节已讨论的范畴,其性质可以说是“实性法”的事项。犯了戒之后应如何处理?何人有权举发?如何认定其情节之轻重?犯者自白(忏悔)有何程序?情节认定以后又如果何处理?这是犯戒受罚的执行问题,其性质可以说是“程序法”的事项。
  按现代法学上,因法律的效用性质不同,而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两者如车的二轮,鸟的双翼,互相帮助直协调;前者规范了后者的实质,后者保障了前者的动行;相辅相成,法制以是发生真实的效用。例如在“刑事法”,实体的“刑法”规定了“罪”与“刑”。如果有人真的触犯了“罪”应判“刑”,但如何举发其罪?如何认定(审判)其罪?法院科“刑”时该作何等考量方可期恰当?判定了刑之后又如何发监执行?凡此一连串的问题,就是“程序法”应研究的问题。这种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原理,自可应用在佛教戒律的研究上。因为“摄僧”——维持僧团的生存发展,本来是设立戒律的最高目标之一,这与国家法律在维持社会的安定发展是同理的。
  然而,如果从更深一层的“刑事政策”(24)去探讨,国家的法律或社会的规范,与佛教戒律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者,那就是“处罚目的”问题。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虽有“教育刑”之说,事实上离不开以残忍手段(如处死、监禁等)遂行其报复个人与威吓大众之目的。其他社会规范的处罚(如学校或社团之内规),虽不能出于残忍手段,但其报复与威吓(如开除、公开谴责、记过、罚款等)性质依然是十分浓厚的。佛教规范却完全不同,其处罚最高目的完全是唯心的——该犯规者洗心革面俾有利于修道。为达到这目的。就是透过“忏悔”。故在犯戒后的处罚,除了极少的情形(如犯波罗夷重罪必须摈逐出僧团)之外,其他所有的“罪”均是透过“忏悔”来处置(除罪)的。因此,吾人认为对于犯戒后的处理核心问题就是“忏悔”,应该是妥当的论断。
  说“忏悔”是犯戒处罚的核心问题,也只是一种空疏的讲法。如何忏悔?不忏悔又将如何?“羯磨”制度与忏悔的关系如何?“自恣”与忏悔关系如何?凡此等等,可说是实施“忏悔”的方法问题,也就是“程序”问题。以下就其较重要者分述之。
  
   一、忏悔的性质
  “忏悔”一词很特别,可说是中印复词、意义并译词。“忏”乃梵文忏摩(Ksamayati)。唐·义净云:“忏摩,忍义。西国人误触身云忏摩,意是请恕,愿勿瞋责。此方误传久矣。”弘一引业疏:“忏者梵语,本曰忏摩。唐云悔往。存二方言,故曰忏悔。取其义意,谓不造新,则此忏谓止断。”(25)把忏摩译为“忏悔”,就如现代把英语car译为卡车、 card译为卡片一样,乃中义西音合璧的创造性译语。由此语源,当知其性质的大概。
  惟若详细研究,忏悔的性质与种类是很复杂的。据释圣严研究(26),忏悔汉共有二类三种(见下表)。
       │──理忏──无生忏
  忏悔法──│
       │      │─取相忏
        ──事忏──│─作法忏
  “作法忏”只能除灭戒罪(如僧残以下之罪),而不能除灭烦恼性罪(如波罗夷重罪)。“取相忏”进一步能除烦恼性罪,但不能消除无明。“无生忏”则连无始无明并能除灭之。故可以说,“理忏”是针对最高精神境界的忏悔方法,而“事忏”则为心理层次及纯粹行为层次的忏悔方法。证诸道宣所论,更可明了:
    “事忏罪业,福是顺生。理忏妄本,道则逆流。一出一入,条然自分。愚智两明,虚实双显。”(27)
  由是观之,广义的“忏悔”,在佛教中效用就极为广泛了,举凡个修持、禅坐、念咒,乃至为众祈福等佛事,无不有“忏”的作用在了。但在犯戒而言,则应限制在“行为”层次,即专指“作法忏”,而不必漫及其他。这种忏悔,在戒律中亦常称“悔罪法”。

  二、忏悔的类别
  道宣《行事钞》卷八“忏六聚法篇”对六种处罚(波罗夷、僧残、偷兰遮、波逸提、提舍尼、突吉罗)如何忏悔,据各种经律作扼要的解说。元照《资持记》则再对之作详细的解释。兹并参圣严之研究,略说六种犯戒的忏悔法如一:
  1.波罗夷之罪。本来不可以忏悔的主法而除罪(惩处)。应一律摈出(灭摈)僧团。但初犯淫戒的,如立即向僧团自首(发露)而又表示痛改前非者,虽失去比丘的身分,但仍许不予灭摈。惟须有二十位清净比丘(未犯戒之僧人)之前请求忏悔,然后降其身分成为“与学比丘”,终身受持(积极的去做或消极的不能做)三十五件事;其地位在清净比丘之下,沙弥之上,失去僧权(不得参加举发他人犯戒之羯磨等),且终身要为众比丘作洗厕担粪之类的苦行。
  按所谓“摈逐”的处罚,等于世俗团体的“开除”、“除名”之类。常以“断头”比喻,即如犯国法处死(永远与社会隔离)是也。依禅门清规制度,摈逐有三种等级:
  (1)摈出:逐出寺院,俟其真诚悔过并得批准,仍许回寺。
  (2)默摈:虽仍在寺院内生活,但不许与任何人说话,不许参加任何布萨等活动。
  (3)灭摈:这是逐出寺门,永不许;;回的严重处分。且程序须集会,当众焚烧他的衣钵,且以藤条或香板责打后,在从偏门逐出。即“犯重焚衣钵,应当集众人,山藤聊示耻,驱摈出偏门”是也(28)。
  2.僧残之罪。此种可藉忏悔以除去,但程序较复杂。如比丘犯戒,要在二十名清净比丘前忏悔。比丘尼犯戒更严重,须分别在二十位比丘及二十位比丘尼前忏悔。抑有进者,比且犯此,若覆藏(隐瞒)一日,就要作六夜的“摩那埵”(Manatha),行“别住法”(单独居住,不得与他人言语),并行三十五事服役大众。六夜完毕,即于二十位清净比丘中忏悔,才算“出罪”,成为清净比丘。比丘尼犯此,则一律作半个月的“摩那埵”,再依前述人数出罪。
  但因中国佛寺早已没有羯磨制度(下详),犯了僧残罪,岂非无从忏悔?圣严认为,依据《根本萨婆多部律摄》卷四规定,下列六种人,只要对一位比丘忏悔,即可除去僧残罪:(1)遍持经藏者,(2)扁持律藏者,(3)遍持论藏者,(5)性情极羞愧者,(6)僧众中最长辈者,及(7)大福德人。又据《行事钞》卷下四,有六种人犯僧残罪,且得以“心念”来悔罪的:
  (1)上座犯僧残,诸人生慢。依佛言,若一心生念“从今日,更不作”,便得清净。
  (2)大德多知识(指认识许多僧俗师友。若今所谓有“广大知名度”是也)。
  (3)我惭愧,若遣行者,宁反戒(指其性情羞耻心极大,若在二十人中忏悔,他会宁可舍戒还俗了)。
  (4)病重不能胡跪,无力能忏。
  (5)住处不满二十。道路遇贼死(犯戒人住所附近根本不足二十名僧数,若往他处忏悔又会遇到路上盗贼,发生性命的危险)。
  (6)众不清净。往至他方,道路遇贼死(犯戒人住所其他比丘也属不清净的,若往他方又会遭危险)。
  以上六种人,只要依佛说:“一心生念,如法忏悔,是人清净,得生天上”便除罪清净了(29)。
  3.偷兰遮之罪。这种处罚原则上是针对波罗夷及僧残的未遂犯,但在其他戒条中亦有独立处罚的。所以圣严认为,偷兰遮可分为“正”与“从”两门。同时,正的有重也有轻,轻者亦然。由是,其忏悔的应对人数,自最多的二十人,到四人、三愉、一人及自责心悔,统统都齐备了(30)。
  4.波逸提之罪。通常只须对一位清净比丘或比丘尼说出自己所犯过错即可。应随犯随忏悔,但亦可在每半个月举行“布萨”时悔。
  5.提舍尼之罪。忏悔法同波逸提。
  6.突吉罗之罪。原则上只要心念自责,决心悔改,罪即灭除。
  此外,有一重在规矩,就是比丘与比丘尼不得相互发露说罪。至于犯僧残罪的比丘尼,须向二十位比丘及二十位比尼尼忏悔,仅是“出罪”,而不是“发露说罪”。
  总之,忏悔在犯戒后是最重要的事。尤其细微戒,犯者多如下雨,简直无人能避免不触犯任何戒条的,因此出家人亦等于人人常常在忏悔之中了。其实随时怀抱一种忏悔之心,即是修道之心。故《行事钞》卷二十八云:
    “夫结成罪种,理须忏除;则形清心净,应同僧法。故萨婆多云:无有一法疾于心。不可暂恶,便永弃之。故须忏悔。《涅槃》亦云:如我诃责毁禁之人,令彼自责,护持禁戒,说三恶道,为修善故。……故佛言,有犯不能悔,又不能如法忏,是为愚人。”(31)
 
  三、羯磨
  羯磨(Karma)既是“作持”性质的戒条(属于各部“广律”的犍度篇部分),更是僧团中的议事规则。举凡授戒、说戒、忏悔,乃至各种僧团公共事条的处理所应遵行的一定程序,统称为“羯磨”,故此词意译为“办事”。
  例如依《铜鍱律》“犍度、小品”规定,“羯磨”有七种:苦切羯磨、依止羯磨、驱出羯磨、下意羯磨、不见罪举羯磨、不忏罪举羯磨、不舍恶见举羯磨。在这些羯磨中,最重要的仍是有关守戒问题的悔罪性质之羯磨。
  严格地说,上面阐及自波罗夷以至突吉罗的“忏悔法”,即属羯磨程序。这种议事程序,在各部“广律”中规定得很周详,实有在严、公正、民主的特色。
  例如在参与人资格方面,必须为“清净比丘”才有权参加,犯戒在身者则不能滥竽充数。双如在议事程序上,分为“单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三大类。这个“白”字作动词,即“告白”(报告事项)之意。对于不必征求同意(讨论表决)的事项,只要报告一次即可,谓之“单白羯磨”。有些较重要的事,须征求大家同意,故先“白”一遍,再说一遍请求大家同意,是为“白二”。对于最重要事项(如处理僧残罪),则须“白”(报告)一遍,再作三遍的征求同意,才算通过,是以一共四遍,故称为“白四”。且在征求同意数额中,并不采“多数决”,而系全部同意才算通过;如果其中有一人不同意,即为“僧不和合”,议案不成立(羯磨不成)。惟在解决僧团内部纠纷的“灭净羯磨”,则用多数表决方法(32)。
  总之,若与现代的“议事规则”比较,无论为孙中山的《民权初步》、乃至美国罗伯特所作之经,典《议事规则》(H.M.Robert:Rules of order,1837~1923A.D.)等内容(33),佛教的羯磨仍有其卓越之特色。中国佛教自宋以后即为禅寺为代表,而禅寺自有一套宗门家法,段向“家长制”,故律典上的羯磨制度未被采行。且今天更少我知道这套制度,诚属憾事。

  四、布萨
布萨(posadha)原为出家僧团每隔半个月集会修持的一种制度,故在各部“广律”中,大抵有此“布萨犍度”。这种制度的实施,主要是“说文戒”(诵波罗提木叉经),并要求犯戒者趁此机会发露忏悔。
 但长久演变下来,“布萨”似乎兼指了三个涵义:(1)原始的寺院“说戒”集会。(2)在家众于每月的六斋日实行“八关斋戒”,(3)指教徒向人忏悔所犯过错的行动。由此意涵的变华,不免引起论诤(34)。
  但无论如何,“布萨”的原始来源及主要所指,仍是第(1)种僧团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广韵戒”的会议之性质。《行事钞》云:
    “善见云:云何得知正法久住?若说戒法不坏是。摩得伽云:布萨者,舍诸恶、不善法及诸烦恼有受,证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又云:半月半月自观身,从前半月至半月中间,不犯戒耶?若有犯者,于同意所忏悔。”(35)
  由此可见,每隔半个月,利用此会议作犯戒者忏悔的程序,应该是没有疑义的。兹再引证印顺法师的研究,可更加详细清楚:
    “在佛的指导下,布萨更成为有深刻意义的僧伽(sangha)布萨。发展完成的布萨制度,是这样的:
    1.第月二次,半月半月(阴历十五或十四日,三十或二十九日)举行布萨。
    2.在一定的区域——界(sima)内的比丘,旧住的或新到的,有出席参加的义务。这是名符其实的全体会议,如有人不到就不合法。
    3.如因病而不能参加,应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众表示:对布萨大会所举行的一切僧事,无条件的完全同意。这名为“与欲”(chandamdatum)。
    4.如“众不清净,不得为说”波罗提木叉。所以如果有过失的,先要悔除清净。“与欲”而没有出席的,也要“与清净”,表示自己清净,没有过失。
    大众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处理解决。如此丘有所违犯,也要依法处理,或“出罪清净。”(36)

  五、自恣
  “自恣”(pavarana)是佛教中最值得注意的制度。它影响现代中国极大,但绝少人能知其底蕴。
  然则,何谓自恣?《行事钞》云:
    “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已,不自见过;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已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
然后,进一步解说“自恣”的理由:
    “故摩得伽云:何故令自恣?使诸比丘不孤独故。各各忆罪、发露、改过故。以苦言调伏,得清凉故,自意喜悦无罪故也。”
再解说为何在“夏安居”后才举行“自恣”的道理:
    “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及,发道乱业。故制在夏末者,以三月策修,同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心有恶业,自不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须请诲。良有兹焉。”
  这是说明,为何在经过夏天三个月的“安居”修行之后,才“自恣”的道理。如果一开始安居,便进行“自恣”,难免引起大家不愉快,三个月修道就不成功了。经过三个月相处,大家感情融洽了。三个月之中大家犯什么错,彼此也看得清楚的。在临别各奔他方之时,举行“自恣”,无论从效果上、感受上衡量,都是最恰当不过的了。
  再申论“自恣”对修善的益和:
    “故律听安居自恣。毗尼母云,九十日中,坚持戒律,及修诸善,皆不毁失,行成皎洁。故安居自恣。”
  这是一种心理上“反馈”性质的作用。在安居九十日期间、人人皆知完毕之时有“自恣”的举行,自己的过错将被检讨;从而产生一种强大的警惕作用;人人于是更加努力,去严守戒律,修成善道了。
  最后,以提醒不可误用“自恣”一词,作为结论:
    “此是自言恣他举罪,非谓自恣为恶。此虽相显,有无知者滥行。”(37)
  总之,“自恣”实在就是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在此集会中,鼓励僧众检举他人的过失,策进每个人的反省忏悔。有学者认为,这是一把“利剑”;并谓“很有一点‘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民主意识,所采取的方式也颇类似于俗世的批评与自我批评”(38),颇有见地。事实上,近人已研究指出,毛泽东与佛教有深渊源,平生也多阅佛典(39)。或因而获得“自恣”的认识,而创出其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亦极有可能。试比较两者的方法,如“举罪”与“批评”、“发露”与“坦白”、“忏悔”与“自我批评”及“悔改”,是多么雷同。或正是此制的建立,中共在战争时代能凝聚众志,对外乃能无坚不摧,终能席卷天下。若是如果,自恣为用之大,可胜言哉!

  六、禅门的忏悔方式
  禅门清规对犯规者的和理,虽未必尽同原始的佛制,但其原则应是不会离得太远的。宋代杨亿在《百百丈清规定》云:
    “吾所宗,非局大小乘,非异大小乘”。
又云:
    “或有假号窃形,混于清众,别致喧挠之事;即当维那检举,抽下本位挂褡,摈令出院者,贵安清众也。或彼有所犯,集众公议行责;即以拄杖杖之。遣逐从偏六而出者,示收耻辱也。”(40) 
从《敕修百丈清规》卷二·住持章有“肃众”节,即贯彻杨亿上面所说的。再参清代仪润的《百丈清规证义记》卷五及有关章节,禅寺内“肃众”的方式很多,轻则有“罚香”、“罚钱”、“罚油”、“跪香”、“罚斋”,重则有“杖责”等,最重则为“摈罚”。对此等处罚方式及执行方法,“清规”内规定得十分细密。
  但夫论何种处罚,其要旨或精神,依然在促使犯规者忏悔。例如因犯过而罚在斋堂长跪忏悔者,经所规定的时间后,就由住持当众开示训诫:
    “某某:汝既住丛林,应当谨守清规,广修善法。云何作此无耻之事?汝今既求众忏悔,宜真实悔过自新。若再犯者,内有僧规摈罚汝,外有国法拷治汝,死有三途苦报汝,可不惧哉!汝能真切悔过否?”
犯规的僧人听此言,双手合十,恭敬地答:“蒙和尚慈谕,我某某实心忏悔。”说后,还须分别对住持及在场僧众三拜,以谢恕罪之恩。然后结斋回堂,忏悔仪式到此结束(41)。
  此外,《坛经》尚有“无相忏”者,其性质与一般忏法不同,详见第十一章第一节。

  附  注
  (1)熊十力云:“佛家好多造名词,又好用简省之词。简词,或失当。造词多者,如皆精析、正确,固甚或喜。若繁琐而无义旨者,易滋混乱。佛书中颇有此病。”此评在研究律藏时,宜参考,勿被纷乱之名词所迷也。见氏著《存斋随等》72页。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的一版。
  (2)唐义净语,全文见前章第二节。例如南山律宗的开山祖道宣作《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意在疏解《四分律》,而宋代元照作《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完全是对道宣著作的解释。后世如明代智旭、弘赞亦分别作《四分律藏大小持戒犍度略释》、《四分律名义标释》,乃至民国时代的弘一作《四分律戒相表记》等,均无非是对《四分律》疏解之疏解之疏解……。
  (3)梁启超《中国成文编制之沿革》44页。台湾中华书局1957年台一版。
  (4)见《五分律》卷三十。大正藏二十二册,191页中。
  (5)可参拙著《古今法律谈》5页以下。
  (6)制戒十利,见第二章第一节三项。
  (7)关于“故杀”问题,可参拙著“谋杀与故杀”文,载于《古今法律谈》181页。
  (8)参周叔加《尖于戒的开缘》,载于《周叔迦集》129页以下。北京社科出版社。1995年一版。
  (9)大正藏二十二册,5页上。
  (10)大正藏二十二册,572页中。
  (11)圣严《或律学纲要》,203页。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47、220以下。
  (12)大正藏二十二册,386页中。
  (13)同前注,599而下。
  (14)大正藏二十三册,372页上。
  (15)印顺法师对此有深刻的研究,参前揭露217——222页。
  (16)表内“果报”,见《资持记》卷十四,《弘一大师全集》三册,46页以下。
  (17)同前注,29页以下。
  (18)同前注,38页。
  (19)圣严对此有较详的研究。前提242页。
  (20)前揭“全集”,36页。
  (21)“劫”为梵文Kalpa之译语,古印度人指漫长时间的单位。见《佛学辞典》该条。
  (22)前揭《全集》,44页。
  (23)同前注,48页。
  (24)“刑事政策”是法学中专门研究“处罚目的”与“作用”的学科。一般来说,“教育主义”、“报复主义”、“阻吓主义”等均为其讨论的主要课题。
  (25)弘一大师集释《四分律事钞资持记扶桑集释》,前揭“全集”四册,281页。
  (26)释圣严前揭,237页。
  (27)前揭“全集”三册,357页。
  (28)参《敕修百丈清规》“住持章第五”,大正藏四十八册,121页下。又参张运华,中国传统佛教仪轨》159页。香港中华书局,1997年初版。
  (29)圣严前揭,241页。
  (30)同上注,243页。
  (31)前揭“全集”三册,352页。
  (32)道宣《四分律随机羯磨疏》(业疏》及元照《济缘记》卷一,对羯磨定义种类等均有详细解说。“全集”六册281等页。
  (33)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译本,王宏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出版。
  (34)圣严谓“小乘称为羯磨,大乘称为布萨”,前提327页。此说似有误解。所有“广律”的“犍度”中既有“布萨”也有“羯磨”,而“广律”亦村属“小乘戒律”,故将“布萨”等同“羯磨”,同属会议,应有误会。“羯磨”似应解作“会议规则”,而非“会议”本身,布萨却是“会议”,但适用“羯磨规则”。又参释从信《羯磨不是会议》文,载于《戒律学疑难》44页。台北圆明出版社1995年一版。
  (35)前揭“全集”二册,588页。
  (36)印顺《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107页。
  (37)前揭“全集”三册,3页以下。
  (38)张运华前揭,135页。
  (39)参王兴国《毛泽东与佛教》,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1996年初版。
  (40)卍续藏一一册,579页。
  (41)同上注,671页。


{返回 佛教戒律学 文集}
{返回网页版}
{返回首页}

上一篇:佛教戒律学 第七章 受戒贤的类别——在家戒 第一节 概说
下一篇:佛教戒律学 第六章 戒律的罪与罚 第三节 处罚论
 佛教戒律学 第七章 受戒贤的类别——在家戒 第一节 概说
 佛教戒律学 第十一章 戒体论 第四节 其他戒体问题
 佛教戒律学 第六章 戒律的罪与罚 第二节 犯戒论
 佛教戒律学 第二章 佛教戒律在印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四节 从《摩奴法典》..
 佛教戒律学 第一章 绪论 第四节 方法论
 佛教戒律学 第十三章 戒行论 第三节 对戒律的误解与曲解问题
 佛教戒律学 第十三章 戒行论 第一节 个人戒行问题
 佛教戒律学 第十三章 戒行论 第二节 戒律的适应性问题
 佛教戒律学 第十章 佛教戒律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律宗的“判教”..
 佛教戒律学 第四章 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 第二节 东汉——南北朝..
全文 标题
 
【佛教文章随机阅读】
 68.树立自我的形象[栏目:星云法语·圆满人生]
 66、如果遇到自称已经开悟成佛的人,我们如何去判断真假?[栏目:居士学佛100问]
 发心弘法 山神求戒 (晋 昙邕)[栏目:释门法戒录]
 皈依的乌龟可以吃干燥虾吗?如果所吃的是饲料虾粉,我可以念文殊八字咒念一念再给它们吃吗?[栏目:海涛法师·佛学问答]


{返回首页}

△TOP

- 手机版 -
[无量香光·显密文库·佛教文集]
教育、非赢利、公益性的佛教文化传播
白玛若拙佛教文化传播工作室制作
www.goodweb.net.cn Copyrights reserved
(2003-2015)
站长信箱:yjp990@163.com